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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验收资料

空调验收资料

一、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在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监控的前提下,施工单位通过整个分部工程的无生产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和观感质量的检查,按《通风及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将质量合格的分部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的验收过程。

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空调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管道试验记录;

6、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10、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二、观察质量检查应包括以下项目:

1)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及设备或调节装置的连接,无明显缺陷。

2)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正常动作。

3)各类调节装置的制作和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防火及排烟阀等关闭严密,动作可靠。

4)制冷及管道系统的管道、阀门及仪表安装位置正确,系统无渗漏。

5)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型式、位置及间距符合规范GB50243-2002。

6)风管、管道的软性接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管正确、牢固,自然无强扭。

7)通风机、制冷机、水泵、风机盘机组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8)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外表平整光滑,接缝严密、组装顺序正确,喷水室外表面无渗漏。

9)除尘器、积尘室安装应牢固,接口严密。

10)消声器安装方向正确,外表面应平整无损坏。

11)风管、部件、管道及支架的油漆应附着牢固,漆膜厚度均匀,油漆颜色及标志符合设计要求。

12)绝热层的材质、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无断裂和脱落,室外防潮层或保护壳应顺水搭接、无渗漏。

检查数量:

风管、管道各按系统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各类部件、阀门及仪表抽检5%,且不得少于10件。

检查方法:

尺量、观察检查。

(3)净化空调系统的观察质量检查还应包括下列项目:

1)空调机组、风机、净化空调机组、风机过滤器单元和空气吹淋室等的安装位置应正确、固定牢固、连接严密,其偏差应符合规范GB50243-2002有关条文的规定。

2)高效过滤器及风管、风管及设备的连接处应有可靠密封。

3)净化空调机组、静压箱、风管及送回风口清洁无积尘。

4)装配式洁净室的内墙面、吊顶和地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不起灰尘,地板静电值应低于设计规定。

5)送回风口、各类末端装置以及各类管道等及洁净室内表面的连接处密封处理应可靠,严密。

检查数量:

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

尺量、观察检查。

中央空调设计规范

1.总则  主要规定了这本规范适用的范围,那就是“适用于上海地区新建及扩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以舒适性要求为主,制冷量在7-80kw的家用(商用)中央空调的设计。

改建工程可参照规范执行。

”  2.术语  及本规范有关的,在其他规范中不大引用的术语。

  3.设计参数  按室外气象参数及室内空气质量两方面进行规定。

室外气象参数是空调设计使用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室内空气质量是根据目前常用的家用中央空调自身特点而制定的室内空气温度、含尘量、新风量等的一系列规定。

  4.空气调节  4.1 负荷计算 规定了空调负荷计算的要求及方法,并对家用中央空调使用的特殊性作了计算上的要求。

  4.2 系统设计 规定了空调风系统的划分原则,并对分体多联空调系统、水环热泵空调系统、空调水管路系统、冷却塔和排风系统等设计、选用提出了要求。

  4.3 空气处理及分布 在空调系统的空气处理、空气分布、送风温差、空气循环次数及风速等方面规定了设计要求。

  5.设备、管道及布置  5.1 一般规定 设备及管道材料的选择及布置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现行法令、规范、标准、条例。

  5.2 设备、材料选择 对设备、材料作出了安全、高效、环保、节能的选择原则。

  5.3 设备、管道布置 对设备、管道布置作了较严格规定,尤其是家用中央空调室外机的布置,更是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大问题,设计不容马虎。

  6.防腐及保温  叙述了防腐及保温的设计原则和设计规定,尤其是涉及到消防、安全,确保使用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保温材料的选择、厚度的确定等。

  7.监测及控制  规定了家用中央空调监测及控制的一般要求、设置原则;空调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检测仪表的要求;空调系统监控手段等。

  8.消声及隔振  提出了消声及隔振设计原则,规定了必须执行的有关规范、设备选择、布置以及家用中央空调各个设计环节和消声隔振的技术要求。

  这本规范的制定,将有助于提高行业内家用中央空调的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及使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也必将会提高家用中央空调协会和协会会员单位在广大用户心目中的可信度。

1 总则

1.0.1为保证家用(商用)中央空调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和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新建及扩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以舒适性要求为主,制冷量在7-80kw的家用(商用)中央空调的设计。

改建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家用(商用)中央空调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l家用(商用)中央空调

  主要用于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以满足舒适性为目的,制冷量在7-80kw范围内,带集中冷热源的空调型式。

2.0.2空调风系统

  空气经冷热、过滤等处理的送回风系统。

3 设计参数

3.1室外气象参数

3.1.1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一天的日平均温度。

3.1.2冬季空调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3.1.3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3.1.4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3.1.5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3.1.6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3.1.7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3.1.8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3.1.9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暖通空调气象资料集》中“室外气象参数”采用。

3.2室内空气质量

3.2.1冬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温度               18-22℃

  人员经常活动范围内风速      不大于0.4m/s

  当无辅助热源时,冬季室外空调计算温度采用5℃。

3.2.2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房间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

  2.辅助房间,不宜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              25℃

    更衣室             23℃

    托儿所、幼儿园、医护室     20℃

    盥洗室、厕所          12℃

    办公用室            16℃

3.2.3夏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温度            24-28℃

   相对湿度不大于       65%

   人员经常活动范围内风速   不大于0.5m/s

3.2.4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不小于20m3/(h.人)。

3.2.5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应符合《室内空气中可吸人颗粒物卫生标准》(GB17095)的规定,不应大于0.15mg/m3。

3.2.6通风及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住宅主要使用房间的噪声级应不大于46dB(A)。

4 空气调节

4.l负荷计算

4.1.1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冷负荷指标估算确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分项简化计算方法进行,分项内容包括围护结构、人员、设备、灯光、食物和新风(或渗透风),其中国护结构负荷项可按经验指标估算确定;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均应对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逐时冷负荷计算。

4.1.2逐时冷负荷计算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

4.1.3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4.l.4空调系统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按各空调房间或区域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4.1.5对间歇使用空调的房间,在选择空调末端设备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蓄热特性形成的负荷。

4.1.6对能单独使用空调的房间,在选择空调末端设备时,应考虑邻室不使用空调时形成的负荷。

4.1.7空调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可参考夏季冷负荷的数值,乘上经验系数决定。

4.2系统设计

4.2.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

   1.使用时间不同的房间;

   2.温度基数要求不同的房间;

   3.空气中含有异味、油烟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房间;

   4.负荷特性相差较大及同时分别需供冷及供热的房间或区域。

4.2.2当房间舒适度要求较高时,宜采用各个房间可进行室内温度独立控制的空调系统。

4.2.3对于舒适度要求较高、人员较长时间逗留的场所,应采取保证新风量的措施。

4.2.4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变频或具有节能效果的变容量控制的空调系统;变频设备产生的高次谐波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2.5采用分体多联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空调系统中,具有需同时分别供冷及供热的房间时,宜选择带有热回收的、能同时供冷及供热的空调系统;

   2.同一空调系统的规模、制冷剂管道最大长度。

设备之间的最大高差、运行工况范围等,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规定;

   3.选择设备时,应根据室内外设计温度、制冷剂配管长度。

室内外机的标称冷热量及该设备技术参数等进行计算修正;

   4.空调系统制冷剂管道的管径、管材和管道配件应按生产厂技术要求选用,系统自控设备、制冷剂分配器等主要配件,均应由生产厂配套供应。

4.2.6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循环水水温直控制在15-35℃;

   2.循环水系统的冷却设备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决定采用闭式或开式冷却水塔;当采用开式冷却水塔时,宜设置中间换热器,由相互隔离的闭式循环水系统及开式冷却水系统组成;

   3.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根据建筑物冬季白天和夜间负荷特性、系统可回收内区余热等,经热平衡计算确定。

4.2.7设有排风的空调系统,宜设置新风及排风系统的热回收装置。

4.2.8空调水管路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应考虑水的温度变化引起的热膨胀问题。

4.2.9冷却塔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冷却塔的进、出口水温和循环水量,在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条件下,应满足制冷机的要求;

   2.采用旋转式布水器的冷却塔,运行时应有保证冷却塔冷却水量的措施;

   3.冷却塔应放置在通风条件良好、远离高温和有害气体的地方,并应避免漂水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应采用阻燃型材料制作的冷却塔,符合防火要求。

4.3 空气处理及分布

4.3.l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滤处理。

4.3.2空调房间的空气分布,应根据室内温度参数、允许风速、噪声标准和空气质量等要求,结合房间特点、内部装修及设备散热等因素综合考虑。

4.3.3高大空间的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负荷必须通过计算确定;

   2.应注意气流组织的合理性;当采用侧向送风时,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当采用双侧送风时,两侧相向气流尚应在生活区或工作区以上搭接;侧向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

   3.应尽量减少非空调区向空调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应在非空调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4.空调系统的夏季送风温差,当送风高度不大于5m时,不宜大于10℃;当送风高度大于5m时,不宜大于15℃。

4.3.4空调房间的空气循环次数不宜小于5h-1。

4.3.5送风口的出口面风速,应根据风量、射程、送风方式、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

4.3.6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或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风时,宜在送风口的同侧;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断面风速不宜过大。

4.3.7回风口的面吸风速度,宜按表4.3.7选用。

表4.3.7回风口的面吸风速度

回风口位置吸风速度(m/s)

房间上部4.0-5.0

房间下部不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3.0-4.0

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1.5-2.0

用于走廊回风时1.0-1.5

5 设备、管道及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设备及管道材料的选择及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条例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规定。

5.1.2空调和通风系统的送、回风、排风管道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制元件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执行。

5.2 设备、材料选择

5.2.l应优先选用符合下列条件的空调设备:

   1.采用环境污染小的能源;

   2.采用环保型制冷剂;

   3.能源利用效率高。

5.2.2风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复合材料风管时,其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2.3矩形风管的长边及短边之比不宜大于4:

1。

5.2.4冷凝水管宜采用U—PVC管。

5.3 设备、管道布置

5.3.1家用中央空调的室外机必须放置在通风良好、安全可靠的地方,严禁采用钢支架和膨胀螺栓墙体安装。

5.3.2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设备,其托板底面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得低于2.5m。

5.3.3空调室外设备出风口的(冷、热)气流禁止朝向相邻方的门窗,其安装位置距相邻方门窗不得小于下列距离:

   1.制冷额定电功率≤2kw的为3m;

   2.制冷额定电功率>2kw,且≤5kw的为4m;

   3.制冷额定电功率>5kw,且≤10kw的为5m;

   4.制冷额定电功率>10kw,且≤30kw的为6m。

5.3.4空调冷凝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当凝水盘位于机组内负压区时,冷凝水出水口处必须设置存水弯。

5.3.5空调冷凝6 防腐及保温水水平管道应沿水流方向保持不小于0.5%的坡度。

5.3.6外墙面上的空调冷凝水管应有组织地排放。

6.1防腐

6.1.1所有非镀锌铁件,须在除锈后刷防锈漆二度;非保温者再刷面漆二度。

6.1.2采用木质隔热材料时,该材料应经浸渍沥青防腐。

6.2 保温

6.2.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保温:

   1.导致冷热量损失的部位;

   2.产生凝结水的部位。

6.2.2设备及管道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温层的外表面不得产生凝结水;

   2.非闭孔性保温材料的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3.管道和支吊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冷桥”的措施。

6.2.3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应以《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的防结露计算方法为基础,并考虑减少冷、热损失和材料的价格因素,结合工程实际应用情况确定。

6.2.4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

6.2.5穿越防火墙、变形缝两侧各2m范围内风管保温材料及风管型电加热器前后0.8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材料。

6.2.6制冷剂管道的保温,应按厂家的施工技术要求进行。

6.2.7使用温度在7-65℃的冷热水管的保温,当采用难燃型闭孔发泡橡塑时,厚度不得小于表6.2.7的规定。

表6.2.7空调冷热水管橡塑保温最小厚度表

保温厚度mm27.530323538414447

室内≤DN20DN25-32DN40-50DN70-80DN100-150

室外≤DN32DN40-50DN70-80DN100-125DN150-200

注:

1.仅适用于上海地区;

  2.难燃型泡沫橡塑绝热制品性能应符合GB/T17794-1999国家标准,且20℃时,导热系数λ≤0.040W/(m•K),湿阻因子不小于800。

6.2.8使用温度在7-65℃的冷热水管的保温,当采用离心玻璃棉绝热管瓦时,厚度不得小于表6.2.8的规定。

表6.2.8空调冷热水管玻璃棉保温最小厚度

保温厚度mm304045505560

室内≤DN32DN40-70DN80-150DN200-400

室外≤DN32DN32-40DN50-70DN80-125DN150-200

注:

1.仅适用于上海地区;

2.离心玻璃棉绝热制品性能应符合GB/T13350-2000国家标准;20℃时,导热系数λ≤0.042W/(m•K),密度为64kg/m3。

7 监测及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空调系统的监测及控制,包括参数检测、参数和动力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和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及自动保护等。

设计时,应根据功能要求、系统的类型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比较确定其具体内容。

7.1.2在满足控制功能和指标的条件下,应简化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

7.1.3采用自动控制的空调系统,应做到系统和管理设计合理,防止运行调节时各并联环路压力失调,其调节机构特性应符合要求。

7.1.4自动控制方式宜采用电动式。

7.1.5设置自动控制的空调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功能。

7.2检测及信号显示

7.2.l空调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检测仪表。

7.2.2对于空调系统的下列参数,必要时可设置检测仪表:

   1.室内外温度;

   2.送回风温度;

   3.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4.水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7.2.3空调系统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的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空气温度:

应装设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的、有代表性的、空气流通的地点;

   2.风管内空气温度:

应由所控系统的工艺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并应符合制造厂有关的安装规定;

   3.水流、水压和水温检测元件:

安装位置及及管路的连接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系统的要求。

7.2.4空调系统的通风机、水泵和电加热器等应设工作状态显示信号。

7.3 调节及控制

7.3.1空调系统的调节方式,应根据调节对象的特性参数、房间热湿负荷变化的特点以及控制参数的精度要求等进行选择。

7.3.2空调的集中控制系统应包括以下监控环节:

   1.设备的启停控制及联锁控制;

   2.设备的状态监视及故障保护;

   3.参数的控制和测量;

   4.执行器的控制;

   5.其他。

设计时,应根据系统类型、使用功能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监控内容。

7.3.3空调系统的监控应包括温度、机组的防冻保护控制以及风机运行状态、过滤器状态等环节。

设计时,应根据使用要求、系统类型等项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3.4当水冷式空气冷却器采用变水量控制时,宜由室内温度调节器通过高值或低值选择器进行优先控制,并对加热器进行分程控制;冷水系统宜采用两通阀及改变水泵转速。

7.3.5全年运行的空调系统。

在满足室内参数和节能要求的情况下,宜采用变结构多工况控制系统。

工况转换宜采用手动方式。

7.3.6位于冬季有冻结可能地区的新风或空调机组,应对水盘管加设防冻保护控制。

7.3.7空调及通风系统宜采用独立电源回路。

7.3.8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及送风机联锁,送风机应有延时关闭的功能,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

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7.3.9自动调节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两通阀,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2.水三通阀,宜采用抛物线特性或线性特性的;

   3.调节阀的进出口压差,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规定,且应对调节阀的流通能力及孔径进行选择计算

8 消声和隔振

8.1 一般规定

8.1.1空调系统的消声和隔振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噪声和振动的频率特性及传播方式,综合考虑确定。

8.1.2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0070-88)等的有关规定。

8.1.3空调系统产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振动级,应符合国家现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等的有关规定。

8.1.4在选择设备和进行系统设计时,应采取下列降低声源噪声的措施:

   1.应选用高效率、低噪声设备;

   2.系统风量一定时,所选风机的风压安全系数不宜过大;

   3.通风机及电动机宜采用直联传动;

   4.通风机进出口处的管道不宜急剧转弯;

   5.必要时,弯头和三通支管等处,应装设导流叶片;

   6.宜少装或不装调节阀,必要时,要求严的房间应在阀后设消声支管或消声风口。

8.1.5有消声要求的通风和空调系统,其风管内的风速,宜按表8.1.5选用。

表8.1.5风管内的风速(m/s)

室内允许噪声dB(A)主管风速支管风速出风口风速(散流器后)

25-35≤2≤1.6≤0.8

≤40≤3.0≤2.4≤1.2

≤45≤4.0≤3.2≤1.6

≤50≤5.0≤4.0≤2.0

≤55≤6.0≤4.8≤2.4

≤60≤7.0≤5.6≤2.8

8.1.6空调机房的位置,不宜靠近有较高隔振和消声要求的房间;当必须靠近时,应采用必要的隔声、隔振、消声和吸声措施。

8.1.7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过噪声要求低的房间。

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8.2 消声和隔声

8.2.1空调设备的声功率级,宜采用实测数值;当无实测数值时,可通过计算确定。

8.2.2通风和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它消声措施。

8.2.3选择消声器时,应根据系统所需消声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器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因素,分别采用阻性、抗性或阻抗复合型消声器。

8.2.4消声器宜布置在靠近机房的气流稳定的管段上,距风机出人口、弯头。

三通等要有一定距离,一般要求大于4-5倍风管直径或当量直径;当消声器直接布置在机房内时,消声器、检查门及消声后的风管,应具有良好的隔声能力;必要时,也可在总管和支管上分段设置。

8.2.5机房应根据邻近房间或建筑物的允许噪声标准,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当机房靠近有较高消声要求的房间,机房门窗应采用隔声门窗。

8.2.6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处,其孔洞四周的缝隙,应使用弹性材料填充密实。

8.2.7进、出风口及风管之间的连接,应设置适当长度的扩散管,避免突扩或突缩风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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