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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建设实验检测中心

福建省交通建设实验检测中心

工地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实验检测管理办法》及“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实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强检测中心对工地实验室的监督,规范工地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工地实验室真实有效地开展实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结合福建省交通建设实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的实际情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地实验室,是指检测中心按照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需要,在工程现场设置的临时实验室(如监理中心实验室等)。

工地实验室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检测中心及国家、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工地实验室必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依照检测中心《品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在检测中心授权范围内开展实验检测工作,对实验检测结果负责,对检测中心负责;在业主单位的指导下参与实验检测管理工作,对业主单位负责。

第四条检测中心负责对工地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并对其实验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对工地实验室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工地实验室建设

第五条工地实验室的建设,原则上由该工地实验室将任职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主任暂不能到岗的由指定的实验室临时负责人负责。

工地实验室建设应知足工程实际需要,知足合同并符合有关的规定及业主的合法要求,因地制宜,节约节约;

第六条工地实验室的地址选择:

按照工程现场具体情形选择交通运输方便,水、电(三相电)利用方便、行政管理方便的地址筹建工地实验室。

工地实验室的面积知足相关规定,并在选址时充分考虑,若工程进场前期由公司筹建组统一选址,应征得检测中心的同意。

第七条工地实验室主任(或临时负责人)按如实验检测场地的具体空间情形,进行工地实验室的装修计划及仪器设备平面布置设计。

相关的装修计划,报检测中心审核,由公司批准后进行施工建设;仪器设备平面布置报中心批准(或认可)。

第八条工地实验室主任(或临时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的实际需要,拟定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计划,报检测中心审批,由检测中心负责配置;需要新购的仪器设备由检测中心向公司提出采购申请。

补充部份仪器报公司总领导批准后采购;大宗采购需报公司采购小组,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检测中心负责组织协调仪器设备的运输、交验、安装、调试,工地实验室协助配合(必要时请仪器设备供给商协助),安装调试正常后,由检测中心统一报请检定和校准部门到现场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

工地实验室应初步成立仪器设备台帐和档案。

第十条工地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应有统一的,通过检测中心批准的操作规程,并悬挂于仪器设备旁(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参考附表四)。

工地实验室办公室有关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组织机构等上墙资料,应由检测中心审批后统一印制。

第三章工地实验室资质的认定

第十一条工地实验室土建工程完工、仪器设备到位标定后,由工地实验室负责人,将工地实验室的组建情形书面报公司检测中心,并按照项目业主要求及有关规定,上报申请工地实验室资质的材料(参考附件一)。

报检测中心工地实验室资质申报材料主要是工地实验室审查认定申请表,内容包括实验仪器记录表、实验人员记录表等。

第十二条检测中心应对工地实验室资质申报情形进行审查,合格后,审批工地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由检测中心主任对工地实验室主任及其它实验人员进行聘用授权,并附检测中心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上必需由检测中心签署用途日期等,并加盖检测中心公章后有效。

工地实验室应在检测中心授权范围内开展实验检测工作,超出检测中心授权范围开展的实验检测工作无效。

工地实验室未经检测中心审批、主任未经检测中心主任授权聘用的,不得以检测中心的名义开展实验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工地实验室的确认:

经由检测中心审批的工地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资料,按要求报业主(或质监部门)审查认定。

第四章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工地实验室依据合同的约定配备持实验检测工程师证的实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配备必然数量的持实验检测证书的实验检测人员,也可依据实际需要配备个别实验工。

由工地实验室主任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内业资料档案管理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

第十五条工地实验室的实验检测人员,应热心服务于工程现场,熟悉所服务的工程,同意所服务部门实验检测管理工作的指导,一路办公的遵守其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工地实验室主任由检测中心聘用,由检测中心主任授权开展相关实验检测工作,并对检测中心负责;也可由其它部门推荐,由检测中心审查后聘用。

监理工地实验主任应享受同级监理单位(或机构)副职待遇。

其它实验检测人员也由检测中心聘用。

检测中心在对实验检测人员进行授权前,可按照情形对实验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合格后予以授权。

第十七条工地实验室主任半途因故改换,工地实验室应报检测中心,并应取得检测中心的批准,由检测中心从头聘用新的实验室主任。

新实验室主任到岗进行工作的交接后,原实验室主任方可离岗,不然检测中心将不审批其离岗申请,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直至移交清楚。

第十八条工地实验室除主任外的其它主要人员的改换,由工地实验室主任审查合格后报备检测中心,并在工作移交完后方可离岗,不然不该批准其离岗,直至移交清楚。

第十九条工地实验室所有人员的调离,都应取得检测中心的批准,调离的应由检测中心批准后,报公司相关部门从头调派到新的职位;辞职人员应有书面的辞职报告,并在工作移交,工地实验室主任签字确认后,由检测中心审核并报公司相关部门。

所服务部门无合法理由不得无端提出改换实验检测人员,无权辞退实验检测人员,确需改换应向检测中心提出。

第二十条检测中心可按照各工地实验室的需要及人员能力情形,调配实验室的实验检测人员,并按照情形撤换不称职的实验检测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涉及工地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应给予检测中心或各工地实验室相应的名额。

各工地实验室评优评先活动应在检测中心的指导下进行,评比结果应取得检测中心的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实验检测人员应当增强业务学习,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实验检测业务及实验检测管理水平,做到持证上岗。

在工地实验室组建初期,工地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实验实验人员,熟悉本合同段工作任务,组织实验检测业务学习,需要外部培训的,应报检测中心。

第二十三条工地实验室应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工地实验室的实际情形,在检测中心质量手册的框架下,制定工地实验室的各种职位职责(监理中心实验室及各类人员职位职责参见附件二),报备检测中心。

工地实验室全部人员应服从领导,服从分派,紧密合作,遵守职位职责,全面完本钱职位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对各自大责的实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工地实验室全部人员必需依照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在实验检测活动中廉洁自律,不得索要或同意有利害关系单位的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珍贵礼物,不得以管理职权要求有利害关系单位安排宴请及娱乐活动等。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工地实验室是检测中心组织机构的一部份,工地实验室必需贯彻实施检测中心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保证检测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转和持续改良。

第二十六条按照各工程业主在审核认定工地实验室的相关要求,结合工地实验室的实际情形,工地实验室应在检测中心质量手册的框架下,制定工地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实验检测工作程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环境卫护管理制度、样品、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等,报检测中心批准后执行。

(相关制度参考附件三)。

第六章实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七条工地实验室应认真服务于现场业主单位,紧密配合工程现场的管理工作,协调好与所服务单位的关系,维持工作的一致性。

为服务单位提供快速、准确、科学的实验检测数据;并按有关规定,为所服务的部门管理好其它的实验检测单位。

第二十八条工地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实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明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九条工地实验室应做好内业资料,按照工程的实际,成立健全各类管理及实验检测记录台帐,及时整理实验检测记录及实验检测报告,统一报告编号(参考附表七),并按要求对实验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做好工地实验室的相关报表等。

第三十条工地实验室依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检频率(参考附件四)进行抽样实验或标准验证明验,及时出具实验检测报告,规范实验检测记录报告用语(报告用语参考附表六)为现场工程师提供工程质量控制依据。

第三十一条工地实验室除应承担独立进行的实验检测项目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对相关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如审核其它单位工地实验室的人员、设备和实验检测能力是不是知足合同要求,管理制度是不是健全等。

第三十二条有管理职责的工地实验室,工地实验室应派出实验检测人员对所管理单位的实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对其实验检测频率、抽样方式和实验进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其引用的规范标准等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工地实验室运行进程中碰到需要检测中心协助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上报检测中心。

第三十四条检测中心按期或不按期的组织对工地实验室实验检测工作检查,检查的情形将作为工地实验室实验检测人员考核任用的依据。

对问题较多的工地实验室,检测中心将监督进行整改,并撤换不称职的实验检测人员。

第三十五条工地实验室应保证明验检测数据真实性。

实验人员应熟悉实验检测规程及记录报告的整理,减少实验检测进程过失率及实验检测内业资料的错误。

实验人员应对实验检测结果负主要责任,工地实验室主任应负领导责任。

工地工程中有关质量问题处置,由所服务单位意见决定的,由所服务单位对结果负责。

第三十六条工地实验室应按期或不按期向检测中心报送相关材料。

相关的材料主要有:

工地实验室的整体运行情形、工程质量情形、人员的考勤与变更情形、仪器设备的利用情形及年关的工作计划总结等。

第三十七条鼓励工地实验室在检测中心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实验检测业务,相关实验检测费用的35%可作为实验人员的额外工作奖励,由检测中心与工地实验室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核发。

第三十八条实验检测人员必需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作安全。

第七章实验检测仪器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仪器的保护:

实验检测仪器在利用前,相关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珍惜实验检测仪器,利用后应擦拭干净。

实验检测仪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按期进行保养保护。

第四十条仪器的采购:

工地实验室在运行的进程中,需要补充少量的仪器设备的,应由工地实验室提出采购申请,其中低值易耗品由检测中心主任审批后采购;固定资产由检测中心审核,报公司总领导批准后,由检测中心统一采购。

第四十一条仪器的维修:

工地实验室需要维修的仪器,由工地实验室填写仪器维修单,报检测中心审批,并安排维修人员现场检修;维修费用较高的由检测中心审核后,报公司总领导批准。

对仪器设备的损害,工地实验室应分析查明损害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仪器的报废:

已没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应报废,由工地实验室填写实验仪器报废单,由检测中心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仪器的检定或校准:

检测中心会按照各工地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安排相关单位现场检定或校准。

若仪器利用进程中,发觉示值误差较大,工地实验室无法核查的,由工地实验室提出,检测中心安排从头检定或校准。

工地实验室应慢慢开展实验检测仪器的期间核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仪器的出借:

工地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给外单位。

确需出借的应由工地实验室提出,由检测中心批准后方可出借,在仪器归还时,工地实验室须检查所出借的仪器,确保仪器完好,配件齐全。

若是检测中心各实验室间的借用,由检测中心备案,工地实验室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第八章工地实验室的移交

第四十五条实验检测内业资料的移交:

工地实验室在本工程结束时,工地实验室主任应组织实验检测人员,及时按要求整理好实验检测内业资料进行归档移交。

若暂不能移交的,工地实验室主任应安排相应实验检测人员继续对该项目实验检测内业资料妥帖保管,并在未来协助移交。

无需移交给项目业主的实验检测的所有资料、公章及业主授权的临时资质文件等,应上交检测中心;有条件的应把移交给项目业主的资料备份予检测中心保留。

第四十六条对于工程交工后,实验检测资料移交前,实验检测人员兼职保留、整理、移交实验资料的,公司应按如实际情形予以相关实验检测人员报销相应的费用并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四十七条实验仪器设备的移交:

工程项目结束后,实验检测仪器,应在检测中心的主持下移交,并同时移交相关仪器设备的档案。

工地实验室应将仪器设备(包括配件和档案)全面保养检查一遍,包装打包好,输送到新的工地或临时寄存地,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合作项目的工地实验室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不然检测中心将不予以授权或取消授权。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于2007年7月15日起执行,由检测中心负责解释,运行进程有何问题和意见及时反映到检测中心,以便进一步改良。

福建省交通实验检测中心

2007年7月10日

 

参考附件:

一、工地实验室验收认定申请资料

二、职位职责

三、工作制度

四、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五、实验检测项目及抽检频率

六、实验监理意见填写内容参数

七、实验报告记录编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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