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办园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范本推荐word版 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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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园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范本

篇一:

幼儿园办园承诺书

××幼儿园办园承诺书

晋州市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办园水平,维护幼儿健康成长,自觉接受家长、社会和媒体监督,我幼儿园向市教育局作出如下庄严承诺:

1、依法办园。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县(市)有关民办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

2、诚信办园。

实事求是地公开包括名称、地址、性质、类别、招生计划、报名时间、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幼儿园基本情况。

3、科学管理。

幼儿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卫生,无危险设施;设备玩具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严格执行卫生安全消毒制度;加强用水用电安全,消防符合要求;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4、保教质量。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不断优化师资队伍,聘用合格的教师任教,落实班级“两教一保”制;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生活、学习环境,使幼儿在游戏中成长,在成长中发展个性、兴趣、特长。

5、互相尊重。

热忱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认真解答幼儿家长提出的求学咨询,充分尊重幼儿家长自主选择幼儿园的权利;幼儿入园后如有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转)园的,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退费。

6、公平竞争。

创造、维护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幼儿园之间做到相互尊重,教育并约束招生人员,不得对他园进行恶意攻击和诽谤,共同维护民办园的招生形象。

7、接受监督。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方式、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幼儿园、学区(直属小学)、教育局各一份。

以上条款如有违反,我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诺人(园长)签名:

举办者签名:

法人签名:

年月日

篇二:

幼儿园办学章程

博雅艺术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幼儿园的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幼儿园名称:

博雅艺术幼儿园幼儿园地址:

咸阳市渭城区民生东路凤凰世家举办者(法人代表):

张景明本园性质:

个人投资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本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咸阳市渭城区教育局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宗旨:

“依法办园、科研兴园”为办园方针:

“爱心给孩子,放心给家长、满意给社会”为办园宗旨:

“团结、求实、奉献、创新”为园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适合时代需要的人才”是我们教育的指导思想。

本园为全日制幼儿园,面向周边学龄前儿童招生,学制为三年,分小班、中班、大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六周岁。

本园总面积600,幼儿人数190个班,教职工22名。

幼儿园以育人途径多样化,保教工作素质化,管理体制科学化,对幼儿实施体、智、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奋斗目标。

学校资产的数额80,来源于个人投资。

第三章理事会

第九条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理事长及教职工组成。

第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

第十一条理事会理事由园长教师代表、后勤代表等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长为本园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本园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二、代表本园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三、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四、决定园长的聘用理事会行使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建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作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理事长主持本园全面工作,园长负责本园日常工作。

第四章幼儿园园长

第十七条首任园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聘任。

第十八条本园的园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以及专业技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颁发的教育大纲。

四、持专业合格证和健康证上岗。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园长的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

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理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理事会

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资金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投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园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本园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

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二十三条本园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

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园配置专职财会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财会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本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实施独立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

本园按教育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关部门批准备案并公示。

本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本园理事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园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福利基金、风险基金和其他必须的费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

本园立、合并和名称、举办者变更等事宜中,涉及的财务、资产管理和等问题,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园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幼儿园建立监督小组,定期进行检查。

本园教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关于合理回报

第三十二条本园在有盈利的条件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若有剩余,

将投入到本园的建设中去。

第七章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学。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本园完成办学宗旨、目标或因经费、办学条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本园因其他原因终止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处理善后事宜,办理注销手续。

本园自行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园儿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章程修改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本校章程,由理事

会提出章程修改意向,经本园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

报经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后生效。

篇三:

江苏省南京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的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的规定(试行)

(201X年3月13日南京市教育局发布)

宁教职社[201X]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就本市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3岁到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以实行集中施教为形式的幼儿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是国民教育体系中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的需要。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幼儿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办理及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取得由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同级民政机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二章设立

第一节举办者

第六条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

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不具有本地区户籍的公民个人和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申请办学的,需提供本市法人或常住户籍的公民个人的办学担保;

担保的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幼儿园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资格相关证明文件,其担保行为须有社会公证机关出具的担保公证书。

担保人为法人的还要提供最近一个月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三)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应通过有效协议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确定其中一方为举办者。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者不得作为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

(一)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的;

(三)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的;

(四)曾经有过违法办学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办理。

第二节民办幼儿园条件

第九条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江苏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的规定。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民办幼儿园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条以租赁场所作为民办幼儿园注册地,须有具有法定权的出租方同意作为注册地的证明书,且租赁期一般不得少于3年。

第三节决策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决策组织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决策组织机构成员。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3年以上幼儿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节民办幼儿园章程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范围、层次、形式等;

(三)民办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决策组织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民办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民办幼儿园章程修改程序;

(九)民办幼儿园自律条款等。

第五节注册资金

第十五条举办者除按照要求提供办学场所、设施外,还必须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幼儿园举办期间举办者不得抽资。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财务审计报告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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