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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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章程
韩山师范学院章程
序 言
韩山师范学院始于清光绪廿九年(1903年)创立的“惠潮嘉师范学堂”,其前身可追溯到宋代潮州人为纪念曾任潮州刺史的唐代大文学家韩愈而建立的“韩山书院”,是中国第一批、广东第一所专门培养师资的师范学校,1921年更名为省立第二师范学校,1935年更名为省立韩山师范学校,1949年更名为韩山师范学校,1958年升格为高等专科学校并更名为韩山师范专科学校,1993年升格为本科学校并更名为韩山师范学院(简称“学校”),是一所历史悠久、特色鲜明的广东省属本科师范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学生、教师及举办者等各方合法权益,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配置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四条学校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教育厅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育人为本、师范立校、特色办学”为理念,凸显“人文教育与应用教育并重,本土化与国际化兼顾”的办学特色,致力于培养服务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各类人才,发展学术,服务社会和传承文化。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韩山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院(教研部、研究所)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校名、校址、校训、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八条学校中文名称:
韩山师范学院;简称:
韩山师院、韩师。
英文名称:
HANSHANNORMALUNIVERSITY,缩写:
HSNU。
第九条学校住所地: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桥东。
第十条学校校训:
勤教力学,为人师表。
第十一条 学校校徽:
整体为圆形,图案为对称式纹样。
金色外圈,湖蓝底色。
上方有白色山形图案,下方有3道白色水波纹,中置金色繁体“韩师”二字。
第十二条 学校校歌:
《韩师校歌》(王显诏作曲,集体作词)。
第十三条 校庆日:
每年的10月20日。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学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东省教育厅同意,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哲学、教育学、法学、历史学、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管理学等学科,并根据国家、地方的社会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立、调整相关学科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逐步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构建从中职到专业硕士教育的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立交桥;积极拓展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
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学校的全日制本科教育主要培养适应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具有良好教育素养及较强的教育能力的基础教育师资,以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学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主要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十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突出正确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突出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建立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招收素质全面、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突出人才培养工作中心地位,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学校按照国家学位制度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学校以学科建设为核心,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扶优、扶特、扶需的原则,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坚决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自主开展同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举办学术会议,设立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培养高水平学生,提升办学质量和学校声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员工、评聘教职员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建立薪酬与福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建设人文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
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所有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二十六条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监察、审计机构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书记根据议题情况指定列席人员。
全委会和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韩山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根据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可以根据议题情况指定列席人员。
第三节 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可由学校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的方式产生。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九条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发展改革的重大政策规划以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决定教学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奖项、高层次人才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四)指导分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并就学校事业中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教学科研资源配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五)决定或审议学校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规范等事项下设科研与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师资建设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校各学院、教研部、研究所等单位的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委员总数为单数。
评定委员会与学校中层领导班子任期同步,可连选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二级学院设置学位分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修订学校学位授予条例。
(二)按学科设立或撤销学位分委员会,指导分委员会工作。
(三)审核新增学科专业学位授予权。
(四)审核和撤销学位。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设立校、院(教研部、研究所)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六条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行使职权。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会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节 学校机构
第四十八条学校制定学校机构设置条例,按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准的机构编制数,合理设置校内机构。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组织师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设立教辅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七节 学校群众组织
第五十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章 学 院
第五十二条学院是隶属学校的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单位。
第五十三条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院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教学改革目标和措施。
(五)管理本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的意见。
(六)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院教师及工作人员。
(七)支配和管理学校划拨的经费。
(八)制定本院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九)推荐本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十一)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或中国共产党学院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学院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
各学院、教研部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
学院、教研部下列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
(三)师资培训和引进。
(四)干部任用建议。
(五)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
(六)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学期工作计划。
(八)较大数额经费的收支。
(九)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党政联席会议题由院长(主任)和学院党委书记(学院党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商定,属行政业务的由院长(主任)主持会议,属党务工作的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院长主持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学校、学院的各项规定。
(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思路、办学规划和办学模式。
(三)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四)主持系主任会议及全体教职工会议。
(五)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科建设、人才引进、行政管理、对外学术交流等工作。
(六)与学院党委(学院党总支)书记协商制定并落实副院长和系主任、办公室主任等岗位任期目标管理责任。
(七)主持对学院教师、干部和教辅人员的考核工作。
(八)在任期内完成《院长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各项内容。
第五十六条学院党委(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学院党总支)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学院设置与学科、专业相适应的教学、科研机构。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学院设立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院党委(学院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教育教学,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合法的学生团体和文体活动等。
(三)公正获得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符合规定条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五)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提高安全意识,维护校园公共安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业完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听证、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学校支持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的自主活动和自我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和学习的非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另行约定。
学校对于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规定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七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按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主要依据。
第七十二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教师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