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名词解释.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8626375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docx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税收名词解释.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docx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1、国际税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各自的政治权力,在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跨国纳税人:

是指超越一国的管辖范围,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管辖,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3、跨国所得:

是指有关国家政府之间重叠交叉征税的所得。

4、涉外税收:

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的统称。

5、国际税务:

也称或国际税务关系,包括国家之间的税收事务联系与制度协调,是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措施。

6、国际税法:

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税收管辖权:

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

8、属地原则:

是指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

以该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或地域税收管辖权。

9、属人原则:

是指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

以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或公民税收管辖权

10、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又称地域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要对来源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应税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其取得者是否为该国的公民或居民。

11、营业所得:

又称营业利润,是指企业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渔、商业、金融和服务性行业等活动取得的所得。

12、常设机构:

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13、归属原则:

即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自本国的一切跨国营业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

14、引力原则:

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对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要征税,对虽没有直接通过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15、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化、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独立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16、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受聘或受雇于他人的劳动而取得的所得,一般为工资、薪金所得。

17、投资所得:

是指投资者将其资金、财产、或技术提供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报酬所得。

18、居民税收管辖权:

是属人原则在国际税收上的反映。

居民管辖权(residentjurisdiction),又称居住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

19、公民税收管辖权:

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

20、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税收期限内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21、税制性重复征税:

是指由于实行复税制所引起的重复征税。

即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22、法律性重复征税:

是指在税收法律上规定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税权力原则所引起的重复征税。

23、经济性重复征税:

是指由于股份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原因引起的对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

24、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

指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客观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征税权力的重叠交叉,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并没有使征税权利真正重叠,纳税人也并没有承担双重或多重税负。

25、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事实上已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实施征税,纳税人事实上已经承担了双重或多重税负。

26、横向国际重复征税:

也称平行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一级别征税权对同一收入、同一财产或同一征税物品,征收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收。

27、纵向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不同级别征税权对同一收入、同一财产或同一征税物品,征收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收。

28、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纳税客体的同一性。

29、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30、免税法:

也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以此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1、全额免税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放弃居民管辖权,在对居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完全不考虑其在国外的所得,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税的方法

32、累进免税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国外的所得不征税,但在确定应对本国居民来源国内的所得适用的税率时,是将其国内外的所得汇总起来,以此总所得为依据来确定税率征税的方法。

33、抵免法:

也称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内外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内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以此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4、扣除法:

亦称“列支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作为费用在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税,以此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5、抵免限额:

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国外已纳所得税款的最高额,它是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

36、分国抵免限额:

即是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37、综合抵免限额:

即是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跨国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时,将其所有来自国外的所得汇总计算一个抵免限额

38、分项抵免限额:

是指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已向外国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计算时,将某些低税率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开,单独计算的抵免限额

39、抵免限额年度结转:

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其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由于超限额未予抵免的已缴外国税款,允许在一定年限内,与其他纳税年度的不足限额相互结转冲抵的办法。

或者说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其居民的不足限额部分,允许在一定年限内,与其他纳税年度因超限额而未能抵免的已缴外国税款,相互结转冲抵的办法。

40、直接抵免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用本国居民用已向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来冲抵其应缴纳本国所得税一部分税额的方法。

直接抵免法是抵免制度中最基本的方法,也是出现最早的抵免法。

41、间接抵免法:

是指母公司的居住国政府,允许母公司用其子公司已缴外国政府的所得税中,应由母公司分得股息所承担的那部分税额,来冲抵母公司应纳税额的一种抵免方法。

42、全额抵免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国内和国外所得汇总计征所得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款从中予以全部扣除。

43、普通抵免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国内和国外所得汇总计征所得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将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款从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国外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所以也称限额抵免法

44、一国直接抵免: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一个来源国直接缴纳税款的抵免。

45、多国直接抵免: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来源国直接缴纳税款的抵免。

46、一层间接抵免:

适用于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额的抵免。

47、多层间接抵免:

是指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向母公司征税时,对为其直接或间接提供股息的下属两层和多层参股公司所纳税额的抵免。

48、税收饶让抵免: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来源国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它是配合税收抵免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

49、差额饶让抵免:

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与按外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视同已纳外国税款而予以的抵免。

50、定率饶让抵免: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来源国无论得到多少减免税优惠,均按一个固定抵免税率计算而给予的抵免

51、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国内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通过各种公开合法的手段,跨越国境或税境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规避国际税收负担的行为。

52、人的流动方式避税:

这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主体迁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较低税负国家或避税地)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主体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纳税主体,从而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

53、人的非流动方式避税:

这是指跨国纳税人本身并不离开原居住国或改变其居民身份,而是通过在另一国相应的机构或媒介,使其所得或财产形式上与本人分离,来避免居住国的税收管辖。

54、物的流动方式避税:

这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转移资金、货物、劳务、费用等方式来改变或避免所得来源地,从而达到避免一国税收管辖权的目的。

55、物的非流动方式避税:

这是指在不移动资金、货物、劳务和费用的情况下,跨国纳税人采用其他手段避免自己的所得受到税收管辖。

56、资本弱化:

这是指跨国投资者在投资于企业的资本中,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投资或融资。

57、滥用税收协定:

这是指非缔约国的居民,即无资格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第三国居民,通过各种方式,采取种种手段,谋取税收协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从而获得非正当利益的现象。

58、国际避税地:

国际避税地(internationaltaxhaven)又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税务天堂、税收避难所,是指人们在那里可以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而不必付出较高税款的国家或地区。

59、国际控股公司:

这是指为了控制而不是为了投资,拥有其他一个或若干个公司大部分股票的公司。

60、国际投资公司:

这是指全部或主要的活动是进行投资的公司,即通过持有资产从而获得所得的公司。

61、国际金融公司:

通常是指跨国公司建立起来的用于企业集团内部借入或贷出资金的中介性公司,这类公司有时还充当企业集团的财务中心。

62、专利持有公司:

这是指专门从事专利、商标版权牌号或其他工业产权的取得、利用、发放使用许可、转发许可等项活动的商业公司。

63、国际贸易公司:

国际贸易公司主要是从事货物和劳务贸易的公司。

64、国际受控保险公司:

这是指一家工商企业集团建立起来的保险公司,承保本公司集团全部或部分风险事宜。

65、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66、个人持股信托公司:

这是指消极投资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股份的50%以上被5个或5个以下的个人所持有的公司。

67、一般反避税条款:

就是在税法条款中对避税的防范作出广泛的经济性规定,它带有一定的概括性。

68、具体反避税条款:

具体反避税条款是针对各种特定的避税行为制定的具体的税法条文,在法律解释上尽可能做到天衣无缝,不给纳税人在税法的解释上留下模棱两可的空子。

69、全面的反避税条款:

就是对所有主要的国际避税习惯做法制定全面的和系统的反避税规定。

70、预审反避税条款:

就是在单边反避税立法中,规定对某些与境外进行交易的行为,纳税人要事先向税务当局报告,并取得同意,否则就是违章行为,并予以处罚。

这类条款的规定一般比较严格,通常人们称之为预审制度。

71、核定纳税条款:

就是在税收立法中针对某些避税活动做出核定或估计纳税事实的条款规定,如核定应税所得或利润率,估价财产价值等,以确定应纳税额。

72、双边国际合作:

主要是指两个国家之间通过签订有关的税收协定,相互承诺在税收情报交换和反避税等方面给予对方一定的合作。

73、多边国际合作:

这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缔结有关的税收协定,或国际性组织采取国际税收征管协调活动,以对付国际性避税行为的合作。

74、禁止法:

这是指一国应设法避免与那些实行低税制或在税制上易于设立导管公司的国家或地区签订税收协定,尤其是禁止与那种被认为是避税地的国家或地区签订税收协定。

75、排除法:

这是把被课以低税或免税的居民公司(如控股基地公司),排除在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范围之外,从而使这类公司虽然身为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却无资格享受协定优惠,无法被第三方居民所利用。

76、透视法:

这是指对一个缔约国居民公司不能仅仅根据它拥有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就给予其税收协定优惠,关键是根据这些投资所得的实际受益所有人来判定。

77、征税法:

就是在双边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仅当所得在缔约国一方征税时,缔约国另一方收入来源国才给予协定优惠。

78、渠道法:

就是一家公司一定比例的毛利润如果被用来支付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个人或公司的费用,则该公司所付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享受协定的税收优惠。

79、真实法:

真实法(thebonafideapproach)规定对那些不是出于真实的生产经营目的,而只是为了谋求税收协定优惠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协定优惠。

80、正常交易法:

就是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有关法规对利息征税。

81、固定比率法:

就是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则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将超过的债务利息视同股息征收所得税。

82、跨国关联企业:

是指在国际经济往来中,在管理、控制、资本或人事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有特殊利益关系的企业。

83、转让定价:

是指跨国关联企业内部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人为安排而形成的不同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内部交易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

84、正常交易原则:

又称独立核算原则、独立竞争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

该原则要求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应按照无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定价和分配。

85、总利润原则: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关联企业的总利润分配给关联企业集团内部的各个企业,并据以征税。

86、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是指按照没有受控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来确定受控交易之间财产或劳务的定价。

87、再销售价格法:

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货物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88、成本加成法:

也称组成市场价格法、成本加利法,是指将关联企业卖主在受控交易中所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成本,加上一个合理的利润,所计算得到的价格。

89、利润分割法:

对由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和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润,从而最终确定某一关联企业合理转让价格的方法。

90、交易净利润率法:

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利润率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

91、预约定价协议:

是指纳税人事先向税务机关提出未来年度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双方就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的协议。

92、国际税收协定: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经政府协商和谈判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93、双边税收协定:

是指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经过对等协商缔结的税收协定。

94、多边税收协定:

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经过对等协商所缔结的税收协定。

95、特定税收协定:

是指缔约各方对某一项税收业务或特定税种问题所签订的协定,亦称“专项税收协定”或“单项税收协定”。

96、一般税收协定:

是指缔约国各方所签订的广泛涉及处理相互间各种税收关系的协定,亦称“综合税收协定”。

97、税收无差别待遇:

又称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居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

98、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是一国政府确定加在其管辖下的外国纳税人身上的纳税责任方面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准则。

它是一个国家在制定涉外税法,参加国际税收谈判和处理国际税收问题的指导方针。

99、优惠原则:

是一国政府在制定税法时,给予外国纳税人以承担低于本国纳税人税负的特殊优惠待遇。

100、全面优惠原则:

全面优惠原则是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一套税法,使前者的税收负担全面低于后者。

101、特定优惠原则:

是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采取适用同一部税法的基础上,对前者的某些特定项目所得,或在某些特定地区进行经营所得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102、平等原则:

也称同等负担原则,是指一国在税收上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平等对待,按照相同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征税,使二者承担同等的税负。

103、最大负担原则:

也称税收负担从重原则,是指一国政府规定外国纳税人要承受高于本国纳税人的税负的原则。

104、全面最大负担原则:

是指一国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不同的税法,使跨国外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全面高于本国纳税人。

105、特定最大负担原则:

是指在跨国外国纳税人与本国纳税人适用同一套税法的基础上,一国在某些特定的项目或某些特定的地区对外国纳税人课以重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交规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