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的识别、监控、预防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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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的识别、监控、预防措施.doc

遵义市通途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项目

遵义市巷口经鸭溪至三合公路巷口至新站段(第二合同段)

重大危险源识别及防控措施

编制:

审核:

复核:

编制单位:

遵义市巷三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时间: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奇木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防控,真正对危险源做到“可防、可控、可治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本手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巷三公路第二合同段施工重大人身及设备、财产损失的各种危险因素。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识别

第三条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以下七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作业)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作业):

1、路基工程(高边坡、落石);

2、涵洞工程(基坑开挖);

3、桥梁工程(基坑开挖、人工挖孔桩施工、钻孔桩施工、梁片预制、张拉、运输、吊装);

4、脚手架及模板安装工程;

5、龙门架作业;

6、施工用电管理;

7、爆破工程;

第四条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特点、地质地貌、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和进展,从人、机、料、法、环等因素综合分析,在开工前辨别及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上述八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存在的主要重大危险源可以参考附件1。

第三章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评价

第五条根据本项目识别的主要危险源,归纳为10类可能造成人身及设备、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详见附件1):

(1)高处坠落;

(2)物体打击;(3)机械伤害;(4)车辆伤害;(5)起重伤害;(6)触电;(7)坍塌(倒坍);(8)火灾;(9)淹溺;(10)爆破爆炸。

第六条安全事故评价。

1、高处坠落—凡在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作业,攀登、悬空作业及雨天、雪天进行的高空作业,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作业点和工作面;

2、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及水平崩溅物体造成人身安全伤害;

3、机械伤害—机械运转工作时,因机械意外故障或违规操作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机械损害;

4、车辆伤害—本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及车辆在行驶中上下车时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5、起重伤害—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断裂抽人、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引起的伤害事故。

6、触电—工程外侧边缘距外侧电高压线路未达到安全距离,用电设备未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保护设备性能失效,移动或照明使用高压,违规使用或操作电器设备,对人身造成伤害或损害的;

7、坍塌(倒坍)—机械设备、材料放置不当,没有可靠固定,脚手架搭设不牢造成的坍塌,对人身、机械造成伤害或损害的;

8、火灾—电气设备线路安装不符合规范,绝缘性能达不到要求,未按规定明火作业,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不符合要求,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9、淹溺—大量水液被吸入肺内,引起人体缺氧窒息的危急病症。

施工现场的溺水是指施工人员不慎落入拌合站蓄水池、基坑积水区,或者擅自在施工场所附近的水库、池塘和河流等处进行游泳造成身亡事故;

10、爆破爆炸—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乙炔、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性蒸汽和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等;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防控与管理

第七条对重大危险源要采取“两个控制”,即前期控制、施工过程中控制。

第八条前期控制:

包括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经考核持证、特种作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及操作持证、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名录及防控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等。

(1)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建设项目施工。

(2)施工单位的爆破工、汽车驾驶员、起重吊装工、装载机工、挖掘机工、压路机工、整平机工、焊接工、电工、架子工以及钢筋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施工单位应针对第三条所列八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编制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经驻地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通过后,上报代建指挥部备案。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由监理单位审查后,由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实施。

(4)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详细的名录,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防控措施与管理制度。

(5)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场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九条施工过程控制:

包括重大危险源公示、安全检查和评估、安全隐患整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公示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类别、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

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2)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结果查验。

(3)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名录,坚持每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4)统一编制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救援器材、设备、物料,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第五章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第十条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措施

(1)为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在工程施工前对所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知识,安全注意事项等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后,按不同的层次(公司、项目部、班组)进行三级教育工作;

(3)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参与高处作业工作;

(4)为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搭设合理、牢固能起到防护作用的内外脚手架,并支挂安全网,以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发生坠落事故;

(5)为保证防护措施能真正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及相关作业班组长,对防护设施进行必要的监督制作过程和验收外,还应按规定要求每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工作,以确保防护设施的完好性,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

(6)凡作业层以下无安全防护设施时,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和安全绳(使用前必须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其安全带和安全绳的的使用必须遵照高挂抵用的原则。

凡未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作业,以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预防物体打击事故措施

(1)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凡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帽。

(3)对于吊装作业除设指挥人员外,对有危险区域增设警戒人员和安全标志,以确保人身安全。

(4)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做好持证上岗、同时有一定的操作经验和技能,熟悉操作规程。

司索人员应有严格注意被吊物的整体状态,运行区域路线及其危险性。

如有可能对作业人员形成的威胁,必须立即通报指挥人员暂停作业。

(5)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状态和要点,避免事故发生。

(6)作业前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手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空载运行,在确定无故障情况时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预防机械伤害事故措施

(1)对所有各种机械设备进场后,必须由设备负责人会同安全员和使用机械人员共同对该设备进行进场验收工作,经验收发现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的或有其他故障的应退回设备保障部门进行维修和安装;

(2)设备安全调试合格后,应进行检查,并按标准要求对设备进行验收,经项目部组织验收合格方能正确使用;

(3)使用前要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必要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工作,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底的内容及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4)使用中要经常对该设备保养检查,使用后电工切断电源和锁好电闸箱;

(5)各种机械设备必须专人专机,凡属特种设备,其操作负责人要规定每周对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解决处理,确保机械设备完好,防止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预防车辆伤害事故措施

(1)自卸车辆驾驶员必须持驾驶B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挖掘机、装载车、整平机等特征车辆驾驶员必须持特种工种上岗证,驾驶员经培训方可上岗。

(2)路基填筑汽车卸土作业时,必须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场,各种作业各种听从指挥,发电机未停止,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3)加强施工便道硬化,采取防尘措施,定期洒水降尘。

交叉路口设置交通标志,正常作业条件下,同类车限定时速,禁止超车,保持适当车距。

主要施工便道、取弃土场、路基上禁止无故停车。

(4)自卸汽车进入工作面装车,应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范围0.5m以外。

装车时,不得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得将头和手臂伸出车窗外。

(5)夜间施工时,应加强照明,保持能见度。

(6)严禁指挥人员酒后指挥,操作人员酒后作业;严禁身体不适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预防起重伤害事故措施

(1)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经过安全技术交底。

在起重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对施工现场作业场地、环境、道路、架空线路、构造物、调运对象的重量和特征等进行全面了解。

(2)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调运过程中起重机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3)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或重物下方禁止有人停留,通过;应设置必要的禁行标志和警示牌。

(4)起重作业中,指挥人员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保持畅通联络信息,听从指挥。

(5)严禁指挥人员酒后指挥,操作人员酒后作业;严禁身体不适上岗作业。

(6)起重机应有合格证,每年经过检验合格,操作人员每天对起重机的钢丝绳、起重臂、吊钩、平衡重、信号装置、限位器等关键部位认真检查,确保机器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8)严禁使用起重机禁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方可起吊。

(9)起吊重物应绑扎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必须使用吊笼固定方可起吊。

(10)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严禁将重物长时间悬吊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将重物降到安全位置,并关闭发电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维修。

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及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第十五条预防触电事故措施

根据国家规范JGJ46—2005规定,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用电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措施。

(1)安装作业前,必须按照规范、标准、规定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及操作规程的交底工作。

(2)在建工程外侧与外电高压线路未达到安全距离应增设屏障遮拦、围栏或保护网等防护。

(3)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电线路必须实行TN-S接零保护系统,同时必须做到三级控制两级保护,电箱为标准电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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