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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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docx

采矿权延续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权力和责任清单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采矿权延续审批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采矿权延续审批

实施主体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

实施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矿权延续审批的条件为:

 1.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延续审批;

 2.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要求;

 3.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

 5.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

 6.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隔距离,平面投影无重叠;

 7.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申请材料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采矿权延续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电子化

格式

需纸质

材料

1

采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PDF格式

2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PDF格式

3

矿山所在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PDF格式

4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

PDF格式

5

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含文本、附图、附表)、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PDF格式

6

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文本、附图、附表)及其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PDF格式

7

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PDF格式

8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PDF格式

9

矿区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或视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PDF格式

10

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开采矿泉水、地热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开采煤矿需提交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等有关文件(复印件3份)

PDF格式

11

电子报盘(1份)

说明:

申请人提交一式3套申请材料,办结后我厅留1套原件存档,送县、市国土资源局各1套。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申请材料自行确定。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6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

采矿权使用费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9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14〕52号)第六条: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按1000元缴纳,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

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收费项目:

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14〕52号)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

协议出让新立、扩大范围、延续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补缴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备案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评估价款(价值)收取。

价款数额低且具备采用类比市场同类探矿权采矿权价格方法计算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按类比法确定的价值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确认的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三、收费项目:

采矿权登记费

  依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采矿权登记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

依法制作采矿许可证、采矿登记通知等材料并送达。

5.事前事后监管责任:

(1)采矿权延续登记前置相关材料组织审查等工作(责任单位: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地勘储量处、地质环境处、耕地保护处);

(2)涉及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有关工作(责任单位: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勘储量处);

(3)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责任单位: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执法监察局,矿区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窗口

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

投诉电话:

0771—

备注

该事项属自治区、市、县三级审批

廉政风险点

 

廉政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5

接受请托,对不属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采矿权登记管理规定的报件,违规同意受理。

1.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

2.严格执行采矿权登记管理的规定。

3.涉及矿业权价款处置的,严格落实矿业权价款评估和厅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制度。

4.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

5.严格执行由政务大厅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网上报批、联网审查制度。

审批办矿政类审批受理岗

接受请托,对不符合采矿权登记管理规定的报件,违规初审同意,并提交审批办领导审核。

审批办采矿权登记岗

接受请托,对不符合采矿权审批条件的报件,违规审核同意,并报分管厅领导签发。

审批办主任、副主任

接受请托,对不符合采矿权审批条件的报件,违规签发。

分管厅领导

不按规定时限制作送达采矿许可证。

接受请托,对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申请人,发放采矿许可证。

审批办矿政类审批受理岗

 

附件:

1.采矿权延续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示范文本

3.电子报盘格式及制作要求

附件1

采矿权延续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6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

(限21个工作日)

厅负责人审批

(限5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及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证书)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证书或批文)

附件2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延续

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采矿权人:

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地址:

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

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

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

如:

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

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

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原采矿权有效期:

填写自x年x月至x年x月。

  延续理由: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延续的理由。

  保有储量:

填写申请延续时矿山保有的各级地质数量数据。

采矿权人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名称

电话号码

13701234XXX

地址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XXX

矿山名称

(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山名称)

原采矿许可证证号

(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证号)

原采矿权有效期

(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

延续理由

(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矿区尚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需要延续采矿许可证)

保有储量

(依据经评审通过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填写)

法定代表人:

XX填表人:

XX

 

附件3

电子报盘格式及制作要求

 

采矿权延续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内容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备

格式要求

备注

1.

材料清单

word

材料目录

2.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TXT

报盘文件

3.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PDF

4.

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PDF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PDF

6.

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PDF

7.

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PDF、DWG

两种格式一起提供

8.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储量备案证明

储量核实报告为Word文档其它为PDF

扫描报告封面、目录、加盖公章的页面

9.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审查意见书

Word文档

扫描封面、目录、加盖公章的页面

10.

采矿权价款备案证明、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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