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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知识

目录

2015计划生育新政策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4

计划生育政策发展

单独二胎新政策

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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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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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计划生育人流注意什么

∙计划生育意外保险

2015计划生育新政策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

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2013年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就集纳了这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

他们提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

其中涉及的改革包括调整生育政策、投资健康和教育、注重农村地区儿童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人口流动、激发老龄社会的发展活力、促进性别社会平等和加强家庭发展7个方面。

该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

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分开二孩,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在进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中,通知中提出以下5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5要求:

1、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

指导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准确评估本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报备工作,按程序启动实施。

做好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2、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办证难问题。

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和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工作。

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启动对省级工作的督查评估。

3、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

加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网点建设,强化区域协作。

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做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项目试点工作。

4、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

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

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维护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

5、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

扩大幸福家庭创建活动试点范围,实施“新家庭计划”。

开展“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推动国家层面利益导向政策提标扩面。

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014年,我国许多省份进行了计划生育新政策调整,其中最主要的改变为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更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可生二胎。

以浙江为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四)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八)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九)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余各省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具体情况,可到当地政府网站查询。

计划生育政策发展

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事件:

1、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2、1980年9月,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3、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

4、199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明确贯彻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5、200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

6、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7、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单独二胎新政策

2013年年底,中央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对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作出总体部署,并明确全国不设统一时间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

2014年年初,浙江率先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江西、安徽、天津、北京等相继跟进。

截至2014年7月初,单独两孩新政已在全国29个省份落地。

现阶段为什么不全面开放二胎政策?

大量研究表明,如果现阶段就实施普遍两孩政策,短期内将引起出生人口大幅增长。

据专家预测,届时全国出生人口每年将增加1000万,加上现有的每年出生人口1600万左右,出生总人口接近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水平,这将给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带来很大压力。

同时从长期看,总人口持续增长,人口峰值推迟到来,会影响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的实现,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因素。

人口生育政策关系国家的兴旺、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保持合理的人口规模和结构,必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赢得更加美好的未来,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独生子女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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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生子女证办理的条件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措施,从出生之日起每个月可以领取5元钱的独生子女费,一直到孩子满16岁为止。

不过这个钱不直接发放到本人,是存到专门的帐户,待孩子满16岁以后一次性发放。

  一般而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办证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办理独生子女单位证明

   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两会计划生育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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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妈妈们关心今年两会计划生育新政策有哪些呢?

在今年两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呼吁尽快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他建议将目前的“一孩化”政策逐步转变为“提倡生一个,允许生两个,杜绝生三个”。

两会计划生育新政策

  两会计划生育新政策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可以生二胎了。

《条例》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诿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

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性别比率失衡老龄化严重

  现在我国第一出生性别比失常长时间居高不下。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开始出现性别比失常的情况,为108.5,正常的是数字应该是107。

到2007年,国家统计局公布已高达120.2,有的地区性别比率甚至高达130以上。

这在世界上是非常罕见的。

  另外纪宝成还介绍说,我国已经快速步入老年化的阶段,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占全国人口数已经从1982年的4.9%上升到2005年的7.63%。

如果继续维持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未来60年内,老年人口比例将持续上升,到2020年达到13.7%,2026年将达到28.4%,这将远远高于目前老年化最高的发达国家。

部分农村人口老龄化情况现在实际上已经超过城市。

在依靠家庭养老的广大农村,这个问题将更加突出,会对国家和家庭造成难以承受的负担。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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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能帮助夫妻更好地做好备孕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有哪些,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假如你想了解更多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但是又苦于知识量太大而无从下手,就一定要来认真看以下咯!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一、婚前咨询:

  1、询问男女双方及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近亲血亲。

如是近亲血亲,还要询问双方家族中的遗传性疾病发病情况,若亲属中已有某种遗传病,就应阻止这对男女结婚;

  2、询问本人健康史,特别要了解是否患有先天病、遗传病;

  3、询问直系血亲的主要病史;

  4、询问女方的月经史。

婚前咨询内容主要是了解遗传病方面的情况。

  二、婚前的体格检查:

  婚前的体格检查一般是四个方面:

  1、全身检查。

除一般体检项目外,还要注意第二性征发育情况;精神、语言、行为、智力有无异常;

  2、女方的乳房检查,主要看双乳的大小、发育情况、乳头位置是否对称,乳房是否有肿块并进行有关指导;

  3、生殖器检查,主要是检查外生殖器是否与年龄相符合,是否畸形;

  4、实验室检查,男女双方都要做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胸透等项检查。

如有特殊情况,要做染色体或精液检查。

  三、婚前指导:

  婚前指导的内容主要是:

  1、对患有各种疾病的要进行分类指导;

  2、帮助合理选择婚期;

  3、宣传性知识与性卫生;

  4、指导选择最有利的受孕时机;

  5、介绍早孕及围产期保健知识;

  6、协助选择最合适的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知识。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

  (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内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

(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2015年全面放开二胎是真的吗

  国家计生委表示,2015年生二胎的条件正在拟议中,其中不排除全面开放二胎。

即十二五“结束之后放开二胎”政策,即届时夫妻双方,无论是否是独生子女,均可生育第二个孩子。

  2010年1月6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征求意见稿)》,曾提到要稳妥开展实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试点工作。

这项被称为“单独二胎”的政策,时隔3年多,单独二胎政策已经出台,如进展顺利,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试行。

与此同时,关于2015年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

  再放开单独二胎政策的同时,相关部门也表示,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

完善生育政策既要考虑维持我国的低生育水平,又要考虑群众的生育意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等诸多因素。

城市户口生二胎的条件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7、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计划生育条例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宪法还规定: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中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保证,对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计划生育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2014计划生育条例调整

2014年我国计划生育新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更准确地说是“单独两孩”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单独两孩”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落实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

但是,各地启动实施的时间不宜间隔得太长。

“单独二胎”依法实施的前提,就是修订各省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增加补充规定,将“单独生育二胎”条款纳入一对夫妻合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2013年年底,中央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对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作出总体部署,并明确全国不设统一时间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

2014年年初,浙江率先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江西、安徽、天津、北京等相继跟进。

截至2014年7月初,单独两孩新政已在全国29个省份落地。

各省计划生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由于各地区情况不同,各省计划生育条例依据宪法和计划生育法制定,具体规定有所出入。

具体情况可上网或到当地计生部门查询。

计划生育服务证

计划生育服务证是什么

计划生育服务证就是过去常说的准生证,不过它更人性化,体现了服务于广大育龄妇女的指导思想,用途也更广泛。

计划生育服务证集合了准生证、查环等一证多用功能,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

现在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官僚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

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

计划生育服务证作用是什么

1、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话,必需先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管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这个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

2、怀孕7个月的时候要靠这个生育服务证来启动你的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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