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8604147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docx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docx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篇一: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二?

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

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

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

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

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

《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

《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

篇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

发文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

汇发[2014]37号

发布日期:

2014-7—4

执行日期:

2014-7—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

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本通知执行。

境内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现行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

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四、境内居民及其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关系;不得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不得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或产品。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不具有证明其投融资行为已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合法合规的效力。

五、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六、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提交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七、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

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

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八、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九、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应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十、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十一、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三、境内居民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跨境收支,应按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四、外汇局定期分析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整体情况,密切关注其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并加强对境内

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项进行处罚。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项进行处罚。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

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2.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7月4日

相关信息:

附件1: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ce03/1405323009450.pdf?

MOD=AJPERES&name=返程投资外汇管理

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pdf

附件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ce03/1405323009619。

doc?

MOD=AJPERES&name=资本项目直接投资

外汇业务申请表.doc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