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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为有效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要求,中煤建设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应成立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在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工负责。

第三条主要负责人职责

1.明确分管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组织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3.定期组织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研究解决职业健康工作的重大问题;

4.保证职业健康投入和有效实施;

5.组织编制并实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7.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组织职业健康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依法向地方有关部门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计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管理、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负责职工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组织职业病的诊断与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岗位调换。

第六条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的技术标准和预防措施,排查并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隐患;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设备、防护设施投入使用的检查指导,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进行有效检测监控;负责职业健康“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

第七条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所需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保证职业健康资金投入到位,按规定使用。

第八条培训教育部门负责实施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计划。

将职业危害与健康保护知识纳入安全培训的教学内容,并建立相关培训档案。

第九条工会依法对职业健康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健康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对职工反映的职业健康问题积极与行政领导协调与沟通,维护职工职业健康的合法权益。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第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第二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第三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第四条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相关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告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采取的有效对策措施。

第五条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第六条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定期或不定期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 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第二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粉尘超标、毒物释放或泄漏等职业危害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检测处理。

第三条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在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确诊为职业病的,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针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对策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上报有关资料。

第五条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每季度应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向中煤建设集团汇报。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根据本单位所从事的工程项目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在实际工作中组织落实。

第二条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在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场所设置宣传栏、板报、标语等。

第三条在从业人员入场培训时,应把职业危害相关内容纳入其中,针对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专业性的预防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意识。

第四条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教育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五条定期组织开展对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第一条 根据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的时间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检修计划。

第二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条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检修人员应提高自身技术水平,能够准确地检查设备设施完好情况,实施正确的维修和保养。

第四条在职业危害设备设施检修中,应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修,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检修竣工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

第五条 特种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检修结束后,应组织专项验收。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现场作业环境和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帐。

第三条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应具有“三证一标志”,即生产企业资格证、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标志。

第四条 按有关规定发放防护用品,严禁发放过期或者不合格的防护用品。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否则不得上岗。

第六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会应定期对防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配备监测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监测,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监测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监测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条日常监测应绘制危害因素监测点分布图,及时采集监测数据,建立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四条根据采集的监测数据,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及时重新评价,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第五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进一步措施,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及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第三条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从业人员,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六条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七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八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建立目录、统一编号,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晰、文字准确,按档案管理标准统一归档。

第九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条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补充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保证档案资料符合职业健康档案标准。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单位应将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根据企业计划安排,编制费用预算。

第二条根据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资金,并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经费的使用效果。

第三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规定安排检查、治疗、康复。

第四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单位应编制年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管理。

第二条建立职业危害事故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明确报警程序和内容,做到及时准确。

第三条根据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设施、物资和急救用品,并做好相应的日常维护和保管工作。

第四条项目部应就近与当地医疗部门、专业救援队伍签定职业危害救护协议。

第五条发现职业危害事故的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防止职业危害事故进一步缓延扩大的应急措施。

第六条根据报告情况和职业危害事故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条各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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