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是多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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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是多少.docx

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是多少

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个人账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记账规模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为缴费基数的11%,由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两部分组成;2006年1月起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原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除外)。

补缴养老保险时是否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1)补缴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

 

(2)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

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1)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2)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

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

缴费比例为20%。

哪些人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趸缴?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补缴了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累计缴费不够十五年的如何缴费?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还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如何补缴?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何时办理补缴?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

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参保单位如何申请办理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参保职工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在当月11日至月底前,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终止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4)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5)用于支付一次性费用的存折复印件。

(6)其它有关资料。

如何申请办理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参保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参军、上学、调动、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劳教、判刑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在当月11日至月底,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在职中断减少,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2)其它有关资料。

如何申请办理新增职工参保登记?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参保单位填写并携带《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于当月11日至月底前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在职新增和在职恢复人员的社保登记,并核定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2012年1月起,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已开始按照自然年度核定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缴费人员需要在年底前完成当年度的缴费,不能再跨年度缴费。

新年度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缴费基数如何调整?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新年度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如下调整:

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原核定的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当月新增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当月减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如何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参保单位在办理完成本月职工增减手续等业务后,则可申请本月结算,企业经办人员核对《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月结算表》中各项数据,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社保局业务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审核并加盖专用章,然后企业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事宜。

《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

(2)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3)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4)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

(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3)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4)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个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登记义务。

(2)参保义务。

(3)缴费义务。

什么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职责划分?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什么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其费用由企业和劳动者本人分别按职工收入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

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和福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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