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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合同

 

晋江市安海区域海东鸿塔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工程施工用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总包商: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供应商:

签约地点: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签约时间:

 

总包商: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供应商: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总包商与供应商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晋江市安海区域海东鸿塔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工程工程施工用商品混凝土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晋江市安海区域海东鸿塔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1.2工程地点:

晋江市安海镇鸿塔小区旁

1.3工程业主:

福建侨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设计单位:

福建省合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5监理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2货物及数量

2.1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供应商按本合同要求及总包商通知要求,向总包商提供的商品混凝土材料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2.2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2.3混凝土数量以总包商及供应商双方指定委托人现场实际签收的供货小票为结算依据。

本工程用砼暂定为m3。

3质量要求

3.1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GB/T14902-2003、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13-42-2008《泉州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及水泥(GB175);外加剂(GB8076、GB50119、GB50164);矿物掺合料(GB1596);砂(GB14684);卵石、碎石(GB14685);水(JGJ63)。

3.2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的要求。

3.3供应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总包商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总包商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4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期

4.1本合同项下的商品砼质量保证期自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业主颁发竣工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为两年。

4.2质量保证控制要求供应商使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标准的材料。

水泥、砂石的品牌、等级、厂家、产地要事先通知总包商。

原则上一旦试配合格,砼达到了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后,不宜更换材料。

变换原材料必须书面通知总包单位负责人,并取得同意后,方可更换材料。

4.3本合同约定砼用砂必须用河砂,严禁使用海砂,淡化砂或混合砂。

如使用海砂或混合砂,视为严重违约,总包方将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且拒付商品砼款,并追究使用海砂或混合砂造成的责任和费用损失。

4.4供应商在质量控制上应强化管理,在预拌不同标号砼时,加强调度质量控制,预防送错砼标号,杜绝不同标号砼混用现象。

原则上要求供应商用专用生产线,预拌专项标号的砼。

不准许一条生产线同时预拌供应几种标号的砼。

4.5供应商须向总包商提供制造商品砼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4.6在每层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到28天龄期由总包商组织有相关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对混凝土进行回弹检测,如不合格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价格

5.1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5.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商品砼单价固定,不随市场价格的浮动而变化,具体单价细目详见下表。

砼强度等级

单位

单价(元)

C15

立方米

C20

立方米

C25

立方米

C30

立方米

C35

立方米

C40

立方米

C50

立方米

高度或层高以下汽车泵送费元/m3,高度或层高以上地汽车泵送费元/m3。

(竖向泵管不拆除,泵管、泵卡费用含在泵送费中)

高度或层高以下地泵泵送费元/m3,高度或层高以上地泵泵送费元/m3。

(竖向泵管不拆除,泵管、泵卡费用含在泵送费中)

2、以上商砼为综合价含发票、含运费。

3、添加剂按下表增加费用,缓凝不加价。

如有特殊技术要求,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添加剂报价

费用名称

单位

单价

抗渗砼外加剂费P6

M3

抗渗砼外加剂费P8

M3

抗渗砼外加剂费P10

M3

抗渗砼外加剂费P12

M3

早强砼增加费(7天达100%强度)

M3

防腐砼外加剂费

M3

细石砼增加费

M3

微膨胀砼外加剂费

M3

高级抗裂防水剂

M3

(2)以上商品砼为综合价含发票税金、含运费。

5.3合同总金额:

元(大写:

)。

上述合同总金额是依据总包商在2.3款中明确的数量计算得出的总价。

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总包商、供应商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若现场实际采购数量超过2.3款明确数量的3%,必须签订补充协议。

5.4上述单价固定,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全额合同备案费、印花税、税金、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过江过路过桥费、以及其他运抵至总包商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

6支付

6.1本工程无预付款

6.2付款方式:

采用月结算方式,每月底双方核对砼供应量,按合同单价结算,双方结算核对完成后10天内付至已结算价款的60%,主体工程封顶付款总比例70%,二次结构期间付款比例及结算时间同主体结构。

二次结构混凝土供应完成后,付款至80%,待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结算造价的95%,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竣工1年后无任何因混凝土引起的质量问题,15天内无息付清

6.3每次支付货款时,供应商必须开具等额国家认可的正规发票,否则总包商有权不支付材料款,总包商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7供货时间

7.1供应商应分期分批将本合同规定之商品砼运至工程现场,供货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

7.2上款规定之进场时间为拟定供货时间,供应商同意总包商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进场时间。

8交货地点

8.1供应商应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商品砼运至工程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交付总包商。

9供货方式

9.1供应商必须配合全部工程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商品砼。

总包商必须在每批次砼施工前24小时(特殊情况可约定为12小时)提供书面的本批次砼供应申请单,申请单必须写明供应时间、预计本批次供应量、施工的楼号、轴线位置、部位或楼层标高、砼标号以及坍落度的要求。

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要求,供货时间及数量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

9.2除9.1款约定的情形外,供应商应在收到砼申请单后4小时内回复总包商,确定砼的计划供应时间,以便于总包商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并且严格按照总包商最终确定的“进场计划”将货物运抵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履行合同项下其它义务。

9.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供应商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供应商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2小时内以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总包商。

总包商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商品砼。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供应商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总包商造成的损失。

在总包商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供应商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总包商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2)总包商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如因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亦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供应商还应承担总包商在此情况下遭受的误期损失。

9.4总包商需要商品砼数量多于上述暂估数量时,供应商同意积极配合进行生产、供应以满足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且单价以本合同确认价为准。

9.5供应商应承担商品砼运抵指定地点并经总包商检验确认接收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包括道路堵塞造成的砼初凝期毁损灭失的风险)。

9.6供应商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9.7供应商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砼在现场出现压车时,必须服从总包商按先后进场顺序安排卸货浇筑,并承担相关费用。

9.8供应商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9.9供应商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10供应商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补偿总包商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11供应商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总包商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总包商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

对不听从总包商管理的人员、车辆,总包商有权清理出场。

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10双方负责代表

10.1供应商须将商品砼运至工地交总包商,供货小票需经总包商项目部材料验收人员(真迹显示如下:

)及项目经理(真迹显示如下:

)同时签字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仅有一人签字无效。

10.2供应商指定为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的代表。

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供应商代表与总包商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

10.3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款顺利交接。

11检验

11.1产地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商品砼,供应商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和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应对商品砼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材质证明单(包括砼配合比)。

11.2现场到货检验:

商品砼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由总包商会同有关人员(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共同检验,检验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主要检查砼坍落度、和易性、是否产生离析现象)。

11.3过程检验:

所有商品砼在使用过程中或浇筑完成后,总包商有权对分批次、分楼层部位进行取样、留置试块进行检验,并对砼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且有权对砼28天龄期前及以后的回弹、试压检验、特殊情况对现场砼进行实际取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应商,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详见以下第16条。

12权利瑕疵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供应商在此保证对其出卖的标的物拥有合法知识产权,确保本合同标的物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等权利。

如本合同标的物对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造成侵权,侵权责任由供应商向权利人承担。

同时,供应商应当向总包商另行支付该标的物价款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低于总包商的损失,供应商应当按照总包商的实际损失赔偿。

13保险

13.1总包商建议供应商办理商品砼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13.2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总包商施工和业主使用造成重大损失,总包商要求供应商投保产品责任险。

14供应商合同附随义务

14.1供应商应向总包商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砼抗压强度报告等,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总包商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14.2供应商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

本合同不允许供应商采用或指定代理商供应商品砼。

14.3供应商不得将其他工程供应中剩余的砼供应到本工程中,不准将剩余砼加料加剂改拌供应,不准将不同标号剩余砼改拌后供应至本工程中,一经发现将视为重大违约,总包方将视情况采取解除合同、罚款、拒付商品砼款的措施和手段进行处理(因为这种行为将带来重大质量隐患)。

14.4供应商在供应商品砼时,应随车附带供应票据,小票上必须注明砼出场时间、数量、罐车车号、供应砼罐车的顺序号、砼数量的总顺序量,司机应在小票上自行签认运到现场的准确时间。

14.5供应商提供的砼,从出场时间计算运至现场的时间,凡超过三小时的,总包方有权拒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损失费用(且留下小票或影像资料作为拒收依据)。

14.6分包商/设计/监理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14.7上述服务被认为供应商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5误期违约

15.1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

支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总承包商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同时在总包商确认供应商严重违约并导致总包商无法正常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情况下,总包商有权书面通知供应商终止合同。

误期违约金从总包商应向供应商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

如当批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停电停水现象,供应商应有能自备发电机供电、抽水,生产商品砼,确保砼浇筑连续进行,减少或避免砼浇筑过程中的接槎接缝,确保砼的质量。

误期违约金比率为:

每迟交2小时,按该批次合同总金额的2%计算;误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批次合同总金额的10%。

如果供应商在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总包商有权因供应商违约终止合同。

16缺陷索赔

16.1如总包商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总包商可以据此向供应商提出索赔。

16.2供应商承担商品砼在卸至交货地前即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

对总包商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供应商应按总包商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6.2.1供应商同意总包商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总包商。

供应商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比如工期延误损失导致业主向总包商的索赔等。

16.2.2根据商品砼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总包商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商品砼价格。

同时总包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6.2.3对有缺陷的部分商品砼,对有缺陷的楼号、楼层进行加固处理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总包商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同时供应商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同时总包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6.3如果总包商提出索赔通知后28日内或其他合理时限内供应商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应商接受。

若供应商未能在总包商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28日内)或总包商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总包商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总包商将从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7合同变更

17.1总包商在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供应商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供应量,所发生的额外费用按合同约定条款及单价执行。

17.2供应商应根据总包商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总包商评价,总包商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洽商结果。

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8合同转让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

禁止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19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供货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19.2供需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双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持续7日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终止合同或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0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2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和保密

21.1除了供应商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总包商同意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总包商为上述内容向供应商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

供应商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内。

21.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总包商同意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使用第21.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除合同本身以外,第21.1

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总包商的财产,若总包商要求,供应商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总包商。

22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23其他约定事项

23.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23.2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23.3本合同一式8份,总包商6份,供应商2份。

24、补充条款

24.1本合同按晋江市G2012-19号地块安置房买卖协议规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必须是在晋江市办理诚信手册且无信用扣分的单位。

24.2供应商出具的各栋号由基础施工开始至主体结构封顶直至二次结构需要的全部砼供应的承诺书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3总包商在施工现场配置120t地磅一台,总包商有权对供应商实际供应数量进行抽查或全检,如发现实际供应数量低于供应小票数量,将视为本批次所供应的混凝土全部亏方,总包商将按照亏方比例的两倍向供应商进行索赔,该批次混凝土下浮索赔比例后作为该批的结算量。

24.4供应商在接到总包商现场需用混凝土申请单后,需在4小时内回复总包商,确定砼浇筑时间,进场施工时,需自带泵车垫板。

两车砼供应时间间隔不大于初凝时间。

24.5需满足现场CI要求,如发现供应商随意倾倒混凝土,发现一次总包商有权处罚2000元。

24.6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应该在检测报告出来后一个月内交项目指定人员,否则视为违约,总包商有权不支付材料款。

24.7供应商必须确保相应单位工程从开工到全部砼浇筑完毕视为履约,若有将地下部分、地上5层以下量大砼供应完成后,再发生拒绝供应或少量供应砼时,视为违约,总包商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因供应商原因,中途不供应商品混凝土,已供商品混凝土按照90%结算,并承担总包商损失。

24.8供应商每批次砼达到28天后,15天内必须向总包商提供完整资料包括不限于28天补强报告等相关资料,否则视为违约,总包商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24.9本合同商品砼单价锁定,砼浇筑完成前不再变动。

且零星浇筑砼不添加其他费用。

总包商(盖章):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行号: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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