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和产业基地创建办法浙江在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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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和产业基地创建办法浙江在线
附件1
浙江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创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提高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水平,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1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分别包括:
(一)电子商务企业。
1.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即应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进行电子商务的企业;
2.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即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应用提供相关配套支撑服务的企业,包括提供IT服务、物流服务、营销服务、金融服务、衍生服务等的相关企业。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1.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
2.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含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3.其他行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行业管理等非盈利性平台及新闻咨询平台除外)。
(三)电子商务产业基地。
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企业,并提供办公及其他电商服务的产业园区、创业园或楼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和位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
第四条浙江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创建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开展。
创建工作由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电商示范创建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请创建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或为电子商务提供相关配套支撑服务达两周年时间(申报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下同),运作规范稳定,经营情况良好;
(二)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在行业具有良好影响;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销售型电子商务企业销售额应在1亿元以上(舟山、衢州、丽水等地放宽到6000万元),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上(舟山、衢州、丽水等地放宽到3000万元),近3年来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在20%以上;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并位居各市范围内同类企业的前列;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服务流程;建立了产品质量控制和追溯体系;自建平台企业还应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了消费者交易纠纷化解机制;
(五)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企业员工中,获得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或占员工总数的10%以上。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六)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执法检查。
第六条申请创建省示范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台运行规范稳定,正式运行2年以上,近两年经营状况良好,并实现盈利;
(二)平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安全保障、纠纷处理、信用评价、违法违规产品审查、知识产权审查等机制,近两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信息网络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现消费者或用户大量投诉等事件;
(三)平台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平台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入驻平台交易的商户1万个以上(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交易商户数不作要求,但实际年商品交割量在1亿元以上);平台服务费等经营性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四)平台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平台上商户提供在线信息发布、交易、洽谈、支付等服务;
(五)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企业员工中,获得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人才证书的人数达到10%以上;
(六)应取得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七)能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执法检查。
第七条申请创建省示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业基地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二)产业基地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每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1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创业园、孵化园可以酌情降低,下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企业入住率在80%以上,且所入驻的企业中,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占所有入驻企业的70%以上;
(五)基础设施较为健全,具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光纤宽带接入,并配备物流仓储设施;
(六)电商配套服务较为完善,能为入驻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业务所需的全方位服务;
(七)能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创建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创建申请表(附表1);
(二)浙江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创建方案;
(三)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材料;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
(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两年实缴税款情况证明;
(七)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申请创建省示范电子商务平台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示范电子商务平台创建申请表(附表2);
(二)浙江省示范电子商务平台创建方案;
(三)平台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电信增值服务许可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材料;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
(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两年实缴税款情况证明;
(七)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申请创建省示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基地创建申请表(附表3);
(二)浙江省示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创建方案;
(二)基地经营管理主体基本信息材料,包括基地经营管理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出具的基地经营管理企业近两年纳税证明等;
(三)由政府主导设立的基地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批文;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材料;
(五)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参与创建资格。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的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商务主管统一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也可由省电子商务促进会向企业所在地市级商务部门推荐。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行文报省商务厅。
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省商务厅对各市上报的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咨询或实地查看,列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名单。
第十四条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直接涉及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相关产业政策的成员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按一定比例按一定名额确定候选名单。
评审标准由省商务厅负责制定。
第十五条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省级成员单位对候选名单的意见后确定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入选名单,并在省商务厅网站和省级相关新闻网站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浙商务联发〔2012〕175号文件公布的省首批电子商务服务示范企业按本办法有关条件审查合格后,纳入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名单;浙商务联发〔2012〕176号文件公布的首批省级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示范园区,按本办法有关条件审查合格后,分别纳入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名单。
有关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园区等称呼统一改成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十七条对浙江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17号)等文件中有关省重点(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园区(基地)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浙江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重点联系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其发展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浙江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表。
第二十条浙江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每两年组织一次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继续列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取消。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发生合并、分立、转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撤销资格,收回相应证书匾牌,并追缴因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而获得的收益:
(一)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处税务行政处罚以及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违法违规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的,屡催未果的;
(四)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未落实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措施,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资格的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创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和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执行。
附表1
浙江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创建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姓名:
电话:
手机:
传真:
企业地址
网址
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业务类型打“√”
1.□商品网络零售;2.□商品在线分销;3.□大宗商品交易;
4.□在线提供的各种服务(非实体商品);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业务类型打“√”
1.□IT服务类;2.□物流服务类;3.□营销服务类;4.□金融服务类;
5.□衍生服务类;6.□其他:
主营业务
经
济
指
标
(万元)
指标名称
201年
201年
同比增长%
年营业(销售)额
交易笔数
资产总额
实缴税收
企业利润
业
务
情
况
企业员工总数(人)
持有专业证书人数(人)
是否自建电商平台
平台销售比重
主要利用哪些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
业
务
情
况
业务量主要区域分布
省内比重
省外比重
会员数量(自建平台的企业填写)
省外会员
客户数量(电商服务企业填写)
省外客户
企
业
概
况
(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商业模式及针对申报条件相关内容的表述,可以另附页)
(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商务厅审核意见
(
(
((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三份,随申报材料上报一份,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留存一份,申请单位保留一份。
2.概况栏目字数较多纸张不够的,可以另附白纸。
附表2
浙江省示范电子商务平台创建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平台名称
平台网址
联系方式
姓名:
电话:
手机:
传真:
企业地址
企业网址
主营业务
平台类型
打“√”
1.□网络零售平台;2.□企业间电商交易平台;
3.□大宗商品交易平台4.□其他行业第三方电商平台
经
济
指
标
(万元)
指标名称
201年
201年
同比增长%
年营业(销售)额
平台年度交易额
年度实际交割额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填写)
资产总额
实缴税收
企业利润
平
台
情
况
企业员工总数(人)
持有专业证书人数(人)
平台注册会员数(个)
平台收费会员数
平台入驻商家数(个)
交易活跃的商家数
销售业务区域分布
省内比重
省外比重
企
业
概
况
(主要内容包括平台商业模式及针对申报条件相关内容的表述,可以另附页)
(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商务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三份,随申报材料上报一份,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留存一份,申请单位保留一份。
2.概况栏目字数较多纸张不够的,可以另附白纸。
附表3
浙江省示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创建申请表
基地名称
设立文号
(政府设立填写)
基地地址
基地网址
管理机构
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姓名:
电话:
手机:
传真:
基地
基础
指标
建筑面积(平方米)
营业面积
占地面积(亩)
仓储面积
基
地
经
济
指
标
指标名称
201年
201年
同比增长%
基地营业收入(万元)
实缴纳税收(万元)
经营利润额(万元)
基
地
企
业
经
营
情
况
基地入驻企业数量
电商交易企业交易额
电商服务企业的营业额
其他配套企业的营业额
基地服务内容打“√”
1.□IT服务;2.□物流服务;3.□营销服务;4.□金融服务;
5.□衍生服务;6.□其他:
基
地
概
况
(主要内容包括基地经营模式及针对申报条件相关内容的表述,可以另附页)
年月日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
(盖章)
年月日
省商务厅审核意见
盖
(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三份,随申报材料上报一份,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留存一份,申请单位保留一份。
2.概况栏目字数较多纸张不够的,可以另附白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