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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样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业主大会职责

第四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章业主大会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于每年月份召开,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由本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15日内)召开。

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时,服从本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同时组织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和建议,拟定会议日程和议案,做好会务准备。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有物业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时,业主应以书面形式表明,业主应以书面形式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将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业主大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做出决定,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表决通过。

业主大会决定本规则第四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内及时公告,决定对本物业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业主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视为弃权,但必须执行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可邀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派出所、物业管理企业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章业主投票权和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实行住宅房屋1套1票;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1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个房屋所有证1票。

业主身份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确定。

房屋由夫妻共有或由多人所有的,应推举1人代表所有业主行使投票权。

第十四条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决定重大事项应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审定实施;

5。

第六章业主委员会组成和选举办法

第十六条委员会的组织名称为:

业主委员会。

办公地点:

第十七条委员会由人组成:

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分配。

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和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产生。

第十九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物业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7.身体健康,胜任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委员从业主中选举生产。

所有业主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委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

候选人得票超过总投票权半数以上,并自然多数的前位当选委员。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七章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会议应至少例会一次。

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经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认作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应当书面记录。

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决议、通告等,委员会主任应在全体委员签署意见后盖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方可生效,有效文件应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对于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应当作出限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决定,并送达业主本人。

第八章业主委员会换届与改选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在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换届选举由上届委员会组织实施,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上届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物品移交新一届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经委员会或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改选委员会或补选委员的,应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1.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条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于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物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九章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程序

第三十一条每届委员会成立后,应听取和公示原有物业管理企业工作报告,并对原有物业管理企业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二条1/2以上业主满意原有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时,委员会应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在月内,协商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三条当1/2以上业主不满意原有物业管理企业时,委员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审议确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案)。

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授权,在月内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三年。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以及实行酬金制的费用成本测算,应作为合同的必备附件。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如决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应按合同约定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向原有物业管理企业发出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书面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业主大会、委员会应当于解散前,在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的清算工作。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业主大会和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由全体业主承担。

经费开支包括:

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务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和牌匾费及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业主大会和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半年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条业主大会和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刻制、使用。

印章由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人员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或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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