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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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AN

C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

GB50045--9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5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5月3日

 

1总则

2术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7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9电气

附录A各类建筑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居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防火应对特殊的防火措施进行专题研究,并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裙房skirtbuild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成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建筑高度bui1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non-bustible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难燃烧体hard-bustible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

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燃烧体bustible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安全出口safety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挡烟垂壁hang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筑分类表3.0.1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

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s/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册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8.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规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

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规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4.1.2.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2.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4.1.3.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高层建筑内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两个;

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1.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理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2防火间距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

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表4.2.1

注: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隐算起。

4.2.2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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