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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移动通信电源空调维护管理规定版

中国移动

通信电源、空调维护管理规定

(2013版)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概述1

第二章维护组织2

第一节组织机构与职责2

第二节维护界面划分3

第三章质量管理5

第一节质量管理职责5

第二节供电质量标准5

第三节环境质量标准7

第四节质量检查制度8

第四章入网管理9

第一节验证标准流程9

第二节新入网设备10

第五章设备维护管理11

第一节设备管理11

第二节维护配备仪表12

第三节日常维护13

第四节:

厂家技术服务19

第五节容量预警20

第六节故障管理25

第六章退网管理27

第一节设备退网管理27

第二节设备超期服役管理28

附录1:

故障处理流程29

附录2:

通信电源、空调与监控系统维护技术要求30

附录3机房各类电源产品技术性能验证测试主要内容57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通信电源、空调系统设备是为各种通信设备提供不间断交流、直流供电保障和运行环境保障的重要基础设备。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电源、空调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包括高低压变配电系统、发电机组、不间断直流电源系统、不间断交流电源系统、机房空调系统及电力电缆、机房环境集中监控系统,防雷及接地系统、各类节能设备等。

第三条为了规范中国移动通信电源、空调及其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保障通信电源系统的稳定、可靠、节能运行和优质供电,确保通信设备的运行环境,特制定本维护管理规定,作为维护、管理中国移动通信电源、空调与监控系统的依据。

第四条维护工作的基本任务:

1.保证通信设备的供电不间断,供电质量符合标准。

2.保证通信机房环境满足通信设备的要求。

3.保证通信电源系统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维护技术指标符合标准。

4.加强设备验收入网和维护管理,做好预防性维护和厂家技术服务管理及后评估工作,保证通信电源设备稳定、可靠地运行。

5.做好容量预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6.完善应急保障方案,减少故障历时。

7.积极采用新技术,改进维护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8.合理调整系统配置,提高效率,延长通信电源设备使用寿命。

9.加强通信生产用电全程管理,降低能耗,节约运行维护费用。

10.保持设备和环境整洁。

第五条本规定按照《中国移动网络运行维护规程》框架编制,未详尽描述部分参照《中国移动网络运行维护规程》执行。

第六条各级网络维护管理单位和维护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

各省公司在本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

第七条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网络部。

第二章维护组织

第一节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通信电源、空调及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总部的统一领导下,各省公司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通信电源、空调及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总部网络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通信电源、空调系统设备的维护管理规定,监督各省公司落实维护管理规定的情况,对各省的维护工作给予指导。

2.负责制定通信电源、空调系统设备的质量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定期检查和分析通信电源、空调系统设备的运行质量,组织考核评比。

3.负责管理全网重大故障和重大安全事件。

4.负责审定全国一级干线用电源设备割接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

5.负责全网设备入网技术性能验证和售后服务的评估工作。

6.组织制定应急保障原则,指导各省公司制定省内应急预案。

7.负责协调全网性疑难故障处理和技术支援工作。

8.组织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提高维护和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

9.收集整理相关行业信息,积极推广新技术和先进经验。

第一十条省公司网络维护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总部通信电源、空调与监控维护管理规定,负责编制通信电源、空调设备维护规定实施细则,指导地市公司开展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

2.落实总部制定的质量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组织省内考核评比。

3.在总部指导下,负责全省设备、软件和资源管理,定期分析设备运行状况,组织网络及容量预警工作,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改造、优化措施。

4.处理本省重大故障及重大安全事件,并向总部和上级通信主管部门汇报;事后总结经验,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5.负责省内设备运行安全工作,指导地市公司制定应急保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负责7×24小时集中监控全省通信电源、空调系统的运行情况,负责对全省通信电源故障的处理跟踪与监督。

7.负责编报一、二级干线电源、空调设备大修、更新和改造计划。

8.参与全省工程建设方案讨论、设计评审和工程质量验收。

9.负责进网系统设备的入网技术审核及性能验证、报废技术审批工作,组织设备运行质量与售后服务评估工作。

10.负责管理本省通信电源、空调的代维管理工作,负责对代维公司的选拔、考核、监督等工作和管理本省厂家技术服务。

11.定期组织本省维护技术人员的交流和培训工作。

12.负责组织和开展全省技术支援工作。

第一十一条地市公司网络维护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总部和省公司制定的通信电源、空调设备维护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2.落实省公司制定的质量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3.制定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维护作业计划,定期分析维护作业执行情况并上报,及时研究运行与维护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

4.在省公司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设备、软件、资源管理,定期分析设备运行状况,组织网络及容量预警工作,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改造、优化措施。

5.负责处理本地区重大故障及重大安全事件,并向省公司汇报;事后总结经验,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6.负责制定本地区应急保障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负责本地区通信电源、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定期检修、故障处理和资源调度工作。

8.负责编报本地区通信电源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9.按照省公司要求开展进网设备的入网技术性能验证、报废技术评估,及售后评估工作。

10.协助省公司对代维公司进行管理和管理本区域内厂家技术服务。

11.定期组织本地区维护技术人员的交流、培训。

12.负责本地区通信电源、空调设备的各类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节维护界面划分

第一十二条电力机房至各专业机房配电柜输出端子(含输出端子)之间的通信电源设备、配电设备、线缆、供电端子等,由通信电源专业负责维护,该端子以后部分由各相关专业负责维护。

对于各专业设备自带专用配电设备的,通信电源专业负责维护到该配电设备的受电输入端子(不含该受电端子)。

第一十三条分散在各专业通信生产机房内的空调设备的维护由通信电源专业负责,非通信电源专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专业机房值守人员发现空调运行问题应及时通知通信电源专业进行处理。

第一十四条机房内的监控主机、监控交换机、智能采集设备以及相关的传感器、摄像头及其他环境监控设备由通信电源与动环监控专业负责维护,非通信电源与动环监控专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

第一十五条通信电源专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通信生产防雷与接地系统及各专业机房接地母线,负责审核各专业设备的接地连接规范性。

各专业应严格按照机房设备接地技术要求,规范专业设备的安装及接地连接。

第一十六条通信电源专业根据供电质量标准及机房运行环境质量标准,向其他专业机房提供电源及环境的保障;其他专业机房对供电与环境的保障需求超出通信电源专业的质量标准的,应提前向通信电源专业提出申请。

第一十七条各专业机房应按照通信电源专业要求规范用电,不得自行拉接电源;各专业需要增加用电需求或对通信生产设备进行上电、下电操作时,必须向通信电源专业提出申请,由通信电源专业审批并实施。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职责

第一十八条为完善对电源、空调及监控系统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应建立各级检查体系。

做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层层到位,把好质量关。

1.总部网络部负责组织建立通信电源、空调与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质量考核体系,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各项指标,监督并指导各省运维质量分析工作。

2.各省网络维护部门按照总部网络部的要求,建立本省通信电源、空调与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质量考核制度,负责定期汇总、分析本省通信电源、空调与监控系统各项运行维护质量指标,组织优化并上报总部网络部。

3.地市公司网络维护部门根据本省通信电源、空调与监控系统质量考核要求,分析、优化本地通信电源、空调与监控系统的各项指标,提升本地运行维护质量。

第一十九条对各项运行维护质量指标的考核评定以运行维护考评体系的规定为准。

第二节供电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直流供电质量标准

1.直流电源电压变动范围,脉动电压和全程最大允许压降应符合下表要求:

标准电压

通信设备受电端子

杂音电压(mV)

供电回路全程

(V)

上电压变动范围

(V)

衡重杂音

峰-峰值

宽频杂音

(有效值)

最大允许压降

(V)

-48

-40~-57

≤2

400mV

0~300Hz

<100mV3.4~150kHz

<30mV150kHz~30MHz

3.2

-24

-19~-29

≤2

2.6

+24

+19~+29

≤2

2.6

注:

-48V电压的离散频率杂音电压允许值:

(有效值)

3.4kHz~150kHz,≤5mV有效值

150kHz~200kHz,≤3mV有效值

200kHz~500kHz,≤2mV有效值

500kHz~30MHz,≤1mV有效值

2.直流供电回路接头压降(直流配电屏以外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或温升不超过70℃。

(1)1000A以下,每百安培≤5mV。

(2)1000A以上,每百安培≤3mV

第二十一条交流供电质量标准

1.交流市电电源供电标准应符合下表要求:

标称电压

机房设备受电端子

电压变动范围

基站设备受电端子电压变动范围

频率标称值

频率变动范围

功率因数

(V)

(V)

(V)

(Hz)

(Hz)

≤100kVA

>100kVA

220

187~242

165~275

50

2

≥0.85

≥0.90

380

323~418

285~475

50

2

≥0.85

≥0.90

2.交流发电机组供电标准应符合下表要求

标称电压

受电端子

电压变动范围

频率标称值

频率变动范围

功率因数

(V)

(V)

(Hz)

(Hz)

230

215~245

50

1

≥0.8

400

380~420

50

1

≥0.8

3.三相供电电压不平衡度不大于4%。

电压波形正弦畸变率不大于5%,电流谐波正弦畸变率参见国家标准GB/T14549-93《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第二十二条各类通信局站联合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表要求:

通信局(站)名称

接地电阻值()

一类通信局站

<1

二类通信局站

<1

三类通信局站

<3

四类通信局站

<10

注:

1一类通信局站:

包括集团级通信枢纽、省级(含省会和计划单列市)通信枢纽、国际出入口局、大区客服中心等。

2二类通信局站:

包括地市级通信枢纽、省际传输中继站/光放站、省级客服中心等。

3三类通信局站:

包括地市级通信局房、省内传输中继站/光放站、超级通信基站等。

4.四类通信局站:

包括通信基站、城域传输网汇聚站、接入(网)机房、城域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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