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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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4〕4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0.1为了加强浙江省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本办法中的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是指露天开采矿山边坡的安全稳定性治理、地形修整,边坡的植被恢复工程等。
1.0.4为确保工程质量,从事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岩土治理、园林绿化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
1.0.5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应先设计后施工,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应由不同法人单位承担。
1.0.6本办法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要求,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1.0.7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名词解释
2.0.1建设单位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可以是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
2.0.2施工单位
由合同确定的承担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的单位。
2.0.3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质量
反映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和观感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所具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4工程质量验收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含种子、种苗等)、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6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并具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供检验用的检验体。
2.0.7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及其它指标进行测量、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指标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8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9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10主控项目
建设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生态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1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2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3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征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4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5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某个定量特征进行的检查方法。
2.0.16观感质量
通过观感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出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7返修
对工程不合乎标准规定的部位(部分)采取整修的措施。
2.0.18返工
对不合格的过程部位(部分)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9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为改善和恢复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0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
露采矿山及其周围区域受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部分(岩石、矿石、土壤、地下水及地质作用和现象),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联系(物质交流和能量流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2.0.21边坡治理
为保证边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对边坡采用的物理防护(支挡、加固防护)、化学防护及生物防护(复绿)等工程措施。
2.0.22边坡复绿
让受损坡面再造和重建植被的行为与过程。
2.0.23喷播
将植物种子或营养繁殖体随同或不随同植物生长基质材料(如泥炭、植物纤维、营养土、肥料、粘合剂、保水剂等)借助专用机械喷射(喷洒)到施工场地的一种播种作业方法。
2.0.24草本群落型
以草本植物为主形成的目标群落。
2.0.25木本群落型
以灌木、乔木等木本植物为主形成的目标群落。
2.0.26植生(土)袋
由天然或人工纤维编织而成、内衬装有植物种子和基质材料的夹层、外部有些象草包、内部可装入泥土的袋子。
2.0.27植生带
由天然或人工纤维编织而成、衬有含植物种子和基质材料夹层的带状物。
2.0.28植生
植物种植和生长。
2.0.29基质
供植物根系固着、提供植物营养的人工土壤。
通常包括泥炭、草纤维、木纤维、谷壳、秸秆、木屑、蛭石及其他矿物、各种肥料、保水剂、粘结剂及部分自然土等组成的混合物,通常借助于机器喷播、吹附到坡面上。
2.0.30喷附
采用喷射工艺将植物生长基质材料随同或不随同植物种子附着在坡面和支撑物(如铁丝网等)上的作业方式。
2.0.31EC
电导率。
2.0.32CEC
阳离子交换量。
3基本规定
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并按本办法附录二A表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从事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各类原材料质量实验测试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资质;
2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种子和苗木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见证取样测定;
3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0.3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办法;
2治理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种子发芽率以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承担见证取样及有关边坡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9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质量验收等级分合格和不合格。
4验收程序及相关规定
4.0.1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4.0.2验收形式可根据单位工程性质分步分阶段进行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
4.0.3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0.4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4.0.5工程质量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1交工验收在完成苗期养护后进行,主要对各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完成分部工程后应及时整理好工程资料并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当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交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三个月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2竣工验收在交工验收通过后、对边坡植被停止人工养护(不再浇水、施肥和病虫害防治)满一年后进行。
开始放弃人工养护的时间要预先告知建设单位以便监督和开始计时。
竣工验收的重点是对治理后的工程安全、绿化效果(植被生长和护坡能力、景观生态协调程度、群落演替和进化潜力)等方面的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
4.0.6参加验收的专家组应由地质、采矿、岩土工程、林学、植物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4.0.7工程竣工验收前均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确定的金额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后返还。
4.0.8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30天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0.9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调。
5工程质量验收的单位划分
5.0.1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案可采用本办法附录一表1.0.1。
5.0.2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构筑物体及景观体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5.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5.0.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复绿方法进行划分。
5.0.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坡面、施工段、沉降缝、复绿方法等进行划分。
6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6.1检验批质量合格标准
6.1.1主控项目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6.1.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每项均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严重的缺陷。
6.1.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6.2分项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6.2.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6.2.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6.3.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6.3.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6.3.3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6.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6.4.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6.4.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6.4.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4.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6.4.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5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标准
6.5.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办法附录二B进行。
6.5.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办法附录二C进行。
6.5.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办法附录二D进行。
6.5.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办法附录二E进行。
6.6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6.6.1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6.6.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6.6.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6.6.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6.6.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附录一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技术要求
1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1.0.1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1.0.1划分。
表1.0.1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1
刷方减载
土石方开挖、
2
排水
土沟、盲沟、浆砌排水沟
3
回填压脚
碎石土回填、加筋挡土墙、注浆加固
4
喷锚支护
锚杆、喷砼
5
预应力锚索
成孔、锚固
6
格构锚固
锚杆、锚索、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
7
重力式挡墙
地基、基础,干、浆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
8
扶壁式挡墙
锚杆、锚索、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
9
边坡复绿
坡面修整、铺网、喷附(喷播)、苗期养护
2刷方减载工程
2.1一般规定
2.1.1刷方减载一般包括表层滑体或变形体的清除、削坡降低坡度以及设置马道等工程。
为达到治理边坡的目的,应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2.1.2不稳定边坡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极为复杂,为施工安全及合理地制定最佳施工方案,应采用信息施工法施工。
2.2主控项目
2.2.1刷方卸载边坡的坡角,马道宽度、高度、马道两侧上下边坡坡度及排水系统的平面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
实测。
抽验数量:
每条马道检验三处。
每间隔20m测一次坡角。
2.2.2沿马道设置的横向排水沟应与纵向排水沟相通,并与治理地(区)的排水系统衔接。
检验方法:
现场观察是否连通。
2.2.3允许偏差项目包括马道宽度、高度和其两侧上下边坡的坡角,其允许偏差值可参照表2.2.3规定执行。
表2.2.3 刷方减载工程允许偏差项目表
项次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高度
土质边坡高度(≤10m)
-300mm
经纬仪或尺量,每条马道检验三处
岩石边坡高度(≤15m)
-300mm
宽度
+300m
2
边坡角度
±0.5°
经纬仪
注:
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2.3一般项目
2.3.1为减少机械开挖对土质边坡的扰动,必须预留0.5~1.0m的保护层,由人工开挖到设计位置。
检验方法:
检查测量记录。
抽验数量:
每20m间、排距测一点。
2.3.2岩石边坡开挖宜采用光面爆破。
抽验方法:
实测。
抽验数量:
2m直尺,每20m测一点。
2.3.3允许偏差项目参照表2.3.3规定执行。
表2.3.3 预留保护层厚度、超欠挖允许偏差项目表
项次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预留保护层厚度
600mm
经纬仪,每20m间、排距测一点
2
超欠挖
±500mm
2m直尺,每20m测一点
注:
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3排水工程
3.1一般规定
3.1.1排水工程应严格按设计及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依照实际地形,选择合适的位置,将地面水和地下水排出边坡以外。
3.1.2沟槽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规定。
3.2土沟
3.2.1主控项目
1土沟边坡必须平整、稳定、严禁贴坡;
2沟底应平顺整齐,不得有松散土和其他杂物,排水畅通;
3允许偏差项目按表3.2.1规定。
表3.2.1土沟允许偏差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沟底纵坡(%)
符合设计
水准仪:
每200m测4点
2
断面尺寸(mm)
不小于设计
尺量:
每100m测4点
3
边坡坡度
不陡于设计
每100m检查4处
4
边棱直顺度(mm)
±50
尺量:
20m拉线每100m检查4处
注:
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3.2.2一般项目
1沟底无阻水现象;
2不符合要求时,及时清理。
3.3盲沟
3.3.1主控项目
1盲沟的设置及材料规格、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2反滤层应用筛选过的中砂、粗砂、砾石等渗水性材料分层填筑;
3排水层应采用石质坚硬的较大粒料填筑,以保证排水孔隙度;
4允许偏差项目按表3.3.1规定。
表3.3.1盲沟允许偏差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沟底纵坡(%)
±1
水准仪:
每10~20m测1点
2
断面尺寸(mm)
不小于设计
尺量:
每20m检查1处
3
轴线偏位(mm)
50
用经纬仪或全站仪:
每20m检查2点
注:
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3.3.2一般项目
1反滤层应层次分明;
2进出水口应排水通畅,不符合要求时,及时清理。
3.4浆砌排水沟
3.4.1主控项目
1砌体砂浆配合比准确,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沟缝密实;
2浆砌片(块)石、混凝土预制块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沉降缝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基础沉降缝和墙身沉降缝必须对齐;
4砌体抹面应平整、压实、抹光、直顺,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
5允许偏差项目见表3.4.1。
表3.4.1浆砌排水沟允许偏差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砂浆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参见有关砌体工程要求
2
轴线偏位(mm)
50
经纬仪:
每100m测5点
3
沟底高程(mm)
±50
水准仪:
每100m测5点
4
墙面直顺度(mm)或坡度
±30或不陡于设计
20m拉线、坡度尺:
每100m查2点
5
断面尺寸(mm)
±30
尺量:
每100m查2点
6
铺砌厚度(mm)
不小于设计
尺量:
每100m查2点
7
基础垫层宽、厚(mm)
不小于设计
尺量:
每100m查2点
注:
规定值或允许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3.4.2一般项目
1砌体内侧及沟底应平顺;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2沟底不得有杂物。
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4回填压脚工程
4.1碎石土回填
4.1.1一般规定
位于水位变动带的回填压脚工程施工,回填体地下水渗流处理反滤层和边坡护坡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施工。
4.1.2主控项目
1回填压脚填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采用碎石土,碎石土碎石粒径小于8cm,碎石土中碎石含量30%~80%,碎石最优含水量需做现场碾压试验,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误差小于3%;
2碎石土应分层碾压,每30~40cm一层,无法碾压时必须夯实,距表层0~80cm的填料压实度≥93,距表层80cm以下填料压实度>90。
抽验方法:
密度法。
抽验数量:
每100m2压实层测2处。
4.1.3一般项目
允许偏差项目包括回填体平面位置、回填体边坡平整度和坡角,其允许偏差值可参照表4.1.3规定执行。
表4.1.3碎石土回填允许偏差项目表
项次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回填体平面位置
±100mm
经纬仪,20延米测1点
2
回填体边坡平整度
50mm
3m直尺,每10m测1点
3
坡角
±0.5°
经纬仪,20延米测1点
注:
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4.2加筋土挡墙
4.2.1一般规定
1墙面板光洁无破损,平顺美观,板缝均匀,墙面顺直,线形顺适,沉降缝贯通、顺直;
2施工应参照《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90-98)执行。
4.2.2主控项目
1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
2预制面板的强度和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要求;
3加筋土挡墙所采用的材料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筋材抗拉强度、抗蠕变和抗老化参数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
4拉筋的强度和质量规格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拉筋的长度和根数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5拉筋应理顺放平拉直,拉筋与面板、拉筋与拉筋应连接牢固,使用钢拉筋时应进行防锈处理;
6泄水孔的数量、位置和反滤层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7填料和压实度必须按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
检验方法:
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配合比试验报告、砂浆和混凝土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4.2.3一般项目
1面板安装允许偏差项目,其允许偏差值可参照表4.2.3-1规定执行;
表4.2.3-1面板安装实测项目及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误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每层面板顶高程(mm)
±10
每20m抽查4组板
2
轴线偏位(mm)
10
每20m挂线量3处
3
面板垂直度或坡度
+0,-0.5%
每20m吊垂线或坡度板量2处
注:
(1)面板安装以同层相邻两板为一组。
(2)规定值或允许误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2加筋土挡土墙总体实测项目,其允许偏差值可参照表4.2.3-2规定执行。
表4.2.3-2加筋土挡土墙总体实测项目及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误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墙顶平面位置(mm)
+50,-100
每20m检查3处
2
墙垂直度或坡度顶高程(mm)
±50
每20m用水准仪测3点
3
墙面竖直度或坡度(mm)
+0.5%H及+50或
-1%H及-100
每20m吊垂线或坡度板量2处
4
面板缝宽(mm)
10
每20m至少检查5条
5
墙面平整度(mm)
15
每20m用2m直尺测3处
注:
(1)平面位置及竖直度“+”指向外,“-”指向内。
(2)H指墙高
(3)规定值或允许误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4.3注浆加固工程
4.3.1一般规定
1对注浆效果的检查,应根据设计提出的要求进行,检验时间在注浆结束28天后。
对于土质松软的地层,宜用标准贯入的静力触探法检测。
对于以碎块石为主的地层,宜用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和钻孔取芯等方法检测。
对于岩体,宜采用实测岩体波鼓掌和弹性模量的方法进行检测。
必要时,应取样送试验室测定加固后土体的抗剪强度;
2注浆效果检测点一般为注浆孔数的3%~5%(重要工程取大值),且不应少于5个。
检测点位置应根据现场条件和检测方法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解决。
4.3.2主控项目
1注浆材料的品种、性能、质量、浆液配合比和注浆结束控制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试验报告。
2加固后的岩土体强度、变形、耐久性和加固范围、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采用钻孔取芯、压水(或空气)等方法检查。
4.3.3一般项目
1允许偏差项目包括孔位、孔深、钻孔偏斜率等,其允许偏差值可参照表4.3.3规定执行。
表4.3.3注浆工程允许偏差项目表
项次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孔位
±100mm
经纬仪,抽查2%
2
孔深
±200mm
查施工记录
3
钻孔偏斜率
≤3%
查施工记录
注:
允许偏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检查方法:
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2注浆各阶段的控制压力和进浆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隐蔽工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