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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规划文本

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

(2003——2020年)

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海南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推进城镇化进程,引导城镇合理布局和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城镇建设与资源合理配置、生态环境保护及产业布局的协调发展;建设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社会文明、人民富裕的小康社会,实现“生态省”建设的发展目标;特制订《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宏观指导和调控海南省城镇化与城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规划期海南省城镇化与城镇发展的基本战略、方针和政策。

省域内各市县城镇体系规划必须与本规划相协调。

本规划指导全省各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文本条文中带*号的内容为强制性规定,采用“禁止、必须、严格限制、严格控制、严格按照、严格执行、严禁、不得、不能”用词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三条 本规划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海南省国土综合规划》;《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共海南省委第四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

第四条 本规划的范围为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

第五条 本规划的规划期限:

规划期为2003——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3~2005年,中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

第二章 城镇发展战略

第六条 发展方针

  1、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

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优先原则,从区域整体出发,协调城镇建设与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的关系;实施“低容积率、低密度、高绿化率”和“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城镇环境建设,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确保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2、城乡一体化,共同繁荣。

城乡一体统筹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整体完善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系统建设,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安定、均衡、健康发展。

  3、优势互补,专业分工。

促进各城镇突出自身优势及产业特色并相互形成“产业链”,使城镇专业化发展与区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

  4、集约发展,提高效益。

促进中心城市发展,实行产业集约配置、资金集约投放、土地集约利用,发挥聚集规模效应;加强城镇集约建设,引导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

5、增强实力,突出特色。

坚持“一省两地”发展方向,加强海南省在全国的战略地位:

①中国旅游强省健康岛和亚洲最佳、国际著名的热带海岛休闲度假旅游胜地;②南海资源及热带生物和农业资源开发基地;③新兴工业省。

  6、依托大陆,全球竞争。

海南省城镇发展要与大陆各省区形成合理分工协作关系;依托大陆的市场和科技创新力量,将海南的产业发展建设与国内外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提高海南省整体竞争力。

  第七条 行动纲领

  1、发挥比较优势,建设生态省。

以保持海南省环境资源独特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使城镇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新兴工业、海洋经济、旅游产业、高效农业产业等发展更有效地结合起来,加快工业化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创造富有吸引力的健康、安全、殷实的最适宜居住的人居环境。

2、优化调整经济布局结构。

实施“南北带动、两翼推进、发展周边、扶持中间”的总体部署:

①扩大省会中心城市海口市的城市规模,强化省域中心城市功能,有效组织全省产业发展链、技术扩散链、市场分工链,提高经济国际化程度;加快三亚国际滨海旅游城市建设,形成南北两个中心城市对全省的经济辐射力量。

②加快培育东西两翼的东方市、儋州市、琼海市等骨干城市发展,带动东西沿海城镇发展。

③优先发展海南岛周边人口密集地区的城镇,形成环岛外向型“项链状”城镇链。

④加强岛中部地区生态产业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岛中部地区的中心镇集约建设。

这样,实现以海口、三亚南北都市为骨干,若干重点城市为支撑的空间发展格局;集约发展小城市和建制镇,控制城镇数量、提高城镇质量。

3、提高城镇群整体竞争力。

强化各城市的专业化功能,发展各具特色的小城镇,扩大第二、三产业聚集规模、就业规模和经济辐射能力,推进城镇化发展。

形成独具特色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基地、南海资源及热带资源开发及加工基地、热带高效农业的产品加工与科研基地,以及国际化的现代服务业中心;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环北部湾地区城市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格局。

提高旅游、文化等产业竞争力,提高人居环境竞争力,提高城镇群体的整体竞争能力和投入经济全球化竞争。

4、优化生态环境

(1)优化人居环境。

完善城镇内部绿地系统,大面积培植城郊林带,健全海岸、水体周边的防护林带,使全海南岛形成完整的生态绿地网络系统;与人居环境相关的各项发展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基础,与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城镇每户居民拥有一套使用功能比较齐全的住宅,完善供水、能源、交通、环保等住区的基础设施;规划期内建成若干国家园林城市,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实现全岛环境的绿化、美化和净化;形成布局合理、生态景观和谐优美的最适宜居住的人居环境。

(2)优化经济环境。

实行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提高资源的再生和综合利用水平,建立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型产业体系,提高生态型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特征的新的生产结构和运行机制,使经济综合竞争力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3)优化社会环境。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采取行政、立法、经济、科技等手段,促使城镇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向更有序和稳定的方向发展,使全民形成强烈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养成自觉的生态保护风气,其中包括对海南省历史文化、民族风情等文化精华的保护和继承。

要有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和旅游价值开发。

要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的生态意识和环境价值观,提高生活质量、国民健康,在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环境中形成一种生态新观念、新经济、新秩序和新文化的创造过程。

第八条 城镇化发展目标。

2000年海南省全省总人口786.75万人,城镇总人口286.57万人(其中扣除了89个农场驻地“虚拟镇”人口29万人),城镇化水平36.42%。

至2005年全省总人口820万人左右,城镇总人口36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43%,初步进入小康社会;至2010年全省总人口880万人左右,城镇总人口42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48%,全面进入小康社会;至2020年全省总人口970万人左右,城镇总人口58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60%,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标准。

第九条 城镇发展综合指标:

1、经济发展

(1)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005年超过1万元人民币,2010年超过1.5万元人民币,2020年超过3万元人民币;其中海口市2020年要达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万元人民币,起到重要的经济拉动作用。

(2)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9%左右。

(3)生态型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于60%。

(4)生态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2%。

2、环境建设

(1)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2010年≥11m2,2020年≥15m2;城市绿地率2010年≥30%;城市绿化覆盖率2010年≥35%,2020年≥45%。

(2)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3)空气质量级别保持国标一级。

(4)居住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55dB。

(5)河、湖、渠水体应达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要求。

(6)森林、湿地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7)规划区内的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95%。

3、市政建设

(1)城市燃气普及率≥92%;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70%。

(2)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3)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灯光亮灯率97%以上。

(4)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0m2。

(5)城市供水普及率≥98.5%,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6)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60%,2010年以后≥75%;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近期≥20%,2010年以后≥50%。

(7)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8)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率≥60%。

4、社会生活

(1)人口自然增长率2005年以后低于8‰并逐年下降。

(2)恩格尔系数低于35%。

(3)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3m2。

(4)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100%。

(5)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保护率100%。

(6)健全并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章 城镇空间布局规划

第一节 区域城镇空间发展的总体控制

第十条 根据“生态省”建设方针,将全省地域空间分为促进城镇发展区、适度建设区、保护控制区。

促进城镇发展区包括海口市为中心的琼北大城市地区以及文昌、琼海、万宁、陵水、三亚、东方、儋州、洋浦、临高的沿海台地和平原地区的城镇规划建成区范围;这一地区是海南省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核心地带。

保护控制区包括海南全省61个自然保护区(含沿海市县的红树林、珊瑚礁等海洋自然保护区、自然湿地、野生物种生活环境等)及其安全保护缓冲区,还包括岛中部地区的五指山、琼中、保亭、屯昌、白沙、昌江等市县的山地、丘陵地带的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泄洪滞洪区。

其中,陆地自然保护区41个,面积334528公顷,占陆地总面积9%;海域保护区10个,面积2490480.5公顷,约占海域总面积的1.2%;保护区廊道8个,面积63851.95公顷;要建成我国乃至全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

适度建设区是除城镇发展建设区和保护控制区以外的其它地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林业生产区、农业种植区、荒山、荒地、海岸带,以及其间的零星居民点等用地范围。

第十一条 促进城镇发展区

1、规划控制方针

(1)要积极促进这一地区城镇化发展,有意识地引导开发活动向此区域集中,使城镇第二、三产业建设集聚发展,扩大就业容量,按照城镇发展战略精心设计各城镇空间布局。

(2)优化人工生态环境,加强环境保护建设。

对于高度频繁的社会经济活动加强产业引导和环境监管;在保护生态环境、实施控制污染措施的基础上发展适宜的工业项目。

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设花园城市,实现“城在林中,林在城中”。

(3)科学进行各项规划设计和加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提高投资效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2、人工生态环境建设要点

(1)建立工业生态化的技术体系,从注重数量与速度的发展,向注重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方向转变;

(2)建立资源节约化的技术体系,从注重物质投入的粗放经营,向注重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的集约化生产转变;

(3)建立废弃物资源化的技术体系,削减废弃物的排放数量,提高资源的有效产出;

(4)建立能源清洁化的技术体系,发展太阳能、风能、水力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在保障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需求的同时,避免环境污染;

(5)建立生态农业的技术体系,以中国特有的“生态农业”体系为主要模式,发挥土地的持续生产力;

(6)建立食品绿色化的技术体系,全面推行合乎人类发展标准(依照不同发展阶段)的绿色食品系列;

(7)建立城市花园化的技术体系,旨在从居住环境、社区建设、城市结构、文化内涵、绿地林网等方面,提供适应于可持续发展功能需要的生活空间;

(8)建立区域环境恢复与重建的技术体系,当某个区域环境系统失调时,应用该套综合技术体系去快速地恢复区域的生产能力与环境的自调能力;

(9)建立高新环保产业技术体系,借助技术手段、工程手段和生物手段,来改善环境的质量与性能;

(10)建立社会文明和科学决策的管理技术支撑体系,通过建立信息传播网络、统计分析和预测模拟的计算机管理与辅助决策支持系统,以及遥感和地面卫星监测系统,来帮助区域发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上的现代化,在实现物质文明的同时促进社会文明,以满足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实践需要。

3、规划实施措施

(1)贯彻“统一规划、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整治”的方针,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行环境综合整治。

(2)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旁的绿地宽度每侧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

新建骨干公路两侧设置30米宽以上的绿化带,在一定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建筑物,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

新建、扩建、改建的县、乡道路两侧设置5米宽以上的绿化带。

在城区周边地区选址建立高效集约经营的商品林区。

(3)合理调整城镇各类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

积极盘活消化城镇存量闲置土地;通过土地整理和置换,充分挖掘城镇土地的潜力,提高城镇土地利用率。

对于已形成中心城镇的,在实施城镇扩建和完善城镇功能时,建设用地适当集中,集约利用土地,以利于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节约建设资金。

(4)适度扩大中心镇(“百镇建设”)和25个示范中心镇建设用地规模,切实解决城镇化进程较快地区的建设用地供需矛盾。

(5)发展“生态型”工业。

大力发展利用海南本地资源、科技含量高的生态型工业。

包括天然饮料、保健食品、生物医药、以热带花卉为原料的化妆品、清洁造纸、绿色化工等制造业。

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环保工业和消耗少、效益高的高技术产业。

利用现代技术、生态工程逐步改造传统产业。

对橡胶加工、糖厂、酒精加工等企业进行重组和改造。

加强企业之间的上下游协作、延长产业链。

对污染严重、效益低下、治理无望、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企业关停和转产。

*(6)工业集中布局。

对工业企业按照集中布局、把污染源控制在有限范围内集中治理的原则,将重化工业发展集中安排在西部工业城市。

各市县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和特点,发展无污染的特色工业,也要集中布局,原则上集中在工业开发区或城市的工业园区内。

(7)将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有机农业技术相结合,全面规划、合理组织农业生产,推行精准农业,重点推广以节水为主的精准灌溉、以配方施肥为主的精准平衡施肥和培育优良品种为主的精准育种和播种,发展热带高效农业和生态农业。

(8)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有效保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突出重点与挖掘潜力相结合,保障基本建设用地需求。

对田、水、路、林、村、镇、市用地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对于大中城市重大项目发展所涉及的耕地占用可异地平衡。

(9)在沿海12个市县(海口、三亚、文昌、琼海、万宁、澄迈、临高、儋州、昌江、东方、乐东、陵水)建设沿海防护林工程。

建设和完善滨海防护林体系,增强沿海减灾抗灾能力。

  第十二条 适度建设区

1、规划控制方针

(1)控制建设用地的供应,对于发展条件差的小城镇及乡村集镇,要实行撤乡并镇,镇驻地规划要集约发展,避免城镇用地的无序蔓延。

(2)对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较为集中的以发展风景旅游为目的的开发建设区域)要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要遵循适度开发的原则,区内实现全面绿化,禁止开山取石,禁止建设与风景旅游事业无关的项目,搞好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中要划定核心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区和史迹保护区)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

在风景名胜区周边的建设项目也应确保不对风景区产生环境污染和景观破坏。

(3)对于林业生产区和农业种植区,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4)对于海岸带要严格按海域功能区划控制及合理利用。

2、人工生态环境建设要点

(1)注重农村与城市的共生和互补,将传统文化、绿和水视为全体城乡人民共有的生活空间和闲暇空间,向城市提供令人心旷神怡的绿色文化空间。

(2)在发展劳动密集型和高附加值农业的同时,发展生态旅游观光业:

建设大规模农业公园、自然休养村、农业体验学习村、田园型度假村、工艺村、艺术村、学者村、生物学研究园地、农业博览村等。

(3)加强村落、农田、河流和山林的规划,不仅注意农业生产的发展后劲,也要注意环境价值和景观价值的培育和保护,从而实施城乡一体化规划。

3、规划实施措施

(1)区内严格限制污染项目建设,对于现有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或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

(2)加强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源头控制新、改建和扩建项目的污染,采取限期治理或关、停、并、转、迁等措施,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施,减少现有污染源的排污总量。

*(3)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

在景区内不准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和休、疗养院所。

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和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内土地,不准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

(4)全面实施绿色通道建设。

对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进行绿化美化,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色通道与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

河渠、堤坝、水库沿线绿化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要功能,根据护堤(坝)和绿化美化要求选择生态、经济、观赏价值高的树种和草种。

绿色通道建设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护环境。

(5)大力植树造林,重点加强道路、河流、农田、热作园、果园防护林网以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和荒漠化地区的水土保持林、防护林建设,加速浆纸林基地建设。

*(6)治理水土流失和防治荒漠化。

要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确保各类人工生态系统稳定,并逐步进入良性循环。

杜绝各种毁林垦殖,禁止在25°以上坡地进行垦殖,并全部实行退耕还林,提高热带天然林的郁闭度。

对25°以下山坡地的垦殖,要按等高线修筑梯田,采用林间间种的方式,并配套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7)加强公路、桥梁、铁路、港口、航道、输电、输油(气)、供水(水库和河流引水)等重大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

工程项目应全面规划、科学选址,妥善安排工期,防止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

(8)规范滨海采矿、养殖等开发活动。

禁止乱采乱挖滨海锆钛矿等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环境的要予以取消。

要作好矿区复垦工作,要把复垦工作和海岸带的生态恢复和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严格管理沿岸养殖项目,禁止毁林养殖。

通过制订优惠政策和加强海域使用审批管理,逐步引导内海泻湖和海岸的养殖企业与专业户发展近海深水养殖业,减轻海水养殖对海岸带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 保护控制区。

这一地区的自身生态环境质量对全岛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加以特别的保护,要严格执行《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海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海南省生态保护与建设“十五”计划和2015年规划》中的有关规定。

对于其中的自然保护区,要最大限度地保护热带雨林的生物多样性,维持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珍稀动植物资源及其生境,保护生物物种的遗传基因多样性,确保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永续利用;为人类进行热带雨林的生态学、生物学研究提供理想的实验平台和实验材料;保障海南省的生态系统平衡,降低各种生态灾难的危害,确保人类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1、规划控制方针

(1)严格限制城乡居民的建设活动。

对居住在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已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人口实行生态移民。

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市县,要专门制定自然保护区规划。

自然保护区与城乡建设区以及重大基础设施之间应建立安全缓冲区,保持足够宽度的安全保护距离。

(2)建成我国乃至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

对于海南岛中部地区的自然保护区控制和管理,要在对资源环境详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对保护对象及其生态环境的敏感性、抗逆性、脆弱性和环境容量等因素,分为若干等级和类别进行控制与管理。

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与安全评估技术和标准体系,建立生态环境安全评价及预警预报系统。

(3)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科学研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控制的专项规划。

重点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科研与监测工程、宣传教育与培训工程、生态旅游设施工程。

2、生态环境保护与控制措施

(1)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同时,根据该自然保护区的特点,应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重点保护对象、保护管理机制、管理办法等,使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法制化。

(2)建立整体性的自然保护区体系。

从保护与增强海南省生态服务功能的整体要求出发,通过生态廊道的规划与建设,将霸王岭、尖峰岭、吊罗山、五指山等自然保护区联接起来,增强不同生态系统之间的能流物流及种群间的基因流,提高自然保护区对生态过程及物种的保护效果。

将海南中部主要自然保护区联片成网,建立生物多样性信息和监测网络,形成整体性的自然保护区体系。

(3)对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类管理,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对生物系统类型的保护区要注重保护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以及它的服务功能;对生物物种保护区,要注重保护建区所确定的珍稀濒危的主要保护对象(即物种),保护其种群的逐步恢复,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破坏植被和非法狩猎活动;对地质遗迹类型的保护区要注重保存其完好的地质景观。

最大限度地减轻人为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坚持“封育为主,宜治则治,宜荒则荒”的原则。

针对不同的自然保护区制定不同的管理规范,在严格保护前提下对资源适度利用,在不污染环境、不损伤自然物种、不破坏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适量的科学考察及生态旅游活动。

(4)在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提高绿化覆盖率和森林覆盖率,作好水土保持,严禁各类污染源进入水源地及其保护区,建立完善的水土保持生态监测和保护体系。

2010年前完成天然林保护工程,土地荒漠化治理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

要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和生态护育基金。

(5)对自然保护区外围的缓冲地区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资源开发经营,适当发展生态“友好型”产业。

生态产业的发展要与有关居民点建设发展统一规划。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以资金、技术、税收等政策优惠,提高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质量和自养能力。

(6)强化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加大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

近海重要渔业水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发展远洋渔业。

(7)加强森林防火及防护措施。

建立巡护监测网、林火阻隔网、指挥通讯网,逐步采取卫星遥感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等现代化手段对全岛林区密切监控。

同时,培训现代化、专业化扑火队伍,配备专业化的扑火机具。

应编制森林发展与保护规划,制定森林防火保护条例,强化政策法规建设和执法管理。

第二节 城镇空间布局结构

第十四条 在全岛生态分区优化控制的基础上,规划具有海南特色的城镇空间布局结构:

以海口特大城市区为核心,以环岛高速公路为轴线,链接沿海各城镇,呈“串珠状”发展。

依托“蓝色海洋圈”,以环岛海洋产业、旅游产业、特色农业产业为支撑,形成沿海点轴发展的“项链状”城镇圈。

对中部山地城镇的发展建设,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则,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生态产业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整体形成周边密,中部疏的城镇“项链”围合岛中部“生态绿心”的结构。

  第十五条 主要城市规划导向:

1、海口市。

面对21世纪经济全球化发展,海口市要成为全省的“发展极核”——产业聚集中心、对外开放的前沿——面对世界的窗口,要建设“大海口空间布局”,积极引导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扩大海口市“发展极核”规模效应,从整体上优化人工生态系统。

应对现有的产业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实现人口、资源、产业的合理配置。

同时,应统一协调海口主城区相邻的澄迈县马村组团老城工业区的产业布局关系,统一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海口市中心城区作为海南省城镇体系的核心;以高速公路、海榆中线公路等主干线为轴线,串接其它城镇呈放射状发展。

  2、三亚市。

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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