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教练的工作职责描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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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教练的工作职责描述
游泳教练的工作职责描述
职责:
1、教练员负责严格按照火力的教学要求对学生(以青少年为主)进行授课,保证教学进度和效果;
2、授课过程中负责学员安全;
3、负责与学生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
4、教练员有义务配合场馆负责人做好场馆的运营工作;
5、教练员需参加公司的各项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与教学水平;
6、教练员有义务维护场馆的干净、整洁、各项设备的正常使用;
7、教练员有义务接待来访家长的咨询和接待;
8、教练员有义务对公司的发展献言献策,与公司共同发展。
任职要求:
1、身体健康、诚实守信;
2、持有教练资格证(特别优秀者可在试用期间考证)
3、游泳专业或相关体育专业的优先考虑
4、参加过大型赛事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优先考虑
5、熟悉游泳池服务知识、掌握游泳和救生急救技术,了解游泳卫生消毒知识;
6、有英语基础者优先考虑;
游泳教练的工作职责描述2
职责:
1.负责学员游泳的安全肯会员指导,密切巡视游泳者动态;
2.负责会员的维护和私教的销售;
3..完成既定教学目标,负责新教练的培训工作
4..负责泳池设备的保养,活动区域的清洁工作;
5.负责会员的回访及排课工作;
6.定期对助教及游泳指导师进行业务考核。
任职要求:
1.男女不限,有游泳教练员资格证及救生员证书;
2.为人热情、开朗,有亲和力,善于沟通、交流;
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工作勤奋、认真;
4.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及较高的职业素养;
5..一年以上教学实践经验者优先;
游泳教练的工作职责描述3
职责:
1.培训加盟商游泳前准备(如游泳中互动,全程跟踪宝宝活动)
2.与宝宝家长沟通育儿观念
4.负责___岁婴幼儿亲子游泳教学工作并保证授课质量,定期参与培训并完成考核;
5.教学方案编制并进行课后记录与总结;
6.维持场馆设施的干净和整洁,并负责设备的维护与基本操作;
7.品牌形象的维护及传递,协助上级领导完成公司其他相关工作安排。
任职要求:
1、男女不限,形象正面,有亲和力,体教或游泳相关专业优先;
2、有相关游泳教学经验、有亲子游泳资格证书优先;
3、能接受每日___小时左右的水中教学。
4、具备救生证和教练证
游泳教练的工作职责描述4
职责:
1.为宝宝提供游泳锻炼,全程跟踪宝宝活动
2.为宝宝提供游泳前准备,游泳中互动,宝宝洗澡,抚触按摩
3.与宝宝家长沟通育儿观念
4.负责___岁婴幼儿亲子游泳教学工作并保证授课质量,定期参与培训并完成考核;
5.教学方案编制并进行课后记录与总结;
6.维持场馆设施的干净和整洁,并负责设备的维护与基本操作;
7.品牌形象的维护及传递,协助上级领导完成公司其他相关工作安排。
任职要求:
1、男女不限,形象正面,有亲和力,体教或游泳相关专业优先;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有相关游泳教学经验、有亲子游泳资格证书优先;
4、具备救生证和教练证
游泳教练的工作职责描述5
职责:
1、负责学员游泳的绝对安全,密切巡视游泳者动态;
2、熟练运用各种水中及陆地救生技术以应对突发事件;
3、完成既定教学目标;
4、负责新教练的培训工作及日程教研工作;
5、负责泳池设备的保养,活动区域的清洁工作;
6、负责会员的回访及排课工作;
7、定期对助教及游泳指导师进行业务考核。
任职资格
1、具有救生及教练相关证书;
2、为人热情、开朗,有亲和力,善于沟通、交流;
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工作勤奋、认真;
4、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及较高的职业素养;
5、三年以上教学实践经验的教练员,有管理工作经验者优先。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____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___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____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____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会同____有关部门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向社会公布。
国家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会同____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五条符合国际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可以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
申请指定国际重要湿地的,由____有关部门或者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
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条件的,在征得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____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际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对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国际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维持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特征。
第十七条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
第十八条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
因工程建设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甚至消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对逾期不予恢复或者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国家林业局会商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____有关部门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第二十二条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试点验收、批复命名、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总体规划等相关材料。
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开展试点。
试点期限不超过___年。
对试点期限内具备验收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复并命名为国家湿地公园。
在试点期限内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撤销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地方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国家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者规章,加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者扩大湿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并在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七)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
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___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国际湿地公约,是指《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