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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研究论文全文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研究论文

内容引言】电子商务,从广义上说是指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也即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狭义上仅指在因特XX上进行的商务活动①。

这种新型的商务活动方式突破了传统商务的时空限制,彻底改变了传统商务的交易模式,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电子商务是一场革命,它代表着一种先进的生产力,代表着未来贸易进展的方向。

据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20XX年ZGXX络拍卖研究报告》和《20XX年ZGXX上购物研究报告》分别显示:

20XX年ZGXX络拍卖市场有9.4亿的规模,20XX年有19.2亿元的规模,估量20XX年ZGXX络拍卖市场将有33.7亿元的规模;20XX年ZGXX上购物人数达到3134万人,20XX年将达到4283万人,估量到20XX年国内XX上购物人数将达到6962万人②。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进展的前景是美好的。

但与电子商务进展相伴随的,是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呈快速增长势头。

如:

消费者张某在一家自称是某国际商贸公司的XX站上订了一台名牌摄像机,汇了5万元货款后却迟迟不见货,经消协调查后发现,这个所谓的公司根本就不存在③。

又如一消费者在易趣XX的一个店铺买了一台标称是52倍速的光驱,拿到货才发现只有24倍速。

经协商,商家同意退货,但要求退货后再退款。

买家将光驱寄出后,商家便再也没有了音讯,使这名消费者落了个钱货两空④。

据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调查显示:

70%的消费者担心XX上购物被骗⑤。

美国的一家调查公司也对200个电子商务站点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其中至少有77家公司

存在不同程度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⑥。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日渐突出,对此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这一新领域不断进展的“瓶颈”。

如何在电子商务下有效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亟需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形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给予消费者的权利,笔者对各种侵权形式进行了以下的分类:

(一)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

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法》给予消费者的最基本的权利,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也是电子商务中面临的最大问题。

具体而言,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形式主要有:

1、对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的侵害。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往往要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从而将个人财产的安全权交给了XX络,以至于黑客侵入系统,修改帐户,划走消费者资金。

甚至一些服务商和银行内部员工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密码进行越权操作,盗用消费者资金。

2、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

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往往被要求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通讯方式、个人消费习惯和偏好,甚至包括信用卡号及密码。

几乎所有的电子商务XX站在程序设计上都设定了如果不输入这些信息,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交易。

但这些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消费者在向经营者提供这些信息时就等于将自己的隐私告知了对方。

经营者在获得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后,就有义务和责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XX不得泄密。

但实际中,经营者往往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商业活动。

更有甚者,一些无法继续经营的XX站就是靠出卖客户信息来维系XX站生存,从而严峻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3、商品内容即电子商务客体对消费者的侵害。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使任何人只要进行注册就可以进行扫瞄和交易,从而使针对特别人群的商品信息也为一般消费者所获得。

特别体现在色情、暴力等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危害。

4、垃圾邮件对消费者的骚扰。

电子邮件已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种成本低廉的促销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经营者向消费者的邮箱发送大量的广告邮件,由于邮箱容量是有限的,这些垃圾邮件塞满了消费者的邮箱,使消费者正常的邮件接收难以进行,就是删除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更可恶的是许多垃圾邮件带有病毒,直接破坏消费者的计算机系统,甚至会导致重要资料的破坏和丢失,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1、虚假信息。

许多经营者有意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欺骗消费者。

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以次充好、虚报价格、虚假服务承诺、漫无边际的夸大产品用途等。

2、商品信息不全。

许多经营者在XX上商店展示商品时,有意或无意的向消费者提供不完整的信息。

比较常见的遗漏信息有产品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3、虚假广告。

XX络广告由于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传输速度快,所受管制约束少等优势,日益受到商家的青睐,成为推介、宣传的必用工具。

XX络广告也成为消费者XX上购物的主要依据。

消费者的购物大多根据广告中所描述的文字和图像等内容进行推断做出决定,许多的经营者就公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4、XX络欺诈和非法传销。

电子商务为交易提供信息沟通的同时,也为一些经营者公布欺诈性的服务信息和欺诈犯罪活动提供了空间和渠道。

如有的XX站暗中利用软件技术“劫持”消费者强行接入价格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系统,使消费者在浑然不知的情况下付出高昂的国际话费。

有的则是利用保健商品、就业机会为诱饵建立金字塔式的销售方式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三)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1、商品质量、数量、价格与订购时要求不符。

在电子商务下,消费者面对的是XX络中商品的图像和经营者提供的有关商品信息,而不是商品实物,这就使消费者在XX络上实施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订购的商品一致。

从而带来了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的侵权现象。

2、售后服务难以保证。

由于电子商务事实上将经营者虚拟化,经营者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常常难以兑现。

而且由于很多售后服务是由生产商提供的,经营者与生产商之间的纠纷往往导致消费者难以享受售后服务。

3、强制要求接受商品。

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后,如果发现实际商品与订购的商品不一致或者不中意要求退换货时,经营者往往会采纳各种方法予以拒绝,甚至对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根本就不作反应。

但由于地域的原因,消费者要实现这种退换货的权利往往会花费很高的成本,致使许多消费者选择了“自认倒霉”。

消费者对这种权力的放弃,反过来又助长了更多的经营者从事欺诈行为。

4、物流配送缓慢。

电子商务最终都要经过物流配送环节,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物流配送系统建设相对滞后,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步伐,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时间难以兑现,常常要经过较长的等待期。

(四)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害

1、强制要求接受有关条款。

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往往要签订电子协议,许多经营者就设定一些强制性的条款,消费者即使不同意也必须接受,否则,交易不能进行。

比如,强制要求消费者同意XX站制定的格式协议;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经营者的不合法声明,如“......与本XX站无关”、“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本XX站”等等,使消费者与XX站之间存在着严峻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除了同意之外,似乎也别无他法。

2、强制链接、扫瞄。

经营者为了开展业务,往往与多个XX站建立友好链接,这本来是为消费者提供的方便之举,但是一些不法经营者却将这种友好链接设定为强制链接,消费者只要上了一个XX站,就必须进入其他相关XX站扫瞄。

更可恶的是,个别XX站还强行修改消费者的扫瞄器设置,将其XX站设为主页,使消费者每次上XX必须先扫瞄其产品。

3、强制接受付款方式。

在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可以任意选择付款方式,但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往往强制要求消费者采纳XX上支付或银行汇款的支付方式,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而通过银行汇款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

如果商家收到款不发货,消费者更是投诉无门,因为你根本就不知道把钱汇给了谁。

(五)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

1、找不到侵权方。

经营者为了交易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时会提供多个XX站和XX络名称,而且这些XX站往往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就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2、侵权证据难以掌握。

由于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发现侵权行为被追查时,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难以确定,甚至根本就无从取证。

3、侵权责任难以认定。

电子商务涉及多个环节,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个环节造成的,各个环节之间的扯皮使侵权责任认定难度增加,影响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4、异地管辖使侵权赔偿难以落实。

电子商务打破了地域时空限制,消费者可以与任何GJ的任一商务XX站进行电子交易,并无视这个GJ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

在实际交易活动中,有时一笔电子商务可能涉及到几个GJ和地区,消费者的求偿权就可能受到立法差异、管辖权限等方面的阻碍,而这种跨国纠纷的解决是要花费很高成本的,这就使消费者的求偿权更难以实现。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侵害的原因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既有传统交易方式下侵害消费者权益因素在电子商务中的再现,也有电子商务条件下独有的原因。

(一)电子商务本身的性质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给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了空间和机会。

具体体现在:

1、虚拟性。

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电子商务是在虚拟市场中进行的,交易双方并不需要面对面地直接接触,消费者面对的是计算机,通过XX络了解经营者和商品。

前文提到的消费者的知情权、求偿权、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都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有直接关系。

2、高科技性。

电子商务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这种高科技性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供了技术条件。

比如,电子商务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高科技性引起的,因为计算机及其相关软件具有惊人的搜集和整理信息的能力,经营者通过利用计算机的这种高科技手段猎取消费者个人隐私,进行商业使用,扰乱消费者的正常生活。

还有,经营者对电子证据的涂改、销毁也是通过高科技手段来实现的。

3、全球性。

由于电子商务在虚拟市场进行的特点,使交易冲破地域限制可以在全球进行,从而使其具有全球性。

全球性就使消费者不仅与国内经营者发生交易,也可以与世界范围内的任一经营者发生交易关系。

如果说,消费者对本国的经营者还可通过其他途径,弥补电子商务带来的不能够全面了解经营者的不足的话,那么他对国外经营者的了解途径就要少得多,这就更容易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4、信用问题。

电子商务本身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对交易双方的信用提出很高的要求,要求使用这种交易方式的社会要具有良好的信用体系。

如果社会的信用体系达不到其要求,又要采纳这种方式,发生侵权现象就不可幸免。

(二)相关配套不完善

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交易方式,它的出现需要对整个交易流程进行再造。

同时,电子商务涉及到多个环节,需要各方面的配合,这就对相关的政策、制度和配套设施等提出要求。

在相关配套设施上,尤其典型的是物流配送体系不完善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

物流配送体系是电子商务的最终环节,也是直接与消费者接触的环节,它的运行效率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效率。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配送主要还是托付原有的物流配送体系来完成。

如通过邮局邮寄,通过货运公司运输,通过专门的快递公司上门送货等。

这样就将电子商务的效率交给了物流企业,但我国物流业的进展水平还比较低,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这就造成物流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自然成为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三)企业自身的原因

电子商务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一种交易方式,只有交易双方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其优越性才能发挥出来。

然而,处于制度转轨中的我国,近年来爆发了严峻的信用危机,尤其是企业的信用状况极差。

一些企业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作为行为准则,使用多种手段欺骗消费者,导致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恶性欺诈事件频繁发生。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作为新兴企业,也未能出污泥而不染,在巨额投资压力下,急欲快速收回成本,再加上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消费者对其认识不够,维权意识不强,政府监管不到位,各方面的配套措施又不完善,从而为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这就导致一些经营者纷纷利用电子商务这种新的交易方式进行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将电子商务作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牟取非法利润的工具。

(四)XX络技术方面的原因

电子商务中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与电子商务赖以运行的XX络、技术有一定的关系。

从XX络的建设来看,既然XX络为电子商务提供了交易平台,那么,XX络本身的安全与稳定就应该得到保障,以保证交易能顺利、安全的进行。

但从目前的现状看,尽管我国XX络的建设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但与电子商务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XX络经常受到恶意攻击,稳定性较差,使消费者能够进行快速、安全交易的要求无法得到保障。

(五)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滞后

由于电子商务的进展在我国刚刚起步,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交易量还比较小,人们对其重视程度还不够,再加上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政府还不愿过早介入监管影响其进展。

这就导致对电子商务监管的滞后。

表现在:

1、没有制定关于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法律法规,使监管部门无法可依,难以开展监管工作。

经营者也因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害消费者权益。

2、没有在实际经营者与XX络中的经营者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使消费者难以了解经营者的真实情况。

3、在技术手段上对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行为缺乏有效监管,难以保证交易的公正、公平。

4、对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缺乏有力的惩处手段,难以起到警示作用。

而且对电子商务引发的异地管辖问题,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支持。

如果说,电子商务的性质、XX络技术等原因为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技术空间的话,那么,对电子商务监管的滞后则为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制度空间。

三、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对策

(一)制定完善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

由于电子商务的性质决定了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特别性,传统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规范和调整这种新的交易行为,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及安全保障体系已是当务之急,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笔者认为,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应迫切解决并注意的几个问题:

1、电子商务主体的确认。

要制定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对XX上商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强制性登记许可制度,以确认电子商务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如易趣XX20XX年与公安、金融有关部门携手制定了实名认证系统,保证了每个进入社区交易会员的身份真实。

在GJ对电子商务的宏观调控上,要统一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的调控机制,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负责对商家进行调查、验证和鉴别,以维护XX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和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秩序。

20XX年2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第一部系统的电子商务法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在这方面做了一个很好的开头,不但对消费者的隐私权、选择权、退货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设专章规定了“认证机构”,明确了其权力和义务⑦。

该条例为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电子支付的制度标准。

要制定电子支付、结算的治理制度和具体标准。

应着重解决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确认和规范问题,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问题,以及对电子支付数据的窃取、伪造、涂销等问题的处理办法。

3、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

可先行修改现有的《消法》,在《消法》中增设“电子商务的权益保护”专章,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XX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令人可喜的是,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透露,今年我国的一些如《电子签章条例》等电子商务法规有望出台,而且会同步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XX上交易将有法可依⑧。

4、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法律条文的制定应尽可能的具体化,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如对电子货币、电子交易服务商应采取何种程序和措施,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及时和准确无误,以及违反该种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又如XX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应对哪些是XX络隐私作出界定,侵害了消费者的XX络隐私权应负的法律责任等。

(二)建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XX络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XX络为基础的商务活动,其交易手段是以XX络为基础的,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隐蔽性,所以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必须建立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监管XX络,用高科技设施装备执法力量,以便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制止电子商务中的违法活动。

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需要全国工商系统打破地域管辖权限,与公安、技监、税务、海关等部门互相配合,统一协调,共同执法。

(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是全国工商系统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逐步由监管传统市场向监管电子商务市场转移,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对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广告、假冒伪劣、恶意欺诈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建立一支高素养的执法队伍

确保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必须建立一支高素养的执法队伍。

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不仅要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应熟练掌握计算机的操作及一定的XX络、电子商务实践知识。

此外,还要加强软硬件的建设,力争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进行XX上监督、XX上投诉、XX上裁决和XX上处罚。

对各地电子商务监管中探究出的经验和做法,应及时推广和总结,加强工商系统内部的相互学习和交流,共同提高监管水平,为维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整个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进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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