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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1

1.单位如何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新员工?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立即

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要想利用“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该条件是在招聘录用员工之时,就已经向员工公示并经过员工确认的。

公示方法包括:

(1)通过招聘广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和保留;

(2)员工入职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在录用通知书中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2.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录取通知书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应聘者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如期报到属于对单位发出要约的承诺,该录用通知书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在制作和签发录用通知书时,应尤其注意两点:

其一,明确应聘者应予承诺的期限。

如收到录用通知书的应聘者不能按期确认,公司有权取消此职位或另招新人。

其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双方就录用通知书达成合意后,应聘者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公司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应聘者的体检一定不要等到入职时才进行,应先让劳动者参加入职体检,在体检合格以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单位不得随意单方面变更其中的内容。

单位一旦录用员工,应尽快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录通知书失效,或者应约定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以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

3.企业能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吗?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企业以拟聘用的员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予以录用或辞退,将被认定为违法,并须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实务中,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拟聘用的员工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比如,餐饮、医疗、保育等服务行业的相关工作,否则,不能在入职体检中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乙肝项目检测。

4.企业要求具有本地户口的人员出具担保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务必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和扣押劳动者的财物,或采取其他他方法变相为之,如收取报名费培训费和服装费等,或扣押员工一个月工资或一部分工资。

同时,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人保或户保,否则,不但达不到预期的担保作用,还将被处以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担保关系无效。

5.参加岗前培训能否认定是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

所谓“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

用工之日,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开始上班的那一天。

岗前培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同时,岗前培训也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的,即使没有参加正式的工作,也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用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6.民办医院医生、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属于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吗?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明确纳入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与上述主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7.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能算工伤吗?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一般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

8.在校大学生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校实习生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

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在确认实习生是否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会将面

临毕业的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和普通的勤工助学的实习区别对待。

对于面临毕业的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到用人单位实习,其在用人单位和该单位普通员工一样的全日制工作,通常会被认为是就业,而非实习,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其权益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

9.工作地点应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法》首次将“工作地点”确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立法的本意和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由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意味着工作环境、工资收入和亲友关系等的变更,因此该条款对劳动者意义重大,用人单位不能任意约定。

在约定“工作地点”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对工作地点的约定应当至少细化到城市,单位在一个城市内,根据业务的需要变动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可行的。

其次,根据自身业务和劳动者岗位的特殊性,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几个工作地点,并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予以确认。

总的来说,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明确一个合理的流动工作地点的范围,以保证一定范围内的员工流动,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劳动者的确认,而且在履行

劳动合同时,不能任意扩大其范围。

10.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企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未载明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逐一修订企业的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或采用本地政府发布的新的劳动合同范本,在其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增加或修改相应的规定。

严格遵守关于必备条款中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以免承担因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1.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首先,就目前的实践而言,大多数地区实务中认为,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下,对于订立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具有选择权,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只要劳动者作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完全可以的。

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以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实际上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过程中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并予以签订的,应当认为劳动者依法行使了自己的选择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12.连续工作满10年后,是否能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中提出变更合同期

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只能是在双方续订或订立劳动合同时。

如果是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但是,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必须订立,不得拒绝。

13.劳动合同中约定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员工有效吗?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由于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对不办理社会保险和以其他形式支付社保费用达成的协议,由于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

14.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对于当事人采取欺诈的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该无效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5.企业随意延长试用期,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企业应当谨慎决定是否延长试用期,如果企业要在法定上限内延长试用期,首先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前与员工达成一致或征得员工的同意,同时,为了避免事后取证难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同意的,让其签字确认。

未经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随意延长试用期,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6.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企业应如何承担责任?

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的,则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7.试用期内合不合格,谁说了算?

/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员工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随时辞退,然而结果却常常事与愿违。

这是由于:

一方面,录用条件中没有明确“试用期内考核合格”这一条件;另一方面,公司缺乏岗位职责描述、试用期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这就使得发生争议时,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公司以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往往缺乏制度依据,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18.企业规章制度应如何公示?

/

关于如何公示、公示的方式及形式,法律上均无明文规定。

因此,为了方便证据的固定和保留,建议用人单位首选发放员工手册的办法来作为公示手段,即将企业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并融合进企业的员工手册里,让员工签收,并确认已知悉该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且同意遵守。

19.员工的何种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任何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对处于患病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但是,何谓“严重违纪”,法律没有也不可能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赋予了用人单位界定“严重违纪”的自主权。

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和标准的细化来达到对自己有利的局面,从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更自主的用工管理。

20.客户名单能构成商业秘密吗?

/

客户名单,要构成商业秘密,除具备商业秘密的一般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

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

(2)客户名单内容较为全面

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

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单独的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

(3)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

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

(4)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

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得。

客户名单只有满足了上述几点要求,才能比较容易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

21.企业要员工保密,必须支付保密费吗?

/

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以企业支付保密费为前提和条件,因此,企业不支付保密费,劳动者也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22.员工自动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能要求补偿金吗?

/

根据《司法解释四》第6条的规定,企业和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员工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竞业限制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不能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等否认竞业限制协议对其的约束力。

23.不支付补偿金,员工还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吗?

/

《司法解释四》规定,企业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员工就取得了对竞业

限制协议的单方解除权。

但该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体上,应当满足“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企业有3个月的宽限期,企业未支付经济补偿尚未超过3个月的,员工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是程序上,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所以,即便企业超过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也应在另行择业前将解除的意思表示告知企业,如果未通知企业即另行择业的,也将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

24.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

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劳动者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违

约责任,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放弃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呢?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约定。

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

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

25.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能要求劳动者继续履约吗?

/

根据一般的合同法法理和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在违反服务期违约责任的承担上,法律还是作出了倾向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只需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6.企业拖欠工资,员工能解除服务期劳动合同吗?

/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企业违法或存在过失的情形下,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企业无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27.“做六休一”,合法吗?

/

根据《劳动法》和《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也就是说,法律并不强制用人单位每周必须安排两个休息日,“做六休一”是可以的。

但是“做六休一”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的限制:

(1)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

(2)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8.企业能自主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吗?

/

关于企业能否自主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企业自身无权决定将标准工时制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或其他工时制,即便是暂时的也不行。

29.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后,员工的工作时间就完全由企业安排吗?

关于经过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是否就能随意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答案也是否定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工作时间可分别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0.采取不定时工作制,还需要记考勤吗?

/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不定时工作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固定,何时工作一律由员工根据需要自行安排,企业以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量。

因此,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能再以标准工时的管理制度要求员工打卡、记考勤,更不能以员工未记考勤为由而按照旷工作出违纪处理。

31.是加班,还是值班?

/

如何区分加班和值班呢?

一般来说,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通俗地说,就是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工作;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担负一定非生产性的工作,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从事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

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

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加班,否则,属于值班。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但期间可以休息的,也不能够认定为加班。

32.业务提成是劳动者的工资吗?

实践中,很多企业对业务员或销售员都采取底薪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但是提成是否属于工资,应当如何支付,实务中一直都存在争议,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这类纠纷时也比较谨慎。

目前,比较主流的意见是,业务提成即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的计件工资的第3种形式,即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因此,业务提成属于工资,它是企业对业务员完成定的销售业务或超额完成的奖励,属于业务员所享有基本工资以外所应得的劳动报酬。

33.客观原因导致工资未发,构成无故拖欠吗?

/

由于公司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全额发放工资,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无故拖欠工资,标准相对较松。

只要企业确实有合理的理由,而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均及时予以补发,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故拖欠。

一旦企业出现工资无法及时足额发放的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将拖欠的原因和预计发放时间告知劳动者,同时,拖欠的时间不能过长。

34.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约定不明,发生争议如何确定?

/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计付加班费和各种假期工资的依据,因此,合理有效地对劳动者工资标准作出约定,对于保证薪酬管理的灵活性和降低用工成本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约定一个固定的工资数额;

(2)仅约定基本工资;

(3)具体列明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数额;

(4)约定底薪的同时,明确绩效奖金的计提方式

(5)年薪制。

35.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实务操作,

(1)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固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至少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2)用人单位直接约定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将不会得到支持。

36.用人单位能与劳动者约定发补助代替缴纳社保费吗?

/

实务中,不仅是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时候劳动者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也不愿意缴纳社保费,比如户口在外地,恐怕将来社保关系不好转移;或者收入较低,手里多点现金更实在,因此,劳动者也更愿意让企业将社保费折成现金支付给其本人。

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为了图省事或降低费用,就让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书面声明,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了。

即便不缴纳社保费是劳动者提出的,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将社保费以补助的形式支付给了劳动者,但这些都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免除公司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7.缴费基数低于员工月平均工资,员工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可以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严格来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包括按照规定的险种、缴费基数以及缴费时间及时足额缴纳。

因此企业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构成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关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司法实践中普遍不将其作为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只能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8.企业能停缴旷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吗?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前提和基础。

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依法存续,企业和员工就应当承担法定的缴费义务,而不能以员工存在过错,或其他理由和约定免除上述义务。

另外,企业关于旷工就停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由于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39.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不支付病假工资吗?

/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病假期间的工资应由企业支付。

40.企业能要求员工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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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1.违章作业致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

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即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职业伤害,无论事故的责任是由用人单位、职工还是第三者引起的,也无论用人单位在引起事故上有无过错,受伤害的劳动者主观上有无过失,均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都应承担工伤待遇的给付。

42.企业瞒报工伤,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

首先,工伤发生后,企业不能因为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不再承担任何工伤待遇的给付。

企业仍应承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等工伤待遇。

其次,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快速地为劳动者申报工伤,但并非30天一过,用人单位就无权申报。

相反,30天过后,用人单位仍有义务申报工伤。

用人单位瞒报工伤,导致的一个很不利的法律后果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担。

即自事故伤害发生日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43.非法用工,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赔偿?

/

根据《非法川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赌偿办法》的规定,非法用工主要是指两种情形,一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员工从事劳动的行为;二是依法设立的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

非法川工的单位和员工之间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相关争论由来已久,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不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唯一标准,只要用日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可否定雇佣关系的适用。

因此,因非法用工致伤,应当视同工伤,受伤劳动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4.劳动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

/

企业是否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单方自主变更劳动合同。

实务中很多企业和本案中的公司一样,在劳动合同的变更方面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要怎么安排员工和调换员工岗位都是企业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员工也必须服从。

事实却并非如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企业有权单方变更的情形之外,企业要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变更无效。

45.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就能随意调岗吗?

/

何谓“不能胜任工作”,主要体现在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实务中,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和考评制度等已经事先向员工公示过的标准为依据。

在实施调岗时,企业还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胜任工作的考评记录和书面调岗通知,调岗通知还应要求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46.企业和员工就经济补偿金达成协议后,员工还能反悔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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