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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zwjfb-1502

 

劳务分包合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五年九月

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劳务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

本次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中标明部分(详见清单后附)

3、合同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

4、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2015年11月20日

竣工日期:

2016年3月18日

总日历天数为:

120天

5、劳务作业人数:

70人。

6、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协议

(2)专用条款

(3)通用条款

(4)《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11T1075-2014、鲁班奖质量评审标准;

(5)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5年11月20日

8、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大兴奥宇科技英巢1214房间

 

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9、发包人义务:

9.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上条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

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9.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9不得允许承包人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0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9.11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9.13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4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承包人义务:

10.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10.3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10.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甲方负责材料运输到室外。

施工机具、地拖线、工人差旅住宿等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价格中)。

10.8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0.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0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

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0.11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2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0.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5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0.16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3.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4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4、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

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事故处理:

15.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6、施工变更:

16.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6.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6.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6.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6.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发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

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2.4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18、由于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0、合同解除:

20.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0.2发包人的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3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成、恰当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

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

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0.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0.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1、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22、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22.1发包人项目经理为,职务:

项目经理,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施工现场管理。

发包人也可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未经劳务发包人授权的其他人员所签订的单据无效,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用工单必须是公司统一印制的,且由本人签印)

22.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

施工工长,岗位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完成合同范围事宜,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22.3发包人现场质检员,上岗证号,职责为质检员;承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号,职责为劳务管理。

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在京住址:

,家庭住址:

23、图纸:

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3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1套。

24、材料:

24.1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需要承包人卸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已包括在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发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

24.2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

24.3施工中由劳务承包人提供的工具用具包括:

手推车、手动电锯、砂轮切割机、笤帚,磨光机、铁锹、铁锤、手锤、铁镐、管钳、压力钳、台虎钳、铁抹子、断丝钳、扳手、改锥、克丝钳、水准仪、红外线测量仪、靠尺、灰斗、瓦刀、平锹、大铲、油灰刀、皮老虎、手动套丝器、水平尺、水平管、线坠、盒尺、电焊机、刀架、板牙(包括圆板牙)、钢锯把、手推车、布剪刀、大剪刀、剪头、圆规、木锉、打气筒、大锤、电钻、电锤、直尺、工具包、炊具、云石机、风镐头、风管、手工刨、錾子、凿子、电焊钳、手钳、割枪、焊枪、滑轮、手电钻、皮尺、方尺、角尺、钢卷尺、吸尘器、铁锉、圆锉、扁锉、割刀、丝锥、丝锥架、斧子、撬棍、钢丝刷、喷壶、橡皮锤、小线、开孔器(包括手用)、型材切割机、电动曲线锯、手电钻、电锤、自攻螺钉钻、手提电动砂纸机小台锯、小台刨、手电钻、射枪木刨子(大、中、小)、槽刨、木锯、细齿、刀锯、斧子、锤子、平铲、冲子、螺丝刀;方尺、割角尺、小钢尺、靠尺板、线坠、墨斗等等无齿切割锯、手枪钻、压力扳手、嵌缝枪、专用手推车、凿子、靠尺、多用刀、剪子、勾缝溜子、中型木工加工机械(电锯、平刨、压刨)手动工具和电动工具、施工中所用的大小木质、钢制梯子等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均由承包方提供。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焊把线、氧气表、乙炔表、氧气带、乙炔带、水桶、半截水桶、铅笔、石笔、粉笔、毛笔、对讲机、墨斗、墨汁、温度计、刀片、手推车、小型机具的电源线、插头、插座、电池、安全带、手套(含电焊手套)、雨衣、雨鞋、胶鞋、风镜、防护镜、焊帽、工作服、棉大衣、口罩、肥皂、洗衣粉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劳保用品统称低值易耗材料、现场施工临时仓库所用的各种锁五金件及室内挂设的小物件(配合工程施工不构成实体消耗的材料)均由承包方承担,甲方一次性支付10000元给乙方作为低值易耗品支出费用,此费用一次性包死,盈亏均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人提供:

垂直运输机械(机上人工配合由承包方负责),供施工使用的二级箱及二级箱所用的电缆线。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

除安全网由发包人提供外;其余的安全带、手套(含电焊手套)、雨衣、雨鞋、胶鞋、风镜、防护镜、焊帽、工作服、棉大衣、防暑用品、口罩、安全帽、绝缘鞋等一切防护用具均由承包方承担。

25、质量标准:

25.1本工程以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且必须确保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现行的《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11T1075-2014、及鲁班奖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25.2如工程获得鲁班奖或承包方所承担部分施工质量经甲方、监理评定为第一名,发包人将按照元/平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奖励;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达鲁班奖,发包人将按照32.2.2标准予以处罚。

25.3因承包人造成的质量问题返工,由承包人负责全部责任并承担其材料及人工费损失。

26、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26.1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必须达到“北京市市级绿色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32.2.3标准予以处罚。

26.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购买全部工人的工伤保险,或由承包人提交工人名单,发包人代承包人办理保险,保险金由承包人承担100元/人*年。

26.3承包人及其下属作业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发包人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火、防盗意识及劳动技能,承包人必须加强内部对工人的管理,教育工人遵纪守法,办理流动人员务工的上岗证、出入证等相关手续。

26.4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因承包人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承包人负责由安全事故带来的一切后果,与发包人无关。

26.5协助发包人做好工人进场前的培训,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明火作业要在发包人领办动火证,并配有专人监督施工。

26.6对新调入的工人要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同时做好安全交底及安全知识的学习,落实执行公司各项安全教育的培训及规章制度。

26.7承包人班前要检查安全,班后要检查质量,经常检查对施工设备及作业环境,发现不安全因素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汇报。

27.现场管理

27.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统一指挥安排,诚恳接受现场管理人员(包括甲方、监理、总包的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甲方形象。

27.2施工中如发生纠纷,及时上报项目部管理人员,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出面协调解决,不能有过激的行为。

27.3承包人配合对工人劳动技能的培训,节约用料,杜绝浪费材料现象发生。

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必须按照施工平面图规划整齐码放,材料随用随清,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洁,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27.4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穿统一工作服,佩带好上岗证,不准穿硬底鞋、拖鞋或带钉易滑的鞋作业。

27.5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工程成品,因保护措施不力造成工程成品损坏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27.6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日常管理,严禁酒后作业、打架斗殴、偷盗等不良现象和其它违法行为的发生。

27.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如必须移除安全防护设施才能进行施工的,须向发包人安全员申报批准后,方可拆改,并且作业完毕及时恢复,不留隐患。

27.8施工现场一切机具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机器完好正常运转,三级配电箱要“一机一闸、一箱一漏”,接地接零,不准故障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28.施工材料

28.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按照实际做法结合定额消耗核算材料用量,发包人根据双方确认的材料消耗量发放材料,承包人对领用的材料要妥善存放,施工时严格控制材料的使用量,承包人施工材料用量超过双方确定的材料消耗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

28.2需特殊加工的材料,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技术人员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进行排版放线,确定加工尺寸,报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采购。

28.3承包人有任务配合发包人验收材料,如对材料质量有怀疑,或确信材料质量有问题,应及时上报给发包人有关人员,由发包人组织落实清退质量不合格的材料。

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施工,如果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造成工程返工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9、文件送达:

本合同14条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进行结算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承包人表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提供施工必须的工程材料、图纸;

(4)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停止违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行为的;

(5)要求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签认零工、窝工、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劳务工程不符合约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资料等履约行为;

(8)本合同9.10、10.15所列事项;

(9)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30、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30.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

(1)种方式计算:

(1)固定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按双方约定计量规则计算)

(2)工种工日单价;

(3)综合工日单价;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30.2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工程单价包含内容:

人工费、中小型机具费、提前进场费及撤场费、管理费及利润、交通费、办公费、冬雨季施工降效费、超高施工的降效费、成品保护费、施工过程现场清理及完工后的现场清理费、同一作业面多队施工相互影响降效费用;自然气候、国家重大会议影响、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不是发包方造成的因素窝工费用,承包方自行解决;

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一切责任有承包方承担;

施工现场范围内不产生任何零工(洽商签证除外);外地施工企业驻京管理费;各种办证费;节假日补助费;误餐费;医疗费、差旅费、职工食堂设备费用、劳保统筹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各项保险费(意外伤害、工伤保险)、临设费用、安全文明施工、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生活区卫生清理费及环保费用;均已包括在报价内。

30.3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为/,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调整标准为/,调整依据为/,调整程序为/。

30.4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外,不再调整。

30.8施工中发生的零工综合单价为木工220元/工日;油工220元/工日;瓦工大工260元/工日;小工160元/工日;(需要发包人项目经理及施工员与承包人施工队长双方签字确认,每工日按10小时计算)

31、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3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在当月25日前报已完成工程量,发包人在次月5日前确认,双方约定采取31.1.2方式支付分包同价款:

31.1.1发包人在书面确认后5日内全额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31.1.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在次月5日前确认并支付月度工程进度款,按确认的已完工程量价款60%支付,

工程完工且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80%。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

剩余结算价款的5%一年后支付3%,两年后支付2%。

不计利息。

承包人进场后须及时为工人办理工资卡,并向发包方提供工人名单表(姓名、联系方式、工资卡号及身份证复印件)

承包人收到进度款三天内发放到工人工资卡中,向发包方提供工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确认单,若发包方核实承包方存在拖延工人工资情况,给发包方造成不良影响,下次进度款直接发到工人手中,并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经济损失。

31.2由于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以外的人员、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支付行为的,造成后果由发包人负责。

32、违约责任:

32.1发包人违约责任:

32.2承包人违约责任:

32.2.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32.2.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结算金额的5%。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2.3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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