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类纠错机制流程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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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纠错机制流程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行业分类、纠错机制流程、综合评价指标及

计算方法说明

一、行业分类

序号

行业类别

包含国家统计行业名称

行业代码

1

电工电气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00

2

电子信息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00

3

汽车制造

汽车制造业

3600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00

4

设备制造

通用设备制造业

3400

仪器仪表制造业

4000

专用设备制造业

3500

5

电器电子配套及其他

金属制品业

3300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00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100

纺织服装、服饰业

1800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900

纺织业

1700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00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0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0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000

农副食品加工业

1300

食品制造业

1400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50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

2000

造纸和纸制品业

2200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300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400

医药制造业

2700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4200

二、细分行业

行业分类

细分行业

行业代码

1.配电开关类

3823

2.电气元器件类

3824

3825

3.电线电缆类

383

4.控制电器类

3821

3822

3829

5.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381

385

386

387

389

 

三、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纠错程序办理示意图

 

四、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

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

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

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包括R&D经费加计扣除),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出口退税+优惠退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包括R&D经费加计扣除)、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之和。

用地面积:

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

其中:

(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

(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除以1.8,为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5)企业申请要求核减已登记出租用地面积的,须与承租方企业在评价软件系统内填报承租用地面积一致,并经乡镇(街道)、功能区调查审核后,对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二)税收实际贡献比重(单位:

%)

税收实际贡献比重=税收实际贡献/税收实际贡献基准值

(三)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

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按照收入法计算,计算方法:

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值+营业盈余。

(四)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

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

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排放量

排放量指工业企业排污总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之和计。

(六)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1.研发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

2.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七)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

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八)单位电耗税收(单位:

元/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税收实际贡献/企业总用电量

企业总用电量指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

五、计算方法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以企业各指标值除以各指标基准值,乘以该项评价指标的权重数,即为单项指标得分;规上企业将六项单项指标得分相加为总得分,并按行业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类,规下企业将两项或三项单项指标得分相加为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类,即为评价结果。

计算公式为: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企业各指标值

×权重

各指标基准值

乐清市“亩均论英雄”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正向激励,反向倒逼”机制,不断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产业政策,市政府决定设立“亩均论英雄”突出贡献奖。

一、资金来源:

差别化政策资金和市财政资金

二、奖励政策

(一)评为A+类(优先发展类)、A类(鼓励提升类)的规上企业,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评价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下同)年增长率20%以上且增长额度不低于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20万元、8-15万元奖励。

(二)评为A+类(优先发展类)、A类(鼓励提升类)的规下企业,税收实际贡献年增长率30%以上且增长额度不低于50万元分别给予8-15万元、5-10万元奖励。

(三)具体奖励金额根据上年度收取的差别化电价、水价加价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如有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节能降耗项目补助。

三、申报程序。

企业承诺并提交申请表,经乡镇(街道)、功能区审核意见、提供国(地)税近两年纳税证明、企业综合评价证明,报市经信局汇总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核落实奖励资金。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亩产论英雄”相关奖励政策自行废止。

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工业投资项目质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浙改办〔20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项目。

二、准入条件

企业申请工业用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乐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乐清市城市总体规划》《乐清市环境功能区划》《乐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十三五规划》以及各乡镇(街道)、功能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

(二)申请在各功能区用地的企业,其现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当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用地;

(三)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环保、能耗等符合《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产业准入标准》(附件3-1)(外资项目按照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下同)。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铁路、船舶设备制造业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控制指标按照其行业要求。

各功能区内申请落地项目,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原则上为规上A类及以上;其他乡镇(街道)申请落地项目,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原则上为规上B类及以上;

(四)规下企业及规上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高科技含量、股份有限公司、因城乡规划实施原因需拆迁异地安置的规下企业及规上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企业等特殊项目,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允许其参加土地公开出让活动;

(五)由本地规上企业控股95%以上的新成立一年内的公司参照控股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参加土地公开出让活动,除此之外的新成立企业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竞买对象需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参加土地公开出让活动;

(七)招商项目,由市招商局另行制定;

(八)标准厂房项目,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准入条件,入驻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三、用地申请及出让流程

(一)经市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工业用地出让可以实行预申请制度。

(二)不实行预申请制度的工业用地项目,直接按照程序启动公开出让。

四、审核监管

(一)各乡镇(街道)、功能区作为工业用地项目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工业用地项目的属地监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确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在项目达到相关约定时,及时报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察。

(二)对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处理。

对未按照《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履约的项目,相关乡镇(街道)、功能区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约定进行处理和追责。

《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执行不影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执行。

(三)对用地量较大的产业投资项目,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预留规划用地范围,根据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和项目建设进度分期供地。

(四)市监委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各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力度。

对不按照本办法实施、存在失职渎职的单位与个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组织领导

建立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市资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根据项目性质与需要,邀请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功能区参加审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项目审核管理日常工作。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3-1.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产业准入标准

3-2.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样本)

 

附件3-1

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产业准入标准

单位:

万元/亩·年

类别

行业

投资强度

亩均税收

亩均产值

环保

能耗

1

农副食品加工业

≥200

≥8

≥300

必须符合乐清市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划环评产业定位要求,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原则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单位GDP能耗五年规划期末目标预测值

2

食品制造业

≥200

≥20

≥320

3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00

≥17

≥350

4

纺织业

≥200

≥15

≥340

5

纺织服装、服饰业

≥200

≥11

≥320

6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0

≥16

≥400

7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70

≥12

≥280

8

家具制造业

≥200

≥10

≥300

9

造纸和纸制品业

≥200

≥11

≥350

10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10

≥22

≥400

11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00

≥9

≥280

12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00

≥15

≥400

13

医药制造业

≥330

≥16

≥330

14

化学纤维制造业

≥330

≥16

≥400

15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00

≥11

≥290

16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40

≥12

≥290

17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50

≥14

≥400

18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80

≥24

≥480

19

金属制品业

≥260

≥11

≥400

2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70

≥13

≥380

21

专用设备制造业

≥270

≥10

≥300

22

汽车制造业

≥270

≥30

≥450

23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270

≥16

≥340

必须符合乐清市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划环评产业定位要求,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原则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单位GDP能耗五年规划期末目标预测值

24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270

≥15

≥420

25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40

≥21

≥600

26

仪器仪表制造业

≥250

≥14

≥420

27

其他制造业

≥220

≥10

≥340

28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220

≥11

≥400

29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15

≥20

≥400

30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215

≥20

≥430

31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215

≥11

≥400

32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15

≥11

≥240

33

通用仓储类

≥95

≥10

≥95

34

保温冷藏类

≥200

≥10

≥90

35

冷冻类

≥200

≥10

≥90

36

化学危险品类

≥115

≥10

≥95

37

农副产品类

≥100

≥5

≥45

38

堆场类

≥30

≥6

≥60

39

标准厂房

≥200

≥14

≥210

40

研发总部类

≥200

≥20

≥465

备注:

1.本标准按照《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有关规定制定;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

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铁路、船舶设备制造业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控制指标按其行业要求;

3.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湾港区项目,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原则上为A类以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为我市行业平均值120%以上;其他乡镇(街道)项目,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原则上为B类以上。

附件3-2

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样本)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乙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甲方辖区范围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约定如下:

一、项目基本内容

(一)项目名称

乙方实施的工业产业项目名称:

,项目属于行业。

(二)项目用地

乙方项目用地位于,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带征面积平方米。

二、控制指标(参照《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产业准入标准》)

(一)投资强度: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亩。

(二)投产后税收、产值:

项目在投产试运行期满后,连续二年年税收≥万元/亩。

连续二年年产值≥万元/亩。

三、项目建设

(一)乙方项目用地的土地利用指标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书要求执行。

(二)乙方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竣工,不得分期建设。

四、项目变更

乙方项目需变更的,要书面上报甲方同意;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同意变更的,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五、合同的履行

(一)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以甲方指定的方式向甲方缴纳

万元/亩(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亩)的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万元。

保证金缴纳的到账截止时间为,银行账户为开户行。

该保证金上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专用账户。

(二)甲方按以下方式返还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个月内完成桩基工程的,甲方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2.乙方土地交付之日个月内结顶的,甲方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3.乙方项目环保验收通过的,甲方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4.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的,甲方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5.乙方在投产试运行期满后,连续2年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不降档的,或者连续2年年缴纳税收总额达到万元/亩、年产值达到万元/亩的,甲方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乙方根据项目进展相关证明,向甲方提出合同履约保证金返还。

返还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

(三)其他事项:

1.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竣工验收前,企业如需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贷款评估价不能高于土地出让价。

2.乙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前,不得擅自变更其企业的股东及股权比例,如需变更的必须由甲方审核同意。

六、项目考评

(一)乙方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转为投产试运行期,投产试运行期原则上为6个月。

(二)乙方在投产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甲方提出对环保、投资强度等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进行验收。

七、违约责任及惩罚措施

(一)乙方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或者竣工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确认后,开工、竣工及有关经济指标履约时间方可按实际延误时间顺延。

(二)乙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相关事项,没收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三)乙方项目建成后不符环保及能耗要求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乙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前,擅自变更其企业的股东及股权比例的,市政府有权单方面无条件收回土地。

八、项目退出

(一)乙方因故不能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者投资协议提出终止合同的,由甲方审核后提出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按工业用地收回有关规定处置到位后,可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约定的投产试运行未满的,乙方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批准。

已构成土地闲置,未处置到位的,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三)乙方未通过综合验收的,确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政府优先收购,终止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成交价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由政府有偿收回,已交的规费税不予返还,地上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收购。

市政府放弃收购的,乙方可自行转让,新的土地受让人必须符合当地产业功能规划和产业准入条件,由甲方审核确认后,出具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书,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凭审核意见书方可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乙方不得再享受我市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土地出让时已享受地价优惠、成交价低于评估起始价的,差额部分要予以补缴。

(四)乙方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已取得土地的,市政府有权单方面无条件收回土地。

九、环保要求

入驻企业产业类型必须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整)中允许及鼓励行业,其空间布局必须符合《乐清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且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其排污权指标必须由网上电子竞价取得。

十、本合同的执行不影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其他政策的执行。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立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在地块成交之日签订。

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甲方2份,乙方2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各一份备案。

十三、本合同须在地块竞得当日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时间:

时间:

 

乐清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规定

一、公开土地出让信息

(一)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全市未出让的工业用地信息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

(二)由市住建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每宗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经济技术参数);市经信局出具地块的产业类型相关参数(包括产业类型、竞买对象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分类情况等)要求;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要求拟定《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提出履约要求。

(三)根据市住建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市经信局出具的地块产业类型相关参数,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拟出让地块供给数据库。

(四)有用地需求的企业向市经信局提出用地要求,市经信局结合产业政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等情况,建立项目用地需求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二、实施预申请制度

(一)经市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启动预申请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地块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预申请及后续的出让活动,并与其联合发布拟出让土地公开出让预公告,将出让地块的详细信息在媒体上公布。

(二)对已预公告的具体地块有意向的企业,可以在预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并提交以下预申请资料:

1.《乐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

2.《预申请承诺书》;

3.《乐清市工业用地投资项目申请表》;

4.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证明;

5.《工业用地项目投资承诺书》;

6.根据公告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资料在报名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预申请资料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召开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对报名企业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相关情况进行联合审核,还可邀请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经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符合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相关情况的企业名单,市经信局将不符合具体地块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相关情况但符合政府供地要求的企业纳入项目用地需求数据库。

(审核时间为12个工作日)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五)通过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相关情况审核的企业,必须在收到审核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预申请保证金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履约保证金(每亩原则上不得低于5万元,单宗土地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按时完成上述要求的企业,确认具备预申请资格,发放预申请资格确认书;未按时完成上述要求的,不予确认预申请资格。

预申请保证金金额为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的10%,预申请时已缴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买(投标)保证金。

竞买报价截止前,在其他竞买人未报价或者报价未达用地预申请者承诺的土地价格时,预申请者必须以承诺的价格或者高于承诺的价格参与出价或者报价,否则视为违约,不退还已交纳的预申请保证金。

市工业用地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预申请制度各环节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三、公开出让

(一)根据预申请的情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适时组织土地公开出让活动,已取得预申请资格的企业,重新按照出让公告要求进行申请,并按出让公告要求提交保证金;企业有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形的,需在报名截止10个工作日前,重新确认预申请资格。

(二)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有意愿参加土地公开出让的企业未进入项目用地需求库的,需在公开出让报名截止10个工作日前把相关材料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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