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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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问题研究

一、前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初是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创立,并得到了广泛发展。

随后,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都纷纷采用了这一新型证券化工具,极大地推动了这些国家住宅产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住房商品化机制已经基本形成,人们的购房观念也逐渐改变。

近年来,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和销售金额不断增长,与此同时,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也不断增长,到2003年底,其余额己达11779.7亿元人民币。

但是,由于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较长,一般长达5~30年,这将会使银行面临流动性风险。

因此,我国应该积极发展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防范和化解银行信贷风险。

然而,目前在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会遇到许多障碍,因此研究我国推行住房抵押款证券化可能遇到的障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银行解决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2文献综述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兴起于国外的金融技术,国内许多专家和学者都给予了关注。

张超英(1997)是把资产证券化这种技术首先介绍给国内的学者,他把传统的金融中介划分为三个主要的部分:

借款人和中介之间的合同;中介提供的服务;中介方和投资者之间的合同。

传统金融中介的三个方面表明,由于银行中介成本上涨的压力,以及金融风险的增加,银行或非银行机构等出借人之间的竞争加剧,从而使银行有实行资产证券的动力和压力。

在论述房地产证券化时,他分析了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基本原因:

房地产融资业务的进一步专业化;抵押市场并入资本市场;评估抵押贷款证券的标准进一步标准规范化。

他的分析,也为分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了理论基础。

但是他对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实条件没有进行分析,也没有提出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操作设想。

随后,何小锋(2002)对在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障碍性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外部环境压力和内在趋利动机共同催生的金融创新。

他同时运用了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税务制度障碍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结论:

在一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政府的税收优惠能极大地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到资产证券化走向成熟时,政府再提供税收优惠所发挥的促进作用要小一些。

因此他建议在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初期,政府应该提供必要的税收优惠。

他同时也提出了在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几种模式,但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设想。

沈沛(2000)对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借助于国外成功的经验,在推行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

涂永红、刘柏荣(2000)对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在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并提出了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李耀(2001)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宏观金融分析和微观成本效益分析,并对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其他学者如汪利娜(2003)对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出了理性的思考并讨论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毛志荣(2004)的研究报告在全面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后,提出了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完善法律制度,特别对《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提出了修改或补充建议;二是要建立中央优先级权益登记系统;三是要建立交易服务平台。

1.3论文的基本框架

本文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述,主要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含义及其特点,第二部分系统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国外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是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第四部分是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以及措施,主要包括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障碍和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具体措施。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述

2.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含义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把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抵押贷款证券(主要是债券),然后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出售这些证券给市场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给众多投资者承担。

2.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特点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可以将银行的信贷风险分散为多个投资者承担。

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⑴贷款发放机构专门化。

在新的融资体制下,出现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即不吸收储蓄的抵押贷款银行,专门发放住房贷款然后出售贷款,回笼资金再发放贷款。

⑵贷后服务专业化。

在新的融资体制下,贷款设立后,其信息由专门的人员承担支付处理、委托管理、违约管理等服务职能。

⑶贷款风险分散化。

在新的融资体制下,贷款的利率风险由贷款人转给了资本市场的投资人。

⑷贷款资金来源资本化。

在新的融资体制下,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互助基金、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等,对购买抵押贷款支持的债券者的投资都成为住房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

2.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

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有效地实现了金融市场的创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促进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有效地分散和转移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商业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提前还款风险、政府政策风险等。

当商业银行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抵押证券后,原来集中在商业银行的抵押贷款资产将变为资本市场上很多投资人持有的抵押债券,这样就使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相应分散。

⑵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解决了银行抵押贷款“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的流动性难题

由于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较长,对发放抵押贷款的银行来说,容易产生资金流动性风险。

而通过证券化,银行可及时把长期抵押贷款资产在资本市场抛售兑现,或者自己持有变现能力很强的抵押证券,就可以化解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刺激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有积极作用

由于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于购房人来说,不会因为借款资金短缺而推迟购房意愿。

而房地产开发商也将有更多机会出售他们已经建成和即将建成的住房,由此形成的良性循环将有利于激活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并且能够有效刺激社会总需求的增长。

⑷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抵押贷款证券化使金融机构通过对存量资产的分级剥离,借用担保资产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获得发行比自身信用级别更高的抵押证券,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

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各类投资者的积极作用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信用级别很高的证券,如果我国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它将适合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的投资,也适合我国居民个人的投资。

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效率,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资金由低效率市场流向高效率市场,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有利于资金从间接融资体系流向直接融资体系,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扩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提高了其经营效益

随着金融业竞争的加剧,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不断拓展经营范围。

在这种条件下,银行只从事单一的贷款业务已无法生存。

在美国,近年来银行和储蓄贷款机构贷款以外的投资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不断扩大,如资产担保证券投资、为资产证券提供担保、提供回收贷款本金的服务、销售共同基金和信用卡业务等,这使得服务收入占银行和储蓄贷款机构利润的比重越来越大。

资产证券化使得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线日趋模糊,银行可以介入许多过去不能涉足的领域,从而实现了资本经营多元化和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国外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3.1西方国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比较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20世纪70年代首先由美国创立并发展起来。

随后,在欧洲市场上德国、英国等西方国家都纷纷采用了这一新型证券化工具。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3.1.1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也称为表外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

在该模式下,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是独立于银行而存在的,即使银行经营不良导致破产,银行对住房贷款也不具有追索权。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成功运作与其完善的房贷融资市场体系密切相关。

该体系由规范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保险市场构成。

一级市场就是贷款的发放市场,二级市场则为证券化市场。

整个市场主要有购房者、贷款发放机构、保险机构、特殊目的机构和投资者五大部分。

贷款发放机构为证券发起人,它将资产以真实销售的方式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并负责证券现金流的收取与管理工作。

保险机构为购房者与贷款发放机构之间的中介机构,可以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

特殊目的机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同于传统融资工具的创新之处,它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人,负责向投资者发售证券、管理证券交易和到期承兑等业务。

3.1.2德国模式

德国模式也称表内模式,即在银行内部设立一个机构作为特殊机构,由这个机构运作证券化业务,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银行,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

德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相对较多,主要有储蓄银行、专业性抵押银行、保险公司、储蓄与住宅贷款机构。

在证券化过程中,由于贷款发放机构并没有把住房抵押贷款出售出去,抵押证券的风险也是自己承担,所以金融机构主要靠贷款的抵押物来控制风险,一旦借款人违约,金融机构通过拍卖抵押物来偿还贷款。

贷款机构必须保证抵押物价值始终大于抵押贷款的数额,抵押贷款首付额一般控制在35%左右。

德国对住房抵押贷款一直实行低存低贷的政策,金融机构的住房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在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较高的证券评级费、信用增级费、税费等成本又降低了抵押贷款证券的收益率。

因此,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德国的发展水平没有较大的增长幅度。

3.1.3澳大利亚模式

澳大利亚模式也称准表外模式,由发起人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特殊机构,然后把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机构(子公司),特殊机构(子公司)的资产最重要体现在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

澳大利亚以银行成立公司为主,其本质是一种包含两个子信托的主信托机制,一是抵押贷款库子信托,另一个是发行基金库子信托。

与美国相比,澳大利亚并没特设政府机构,而是支持商业银行自行运作,但澳大利亚中央银行规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采用表外模式,法律规定了母行与子公司的资产转移是“真实销售”,住房抵押贷款不属于母行的破产资产,因此保证了投资者的利益,这一点又不同于德国。

在运作过程中,银行子公司为了提高抵押证券的等级,更多采用了多种信用增级措施,比如优先/次级证券、外部担保等。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澳大利亚也得到了良好发展,到2003年7月,澳大利亚抵押贷款余额达2140亿澳元,其中证券化抵押贷款余额320亿澳元。

3.2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各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是各国历史发展特别是法律体系发展所形成的,我国可以借鉴各国发展中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住房融资体制。

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需要发达的一级市场作为基础

一个完整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一级市场即按揭贷款市场,是指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后发放贷款的市场;二级市场即住房抵押债权转让市场,是指银行将住房贷款转售给其他投资者,或者以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的市场。

完善的一级市场是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前提,因此我国应大力发展抵押贷款一级市场。

⑵政府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应起到关键的作用

政府应通过在立法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一方面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为商业机构创造发展条件。

在美国,从抵押贷款的保险直到抵押二级市场的提供,可以说整个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政府一手建立的。

但政府独立执行其对住房建设的社会目标,而不会影响一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商业原则。

我国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也应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营造规范业务发展的法律环境,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⑶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迅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原始权益人、特殊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等各个利益方均需要通过契约方式参与证券化。

各国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促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行。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整规范的住房抵押证券化的法律框架,颁布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统一商法典》、《信托契约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对其它国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立法活动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四、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1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住房体制的改革,我国住房市场化进程大大加快,各商业银行也纷纷加大了对个人住房的贷款力度。

因此,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需要日益迫切。

⑴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住宅建设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发展会带动几十种相关产业的发展。

要使住宅产业真正成为能够带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关键是解决居民的住房购买力问题。

1998年,中央银行进一步加大信贷投入,大力支持住房建设。

为支持房地产业发展,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增加对个人住房贷款的投入,调整贷款结构,提高个人住房购买力。

向居民提供长期、大量的住房抵押贷款,是提高住房购买力的有效手段,但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离不开长期资金的支持。

国外的发展经验表明,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扩大居民购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

⑵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我国银行体系分散风险的要求

据统计,截至2005年2月底,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己经达到16508亿元。

个人住房贷款占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为10%。

但是,随着我国住房贷款数量的增大,银行将会面临更多的信贷风险。

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可以将这些风险分散给众多的投资者,起到了化解银行信贷风险的作用。

⑶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发展资本市场新融资工具的需要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至今,取得了令人嘱目的成绩。

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的新时期。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证券市场上的一种新型投融资工具。

我国的间接融资非常发达,而直接融资处于发展阶段,因此证券化是借助银行信贷市场来发展资本市场的有效方法。

⑷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我国银行体系金融创新的要求

金融业的竞争是推动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重要经济力量。

从利益角度出发,银行将其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当一部分资产以证券形式转移至资本市场,这充分显示了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取胜所应该具备的技术灵活性,也符合整个金融业“证券化”的大趋势。

银行资产证券化使得传统金融中介的信用贷款和融资过程分解为一系列不连续的步骤,在这种信用分解过程中引入了其它市场中介机构,并通过专业化分工形成竞争优势。

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我国发展债券市场的要求

发达的债券市场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基础,可以为金融体系提供必需的投资工具,并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提供重要载体。

我国债券市场仍十分落后,债券品种单一,存在结构性缺陷,需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切实创新债券品种。

而商业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会产生规模增长迅速的各类资产支持型债券,这将有利于扩展债券市场的基础,为债券市场的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4.2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购买力不断增强,同时各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金额也不断增长。

因此,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初步具备了有利的宏观和微观环境,在我国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可行的。

⑴宏观经济环境可行

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稳定,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为金融改革创造了前提条件。

近年来,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住宅产业的政策,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为住房金融业的创新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⑵住房抵押贷款发放初具规模

1992年建设银行首次发放个人住房抵押公积金贷款,1993年又率先发放个人住房抵押商业性贷款。

到2005年2月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已经达到16508亿元。

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不断增大会形成规模效应,降低运作成本,为证券化奠定了物质基础。

⑶证券化市场的需求方—资金来源可行

截至到2002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86911亿元,比1998年增加33503亿元。

国内巨额的居民储蓄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而且,随着我国银行自1996年10月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等政策的实施,促使居民储蓄亟待寻求新的出路,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

⑷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初步具备

我国先后颁布的《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都为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以及措施

5.1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面临的障碍

虽然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初步具备了有利的宏观和微观环境,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其他制度还不够完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存在许多障碍。

⑴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发育不成熟

①贷款标准不统一

住房抵押贷款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在早期的发展中,由于各地各行之间的情况不同,在具体的操作中也就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抵押贷款标准。

这也使得我国在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遇到了障碍。

②一级市场规模太小

虽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逐年增加,但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以及占GDP的比重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因此,我国目前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还很小。

这就使得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遇到了障碍。

③信用保证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者的资信调查往往是非常困难的,贷款银行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申请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居住情况、健康状况等各方面的材料,申请者有没有负债记录以及以往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更是无从得知。

⑵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存在一定的障碍

目前我国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准则,使得主管部门很难对证券化业务实行有效的监控。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还涉及到税收制度方面的问题,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存在着缺陷,从而使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无法顺利进行。

⑶外在环境的不完善

首先,机构投资者不成熟。

其次,作为金融体系一部分的信用评级、担保服务机构等尚未完全发展起来。

⑷商业银行的动力不足

从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之一。

据资料表明,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资款的按时还款率在95%以上。

更重要的是,流动性差的住房抵押贷款占商业银行资产份额的比例小。

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占贷款总额的1%。

由于流动性还没有成为银行的主要问题,因此,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缺乏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动力。

5.2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措施

虽然我国目前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着一些障碍,但是我们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实施证券化所需的条件,以便在我国大规模地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从而推动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

⑴加快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

①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巨大,需要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

而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投机气氛浓厚,炒作、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市场中的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发展落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

因此,必须尽快规范证券市场现有的运行机制;培育合作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主体;规范信托、证券等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力度。

②进一步扩大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

第一,降低首期购房款的比例;第二,尝试住房抵押贷款还款方式的多样化;第三,尽量减低相关的交易费用;第四,大力发展我国住房二级市场;第五,创造新的贷款品种。

③健全个人信用制度

首先在完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逐步扩展个人存款户的范围,并利用目前我国身份证制度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从而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其次在个人基本账户建立之后,可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商业银行和民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将个人人身信息、个人社会活动特别记录和个人基本账户信息归并整理,建成网上个人信息综合数据库,并对其进行市场化运作。

⑵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政府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通过立法规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市场操作程序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上的交易行为;鼓励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种中外金融机构参与证券化资产的交易;尽量减轻从事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机构的税收负担以减少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建立专门的政府担保机构,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保证;加强对住房抵押贷款一、二级市场的宏观调控、监管与协调等等。

⑶建立完善的抵押市场担保体系

①在庞大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中,建立起健康有序的信用体系,提高贷款者和抵押品的信用等级和信用条件,增强抵押贷款的清偿能力,减少银行机构的信贷风险。

②在流动的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中,增强抵押证券的安全性和清偿能力,提高证券发起机构和证券抵押品的抵押信用和抵押证券的交易信用,加强对抵押贷款证券化后的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⑷放宽市场限制,培育投资主体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最大的投资者。

因此,有必要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对有关保险金、养老基金、福利基金等使用的政策和法规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放宽市场限制,逐步向保险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

⑸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金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该项改革的推行必须基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

因此我国应理顺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条件和住房产权关系,彻底实现住房市场化。

同时,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防止各种侵权行为,全面推动住房改革的进程,为住房抵押证券化开辟道路。

 

六、结语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以及法律框架、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相关市场配套体系的完善。

这要求我们不断完善各个方面的条件,积极配合,从而使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一工程顺利推广发展起来,以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深化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谢辞

这篇论文是我大学四年里最后一篇论文,在毕业论文搁笔之际,首先要由衷地感谢我的导师裴桂芬教授。

本文从选题、提纲的拟定到最后定稿都倾注了导师的大量心血。

她对科研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态度,对事业的强烈进取心使我受益匪浅。

感谢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华支行为我的论文写作提供了充分的数据资料。

还要感谢众多的同窗好友,共同的学习、交流与探讨,让我受益匪浅。

最后,我要感谢我亲爱的父母,是他们的教导、鼓励和无私的奉献使得我得以安心学习,有所进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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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科出版社,1997年,92-181

[2]涂永红,刘柏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141-145

[3]沈沛.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6-40

[4]张笑寒,倪斋晖.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特点及启示.中国房地产金融,2001.3

[5]李耀.资产证券化:

基本理论与案例.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94-106

[6]雷鹏飞.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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