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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营业税

营业税

1、冷库租金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家畜屠宰加工业务。

其另建有冷库一座,除部分自用外,主要用于出租,收取租金。

该项租金大大高于同类房屋租金,该企业每年制冷用煤、电消耗在5万元左右,租金收入在10万元左右。

请问此租金收入是按出租房屋征收营业税,还是按出售冷气征收增值税?

  答:

根据《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纳税人销售冷气,税率为13%。

从上述企业出租冷库的行为来看,它并非向特定客户出售冷气,而是向所有租用冷库的用户提供适宜储存货物的场所,因此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关于租赁业的定义,即“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按照营业税法规的规定,该企业出租冷库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2、未取得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逾期未还,法院作出民事裁定:

以甲公司一套房屋抵偿贷款。

裁定书下发后,银行已经已分次将甲公司贷款冲销,并将该房产计入自己“固定资产”科目中,并通知了甲公司,而甲公司在其帐簿上仍未将贷款冲销,且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此种情况下甲公司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否已经产生?

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此案中,甲公司虽未取得款项,产权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贷款已冲销,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消除,甲公司已实际取得经济利益,营业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故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依法补缴营业税及附加,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对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应否征收营业税?

目前在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中普遍存在采取供车形式即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情形。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对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78号)规定上述公司的供车行为,不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供车行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但国税发[2006]6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中宣布废止了国税函[1995]578号文全文已经作废。

那么对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应该如何征税呢?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款:

“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规定,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4、劳务公司如何计算营业税?

我公司是一家劳务公司,主要为外资企业员工办理用工手续,代外资企业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外资企业向我公司支付费用,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之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你公司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即按照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5、支付摊位权证收益如何缴税?

2006年初,我县某房产开发公司对其开发的农贸市场摊位权进行有偿出让。

市场经营区位划分为A、B、C三个区段,每个摊位权证的购买金额分别为8000元、7000元、6000元,时间为5年期。

该公司保证每年收益率为8%并定期支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请问,该公司对其支付给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

由于投资者只是投入货币资金并不参与市场经营,属于在一定期间内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因此,该房产开发公司对支付给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5%。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

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此种情形应与上述情形予以区分,投资者购买摊位权证,该摊位的权利主体仍然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而非摊位权证的购买者,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也并非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因此,上述情况不属于国税函[2006]478号文规定的售后包租行为,投资者取得的收益不能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6、该部分费用应作为货运代理企业的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吗?

某国有企业A公司,主要从事煤炭的销售以及铁路运输业务代理。

A公司的运代业务主要是帮助需通过铁路运输发货的单位代为办理铁路运输并收取相应代理费,该部份企业已计入营业收入。

但是在办理运代业务过程中由于铁路运输部门要收取发货单位相关的装卸、搬运费等各项杂费,该部份费用就由A公司代为垫付后向发货单位收取。

请问,该部份的垫付费用是否应属于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之规定,以及参照各地方税务局对从事货运代理业的营业税方面的不同规定,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第一条“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

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自营、货运代理等业务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5]60号)第五条“对专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运输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运输费、服务费等各种收入,可扣除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以及《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实际支付的陆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以及代缴的港杂费、货物装卸费、仓储费、熏蒸费、货物保险费、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后的余额”之规定,对从事货运代理业取得收入应可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具体如何处理,请根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文件的相应规定。

7、旅游企业预收款怎样确定差额缴纳营业税?

我公司是一个旅行社,近日接到一事业单位的旅游项目。

该单位本月一次性将旅游费用汇入我旅行社名下,并要我们在本月给予开具全部金额的发票,但是该事业单位的旅游团是分批走的,大概要在未来三个月内分别出发。

  咨询:

因为旅行社是差额纳税,但这种情况下,虽然我旅行社给对方开具了发票,但成本无法确定,在哪个月纳税?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我公司于本月末承接了一个旅游项目,且该团在本月末已出发,但该团要于下月初才结束,成本发票也要在下月初才能取回,这种情况我要在哪个月纳税?

答:

根据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七)款规定: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条五条: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提示:

你企业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以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也就是当旅游团出发后,各种费用支出发生后将“预收性质的价款”计入营业收入,再计算纳税营业税。

如果你按开出发票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正确的,因为《营业税条例》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这两种方法都可以。

也就说对这种时间差异问题,只要最终是实际情况。

营业税不少纳,又不违反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可以。

8、建筑业实行分包转包形式的,应如何计算营业额?

答:

建筑业实行分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项工程先由一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总承包,总承包人再把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建筑安装企业施工。

分包或转包单位不直接与建筑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由总承包人统一向建设单位结算,取得工程价款,先全部反映“工程结算”科目的贷方,在总承包人和分包转包单位结算时,把应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视同自己完成的工程量。

总承包人以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总承人按分包额扣除分包单位的营业税。

9、开发公司安置给拆迁户的安置房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根据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对规划区内原住户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最终安置(或偿还)住户。

在具体办理“安置”或“偿还”时,当地政府规定,根据被拆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别实行产权调换。

按质作价互找差价;或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相结合等方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拆迁安置事宜。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根据各省市地方税务的规定,考虑到拆迁安置房与一般商品房买卖的特殊性,对其营业税纳税事项亦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即对于开发公司的安置房,在交付给拆迁户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安置房若是其开发的商品房,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开发成本价核定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则按该安置房同类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或者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营业额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如《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2]98号)第一条第

(一)项明确规定,“对甲方以新建房屋安置乙方,偿还建筑面积不足或等于拆迁面积,不结算价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同类房屋的工程成本价核定计税额征收营业税;结算结构差价的,应将差价款并入核定计税额征收营业税,对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拆迁建筑面积的,增加面积价款亦应并入核定计税额征收营业税。

另外,安置房若是其购置的产权房,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可以以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减除房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0、通信公司销售电话并提供相关服务应如何纳税?

某通信公司主要从事电话通信、互联网上网服务等业务,向用户销售移动电话并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取得售机收入50000元,电信服务收入80000元。

请问所取得的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的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缴纳增值税。

该通信公司是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因此,应把售机收入50000元和电信服务收入80000元合计130000元,一并缴纳营业税。

11、转让在建厂房时能否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后缴纳营业税?

我公司正在建造的厂房,因缺乏后续资金投入,拟对外转让。

目前厂房施工已即将进入封顶阶段,大量的工程款项亦已实际发生并对外支付。

请问,我公司在转让该厂房时,能否扣除前述已支付的工程款部分?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规定缴纳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缴纳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在转让在建厂房时不能将转让收入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应按上述财税[2003]16号文件中有关转让在建项目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12、非电信部门提供电信劳务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我公司已取得了由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服务范围为:

移动短信、网上商务、网业制作、行业信息。

现阶段我公司主要业务为移动短信业务。

请问:

我公司能否按“邮电通信业”的税目申报营业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0号)“对向用户收取电信费用的单位,应按其向用户所收电信费用减去分给合作单位的电信费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其他合作经营单位从合作方分得的电信费用,亦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以及根据相关规定及电信服务业务实际情况,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如短信、彩铃等。

因此,无论是电信企业,还是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其他单位,其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业务,如短信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均按“邮电通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若你公司提供移动短信业务,是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则依法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申报营业税;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公司仅仅负责制作、创作、设计各类短信内容、资讯,然后将该等短信由其他电信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发送,你公司据此收取短信资讯费用的,则你公司所提供之前述服务,依法并不属于提供“电信业务”,而是其他服务行为,应当依照“服务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不能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因此,请结合公司所提供之业务的实际情况,就营业税的税目适用作出准确的判断。

13、分期付款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是否缴纳营业税?

我4年前购得房屋一套,现转卖他人,价款150万元,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在房屋交付前必须付清80%的款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在支付余款20%,一方违约则应该向对方支付违约15万元。

后买方支付60%的款项后,因房价上涨缓慢,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买方支付我8万元违约金。

因新政策规定房地产在5年内转让的,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我在前期曾经取得的60%的房款是否要向税务机关纳税?

分期付款的,转让二手房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合适产生?

对于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我是否需要缴税?

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不动产应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取得价款或者索取价款的凭证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曾经支付的分期购房款,出卖人须缴纳营业税。

对于出卖人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取得的违约金,由于不动产转让合同已解除,不应视为价外费用,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应比照该文件按照“其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4、取得的技术改造收入时应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我公司是一个新办企业,注册资本15万,主要是对蓄电池寿命的延长的技术改造,这个技术是一个专利技术,请问如果我发生技术改造收入时,应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141号)“技术服务是指科研单位以自己的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行为。

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加工承揽等行为,以及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的修理、修配、广告、测绘、测试、计算、制图、化验、晒图、复印、录音、录像、勘察等”之规定,纳税人使用自己的专用技术、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技术知识,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改造等劳务的,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而你公司通过自己的专利技术,对蓄电池进行寿命的延长,显然不应属于使用常规手段对蓄电池进行修理、修配或者修复等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而是属于提供技术服务应税劳务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15、无偿使用股东房产也要缴纳营业税?

  我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无偿使用其股东的房产作为办公室,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营业税,由于是无租使用,没有实际的租金支出,我们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缴纳营业税时就没有计入该项经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没有把这笔“租金”计入经费当中,要求补缴营业税及滞纳金,该做法正确吗?

  答:

根据有关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政策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无偿使用其股东(或其总公司)的房产作办公地址,需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计算房产租金作为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缴纳营业税。

此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6、这笔赞助费用应如何纳税?

我公司向某工厂租用车间500平方(签约5年期),2年后我公司把其中250平方转租给李某,李某要我公司全部支付2万元安装外线电路的费用,经协商后李某付上7000元给我公司的代付安装电线的费用,之后我公司跟工厂协商,并答应在租赁期满后,我公司安装的外线电路是属于工厂的,所以,这工厂同意赞助7500元给我公司。

请问,我公司收取的这笔赞助费应当缴纳营业税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六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以上规定,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

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向某工厂租用车间,你公司系为承租人而非出租方。

而前述文件关于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均是出租方因出租房地产而向承租方收取的各类款项,而承租方在收取该类赞助款项时,并没有向承租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

因此,我们认为,你公司收取的该部分赞助款项,无须缴纳营业税。

17、对于会所、俱乐部的会费等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

会所、俱乐部一次收取若干年会费,会员可以无限期消费使用会员卡,对于该项收入如何征税?

是否应该在实际消费时确认收入,产生纳税义务?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规定:

(1)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

(2)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3)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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