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量联行公园大道物业治理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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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量联行公园大道物业治理公约

 

北京仲量联行公园大道物业治理公约

 

总那么

为落实本小区的售后物业治理,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企业在物业治理中的权利义务,我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公园大道物业治理公约》,并提交北京市居住小区治理办公室核准,以确保公约具有必要的内容。

我公司做如下许诺:

1.如我公司制定进程中的不谨慎致使本公约内容存在歧义、语义不清或违背有关法规政策,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我公司和物业治理公司签定的物业治理委托合同与本公约内容不存在抵触;

3.我公司如将项目转让,将保证受让人许诺遵守本公约。

上述条款为本公约内容的组成部份,经北京市居住小区治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我公司即应遵从本公约内容。

 

北京富然大厦(公章)

2003年4月25日

 

本公约签署各方及大体情形

本公约由以下各方签署:

开发企业

名称:

北京富然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苇子坑

法定代表人:

杰姆斯.莫瑞森

邮政编码:

100026

注册资本:

2000万美元

联系人:

X

物业治理机构(本文简称:

物业治理公司)

物业治理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选聘物业治理公司对物业进行治理;物业治理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治理委员会可选聘物业治理公司对物业进行治理。

物业治理公司应具有《北京市物业治理资格合格证书》。

目前物业治理公司为:

名称: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治理效劳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中心西座4层

法定代表人:

X

物业治理资质证书号码:

京房地物资字(1998)第236号

邮政编码:

100020

注册资本:

56万美元

联系人:

X

在本公约核准后除以下情形外,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物业治理公司:

1.该物业治理公司被取消北京市物业治理资质;

2.该企业注销;

上述情形下变更物业治理公司,开发企业需将变更缘故和选定的新物业治理公司等有关事项告知业主,没有50%以上反对意见的方可与新物业治理公司签署正式合同,并须到市小区办备案。

物业治理委员会成立之前变更物业治理公司,开发企业需要求变更后的新物业治理公司许诺遵守本公约。

产权人(亦称:

业主):

指拥有全数或部份衡宇所有权及相应土地利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开发企业签署衡宇生意合同购买物业治理区域内任何物业的任何买房人,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物业治理区域任何物业的所有权的人或组织,作为产权人的组成部份,将别离签署本公约。

开发企业依照其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物业享有的所有权,亦组成产权人的组成部份。

第一章物业大体情形

一.本公约项下的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的大体情形如下:

1.物业名称:

公园大道(暂定名,原项目名称为:

欧洲广场)

2.位置:

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中街39号

3.总建筑面积:

253084平方米

4.占地面积:

48323平方米

5.物业四至:

东临东四环路绿化带、西临热电厂北路、北临农展南路、南临六里屯路

6.土地用途:

住宅、配套、地下车库

7.土地利用期限:

住宅70年,配套40年,地下车库50年

8.国有土地利用权证明文件批准文号:

京地出(合)字(2002)第786号

二.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

1.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

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全部产权人所有并一起利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

见附件一。

2.其他配套设施:

见附件一。

第二章物业治理效劳的大体内容和标准

一.物业治理效劳的大体内容:

1.衡宇建筑及其配套公共效劳设备、设施的利用治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2.园林绿地的治理养护;

3.环境卫生的治理效劳;

4.参与物业完工交付利历时的验收交接;

5.公共平安、公共秩序的保护;

6.入住治理;

7.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治理;

8.车辆行驶、停放治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9.物业档案资料的治理;

10.追讨任何人对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及建筑物的损害;

11.物业治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物业治理效劳标准:

物业治理公司在执行物业治理委托合同时的效劳应达到以下标准:

1.衡宇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保护:

确保物业治理区域内衡宇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体市政设施的正常利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衡宇及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衡宇及其设备小修效劳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利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大体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维持通畅,按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保护;

5)按期清洗外墙。

2.公共区域内的保洁工作标准:

保护和维持效劳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址,并每日将效劳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治理;

3)每日对保洁效劳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打扫,做到效劳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打扫;

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效劳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打扫。

3.物业治理保安工作:

4.  

公共区域的秩序保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

1)相对封锁:

做到区内要紧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车辆行驶通畅,危及人身平安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方法;

2)保护交通秩序:

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治理;

3)看管公共财产:

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效劳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很多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很多于2人,做到有打算、有记录;

5)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置。

5.住户衡宇装修治理:

1)有健全的装修治理效劳制度;

2)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治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衡宇平安治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治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业主装修终止后,应进行检查。

对违背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置,问题严峻的报行政治理部门;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刻不得超过三天。

6.以上标准未涉及的效劳内容,其标准依照物业治理委托合同、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性或指导性文件、行业老例执行。

第三章物业治理效劳费与公共维修基金

一.物业治理效劳费用:

1.物业治理公司须向产权人明示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标准。

2.物业治理费标准的制定及收取方法参考政府文件规定并结合物业治理标准,并依照政府各项费用的调整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为:

住宅每建筑面积平方米每一个月为元人民币,由以下各项组成:

1)履行本公约项下的物业治理公司职责的费用;

2)为物业治理区域的有效治理由物业治理公司决定应购买或租用的所有必需之设备、机械、车辆的费用;

3)聘用及解聘协助治理的行政及监督职员的费用;

4)聘用及解聘用何治理物业治理区域所必需的所有工作人员及为其提供制服、工作服、工具、材料、设备之费用;

5)物业治理区域整体而非某一单元或某一业主独家利用之地址所产生的水、电、、效劳的收费及其类似支出;

6)物业治理公司的酬金;

7)处置垃圾的费用;

8)操作、修理、保养、改换或清洁公共地址或公共效劳设施的支出和费用;

9)物业治理区域内建筑物的相关保险金;

10)物业治理公司为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职务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而支出的法律、会计、核数或其他专业费用。

11)其他与物业治理相关的费用。

3.物业效劳费的交纳方法:

衡宇交付时缴纳三个月的效劳费,以后每季度缴纳一次效劳费,在每季度开始日前15日缴纳。

4.在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自衡宇交付利用之日起,开发企业和产权人空置衡宇均应承担相应的物业治理费。

5.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政府有新规按时,收费应依新的政策调整。

6.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标准如按规定或约定有调整,物业治理公司应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夺目位置公告和书面送达全部产权人。

二.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

维修基金):

1.依照《关于归集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各产权人在其购买衡宇时,须按购房款2%比例缴维修基金。

2.维修基金利用和治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3.维修基金不敷利历时,经房地产行政治理部门或物业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

4.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或馈赠其单元或因其他缘故衡宇产权转移时,所缴交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衡宇所有权同时过户至新的产权人。

第四章产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产权人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其享有所有权的物业享有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权;

2.按规定和设置目的利用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

3.在条件具有的情形下要求召开并参加产权人大会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4.物业治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监督物业治理委员会、物业治理公司的工作,并向其提出意见、建议;

6.监督物业维修基金的治理、利用;

7.向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8.监督物业治理的收费情形,并要求物业治理委员会和物业治理公司依照规定的期限发布物业治理效劳费收支帐目;

9.有权按有关规定对衡宇自有部位进行装修和保护;

10.有权要求毗连产权人对由其造成毗连部位的损坏承担维修责任;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产权人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物业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和本公约规定,同意物业治理公司的治理;遵守物业治理公司依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制订的对本物业治理区域进行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的利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的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合理利用衡宇及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

3.执行产权人大会的决议和物业治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时交纳物业治理效劳费、衡宇公共维修基金、水、电、燃气、供暖、通信、空调等费用及其它应缴纳的款项;

5.许诺物业治理公司进入其享有产权的物业进行共有(公共)部位、设施的保护;

6.不在物业治理区域内进行本公约禁止的行为;

7.以正确的方式利用其拥有的物业及设施,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开发企业的权利义务

一.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产权人一样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未进行分摊的会所、商业用房等建筑物、设施享有所有权,并有权自主经营、独立治理。

二.关于物业治理区域内正在或将要兴修的部份,开发企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有权修改计划设计、建筑用途、销售份额和经营方案,不必任何产权人同意。

但开发企业与产权人签署的生意合同还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三.开发企业有权依照计划设计继续兴修未完成部份,由此对产权人造成的不便、障碍或阻碍,未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或开发企业已如实向产权人声明的,不需向产权人承担责任。

四.在产权人大会或物业治理委员会选聘物业治理公司前,开发企业有权选聘物业治理公司对本物业治理区域进行治理(本文简称:

前期物业治理),并与物业治理公司签定物业治理委托合同,按本公约和物业治理行政法规所给予的权利执行治理职责和义务,全部产权人需予以认可和配合。

五.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范围的维修责任。

在保修期间,开发企业(或其授权的物业治理公司)应及时处置有关保修事宜,其发生的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

当开发企业(或其授权的物业治理公司)因检查、维修保养等目的需进入产权人物业时,需提早通知有关的产权人(紧急情形除外),并有权携带必需的用具、器材。

六.开发企业应向产权人明示经政府衡宇治理部门核预备案的物业治理公约。

七.开发企业和物业治理公司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治理公司移交以下资料:

1.完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完工图;

3.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完工图等完工验收资料;

4.设备设施的安装、利用和保护保养技术资料;

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利用说明文件;

6.物业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7.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8.物业治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物业治理公司的权利义务

一.物业治理公司的权利:

1.保护物业治理区域公共平安、环境和秩序,制止违背物业治理制度的行为;

2.制订有关物业治理区域的各项治理制度;

3.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治理区域的治安、交通、消防事项进行治理;

4.要求委托人协助治理;

二.物业治理公司义务:

1.履行物业治理委托合同,提供物业治理效劳;

2.听取产权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意产权人、物业治理委员会的监督;

3.同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按物业治理委托合同约定按期发布代管基金及物业治理效劳费用的收支帐目,同意质询和审议;

5.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开展物业经营活动及多种的便民效劳;

6.选聘专营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和绿化等专项效劳业务。

三.物业治理公司在对物业治理区域进行治理期间,利用产权人缴纳的物业治理效劳费用购买的固定资产归全部产权人一起所有。

四.物业治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治理效劳费用中除物业治理公司按物业治理委托合同约定应取得之治理酬金之外,剩余部份归全部产权人享有,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物业治理支出。

在物业治理委托合同终止时,物业治理公司应将该部份款项交还物业治理委员会或物业治理委员会认可的新的物业治理公司。

五.原物业治理公司应当在物业治理委托合同终止时当即将本公约第五章第七条所述资料移交给物业治理委员会或物业治理委员会选择和认可的新的物业治理公司。

第七章物业治理效劳

一.物业治理公司同意产权人大会或物业治理委员会委托承接物业时,应当与物业治理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产权人或物业治理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治理公司移交本公约第六章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治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部产权人。

未经产权人大会同意,物业治理公司不得改变物业治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治理委托合同终止时,物业治理公司应当将物业治理用房和前述资料和利用物业治理效劳费用购买、形成的固定资产交还给全部产权人或物业治理委员会(或其指定的物业治理公司)。

三.物业治理公司能够将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专项效劳业务另行委托,但不得将整项效劳业务委托他人。

四.物业治理效劳费用由产权人和物业治理公司依照合理、公布和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协商确信,但不得与国家或地址政府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物业治理效劳费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冲突。

五.物业治理公司有权依照物业治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向产权人收取物业治理效劳费用。

产权人与物业利用人约定由物业利用人缴纳物业治理效劳费用的,从其约定,产权人负连带缴纳责任。

六.物业治理公司能够依照产权人的委托提供物业治理委托合同约定之外的效劳项目,效劳价钱由两边自行协商确信。

七.物业治理公司能够同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委托向利用该等资源的产权人收取有关费用。

八.对物业治理区域内违背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利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治理公司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

九.物业治理公司应当增强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平安防范工作。

发生平安事故时,物业治理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协助作好救助工作。

十.物业治理公司疏于治理,未能履行物业治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平安防范义务,致使产权人人身、财产平安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物业的利用、治理与保护

一.产权人应当依照设计用途利用物业。

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产权人应当在征得产权人大会、物业治理公司和相邻产权人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物业治理区域内依照政府治理部门批准的计划已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任何人均不得改变其利用性质。

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利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治理公司;物业治理公司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利用性质的,应当在征得产权人大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产权人应当遵遵法律、法规、规章、本公约及依照本公约制订的各项物业治理制度的规定,妥帖处置供水、排污、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爱惜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产权人、物业治理公司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因维修物业或公共利益,产权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物业治理委员会和物业治理公司的同意;物业治理公司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物业治理委员会的同意。

产权人、物业治理公司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的期限内恢恢复状。

五.车库只限作停车用途,各车位的所有权人及利用权人应遵守物业治理公司制订的停车治理规那么。

六.产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属产权人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七.自入户分界点(包括计量仪)起中央空调、供暖、供排水、供电、天然气等系统的户内终端设施的保护费用由各物业的产权人别离独立承担,但消防系统除外;

八.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产权人、产权人大会、物业治理公司的同意后,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中属于产权人的部份,应当要紧用于补充维修基金,也能够依照产权人大会的决议利用。

九.物业存在平安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产权人应当给予配合。

十.物业治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相邻产权人、物业治理委员会及物业治理公司的书面同意,破坏、擅自改变衡宇结构、外貌和用途;

2.擅自占用、改动、移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外立面、管道(专门是水、电、天然气、供暖、空调供给管道)、电梯、消防等共有(公用)部位、设备、设施,或对其正常利用造成干扰;

3.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有部位、场地搭建(安装)建筑物、构筑物、独立天线等设施;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设施;

5.在公共地址或不按物业治理公司规定随意放置、处置垃圾、杂物或其他任何物品;;

6.堆放任何武器、弹药、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可能对其他产权人(利用人)组成危险的物品,排放有迫害物质或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不遵守有关消防的政策法规;

7.私设摊点;

8.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改门窗,加装防盗门及防护栏,或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10.未取得物业治理公司书面同意前,在物业的外墙或窗外安装、悬挂任何户外遮光帘、纱窗、遮篷、衣物、花架、旗杆、招牌、广告或其他任何伸出物,不得改换户门及变更户门颜色;

11.将住宅用途的物业改作商业用途,或用作非法、不道德、与本公约规定相抵触的用途;

12.未经物业治理公司书面同意,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部位、设施作私人用途或举行庆典、聚会等活动;

13.在其物业内进行或允许他人进行对其他产权人组成干扰、损害的行为;

14.法律、法规、规章和依照本公约制订的关于物业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产权人装饰装修衡宇,应当事前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物业治理公司认可,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所需的审批手续,与物业治理公司签定装饰装修治理协议,向物业治理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取得物业治理公司颁发的施工证后,方可施工。

同时,物业治理公司应当将衡宇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产权人,产权人雇佣的人员必需遵守物业治理公司的有关规定,施工进程同意物业治理公司的监督和治理。

装饰装修衡宇,不得阻碍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利用和养护和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装饰装修致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和其他产权人利益受损或其他性质的法律责任,该产权人应当承担修复、补偿等责任,物业治理公司将以装修保证金支付该修复及补偿等责任支出,余额部份在装修完成后一个月内退还产权人。

十二.产权人无权要求物业治理公司提供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效劳,且无权直接惩戒物业治理公司属下的职员,如对其某职员不满,应向物业治理公司提出,由物业治理公司进行适当的处置。

十三.产权人需遵守北京市及依照本公约制订的关于物业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宠物饲养的规定,并非得滋扰其他产权人。

十四.产权人不得在公共区域内擅自陈列、展现、架设、张贴、放置、派发任何传单、口号、信件、广告、宣传品、海报等。

如有需要,必需至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还应取得物业治理委员会和物业治理公司的书面同意。

十五.产权人转让或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遵守。

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形书面告知物业治理公司。

同时,产权人应将受让人签署的同意遵守本公约的许诺书交给物业治理公司,在该许诺书生效以前,受让人将被视为产权人的许可人,由产权人对受让人违背本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物业治理效劳费用、对他人的损害补偿等)。

十六.产权人应要求其家人、访客、承租人、雇工、许可人、代理人遵守本公约,如因该等人员违背本公约造成他人受到损害,那么产权人应连带承担由此致使的法律责任。

十七.物业治理公司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产权人应当给予配合。

产权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及补偿。

十八.物业治理公司进入产权人的物业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前通知产权人并取得其同意。

紧急情形下无法通知产权人的,物业治理公司可在物业治理委员会代表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产权人。

十九.产权人不得作出与本公约相违抗的、从而使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数或部份物业的保险成为无效或保险金额提高的行为。

如有上述情形发生,那么违约的产权人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诉讼、索赔或要求及因此引致的额外增加的保险金额,承担全数责任。

如因该产权人违约的行为致使物业或其中一部份被损毁,而所投保项下的全数或部份保险金额无法取得理赔,那么违约的产权人应当即将物业全数重建或修复损毁部份的费用支付给物业治理公司或其他产权人。

二十.如物业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它缘故此破坏,以至不能利用,那么物业治理委员会应召开产权人大会,决定衡宇是不是修复或重建和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方法;如产权人大会决定舍弃修复或重建,那么物业治理委员会应拍卖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衡宇维修基金及产权人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相应各产权人。

第九章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置

一.物业治理公司应依照本公约、委托治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实行物业治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治理效劳。

物业治理公司不得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产权人有权要求清退多收费用。

二.产权人、产权人大会、物业治理公司执行本公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可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无法解决时也可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产权人违背本公约和物业治理公司依据本公约制订的相关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补偿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对违背公约的,物业治理委员会、相关产权人、物业治理公司可向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产权人未依照公约、物业治理合同交纳物业治理效劳费用的,物业治理委员会或物业治理公司可按每日千分之四的标准加收违约金,延期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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