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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的教育强国

哈萨克斯坦的教育强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位于亚洲大陆的中心地带,面积为271.73万平方公里。

是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中领土面积第二大国。

哈萨克斯坦北邻俄罗斯,东邻中国,南邻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西面是里海。

  1991年12月16日苏联解体后建立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宣布了自己国家的独立,1993年1月通过了第一部宪法,确立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独立的基本原则和政治制度,宪法中确立了哈萨克斯坦为民主的、法制的、社会的国家,人、人的生命,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

  哈萨克斯坦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为发展经济结构奠定了基础。

这个国家是农产品的大型生产出口国,包括肉类、毛产品和谷物。

有比较丰富的矿产储量。

在工业经济中发展冶金、重工业机器制造,仪表制造、石油化工、农产品深加工和纺织工业。

  哈萨克斯坦居民的教育指数和世界许多国家相比稳定良好。

例如1879年哈萨克斯坦居民识字水平以男人为例,仅占12%,妇女识字的仅占3.6%,所有居民中识字的为8.1%。

经过100多年的努力,到1970年,哈萨克斯坦居民中识字的比例已达99.7%。

男女识字的水平已越来越高。

据1989年统计,每1000名就业人口中,具有高等和中等完全和不完全教育的人数为925人,其中具有高等教育程度的人数为130人。

1926年那时哈萨克斯坦居民中仍然有75%的文盲。

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大力发展国民教育,扫除文盲,到1959年居民的识字率达到96.9%。

现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普通中等学校有8200所,在校学习的中小学生310万名,在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的学生有11万名。

有中等专业学校219所,在校学生14.8万人,在133所高等学校中有29.4万人学习。

每年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生5.5万人,从高等学校毕业学生5万人。

此外哈萨克斯坦还有很大数量的年青人在俄罗斯和世界其他国家学习。

每年有370万青少年成为普通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

哈萨克斯坦学校教学教育过程中使用的语言主要是哈萨克语和俄语。

在国立学校保留为居民教育服务的免费性质,在这些学校中规定了一定的标准,并对学校毕业生规定所要求的水平,在这一问题上象独联体的其他国家一样。

  哈萨克斯坦在20世纪的后半叶中在教育方面所取得的有影响的成就是公认的。

在哈萨克斯坦历史上,教育教学问题被当作一个共同的重要问题去解决。

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与国家的经济文化的增长一起发展。

经历了从消除文盲,经过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而后普及七年制,八年制义务教育到普及完全中等教育,培养全面的有教养的个性,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并在实践中利用的新一代人。

学校生活向孩子们打开一个新的世界。

哈萨克斯坦凭借文明的历史经验,人类社会形成的一定的道德准则,使学校有责任培养学生具体的道德品质,象热爱劳动、诚实、有良心、尽职尽责,对人们的宽宏态度,对老年人的尊重等等。

哈萨克斯坦学者认为,历史证明,不了解人民的民族特点,不了解人民的历史、心理,他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对他的过去持轻视态度就意味着阻断了世代之间的联系。

在对青年的教育中,民族传统、习惯和人民的教育学的作用是重要的。

作为人民精神文明的一部分,哈萨克人民的教育学本身带有许多良好的教育传统,成为世代传承经验和知识的总和。

   在哈萨克斯坦社会变革的生活条件下,必须恰当地选择教学和教育方法,解决社会和人民所提出问题的有效途径。

现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教育体系的特点是教学的形式和方法的多样化和广泛性,教师所体现的高素质和职业能力。

教育体系包括学前教学与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国立教育机构教育服务的免费性质使毕业生的要求和所达到的一定水平的标准得到保证。

在教学教育形式上呈多样化形式。

哈萨克斯坦现有托儿所幼儿园1500所,20万名左右的孩子,学前教育机构为孩子们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其中3—6岁的孩子要安排学前预备班的学习。

普通中学教育是教育体系的基础环节,由三种程度构成。

即初等教育(1—4年),基础教育(5—9年)和高中教育(10—11年)。

学生在普通教育学校的5—9年级接受基础教育,这对所有孩子来说都是普及义务教育。

在9年义务教育结束以后,学生可以继续上普通教育学校的10—11年级学习,或者进职业技术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在这里学习由国家负担费用,学生可以接受工人或一般职员的专业课程,也可以学到经济各部门中等水平的专业技能。

在高等教育系统,按照国家经济和专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各个职业领域具有高等技能的专家。

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鼓励青年教师参与显示自己知识和能力的各种国际竞赛。

  据1998年统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立普通中等教育学校7925所,有300多万名学生在校学习。

1997年在实施教育体系信息化国家纲要的一开始,只有99所学校有电脑装置,1998年就达到811所学校实现电脑化,到2002年计划整个教育体系实现电脑化。

在哈萨克斯坦,通过中等专业学校的教育和教学,可以获得各种专业化知识,实施免费教育。

全国有136所国立中等专业学校和11所初等职业技术学院,有10万名学生在这里学习,教学按照261个专业进行。

与此同时,还有11.4万名学生在292所职业技术学校学习。

  高等教育体系培养高技能的专家,在这个体系之中师范和技术专业占较大比例,还有培养经济、法律、交通、艺术、电影、运输等专业的高等学校。

据1998年底统计,51所国立大学有25万大学生按照243个专业学习。

国家议院批准欧盟协定,即在欧洲地区接受高等教育者承认其学历,等同对待。

1991年哈萨克斯坦独立,成为主权国家以后,开始形成私立成分的教育。

私立教育机构必须得到许可才可以有进行教育活动的权利,对私立学校工作的评定须通过鉴定实施。

一些新形式的学校如文科中学、高级中学得到了发展,到1997年末达到216所,其中高级中学85所,文科中学131所。

非国立普通教育学校有165所,学生1.4万名。

从1995年到1998年,非国立大学的数量从37所增加到94所,大学生的数量由1265人增加到6万人。

毕业生的数量由1995年的77人增加到1997年的6124人。

在54所私立初等职业技术字院学习的学生有1万名。

哈萨克斯坦十分关注干部的培养,为此目的,许多哈萨克斯坦人被派往外国,在世界上一些著名大学学习。

在其他国家学习的哈萨克人可以享受总统奖学金。

参加过哈萨克斯坦和世界各种比赛的中学毕业生有权升入哈萨克斯坦的高等学校,还可以由国家出资派往其他国家学习。

  1999年6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通过了教育法,教育法中规定了教育方面国家政策的原则,包括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国家保障,教学教育的语言,国家教育标准,教育体系,教育任务,教育的组织,教育纲要和教育水平和层次,教育体系的管理,权利和义务,教育过程主体的社会保障,教育经济,教育范围的国际活动,违背教育法规的责任等等。

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基本原则是: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一律平等,对居民实施各种水平和各个层次教育的开放性,教育的非宗教性和世俗性,对个性教育和天才培养的鼓励,保证各级教育过程的连续性,教学与教育的一致性,教育管理的民主性质,扩大教育组织的自主性和充分权利,教育的人文和发展性质,学生的职业定向,教育体系的信息化等。

 哈萨克斯坦从国家一级保证了公民接受普通中等教育和初等职业教育的免费性质,按照国家教育法在竞争基础上实施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免费中等专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大学后职业教育。

对学习者教育的免费性通过国家教育机构的预算经费,教育的有偿服务来实施。

在教育法中还阐述了建立国家教育的贷款制度,包括在竞争基础上提供国家教育贷款。

  教育法还规定了对那些需要社会救助的家庭中的孩子的优惠制度。

对孤儿或生病的不能上学校的儿童实施个别教学。

对农村儿童、对偏远地区及居住人数较少地区儿童国家要保障他们接受中等教育的权利。

考虑到中等学校距离孩子们居住地点较远上学困难的问题,国家要为吸引这些孩子入学,接受完全中等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利用宪法赋予的权利,保障接受免费中等教育。

  在教育法中,对学习祖国语言和哈萨克斯坦的其他语言给予极大关注。

所有学校不论是何种形式的所有制,都应该保证了解和发展作为国家语言的哈萨克语,按照每一个教学层次的国家必修标准学习俄语和一门外语。

教育法中规定了教育体系的任务是:

创造必要条件使公民受到教育,促进和形成在国家和人类共同价值及科学成就基础上的个性品质。

为培养有创造性的有精神追求的健康的个性创造条件。

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道德基础。

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爱国主义,热爱自己的祖国—哈萨克斯坦,尊重国家的象征和民族传统。

教育法中还关心使学生形成参与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需求,培养个人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清晰态度。

学生掌握世界和国内文化的成就,研究哈萨克斯坦和国内其他民族的历史风俗和传统被认为具有独特的意义。

  教育体系里一个重要任务之一是实施教学的新工艺,教育的信息化,面对全球信息网络。

教育体系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在劳动市场具有竞争能力的有高度技能的工人和专家,对他们进行再培训和进修提高。

在教育法的第13款中详细规定了公民进入各级各类学校接受教育的程序,对处境不利青少年入学的优惠政策,对学习优异者在入学方面的奖励等等。

   在组织教育教学过程中,规定了学校教学形式有面授、函授、夜课制、走读和远程教学。

在编写的教学教育大纲的方向性上,旨在培养爱国主义、高尚的道德,发展学生多方面的兴趣和才能。

在教育法中还规定禁止宣传种族歧视。

禁止宣扬军国主义和其他思想是每个教师都应该清楚明瞭的,并要求学生给予注意。

哈萨克斯坦一贯重视利用校外机构对青少年进行补充教育,利用少年之家、少年宫、青少年创造中心,少年技术站、旅行者之家、儿童音乐、艺术学校、运动学校、夏令营等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受到爱国主义教育,使美育、体育、创造能力得到提高。

   哈萨克斯坦规定了在教育大纲连续性和继承性原则基础上的教育的各级水平,包括学前教育和教学,中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大学后职业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同样实施从1岁至6岁儿童的教育和教学。

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保障在国立教育机构实施免费中等教育,直至中学毕业。

中等教育是义务教育。

中等教育按阶段分成三个阶段:

初等教育(1—4年级)、基础教育(5—9年级)和高中教育(10—11年级)。

中等职业教育在初等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这是一种相当大专水平的职业教育机构,学生在9年普通基础教育完成的基础上通过竞争入此类学校,学校将学生接受中等教育和培养具有中等职业教育程度的专家这两个目的有机地结合起来,学制为3—4年。

实施中等普通教育的国家标准要考虑到在初等、中等职业教育大纲范围内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专业知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还有权在竞争基础上接受免费在国立高等学校学习。

国家规定哈萨克斯坦高等学校由下列形式构成:

综合大学、专科学院、专科大学及与它们并行的高等艺术院校等等。

在具有相应的认定资格的高等学校里可以实施普通中等教育、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大纲。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中规定了以下高等职业教育的结构:

  1、4年制的高等基础教育,可授以学士学位;在高等基础教育基础上再学习2年的高等科学教育,可授予硕士学位;在4年制基础高等教育基础上的高等专业教育再学习1年。

   2、高等专业教育教学年限不少于4年。

具有高等职业教育的公民在收费基础上可以利用较短的时间接受第二职业教育。

教育法第25款指出,高等学校的教育任务是大学生和教师共同进行学习的、创造性的、生产活动。

已经具有高等专业教育技能的公民和具有硕士学位的公民可以接受大学后教育。

科学和科学——教育干部的培养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博士生、大学生教学点、高等军事院校研究生机构进行,或者采取具有高级职称的副博士机构委托代培。

研究生教学年限面授形式不超过3年,函授形式4年,对于已有硕士学位的人相应年限在2年和3年。

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委托代培的博士答辩一般2年。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政府的教育方面的中央执行机构、地方执行机构和地方教育管理机构执行教育方面政策的实施。

国家教育方面的中央机构制订和通过所规定的组织教育工作的法律条文,确定教学年限的起始时间,所有制形式、从属关系;按照教学组织的类型和形式及卫生保健的原则确定班级的最大数量。

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大学后职业教育根据所有制形式和行政从属关系进行学校开办许可和鉴定工作。

组织编写和出版教科书和教学方法论参考书,设计和生产教学科学设备。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关教育的法律中确定了地方教育管理机构的职能。

这些职能包括:

通过本地区教育发展纲要,听取总结报告,通过对农村地区教师的优惠补偿的决议,以及决定有关学校取暖、冷热水设备、排水、电力和煤气设备的支出费用,对学生交通的补贴等等。

对保证接受中等教育的学前和学龄儿童进行造册登记。

法律责成地方教育机构对孤儿和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实行充分的国家保障,包括就学、居住和必要的劳动等。

在哈萨克斯坦国家法律程序规定范围内对一部分就学的学生实行免费就餐或部分优惠。

对农村地区的学生免费接送,对城市学生上学实施交通优惠。

教育管理部门还承担对学校毕业生的劳动就业服务。

对那些通过函授、夜课和远程教学形式学习的未脱产的工作人员可以提供带薪或不保留工资的补充休假。

  国家对孤儿和父母无能力抚养的孩子开设儿童之家,寄宿学校或家庭形式的儿童之家。

学生的职责是在国家教育标准的范围内掌握知识、能力和实际技能,遵守规则,完成学校规定的各种要求。

学生要关心健康,努力追求精神、心灵和身体的完善。

学校有责任为学生创造健康安全的学习、劳动和休息的条件。

家长和其他法人代表有义务为孩子们的生活和学习创造健康安全的条件,保障儿童的身心成长及道德形成,保障儿童5—6岁接受学前教育,6—7岁入学,保证入学人数。

家长应该与学校密切配合。

   根据教育法,国家规定了在农村地区工作的,在生态条件差或发生过灾害的地区居住的教育工作者,检查作业,书面工作,主持教研室工作,深化教授某些学科都将予以补偿。

规定教师有权保障职业工作的条件,在国家教育标准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组织教学教育工作的方式和方法,自主选择科学研究的课题和在教育实践中运用成果的形式。

普通中等学校、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和大学后职业教育方面的教师可以享受56天带薪休假;从事教学法服务、学前教育和校外教育工作者可以享受42天带薪休假。

教育法中对教师的职责规定为:

保证使受教育者接受到不低于国家普通学校教育水平的知识、能力和技能,促进学生显现和发展创造性才能。

提高自己的技能,遵守教育道德准则。

尊重学生的自尊心,进行健康的生活方式教育。

国立学校的教育经费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通过的决议由国家和地方经费构成,确定每一种类型的学校每一个学生的经费数目。

非国立学校在不违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靠教育服务,创办人和其他人的资金解决经费。

法律特别提到要满足那些在境外的哈萨克人的教育需求。

对他们接受教育要视为国内居民来对待。

按照国际条例的规定可以为这些人开办学校,提供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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