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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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最终版
技术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
2011—03—01
附件:
技术质量管理绩效考核方法
一、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实现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为更好地加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管理,提高编制水平,加大技术质量的管理力度,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起到预控和指导作用,提高和保证施工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组织拟建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准备和全面施工的重要管理文件。
依据设计图纸、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结合本公司发展目标、管理水平、资金状况、技术装备、技术条件编制,内容科学、合理、先进,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地方、行业标准和有关法令法规。
第三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均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的规模及施工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为:
(1)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纲要)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施工建设的各项政策和法令,贯彻地方性关于施工现场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有针对性的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建设程序.
2.科学地安排施工顺序,充分利用空间和时间,组织流水作业。
根据合同要求,按期或提前交付使用。
3.贯彻执行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积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努力推广科研成果,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
4.不断提高机械化、工厂化、标准化施工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施工生产的法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变更施组中所定的方案必须经过审批。
第二章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应在开工前完成,如遇设计图纸不全或合同未定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按基础、结构、装修分阶段完成。
第七条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
(一)编制规定:
多个工程项目的建筑群体工程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二)组织单位:
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或技术总工组织编制。
(三)编制单位:
项目部负责编制。
(四)具体分工:
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新技术应用计划、施工总平面图,施工部署、施工准备、施工计划和施工管理措施技术质量部分的编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汇总工作.
工程部门负责施工部署、施工准备、施工计划、施工管理、成品保护和回访维修相关部分的编制.
商务部门负责施工计划中主要施工项目工程量的编制。
安全部门负责施工管理措施的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消防保卫相关部分的编制;
材料部门负责材料供应、材料管理相关部分的编制。
第八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一)编制规定:
按单位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工程;技术难度小的单位工程,可编制单位工程施工方案)。
(二)组织单位:
由项目部经理组织编制.
(三)编制单位:
项目部编制,各相关部门参与。
(四)具体分工:
同第七条(四)款。
第九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
(一)编制规定:
水、电、暖通专业施工,季节性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独立性强、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施工方案。
(二)组织单位:
项目部组织编制。
(三)编制单位:
分部、分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编制。
(四)一般需要编制的分部、分项方案如下:
测量方案;降水、护坡、土方方案;钢筋方案(钢筋连接方案);模板方案;砼工程方案;防水方案;季节性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方案(脚手架、出料平台等);屋面工程方案;装饰、装修方案;外檐施工方案;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方案;现场临电方案;现场临水方案;消防预案;塔吊安装(群塔)方案;钢结构方案;预应力方案;双笼电梯方案;吊篮方案;水、电、暖通方案.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经公司审批不得实施。
成文下发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应有编制人、审批人签字及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总设计评审
(一)评审:
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副)经理、技术质量主管、项目部经理、主任工程师负责将施工组织总设计上报集团公司并参加评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及各职能部门经理负责评审,项目部按集团公司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请审批;
(二)审批单位: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一)评审:
由项目部主任工程师组织,项目部(副)经理以及各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评审,并做出会审意见并记录。
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报至公司项目管理中心,项目管理中心(副)经理组织技术质量主管与安全劳务主管等相关人员会审形成意见,项目部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请审批.
(二)审批单位:
由公司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批(需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详见第四章)
(一)评审:
(1)一般施工方案由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副)经理或技术质量主管负责审批。
(2)重要、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分项施工方案,项目管理中心经理组织技术质量主管及安全劳务主管等相关人员参与以下方案评审:
涉及重大施工安全:
如挖深超过3米的基坑土护降施工方案、地上架子方案(包括24m以上的高大落地架、吊篮架、整体提升架、高层挑架)等。
技术难度大:
如C60以上高强混凝土施工方案、厚度大于1.5米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方案、体型复杂特殊的模板方案等.
独立性强:
如钢结构施工方案、玻璃幕墙施工方案、现场设混凝土搅拌站施工方案等。
首次采用的四新技术。
(3)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分包单位编制的分项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审批手续齐全后,报总包项目部履行评审手续。
(二)审批单位:
(1)公司组织评审的施工方案:
编制单位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经项目部主任工程师审核确认后,由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副)经理或技术质量主管审批。
(2)项目部负责审批的施工方案:
除公司审批以外的施工方案,由项目部进行审批。
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批手续齐全后上报总承包单位进行评审、审核。
(3)项目部编制如下方案上报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审批: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方案(根据现场使用情况制定,通常指首次采用);技术难度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涉及重大安全的方案.
凡由公司审批的方案,项目部必须会签、审批手续齐全后报公司项目管理中心,由项目管理中心(副)经理或技术质量主管审批,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存档备案。
第四章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具体内容参见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
要求必须编制有针对性专项安全方案,并应当在施工前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专业单位或总包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专业分包编制的由专业分包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并盖公章,报总包项目部履行评审。
总包项目部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经项目各部门会签、项目经理审核、项目主任工程师签署项目审批意见后报公司项目管理中心,由项目管理中心(副)经理或技术质量主管进行审批,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对应当进行论证审查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具体要求执行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
第十八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审查:
专业分包编制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由总包单位牵头,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符合相关条件的专家进行审查;总承包项目部自行编制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由项目部上报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及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符合相关条件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论证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
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质量部经理、安全监管部经理、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副)经理、技术质量主管、安全劳务主管、项目经理、项目主任工程师、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其它相关人员。
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专家组提交专家论证意见(见附件十表AQ—C1—4),专家论证意见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总包项目部或专业分包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经公司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要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专项方案的实施:
项目经理是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检测。
专项方案实施前,由项目主任工程师或编制方案的技术人员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程序: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作现场总交底,技术主管向生产负责人或栋号长、工长交底,技术主管、生产负责人或栋号长、工长向劳务队负责人和班组长及作业人员交底。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对审批的专项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进行留存归档。
项目部工程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巡查.
项目管理人员发现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主任工程师组织项目部技术、质检、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对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实施过程进行验收,项目经理组织最终验收,并报监理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项目主任工程师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立即报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及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还需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项目部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技规定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未经审批、应进行专家论证而未论证擅自进行施工的或不按照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处以项目部1000一5000元、另处以项目经理500—2000元的处罚。
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实施过程和最终结果进行分部分项验收进行后续施工的,处以项目部1000一2000元、另处以项目经理500一1000元的罚款.
在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经理没有指派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没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测的,处以项目部1000--2000元、另处以项目经理500一1000元的罚款。
经公司检查发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下达《安全文施检查整改通知书》、《安全文施整改指令书》、《停工整改指令书》后,项目部逾期不改或未有明显改进以及整改后不按期限反馈的,处以项目部2000一10000元、另处以项目经理500一1000元的罚款.
项目部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前完成.未完成编制、审批规定的,工程不得进行施工(当时间不足时,经批准可编制工程分部、分项施工方案)。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一)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的组织:
1。
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纲要交底:
由编制单位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组织;
2.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项目部编制时由项目部主任工程师组织;交底对象为项目部和分包单位管理人员。
3.施工方案交底:
由技术总工及专业工长组织。
(三)交底人员: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人员;
(四)交底对象:
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
(五)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保存交底文字记录。
第二十三条施组(方案)执行:
施组(方案)经交底后,项目部必须严格按施组(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施工组织设计检查
(一)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定期组织在施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执行情况检查;
(二)公司项目管理中心每月组织在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执行情况检查。
第二十五条施组的重大变更、补充和调整:
凡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因施工条件变化或在施工的特定阶段,原施组(方案)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由原方案编制人编制“施组调整方案”,报原审批单位或审批人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施工组织设计审批专用表格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审批表.项目主任工程师应确保审批手续齐全。
1。
公司用审批表见表1
2。
项目部用审批表(不需公司审批的方案专用表)见表2
3。
项目会签表见表3
4.公司会签表见表4
5.专家审批表表AQ-C1—4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主任工程师负责将监理审批意见上交公司项目管理中心一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
(施组或方案名称) 表1
工程名称
结构型式
建筑面积
层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编制部门
编制人
手签
编制时间
报审时间
项目主任工审批
手签
项目经理审核
手签
项目审批意见:
(填写讨论的主要结论包括应修改的部分)
公司审批
手签
公司审批时间
手签
公司审批意见:
(填写讨论的主要结论包括应修改的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
(施组或方案名称)表2
工程名称
结构型式
建筑面积
层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编制部门
编制人
手签
编制时间
项目审批时间
手签
项目主任工审批
手签
项目经理审核
手签
审批意见:
(填写讨论的主要结论包括应修改的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项目会签表
(施组或施工方案名称) 表3
工程名称
结构型式
建筑面积
层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编制部门
编制人
分包项目经理:
年月日
技术质量室:
年月日
经营室:
年月日
工程室:
年月日
安全室:
`
年月日
材料室:
年月日
综合管理:
年月日
项目副经理:
年月日
主任经济师:
年月日
项目主任工程师:
年月日
项目经理:
年月日
年月日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公司会签表
(施组或施工方案名称)表4
工程名称
项目申报时间
技术质量部:
负责人:
年月日
工程管理部:
负责人:
年月日
安全监管部:
负责人:
年月日
经营部:
负责人:
年月日
物资部:
负责人:
年月日
劳务管理部:
负责人:
年月日
安保部:
负责人:
年月日
DB11/383-200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
表AQ-C1-4
编号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名称
专家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专业
专家论证意见:
年月日
专家签名
组长(签字):
专家(签字):
项目经理部
(章)年月日
注: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
二、施工图纸和工程洽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图纸和工程洽商的管理,保证图纸、洽商有效、正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纸、洽商是工程施工的重要技术文件,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是依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规定制定,当国家和地方有相关新的规范、标准、规定时,应作相应调整。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应的规范、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图纸的接收与分发
第四条图纸接收
(一)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提供的图纸,由项目部技术部门负责接收,接收后在图纸目录上做好标识;
(二)项目部接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后,要及时做好接收台帐;
(三)当有重大设计变更或竣工二月前图纸作重大调整变更时,项目部在接收图纸前,应向公司项目管理中心汇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接收。
第五条图纸的分发
(一)项目部技术部门接到图纸后,应及时分发给各有关部门。
(二)图纸分发时,要及时做好图纸分发台帐。
第六条图纸的保管
(一)图纸的保管按照谁接收谁保管的原则,图纸不能随意借阅,由于特殊情况需借阅时,做好借阅台帐,借阅人要签字确认.
(二)图纸由于保管不善,丢失、损坏或无法确认,一律不予补发,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重新晒图。
第七条图纸的回收
(一)在设计图纸变更原图作废时,项目部技术部门根据分发台帐及时回收作废图纸,并在作废图纸上盖“作废"章,标明作废,并封存销毁或交甲方保管,项目部至少保留一套作为以后索赔的施工依据。
(二)由于某种原因分包单位改变,项目部技术部门及时回收下发给分包单位的图纸,检查图纸是否完整,并做好回收记录。
第三章图纸变更的标识
第八条根据洽商变更和图纸会审记录,及时在图纸修改部分做标识,标识中注明洽商或图纸会审的编号、日期。
第九条做标识如果可能造成图纸辨认困难时,可采用在修改部位做明显标记,并在相应图纸上粘贴相关的洽商记录的方式.
第四章工程洽商的管理
第十条凡施工过程中遇到做法的变动、材料代用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动等情况,均应通过工程洽商予以解决。
为纠正施工图中的错误也可用洽商解决。
工程洽商是施工图的补充,与施工图有同等作用。
第十一条工程洽商一般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经办,但对于严重影响主要结构、建筑标准、增减工程内容并影响工期、材料供给和工程洽商内容有超出合同以外的洽商,应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上报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办理工程洽商时,经办人应综合有关情况,提前做好项目部内洽商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洽商文件应先洽后干,不能先干后洽,无特殊情况不得后补。
第十三条工程洽商的内容应明确具体,语言应准确肯定,深度应满足施工和预算的需要。
第十四条工程洽商必须签字齐全。
属施工图变更的洽商,应有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四方签字。
若设计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如设计单位在异地时)可由建设单位代替设计单位签字。
洽商办完后,必须及时分发给各有关部门,分发时应做好洽商发放记录。
第十五条凡几个单位工程或不同部门同时使用一份工程洽商时,经办人必须按单位工程个数或部门如数复印转发,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在洽商复印下发时,按照《文件控制程序》做好下发台帐,项目部图纸持有者必须持有洽商.
第十六条工程洽商不得涂改,如甲方或设计原因对原签署洽商作废时,原洽商应标识“作废”字样,项目部必须回收原有作废洽商,每个单位工程的洽商要按办理的日期顺序排列,统一编号,妥为保管.
第十七条在办理工程洽商时,由于甲方或设计原因造成工期或经济损失时,在签署洽商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索赔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工程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资料的统一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明确资料管理程序,根据国家规范、标准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资料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包括:
图纸、表格、文字、音像等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等内容。
第三条
工程资料是建筑施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修、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重要依据,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评价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和技术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工程资料的编制、整理,依据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当国家和地方有相关新的规范、标准、规定时,应作相应调整。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应的规范、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项目部工程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公司工程资料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必须设资料室,配备专职资料员,资料员应持有效的资料管理岗位证书上岗。
第六条
工程资料必须集中存放在资料室,专职资料员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对工程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资料的安全,并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的组卷、移交工作。
第七条
工程资料必须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按专业系统归类整理,项目主任工程师必须严格审核,保证工程资料完整、准确。
对有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行为,造成资料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项目部应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工程资料的填写份数,如建设单位无要求,应一式四份进行填写,项目部资料员上报监理.项目部应收集存放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所有的工程资料.项目部每月定期检查工程资料,公司项目管理中心每月定期抽查项目部工程资料。
第九条
项目部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自己管理的所有工程资料移交项目部资料员,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不得将工程资料带走或据为己有。
第三章施工前期工程资料管理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一周内,项目部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结合地方、行业及公司关于工程技术资料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资料管理计划》,经主任工程师审核后报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资料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
2、工程总体概况,旨在明确工程资料中统一的工程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建筑规模、结构形式、开竣工时间等内容。
3、工程资料清单,包括资料类别、组成内容、原件份数.
4、工程资料管理组织机构。
5、工程资料填报、整理职责分工。
6、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部内部移交时限、奖罚措施等。
7、竣工组卷及对外移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