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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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doc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签章)

学校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3、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4、本表中“申办名称”,由申请单位(个人)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要求提出;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5、本表中带“□”的地方,请看清栏目后在相关“□”中打“√”。

6、本表用钢笔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7、向审批机关申报此表时,请按本表后“办学申报清单”顺序整理后一并上报。

8、相关政策文件请参阅附1和附2。

申请单位(个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申请内容

学校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拟任校长

联系电话

招生对象

培训形式

□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培训规模

人/年

办学层次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招生范围

培训工种或专业

培训工种或专业

培训目标

培训时限

所选用教材

人员情况

教职工总数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等级)

文化程度

专(兼)职

专业理论课教师

姓名

文化程度

职称(等级)

承担课程

专(兼)职

实习指导教师

此页可复印

培训场地及设施

场地情况

形式

总使用面积

办公用房

教室

实习场地

工位数

自有

租用

培训仪器设备

实习设备设施

 

 

办学经费来源

办学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意见

 

印章

年月日

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签字:

年月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印章

年月日

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备注

办学申报清单

1、申办报告(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申办报告一份)(申请表请打印)

2、法人代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由法人代表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如果法人代表兼任校长,则应提交5条中的规定)

3、办学章程

4、办学场地(如果是自有场地,应提交该场地的产权证;如果办学场地属租赁,应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该场地的租赁合同,租赁方应提交该场地的产权证,并且该租赁合同至少为3年以上)

5、拟任校长应提交职称证书(中级以上)、毕业证书(大专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三级以上)或其他能证明法人代表所具备的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6、举办者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住址

7、拟聘教师名单及聘用合同,并说明拟聘岗位

8、拟聘教师资质证书(职称证、教师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教学计划和大纲(应包括各专业工种、教材使用情况、教学时限、培养目标等)

10、规章制度

11、设备清单(并列明设备数量及用途)

12、资产来源(并附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及资产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相关的条款

附1: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十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的条款

附2:

第五条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应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专业(按教学班)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实验设施设备。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其中,租赁的场地和设备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三年。

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实习工位能基本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应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审批机关审核备案。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八)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申请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单位担保或者是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或资金担保,以备用于因培训机构责任造成培训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担保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九)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第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筹备情况。

(二)办学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

办学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三)举办者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住址,拟任校长和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拟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于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统一规范。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其所在区域、办学层次、类别,并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职业培训机构名称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等字样。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各项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审批机关的管理和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已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检查登记(以下简称年检)。

第二十八条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每年年终至次年1月30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后,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年度工作总结、财务会计报表、教学方案、招生计划、学籍管理记录、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等资料到审批机关接受年检。

(二)审批机关审核上报材料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合格后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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