ECE 117 号准则 就轮胎滚动噪声释放和湿滑性能取得一致的均匀性规定中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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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117号准则就轮胎滚动噪声释放和湿滑性能取得一致的均匀性规定中文

E/ECE/324

}

E/ECE/TRANS/505Rev.2/Add.116/Rev.1

RegulationNo.117

 

协议

关于车辆,车辆部件使用均匀工艺配方和基于这些配方的互惠认可条件

(修订版2,包括1995年10月16日生效的修改条款)附录116:

117号准则

把所有的合法文本并入:

原版准则修改条目1,是2005年7月15日的C.N.557.2005处理注意事项条约16。

原版准则修改条目2,是2006年8月1日的C.N.583.2006处理注意事项条约1。

01的修订系列-生效日期:

2007年2月2日

01修订系列的修改条目1,是2007年5月9日的C.N.554.2007处理注意事项条约16。

就轮胎滚动噪声释放和湿滑性能取得一致的均匀性规定

117号准则就轮胎滚动噪声释放和湿滑性能取得一致的均匀性规定

1.范围2

2.定义2

3.许可申请2

4.标志3

5.许可3

6.特别说明3

7.气胎的改进和许可扩展4

8.生产一致性4

9.不符合一致性生产的处罚4

10.完全停止生产4

11.进行许可测试技术服务部门及管理部门的名字和地址4

12.介绍性规定4

附件15

附件26

附件38

检测轮胎滚动噪声的滑行测试方法8

0.介绍8

1.测试仪器8

2.测量条件8

3.测试方法9

4.结果说明9

附件411

测试地点具体说明11

1.介绍11

2.表面特征要求11

3.测试表面设计11

4.测试方法13

5.稳定性和保养13

6.测试表面和测试相关文件13

附件514

测量湿滑性能的测试步骤14

1.一般测试条件14

2.测试步骤14

1.范围

1.1此准则适用于轮胎的噪声以及,M1,N1,O1,O2①汽车的C类轮胎的湿滑性能性能。然而,它并不适用于:

1.1.1为“短期使用”设计并标有“短期使用”字样;

1.1.2轮辋名义直径≤10(或者≤254毫米)或者≥25(或者≥635毫米);

1.1.3为竞赛设计的轮胎;

1.1.4除M,N,O外其他系列的车辆使用的轮胎;

1.1.5提高牵引性能而装有附加设置的轮胎(如镶嵌式轮胎);

1.1.6时速小于80千米/小时的轮胎(F)。

1.2协议各方如未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特有的滚动噪声,应该遵守滚动噪声和湿滑性能协议。

如果符合1958年协议(E/ECE/TRANS/505/Rev.2)第6,7段的第1条,可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

2.定义

除了ECE30和54号准则中的定义外,下面定义也适用于此准则。

2.1“轮胎类型”在此准则是指,包含各种大小,品牌,交易信息的轮胎,这些轮胎在这些关键属性应该一致:

a)制造商名字

b)轮胎种类(见2.4);

c)轮胎结构;

d)使用范围:

普通胎,特种胎和雪地胎;

e)C1类轮胎:

i.不论是否超载,在轮胎申请滚动噪声水平许可时;

ii.不论速度级别小于等于Q(160千米/小时)或者速度级别大于等于R(170千米/小时)(包括H)的普通胎或者雪地胎,轮胎申请湿滑性能许可时;

a)胎面花纹(见3.2.1)

2.2.“品牌”或者“行业描述”是指按轮胎制造商划分的对轮胎的区分。品牌名称可能与制造商相同,商标描述可能与商标一致。

2.3.“滚动噪声”指轮胎在行驶过程中由于与路面接触发出的声音。

2.4.“轮胎类别”指以下之一:

2.4.1.C1类轮胎:

符合ECE准则30号的轮胎;

2.4.2.C2类轮胎:

指符合ECE54号准则的轮胎,轮胎载重指数小于等于121,速度级别大于等于N;

2.4.3.C3类轮胎:

符合ECE54号准则并且:

(a)载重指数大于等于122;或者

(b)载重指数低于等于121速度级别低于等于M.

2.5.“代表性轮胎尺寸”指为了确定某种轮胎类型许可的一致性,就本准则附录3滚动噪声附录5湿滑性能测试的轮胎尺寸。

2.6.“临时使用备用胎”指非正常行驶条件下使用的轮胎,而是特定行驶条件下暂时使用的轮胎。

2.7.“竞赛轮胎”是指为竞赛使用的汽车而设计的轮胎,这种轮胎不为非竞赛道路行驶使用。

2.8.“普通胎”指一般日常道路行驶使用的轮胎。

①参照汽车结构加固解决方案(R.E.3),附录7(TRANS/WP.29/78/Rev.1/文件修订2,最终修订4.).

2.9.“特种胎”指既为道路行驶使用也为非道路行驶使用并且有其他特殊用途的轮胎。

2.10.“雪地胎”指胎面花纹,材料和结构设计比普通胎在雪地启动和行驶性能更加优越的轮胎。

2.11.“湿滑性能”由在湿滑表面,安装有参加申请轮胎的测试车辆相关刹车性能,与安装参照轮胎(SRTT)的车辆的刹车性能比较结果得出。

2.12.“测试标准参照轮胎(SRTT)”指生产,控制和仓储符合美国测试与材料协会(ASTM)E1136-931

号准则(1998年重新审议通过)的轮胎。

2.13.“参加申请轮胎”指代表某类型的提交此准则许可申请的轮胎。

2.14.“控制胎”是一种正常生产的轮胎,它用来确定由于尺寸不能用在标准测试参照轮胎一样的车辆的轮胎湿滑性能-参见此准则附录5的2.2.2.16。

2.15.“湿滑性能指数”(“G”)指参加申请轮胎与标准参照胎湿滑性能比率。

2.16.“峰值制动力系数”(“pbfc”)指制动力与轮胎在锁定前的垂直载荷的最大比值。

2.17.“平均减速加速度”(“mfdd”)指以汽车减速时所测的两个速度点之间距离为基础的平均减速加速度。

2.18.“连接高度”指当牵引车辆和挂车相连在一起时,从挂车牵引连接或相钩的连接点中心到地面的垂直测量高度。

在此测试模式中,牵引车辆和挂车必须置于水平路面上并全程使用专为特定测试准备的适用轮胎。

3.许可申请

3.1应由轮胎制造商或者其委托代表申请某种轮胎此标准许可,申请时应说明:

3.1.1.此类型轮胎需要确定的性能特征:

“滚动噪声水平”或者“湿滑性能水平”;

3.1.2.制造商名字

3.1.3.申请者名字及地址;

3.1.4.制造商工厂地址;

3.1.5.品牌名称,商标;

3.1.6.轮胎类别(C1,C2或者C3)(见此准则2.4);

3.1.6.1.C1类轮胎的断面宽(见此准则6.1.1);

注释:

只有滚动噪声标准的许可需要此信息。

3.1.7.轮胎结构;

3.1.8.对于C1类轮胎,应声明是否:

(a)如果申请滚动噪声水平申请,是否为超载状态;

(b)如果为雪地胎申请湿滑性能许可速度级别为“Q”或小于“Q”(不包括“H”)或大于等“R”(包括“H”);

3.1.9使用范畴(普通胎,雪地胎还是特种胎);

3.1.10.此申请所涉及的轮胎尺寸列表。

3.2.许可申请应该包括(一式三份):

3.2.1.关于轮胎性能效果(也就是,滚动噪声水平或者湿滑性能),用在各种尺寸轮胎的胎面花纹上的主要特征描述。这可以通过画图,照片或者文字描述提供,但是必须足以使类型许可权威人士或者技术服务人员认定随后的主要特征的改变是否会对轮胎性能造成不利影响。轮胎制造中微小细节的改变对轮胎性能的影响在检验生产一致性的过程中会比较明显,并能被检测到;

3.2.2.用来提供以上3.1.4要求的信息和5提到的许可标志的胎侧的图片或者照片,应该在生产确定之后立即提交,同时不能晚于此类型许可授予日期一年。

3.3.应类型许可权威人士的要求,申请者应该提交测试轮胎样胎或者技术服务部门提供的测试报告,如此准则11所指出的。

3.4.关于此申请,出于许可权威和指定技术服务部门的谨慎考虑,测试结果将依据测试中最坏的一次。

3.5.轮胎制造商的实验室和测试设备可能被指定为许可实验室,某类型许可的权威人士在任何测试期间可以选择由其代理测试。

4.标志

4.1.构成某类型轮胎的所有轮胎都应根据适用情况,由ECE准则30号或者54号的规定做标志。

4.2.轮胎尤其应具备:

4.2.1.制造商的名字或者商标;

4.2.2.商标描述(见2.2.).但是,如果商标描述于商标一致时则不需标注;

4.2.3轮胎尺寸;

4.2.4.如果为超载胎则标注“REINFORCED”或者“EXTRALOAD”(超载);

4.2.5.如果为雪地胎,标注“M+S”(或者“M.S”或者“M&S”);

4.2.6.如果轮胎为特种胎,标注“MPT”(或者“ML”或者“ET”)。

4.3.如本规则附录2所示,轮胎上应该有足够空间篆刻许可标志。

4.4.许可标志应该刻在胎侧,应该清晰可读,并且在胎侧至少一侧的较低区域。

4.4.1.然而,如果轮胎标志为胎辋适配标志“A”,标志可以在轮胎胎侧外侧的任何部位。

5.许可

5.1.如果申请此规则许可的某型号轮胎代表尺寸符合下面6.和7.的要求,此型号轮胎应获许可。

5.2.获许可轮胎会分得一个许可号。同一合同方不会将同样的号码分派给另一型号轮胎。

5.3.通过此规则附录1范本样式申请的协议各方应被告知某型号轮胎的许可,扩展许可或者许可被拒的消息。

5.3.1.轮胎制造商需要根据关于此类型的其他规则的要求提交申请扩展。在这种情况下,一份由相关类型许可权威机构签发的相关类型许可应该附在申请材料中。许可扩展只有签发此类型原始许可的权威机构才可以授予。

5.3.1.1.当许可扩展被允许加入与其它规定一致的信息表(见此规定附录1),信息标的许可号应加后缀,表示已有的规定和扩展许可所产生的技术配方。与每个后缀对应,具体型号的许可号和规则本身应该加入信息表第9段。

5.3.1.2.后缀应能区分符合与之相关规定的轮胎性能补充配方(也就是S01或者SW02区分轮胎道路滚动声音补充配方或者轮胎滚动声音和湿滑性能两者兼备的补充配方)。如果相关规定为原始形式,则不需要区分补充配方。

 

②1代表德国,2代表法国,3意大利,4荷兰,5瑞典,6比利时,7匈牙利,8捷克,9西班牙,

10塞尔维亚,11英国,12奥地利,13卢森堡,14瑞士,15空,16挪威,17芬兰,18丹麦,19罗马尼亚,20波兰,21葡萄牙,22俄罗斯,23希腊,24爱尔兰,25克罗地亚,26斯洛文尼亚,27斯洛伐克,28白俄罗斯,29爱沙尼亚,30空,31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32拉脱维亚,33空,34保加利亚,35空,36立陶宛,37土耳其,38空,39阿塞拜疆,40前南斯拉夫,41空,42欧洲委员会(由成员国用各自的ECE标志授权许可),43日本,44空,45澳大利亚,46乌克兰,47南非,48新西兰,49塞浦路斯,50马耳他,51韩国,52马来西亚,53泰国,54,55空,56。后面的数字将按时间顺序分给其他国家,这个时间顺序为他们同意此关于汽车,汽车零部件采用均匀性技术配方及这些配方许可给与的相互承认条件的协议的时间,分配的号码由联合国秘书长告知协议各方。

5.3.2.以下后缀用来区分轮胎性能参数具体规定:

S表示符合轮胎滚动声音其他的规定。W表示符合其他湿滑性能规定要求。根据需要还会拟定其他后缀。

5.4.如4.3.所述,与4.4.要求一致,应有符合此规定轮胎类型要求的根据轮胎大小后缀不同的国际认可的标志,此标志应包括:

5.4.1.用来区分授权国家的数字和圆圈包围字母“E”②;

5.4.2.带后缀S或者SW的许可号,如果是原始许可的一部分,标于5.4.1.所说的圆圈的右面(或者下面)。如果除原始许可外还有扩展许可,加号“+”应该标于“S”或“SW”前,表示许可扩展。

5.4.3.后缀以及相关补充的区分符号,它们应与信息表填写的一致。

5.4.4.有了胎侧许可号后缀,轮胎不再需要任何其他上面5.3.2.后缀所指代的符合规定的具体类型许可号的标志。

5.5.如果在授权此规定许可的国家,轮胎符合此类型许可协议附录中的一条或多条规定,中描述的符

号不需要重复。在这种情况下,在依据此规定授权许可的国家,依据规定授予许可,规定中的其他号码和标志应该置于前面5.4.1.所描述的标志旁。

5.6.此规定附录2列有许可标志排列示例。

6.特别说明

6.1.此规定附录3中描述的方法测得的滚动声音限制。

6.1.1.对C1类轮胎来说,滚动声音值不能超过下面值。这些值既适用于普通胎,也使用于雪地胎,指的是30号规定中2.17.1.1.的名义断面宽:

名义断面宽

限制dB(A)

145以下

72

145到165

73

165到185

74

185到215

75

215以上

76

6.1.1.1.如果是“超载”轮胎C1类(见上面4.2.4.),6.1.1.中的限制提高1dB(A)。

6.1.1.2.如果是特种胎C1类(见上面4.2.6.),6.1.1.中的限制提高2dB(A)。如果是C2类轮胎,滚动声音值根据用途类别(见上面2.1.)不应超过:

用途分类

限制dB(A)

普通胎

75

雪地胎

77

特种胎

78

6.1.3.对于C3类轮胎,滚动声音值根据用途分类(见2.1.)不应超过:

用途分类

限制dB(A)

普通胎

76

雪地胎

78

特种胎

79

6.2.湿滑性能基于将最大刹车合力(“pbfc”)或者平均充分减速加速度(“mfdd”)于标准参照测试胎(SRTT)取得值相比较。相对的性能表现由一个湿滑性能指数(G)来表示。

6.2.1.对于C1类轮胎来说,不管用此规定附录5中哪种办法测试,轮胎都应满足以下要求:

用途类别

湿滑性能指数(G)

带有速度标志"Q"或小于“Q”,不包括"H"的雪地胎表示最大速度不超过160千米/小时

≥0.9

带有速度标志"R"或者大于“R”,和"H"表示最大速度大于160千米/小时

≥1.0

普通(道路)胎

≥1.1

7.气胎的改进和许可扩展

7.1.可能影响此规定许可的轮胎性能特点的每一次改进,都应该被告知相关类型许可权威机构。权威机构可能会:

7.1.1.考虑修改不会对许可性能特征有不利影响,轮胎会符合此规定要求;或者

7.1.2.要求需要测试的其他样本或者指定技术服务机构的进一步测试报告。

7.1.3.根据所做改进,如果确认许可或者拒绝许可,应根据5.3.所述程序告知协议各方。

7.1.4.授予许可扩展的权威机构应该为扩展分配一个序列号,此序列号应在信息表中显示。

8.生产一致性

生产一致性程序应与协议附录(appendix2)(E/ECE/324-E/ECE/TRANS/505/Rev.2)一致,符合以下要求:

8.1.任何经此规定许可的轮胎在生产的时候,应该符合此类型轮胎性能特征,满足上面6.所提的要求;

8.2.为了检验轮胎与上面8.1.所述是否一致,带有此规定要求的许可标志的轮胎将会随机从批量生产中抽取。一般生产一致性检验至少两年一次;

8.2.1.在根据6.2.检测时,应使用与原始许可时同样的程序(见附录annex5),许可权威机构应以认定所有轮胎符合许可规定为目的。评估应基于每一生产此类型轮胎设备的生产,考虑质量控制系统。检测程序包括同时检测多个轮胎,例如,根据附录5的标准汽车程序,为了检测湿滑性能,4个轮胎一组,然后计算待测轮胎数目的时候,一组为一个单位。

8.3.如果所测得水平与上面6.1.所述限制一致(因为批量生产差异可以允许+1dB(A)的误差),生产就被认为符合此规定要求。

9.不符合一致性生产的处罚

9.1.如果不符合上面8.所列的要求,或如果此类型任何轮胎超过上面8.3.所述限制,就此规定被授予的此类轮胎许可将被撤销。

9.2.如果适用本规定的协议一方撤销了以前授予的许可,应当通过一份符合本规定附录1范例的许可表,立刻通知适用本规定的协议各方。

10.完全停止生产如果获许可者完全停止制造本规定许可的充气胎,他应告知授予此许可的权威机构。收到相关信息后,权威机构应通过本规定附录(annex)1范例的信息表,告知适用此1958协议的其他各方。

11.进行许可测试技术服务部门及管理部门的名字和地址适用此规定的协议各方应将以下信息告知联合国秘书处:

进行许可测试技术服务部门的名字和地址,授予许可,扩展许可,拒绝许可或者撤销许可的管理部门的名字和地址,如为在他国签发的,应寄送。

12.介绍性规定自此规定生效之日起,适用此规定的协议各方不能:

(a)拒绝就此规定授予某型号轮胎ECE许可;或者

(b)禁止某轮胎的销售或者使用如果轮胎属于此规定的范围,符合此规定的要求。

12.2.从2003年8月4日,如果轮胎属于此准则范围而不符合准则噪音要求,此准则合同方应拒绝对此轮胎授予国家许可。

12.3.自01修订系列生效日期后24个月起,只有轮胎符合此准则01修订系列的要求,关于滚动时湿面附着水平,此准则合同方才能授予许可。

12.4.从下面日期起,对于此准则范围内而不符合此准则噪声要求的轮胎,此准则合同方应禁止此轮胎的出售和使用。

对于C1类185断面宽以下的轮胎2009年10月1日

对于C1类断面宽在185到215的轮胎2010年10月1日

对于C1类断面宽大于215的轮胎2011年10月1日

对于C2类和C3类轮胎2009年10月1日

上面日期之前,对于此准则范围内销售和使用的替代轮胎,准则合同方不应要求它符合此准则噪音要求。

 

信息表

(最大格式:

A4(210x297mm))

附件1

 

签发机关:

管理部门名称:

......................................

......................................

 

关于②某类型轮胎根据117号规定中“滚动噪声水平”和“湿滑性能”

授予许可

扩展许可

拒绝许可撤销许可

完全停止生产

许可号…………..扩展号……………

1.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2.制造商代理名称和地址(如需要)

3.本轮胎“轮胎类型”和“用途类别”

4.本轮胎品牌或者商标

5.技术服务部门和进行许可或者一致性测试的实验室

6.代表性尺寸轮胎的声音水平,见117号规定中2.5.,如附录3中附录测试报告第7条:

dB(A)参照速度为70、80km/h②

7.代表性尺寸轮胎的湿滑性能,见117号规定2.5.,如附录5中附录测试报告第7条:

(G)使用汽车或者拖车法②

8.服务部门签发的报告号:

9.服务部门签发的报告日期:

10.扩展原因(如果需要):

11.备注:

12.地点:

13.日期:

14.签名:

15.附:

管理服务部门存有的许可文件列表,如有需要可以获取。一系列胎面花纹标志:

针对各商标或者品牌,根据本规定3.1.要求,C1类轮胎加“reinforced”或者“extraload”(超载)或者雪地胎的速度符号

①:

授予/扩展/拒绝/撤销许可国家的区别号码(见本规定许可规定条目)。

②:

去掉不适用的。

 

附件2

许可标志协议(见此规定5.4.)与117号规定一致的许可标志

例1

≥12mm

 

001234S

上面附属于充气轮胎的许可标志,表示相关轮胎在荷兰(E4)通过117号准则认可(标仅仅为S(表示滚动噪声)),许可号为001234。许可号的前两位(00)表示根据此规定原始形式的要求授予许可。

例2

a≥12mm

 

011234SorSW

上面的许可标志表示,相关轮胎在荷兰(E4)通过117号准则许可(有S(滚动噪声)或者S(滚动噪声)和W(湿滑性能)标志两者兼备),许可号为011234。这表示许可为S或者SW两者。许可号的前两位(01)表示许可根据修订系列01授予。

 

附件2-附录1

根据117号准则的许可与30或者54号准则的许可一致部分①

例1

a≥12mm

 

011234S023637

①:

在54号准则范围内根据117号准则的许可当前不包括湿滑性能要求。

上面许可标志表示相关轮胎在荷兰通过117号准则(标志为S(转动噪声)),许可号为011234,同时也通过30号准则,许可号为023637。许可号的前两位(01)表示根据修订系列01授予许可,但是30号准则包括修订系列02。

例2

a≥12mm

 

011234SorSW023637

上面的许可标志表示,相关轮胎在荷兰(E4)通过117号准则许可(有S(滚动噪声)或者S(滚动噪声)

和W(湿滑性能)标志两者兼备),许可号为011234,也通过30号准则,许可号为023637。这表示许可为S或者SW两者。许可号的前两位(01)表示许可根据修订系列01授予,30号标准包含02修订系列。

例3

a≥12mm

 

011234S005432

以上标志表示相关轮胎在荷兰(E4)通过117号准则和修订系列01,许可号为011234(标志为S),和54号准则。这表示许可仅为滚动噪声(S)许可,因为54号准则许可的轮胎现今尚不能通过湿滑性能许可。117号准则许可号前两位(01)和“S”一起表示第一个许可是根据包含01修订系列的117号准则授予的。54号准则的前两位(00)表示此准则为原始形式。

 

附件2-附录2

将117,30,54号准则许可相连接的其他标志②

例1

Example

a≥12mm

 

023637+S

以上许可标志表示相关轮胎在荷兰(E4)通过30号准则和修订系列02许可,许可号为023637。

+S(滚动噪声)标志表示许可扩展到117号准则。许可号前两位(02)表示许可根据包含02修订系列的30号准则授予。加号(+)表示许可首先根据30号准则授予,扩展后包括117号准则许可。

例2

a≥12mm

 

023637+S01or+SW01

以上标志表示相关轮胎在荷兰(E4)通过30号准则和02修订系列许可,许可号为023637。这表示许可是S(滚动噪声)许可或者S(滚动噪声)W(湿滑性能)两者许可。(01)后的S或者SW表示许可已经扩展到包含01修订系列的117号准则。许可号前两位表示许可根据包含02修订系列的30号准则授予。加号(+)表示许可首先根据30号准则授予,扩展到包含117号准则许可。

②:

54号准则范围内的轮胎117号准则许可现今不包括湿滑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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