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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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

(08届法学班于一鑫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2004-2007年,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

经过3年的专项行动和整治,各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群众举报投诉减少,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遏制。

但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就医保障未解决等原因,个别地区非法行医问题比较突出,采供血机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体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处罚原则、损伤后果认定等问题,为打击非法行医又提供了一样“利器”。

为全面了解我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情况,掌握各地在对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加强卫生行政机关和公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于2010年4月13日至16日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结果回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主要对苏州市、吴中区、张家港市、如皋市等3个市和一个区进行调研,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案卷等方式,了解了自《解释》颁布以来,各地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数量、处理结果及反馈机制情况;案件的查办流程;案件的移送流程;组织领导情况;联动机制的建立情况;召开联席会议情况;出台有关规定和政策情况;及各地对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有哪些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二、各地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召开联席会议

《解释》出台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高度重视,组织各级卫生监督员和负责医疗机构监管、协管人员认真学习了《解释》的有关内容,如皋市还对每位参与学习的人员签订了学习书,做到了学实、学懂、学以致用。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逐级汇报,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了目前打击非法行医中存在困难,和《解释》的出台为更好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起到的决定性的作用,使相关部门领导对开展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高度重视。

各地都成立了由政法委、卫生局、公安局、食药局等领导组成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苏州市由政法委牵头,组织了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召开的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并由卫生局和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试行)》(苏卫监督〔2009〕26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了打击非法行医中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职责,要求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非法行医的查处,并对《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明确,还对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

吴中区和张家港等地在苏州市出台《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由当地政法委牵头组织召开了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如皋市由法制办牵头组织召开了联系会议,各地均确定了卫生和公安打击非法行医的联动机制,建立了各级联络员制度,并对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卫生和公安的具体职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各地定期召开卫生、公安等部门联席会议,分析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的问题和困难,树立排摸非法行医线索,商讨联合政治的方法和措施,苏州市和吴中区每半年召开一次;张家港市一季度召开一次:

如皋市责不定期召开。

2、协调配合,细化责任分工

各地均建立了打击非法行医的联动机制,加强了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苏州市规定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尤其是社区、村和公共卫生管理人员的前哨作用,及时排查辖区内的非法行医,建立非法行医者黑名单档案,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的力度和执法频度;规定各级暂住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在日常管理中,要充分利用掌握的外来人口信息资料尤其是基层暂管组织的网络作用,及时掌握外来人口动态情况,发现非法行医(接生)等可疑情况及时反馈卫生行政等部门;规定了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非法行医的查处,各派出所在日常治安管理中,要注意发现和收集非法行医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及时通知卫生部门查处。

吴中区规定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管理人员的前哨作用,及时排查辖区内的非法行医,一旦发现报告区卫生监督所并及时查处。

张家港市建立了非法行医直报机制,委托暂管中心、乡村医生对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情况和有关变动汇报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特殊情况随时汇报,正常一月一报,市公安局按照规定把打击非法行医作为了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融入到了日常执法和办案,有效的弥补了卫生监督力量薄弱、执法力度不够的困难。

3、明确部门职能,规范移送程序

各地还对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明确个部门的职能。

苏州市对于移送案件采取前两次违法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第三次发现违法行为则由公安部门负责的做法;吴中区采取前两次违法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第三次发现违法行为先由卫生部门按照刑事犯罪的取证要求取证,再把证据移交给公安部门继续查办的做法;张家港市采取的是前两次违法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第三次发现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抄送前两次的处罚给公安部门,并有公安部门直接负责第三次的查办,卫生部门配合查办的做法;如皋市采取的是前两次违法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第三次发现违法行为先由卫生部门按照刑事犯罪的取证要求取证,至少有两位证人的询问笔录,并将证据移送给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办的做法,如皋市还特别明确了对非法行医的追诉期,是从《刑法》颁布之日起算起。

4、加强联动机制,加大移送力度

《解释》出台后,各地加大了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总结摸索出了一套有效的移送方法。

苏州市实行了“行政处罚快速一般程序”,先由公安机关对于非法行医的者进行控制,然后在12小时内完成身份固定、制作询问笔录、合议文书等材料的制作,并在派出所内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最后在公安释放非法行医者值钱,去顶罚款到位与否,整个案件24校内结案;苏州市还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建立了《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使苏州大市范围内的非法行医者无处,无论其人身在苏州何地,其非法行医的不良记录都会出现在当地卫生监督的档案资料库内,对两次非法行医后第三次移送提供了有力的查询手段。

吴中区目前只对违反了《刑法》三百三十六条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案件进行了移送;张家港市卫生行政部门充分利用联动机制,日常案件的查办就借助当地派出所的场地,对相对人进行询问和调查,有效的控制了非法行医者,对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移送的案件,首先通过非法行医直报机制随时了解相对人的处罚情况,发现已经被行政处罚两次的,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并将前两次的处罚情况抄送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查办,卫生部门提供前两次的处罚材料,配合公安机关查办案件,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案件移送书,实现了第三次发现非法行医由公安部门直接负责的便捷模式,减少了涉嫌犯罪案件中对与取证要求高,取证困难的情况,移送公安部门后,定期对案件的查办进行跟踪,及时从公安部门反馈信息中了解案件的查办进度。

如皋市对于移送案件的取证要求较高,至少有两位证人的询问笔录,更多的取证一般都是事后走访调查,这加大了取证的难度,但同时也更加有力的证明了非法行医的事实。

通过联系会议,卫生行政部门实行了案件移送前首先报检察院侦察科预审机制,,检查院提前对案件进行审理,如符合移送的责出具《案件移送通知书》,卫生行政部门将检察院出具的《案件移送通知书》联通案卷一同移送给公安部门,此种机制有效的减少案件移送不成功或退回的事情发生,提高了案件移送的成功率。

四、讨论

目前各地成功移送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的例子很多,但同时也有部分未移送成功或被退回的案件,也有部分案件移送过后就石沉大海鸟无音讯,这都说明了目前的移送制度还不十分完善,从案件的查办到移送公安部门各种环节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和解决,根据调研的情况来看应注重以下环节:

1、需召开由政法委、法制办、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参与的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并制定有关联动机制。

2、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联系会议,与公安部门达成规范移送程序,特别是对于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第三次案件查办是由卫生部门还是由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的主要问题,如卫生部门负责,该如何取证固证,以达到公安部门对与案件查处取证的标准和移送的要求。

3、案件移送后跟进力度不够,对所有移送案件要做到件件有跟进,案案有结果,需加强跟踪了解最好建立反馈机制,对于长时间未有处理结果及反馈信息的移送案件,要主动与公安和司法机关沟通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备份,避免部分移送案件成为“死案”。

4、借助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有问题主动请示汇报,可以采纳如皋市的案件移送时先由检察院提前预审机制,提高案件的移送成功率,规避执法中存在的风险。

5、目前我省正在建立全省《非法行医黑名单》查询系统,此项系统的建立,可有效提高对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特备对非法行医者的数据情况的掌握,以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下一步工作意见

近年来,卫生、公安部门密切合作,认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卫生、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衔接机制不健全、对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认识不一致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移送和查处。

一些非法行医者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和患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置之不理,公然长期非法行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

针对本次调研中需要探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工作的有效性,把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工作抓紧抓好,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各地必须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沟通衔接配合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交流信息,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三)联席会议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最少半年一次),由各地卫生局负责召集、筹备和组织工作。

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者需要联合部署重要工作,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应当报送省卫生厅和省公安机厅及相关司法部门。

三、加强衔接配合,共同做好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工作

(一)卫生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二)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非法行医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的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卫生监督所对非法行医者的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如果非法行医者继续非法行医,证据确凿,卫生监督所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移送手续,以防止进一步造成人身伤害。

对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构成非法行医罪、在缓刑期间再次从事非法行医的,或者单处罚金、刑满释放的非法行医者再次从事非法行医的,应当属于再次犯罪,卫生监督所一旦发现,应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

(三)案件移送,原则上一案一送,移送材料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协调。

拟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情复杂、案件性质难以把握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可召开案件协调会。

对决定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四)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卫生行政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认为存在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

(六)非法行医经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取缔)后,在同一地点或者变换地点继续非法行医的,应当认定为再次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再次给予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加强联合执法,协同作战,切实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对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或者其他双方研究决定应当立案和打击的重大复杂案件,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执法机关代表参加,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打击措施,开展联合打击工作。

联合打击工作应当精确、全程、快捷,并采取协同作战的方式,查明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各个环节。

(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派员到场,共同研究查处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有非法行医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四)公安机关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犯罪问题需要征求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提出认定要求,并附送涉嫌非法行医的相关证据。

除案情复杂外,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5日内答复。

(五)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协作,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领导和指导下,共同开展联合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的行动。

五、部门联动,大造声势,积极开展集中取缔活动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范围内的非法行医进行摸底排查,掌握非法行医情况,根据掌握的非法行医活动情况,不定期联合公安部门开展集中打击活动。

各公安分局、各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集中取缔非法行医活动,共同联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活动,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进行跟踪报道,坚决做到发现一起非法行医行为,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六、定期报告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工作情况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每半年报告一次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件、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移送情况,公安机关办理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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