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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程序及权益保障

就业程序及权益保障

本章学习要点

1.了解就业的基本程序,就业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处理

2.了解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

3.了解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权益和相关法律法规

本章学习要求

1.结合自身及周围同学遇到的各种就业问题,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困难

2.仔细阅读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增强权利意识

3.能够识别求职择业过程中的陷阱,通过合法有效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学习导读

毕业生小王与某企业达成工作意向,双方当场签订了就业协议。

两个

月后,小王从学校正式毕业,并顺利进入该企业工作。

但企业始终不

愿意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经小王多次询问得到的答复是:

双方在就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何时签订劳动合同,更何况关于工资、劳动期限等条款在就业协议中已有约定,双方没有必要为此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小王不知该如何应对。

类似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大学毕业生应该认识到,在踏入社会之前加强对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就业相关法律和法规、就业权益保障等内容的学习是十分必要的,是实现顺利就业的一个重要保证。

案例中的小王进入企业工作,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企业为降低人力资源成本,逃避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小王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订

大学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后,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进入用人单位正式开始工作之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保障毕业生权益的重要手段,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毕业生必须明确它们各自的性质与作用。

一、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一)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又叫三方协议。

它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够解决大学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纳税等一系列相关人事劳动问题,是对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都具有约束力的文书契约。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保存一份,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表、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学校根据就业协议书为毕业生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大学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形式的协议,但二者分处在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有着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未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包含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既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学校并不参与。

2.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主要反映的内容是:

毕业生的真实自我介绍及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意向;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毕业生的意见;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依据协议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更为具体明确。

因此,就业协议替代不了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签订了就业协议后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目的。

  3.适用阶段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前在择业期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正式被用人单位录用到单位报到后才签订,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签订在后。

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的效力终止,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4.适用法律、法规不同。

签订就业协议后,若有违约情况发生,应根据协议内容、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有关法律,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协商后予以解决。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来处理。

二、就业协议的签订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就业意见后,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这是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严肃性、公开性和公平性的重要体现,是实现毕业生顺利就业的重要保障。

(一)就业协议填写的基本规范

1.毕业生基本情况。

此部分内容要求毕业生如实详尽填写,不能有遗漏,更不能提供虚假信息。

姓名以学籍档案为准;专业名称应为所学专业规范全称,不能简写和错写;应聘意见应简洁、明确,并签署个人姓名。

2.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此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

用人单位要向毕业生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联系人、联系方式、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户口迁移地址等。

其中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能简写、误写或写别名。

所有制性质要详细填写,以便于学校按有关规定审核就业协议并准确掌握毕业生签约流向。

(二)签订就业协议的基本要求

1.毕业生所使用的就业协议书必须是省级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其它形式的协议将不做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的依据。

必须明确的是,复印、复制的就业协议书一律是无效的。

2.签订就业协议的三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就业协议一经三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违约。

3.签订就业协议的三方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毕业生应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应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应具备用人自主权;学校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及在校表现,同时也应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如实发布给毕业生。

4.签订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如有其它约定,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栏内注明,此部分内容将被视为协议的一部分。

5.就业协议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有含糊不清的表述,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同时还应当注意与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做好衔接,以免在就业以后产生劳动纠纷。

对解除协议的条件、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应当在协议中提前注明。

6.签订就业协议必须合法。

就业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否则,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将不予认可。

7.就业协议在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内有效,逾期作废。

(三)就业协议的管理

1.每位毕业生仅有一份就业协议书,一定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一旦发生遗失,毕业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补办。

毕业生如果谎报遗失就业协议,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理。

2.就业协议书若挪用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作废,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就业协议书因书写错误或污损、破损不能正常使用的,毕业生可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发申请,经申核同意后,将原就业协议书交回,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

4.毕业生若考取研究生,应在离校前,将未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交回学校就业主管部门。

就业协议若已签订,还应同时递交用人单位的退函。

(四)就业协议的签订程序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严格遵循签订程序,否则学校在上报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时将无法通过审核,也就无法办理就业报到证。

1.毕业生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可不签订就业协议,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直接办理。

生源地为毕业生入学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入学后家庭地址变更者,由新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户籍证明,可以将新址作为毕业生的生源地。

已婚者的生源地为配偶所在地。

2.到省辖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除用人单位盖章以外,还需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专业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范类专业的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

到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除用人单位盖章以外,还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专业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范类专业的经县教育局)盖章同意。

3.到省直单位就业的,除具体接收单位盖章以外,还需经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其中签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省人事部门核发的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

签约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制单位的,须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4.到部队服役的,由接收单位盖章。

5.到在京中央单位就业的,须经国家人事部同意。

(五)就业协议解除和违约

1.就业协议解除,包括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和三方解除两种形式。

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比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就业协议。

这类就业协议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两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方解除是指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经协商一致,消灭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类就业协议解除应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一致反映,因此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在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实施解除,还须经省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改派手续。

2.违约是指单方擅自解除就业协议,解约方应按协议条款的规定向另外两方承担违约责任。

从实际情况来看,毕业生违约所占比例较大。

为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学校的声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后,应当认真履行协议,尽量避免违约。

倘若毕业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违约,应当履行解约手续。

具体步骤是:

首先,本人提出解约申请,阐明解约的理由;其次,到原签订协议的单位办理书面同意解约函,并需加盖单位公章;第三,将本人申请和单位的解约函交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四,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收回。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毕业生从到用人单位工作之日起即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两个部分:

一个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个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1.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①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分为三种:

一是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如1年期限、5年期限等。

二是无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②工作内容。

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工作数量、质量以及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措施,对女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劳动工作条件等等。

④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补贴等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⑤劳动纪律。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该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

应当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的方式和违约金的数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还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协商约定条款。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除上述必备条款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即协商约定条款。

这部分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

如:

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等内容。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

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1.合法原则。

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必须合法。

对不合法的内容,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公平原则。

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自愿原则。

用人单位不能强迫或欺骗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

4.平等原则。

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平等。

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因此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开始工作时,应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在合同上签字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防合同“陷阱”。

5.协商一致原则。

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协商约定条款都是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

6.诚实信用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不能有丝毫马虎,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不仅可以保障工作顺利、安全地进行,更能够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妥善地解决双方纠纷,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1.毕业生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前了解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人事政策,以做到心中有数。

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因此,毕业生要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了解对方是否具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和信用等级等,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

文件包括:

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等。

同时还应仔细察看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是否过期。

3.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面,包括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和协商约定条款,尤其是必备条款的内容不要有疏漏。

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或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达。

每项条款的表述应明确,以没有歧义为标准,否则就有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甚至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订立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4.订立的劳动合同应是书面形式的合同,即“口说无凭、立字为据”,避免签“口头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

采取书面形式能够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合同订立后,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保存好,平时尽量用复印件,以免原件丢失带来举证麻烦。

5.试用期内也要签劳动合同,这一点往往被毕业生忽略。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将毕业生辞退。

因此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

这样,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了法律依据。

第二节离校、报到及人事代理

大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各科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就要在6月份着手办理离校手续,并准备到用人单位报到。

大学生应当在即将结束的大学生活的最后阶段,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做好各项工作,做到文明离校,顺利就业。

一、离校

毕业生完成学业,离开学校前还有一些工作要进行,要办理必要的离校手续。

主要有毕业鉴定、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体检、领取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等。

(一)毕业生鉴定工作

毕业鉴定是毕业生临近毕业时,通过回顾自己大学期间的德、智、体、能等综合情况的表现,为自己所做的准确、客观的评价和总结,以便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取得更大进步。

因此,毕业生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自我鉴定。

鉴定的主要内容有:

1.思想道德素质方面:

对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情况;遵守国家各项法规和制度及校规校纪的情况;参加集体活动,团结同学情况;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等。

2.学习情况:

学习态度和学习自觉性方面的表现;学习成绩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科研活动成果及创新能力方面的表现。

3.身心素质方面:

参加各项体育活动情况;体育达标情况及体育特长;身体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等。

4.综合能力方面:

自己的专长和特点;交际与沟通能力;对社会的认知和适应能力等。

5.存在的主要缺点、问题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自我鉴定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是:

第一,要认真听取老师和同学们的意见。

第二,要实事求是,不能有虚假内容,也不应是满纸空话、套话,要使人看了鉴定如见其人,依据鉴定判断你的品质、能力、素质、性格等,以便用人单位对你有所了解和合理使用。

第三,态度要端正,字迹要工整。

第四,奖励和处分都要写清楚,尤其是对处分切不可隐瞒。

主动说明处分原因,自己的认识态度和改正决心,仍然能够取得用人单位的信任,不会影响就业。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的填写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是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学生毕业材料之一,要计入学籍档案,是毕业生身份的重要标志之一,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都必须认真填写。

内容主要包括:

毕业生基本情况、学习经历、社会关系、个人总结、班级鉴定、毕业实习单位和主要内容、毕业论文题目或毕业设计、本人工作志愿、学校意见等。

这是毕业生在校综合情况的反映和记载,是学校对毕业生在大学期间的综合评价材料,毕业生要按照每个栏目的具体要求认真填写。

学校要认真核实其中的各项内容,要以对国家负责、对毕业生负责的态度严肃对待。

(三)毕业生离校手续的办理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一般在毕业生离校前的一周左右,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毕业生必须持学校统一发放的离校手续单办理相关手续,主要流程如下:

1.毕业生到所在院系领取离校手续单。

2.到校党团部门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递手续。

3.到图书馆办理清交图书及借书证等手续。

如若将学校的图书损坏或丢失,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4.到财务部门进行费用核对、清退。

5.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交还宿舍钥匙。

家俱如有损坏,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6.到学生管理部门交还学生证。

7.到教务部门交还借用的教学仪器和用具。

8.到校医院交还医疗证。

9.对于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到贷款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0.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

二、报到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必须使用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打印、签发的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就业报到证。

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报到的证明和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的凭证。

就业报到证一式两联,正联(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报到后由用人单位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毕业生参加工作的初始记载凭证;副联(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由学校装入毕业生本人档案,随档案一同转至用人单位,作为学校寄送毕业生档案的凭证。

(一)办理和领取就业报到证的程序

1.毕业生就业手续一般由学校到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办理,采用集中办理和分期分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毕业前联系到就业单位的,由学校集中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将签订的就业协议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交到学校,由学校定期到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2.从普通高等院校选调到乡(镇)机关工作的应届优秀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手续,凭省委组织部省选调生录用通知办理;考取国家、省直机关公务员的毕业生,凭接收单位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办理。

3.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继续择业,档案和户口暂时保存在学校,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由学校将就业报到证办至生源地继续进行自主择业。

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就业报到证办至生源地自主择业。

4.参加“三支一扶”、自愿服务西部的毕业生,如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直接到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到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将就业报到证办至生源地;出国的毕业生,择业期满但仍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择业期满前及时与学校联系,以便及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5.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后,凭就业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毕业生报到程序

毕业生在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后,即可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有关证件到用人单位报到。

对大部分毕业生来说,这一阶段是就业工作的最后阶段,它主要包括报到手续的办理、用人单位接收和安排工作岗位、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迁转、毕业生学籍档案的转移等。

1.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报到的有关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对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规定如下:

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籍关系。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2.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应注意的事项

首先,毕业生应在离校前检查离校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

就业报到证、户籍关系、党团关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是否已领取,同时要认真核查这些材料上的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如有错误或疏漏的信息,要及时向学校申请更改或补充,以免给自己报到时带来不便。

其次,在前往用人单位报到的途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所有行李物品,特别是办理报到手续所需的材料,因为一旦丢失,补办这些材料费时费力,还将延误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期限。

第三,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前往用人单位报到。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说明原因并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四,毕业生一经办理报到手续,无论是否在试用期,都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结业生:

通常是指在校期间未按学校规定完成指定课程学分,不能获得毕业资格,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的学生。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业生可由学校推荐或个人自荐,在择业期内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择业期内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到家庭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自谋职业。

2.肄业生:

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

肄业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但不办理就业报到证,其户籍关系转至入校前户籍所在地。

3.离校前体检不合格者: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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