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docx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专)字第 号
致:
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申请机构”)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为“本次申请”)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申请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所调查了公司进行本次申请的法律资格及具备的条件,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为本次申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
本所仅就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的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的其他信息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1、申请人的设立
年 月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签发(国)登记内名预核字[ ]第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同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为:
有限公司。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 年 月 日。
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年 月 日,申请人提交《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设立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申请人股东签署《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占比
出资期限
出资方式
1
货币
合计
年 月 日,申请人取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该《营业执照》显示:
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为 ,法定代表人为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成立日期为 年 月 日,营业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营范围为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申请人的历次变更
公司设立至今共经历过一次变更。
(1)第一次变更:
变更经营范围,备案监事
年 月 日,申请人提交《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申请将公司的经营范围由“ ”变更为“ (以工商局核定为准)”,公司监事成员由 变更为 。
年 月 日,公司股东作出如下决定:
1、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
(以工商局核定为准)”;2、同意免去 的监事职务;3、同意委派 为监事;4、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年 月 日,申请人取得 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该《营业执照》显示:
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为 ,法定代表人为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成立日期为 年 月 日,营业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营范围为 。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3、申请机构的现状
申请人现持有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于 年 月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
依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为 ,法定代表人为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成立日期为 年 月 日,营业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营范围为 。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企查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及天眼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有关申请人的所载事项与上述《营业执照》所载事项一致,登记状态为开业。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中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信息、抽查检查信息、司法协助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等项下均显示暂无相关信息。
经核查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其中有关公司基本情况的信息与上述《营业执照》信息一致。
年 月 日,申请人取得编号为 ,核准号为X的《开户许可证》。
该证显示:
经审核, 有限公司符合开户条件,准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年 月 日,申请人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发的N0. ,机构信用代码为X的《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该报告显示申请人未与金融机构发生过信贷关系。
年 月 日,申请人取得 市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发的 字 号《社会保险登记证》。
经调取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分局有关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以下简称“工商登记文件”),核查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原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企查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及天眼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申请人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申请人具备本次申请的主体资格,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申请机构,就《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
(一)款的事项,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二、 申请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所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企查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及天眼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公司名称为“XXX有限公司”,名称中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的“投资管理”字样,不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申请人的公司名称符合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规定。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所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企查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及天眼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X。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申请人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不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就《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
(二)款的事项,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三、 申请人的业务
尽职调查过程:
本所律师在对公开文件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于 年 月 日到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地对公司高管进行了当面访谈和尽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开展业务的办公条件、公司通过协会登记后产品业务发展规划、如何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等。
申请机构主营业务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
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中未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申请机构未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
申请机构未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申请人从事的业务符合本次申请的条件,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申请机构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未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未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亦未兼营除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外的其他非金融业务。
就《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三)款的事项,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四、 申请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所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企查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及天眼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经公司书面确认,申请人目前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有限公司持有申请人100%股权,为公司法人股东。
申请人的法人股东 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注册资本:
人民币 元,成立日期:
年 月 日,营业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营范围: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持有 有限公司 %股权,为 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且不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身份证住址为 。
(2)经核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 年 月 日出具的编号为X的《个人信用报告》,该报告未显示最近五年内 有欠税记录、强制执行记录、民事判决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电信欠费记录。
(3)经核查 公安局 分局 派出所于 年 月 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显示:
经公安网核查, 无违法犯罪记录。
(4)经核查 本人确认的《调查问卷》:
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持有 有限公司 %股权,为 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且不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的基本情况如下:
,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身份证住址为 。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申请人的股东及股权情况,申请机构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就《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四)款的事项,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五、 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全体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章程及其他股东约定文件进行的适当核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 。
是申请人的法人股东的股东,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控制申请人。
因此, 为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公司起到实际支配作用。
实际控制人 的简历如下:
(略)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 为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能够对申请人起到实际支配作用。
就《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五)款的事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六、 申请人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
1、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通过对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企查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及天眼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进行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无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2、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通过对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企查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及天眼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进行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无分支机构。
3、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通过对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企查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及天眼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进行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存在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公司控股股东 有限公司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情况如下:
(1) 有限公司
登记事项
内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主体类型
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
企业状态
登记机关
有限公司股东及股权情况如下:
股东
股东类型
认缴金额(万元)
比例
100%
合计
100%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申请人不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分支机构,存在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申请人就《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六)款的事项,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七、 申请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1、从业人员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对员工进行的身份确认、审阅公司《劳动合同》、核查公司组织架构等方式进行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目前有员工 人,申请人与员工均签订劳动合同,其中X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银行、基金、证券、风控、合规等符合要求的从业经历;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情况如下:
年 月 日,申请人与 签订《劳务协议书》,聘用 担任总经理,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营业场所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注册地址为 ,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为 。
3、资本金
根据 年 月 日打印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回单》,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收到 有限公司入资款人民币(大写) (¥ 元)。
根据 年 月 日打印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回单》,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收到 有限公司入资款人民币(大写) (¥ 元)。
综上,申请人的实缴资本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号《 有限公司 年度审计报告书》。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申请人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就《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七)款的事项,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八、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并颁布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要素,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机构运营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该制度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