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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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注释:

本协调制度所称:

一、“羊毛”,是指绵羊或羔羊身上长的天然纤维;

二、“动物细毛”,是指下列动物的毛:

羊驼、美洲驼、驼马、骆驼、牦牛、安哥拉山羊、西藏山羊、喀什米尔山羊及类似山羊(普通山羊除外)、家兔(包括安哥拉兔)、野兔、海狸、河狸鼠或麝鼠;

三、“动物粗毛”,是指以上未提及的其他动物的毛,但不包括制刷用鬃、毛(税号05.02)以及马毛(税号05.03)。

总注释

参阅本章注释时应注意第十一类的总注释。

总的来说,本章包括从原料到机织物各个生产阶段的羊毛及动物细毛或粗毛,其中包括作为羊毛或动物毛归类的混纺材料。

本章还包括马毛纱线及织物,但不包括税号05.03的马毛及废马毛。

根据第五章注释四的规定,所称“马毛”,是指马科动物或牛科动物的鬃毛或尾毛。

51.01未梳的羊毛:

—含脂羊xx,包括剪前水洗xx:

11——剪羊毛

19——其他

—脱脂羊毛,未碳化:

21——剪羊毛

29——其他

30—碳化羊毛

本协调制度所称“羊毛”,是指绵羊或羔羊身上长的天然纤维。

羊毛纤维主要由蛋白角朊所组成,具有独特的鳞状表面。

羊毛有弹性,极易吸湿(从空气中吸收水分),一般有明显的毡合性能。

羊毛几乎是不可燃的,但烧焦时发出一种与烧焦角质物相似的臭味。

本税号包括未经粗梳或精梳的绵羊毛或羔羊毛,不论其是从活羊身上或死羊的皮上剪下的(剪毛),或是从经发酵或适当化学处理的皮上拔下的(例如,拔毛、灰退毛、皮板毛)。

未梳羊毛一般为以下形状:

一、含脂羊xx,包括剪前水洗xx

含脂羊毛是尚未水洗或用其他方法清洗的羊毛,因为它饱含来自羊毛身上的羊毛脂及油脂物质,同时还会带有许多杂质(刺果、子实、泥土等),含脂剪毛常为“套毛”形状,即略呈一张毛皮的外形。

含脂拔毛是通过发酵(“汗蒸”)工序使纤维与羊皮在热量与水分的作用下从绵羊或羔羊皮上拔下的毛。

也可以通过另一脱毛方法,用硫化钠或石灰溶液处理皮张肉面后拔毛,这种羊毛可以通过其所带的毛根辩认出来。

剪前水洗毛是将羊身上的羊毛或毛皮上的羊毛先用冷水洗涤然后再(剪)拔的羊毛。

这种羊毛并非完全洁净的。

含脂羊毛通常是淡黄色,而有些则是灰色、黑色、棕色或褐色。

二、未碳化的脱脂羊毛

本类包括:

(一)热洗羊毛,仅用热水洗涤,脱去大部分的羊毛脂及泥土。

(二)洗净羊毛,用热水及肥皂或其他洗涤剂,或用碱性溶液洗涤,所有羊毛脂几乎全都脱去。

(三)用挥发性溶剂(例如,四氯化苯及四氯化碳)处理以脱去羊毛脂的羊毛。

(四)冷冻净化羊毛,将羊毛置于足以将羊毛脂凝固的低温下将羊毛脂冻结。

羊毛脂冻结后非常脆,极易破碎。

然后将羊毛脂和大部分被羊毛脂粘于羊毛上的天然杂质象清除尘土一样将其清除掉。

大多数的洗涤及脱脂羊毛仍含有少量的羊毛脂及植物物质(刺果、子实等);这些植物杂质将于后来的加工工序用机械法(参见税号51.05的注释)或碳化法予以清除。

三、碳化羊毛

碳化法能清除以上第二款所述的羊毛中仍含有的任何植物杂质。

将羊毛浸于一个盛有无机酸或无机酸盐的浴池中,无机酸或无机酸盐溶去了植物杂质,但不损害羊毛纤维。

梳理前进行漂白、染色或其他工序并不影响羊毛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生皮,不论是否剖层,包括带毛绵羊皮(税号41.02或43.01)。

(二)税号51.03的废羊毛或税号51.04的羊毛回收纤维。

(三)精梳片毛(税号51.05)。

51.02未梳的动物细毛或粗毛:

10—细毛

20—粗毛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动物细毛”,是指羊驼毛、美洲驼毛、驼马毛、骆驼毛、牦牛毛、安哥拉山羊毛(马海毛)、西藏山羊毛、喀什米尔山羊毛或类似山羊毛(开士米)、家兔毛(包括安哥拉兔毛)、野兔毛、海狸毛、河狸鼠毛或麝鼠毛(参见本章注释二)。

动物细毛一般较羊毛柔软、挺直。

羊驼毛、美洲驼毛、驼马毛、骆驼毛、牦牛毛、安哥拉山羊毛、喀什米尔山羊毛或类似山羊毛、安哥拉兔毛一般象羊毛一样纺成纱线;也可用于制假发或玩偶毛发。

其他动物细毛(即野兔毛、普通家兔毛、海狸毛、河狸鼠毛及麝鼠毛)通常不适于纺纱,因而用于制毡、制衬垫或填塞料等。

二、本协调制度所称“动物粗毛”,是指以上第一款未提及的所有其他动物毛,但不包括羊毛(税号51.01)、马科及牛科动物的鬃毛及尾毛(作为“马毛”归入税号05.03)、猪鬃或猪毛、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税号05.02)(参见本章注释三)。

归入本税号的动物粗毛包括牛科及马科动物胁腹部的毛及普通山羊毛、狗毛、猴毛或水獭毛。

动物粗毛一般用于纺制粗支纱或机织物,制毡或地毯,也用作衬垫或填塞料。

动物毛是在动物换毛期收集到的,或从动物身上剪落或从皮毛上剥落等方法收集到的。

只有未经粗梳或精梳的动物毛才可归入本税号,但洗涤、漂白、染色或人工卷曲(这最后一道工序主要适用于作填塞料的动物粗毛)不影响其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人发(税号05.01)。

(二)生皮及生毛皮(税号41.01至41.03或43.01)。

(三)动物粗、细毛的废料(税号51.03)。

(四)动物粗、细毛回收纤维(税号51.04)。

(五)已梳动物粗、细毛(税号51.05)。

(六)经加工作假发及类似品用的动物粗、细毛(税号67.03)。

51.03羊毛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废料,包括废纱线,但不包括回收纤维:

10—羊毛或动物细毛的落毛

20—羊毛或动物细毛的其他废料

30—动物粗毛废料

总的来说,本税号包括所有羊毛或动物粗、细毛的废料(回收纤维除外),即从原毛、水洗毛、粗梳毛、精梳毛一直到纺成纱线、织成机织物、针织物等产品的各道生产工序中所回收的废毛。

归入本税号的废毛主要有:

一、从粗梳、精梳或其他纺前加工所得的废毛,例如,落毛,即最重要的废毛,由精梳过程中清除下来的短纤维组成;毛卷头及梳条头、精梳毛卷的小废片;羊毛碳化下脚及梳下的再生毛、粗梳过程中所收集的废毛;清理梳毛机滚筒所回收的纤维,亦称“抄针花”。

二、废纱线,例如,在纺纱、并纱、卷绕、机织、针织等生产过程中所收集的断纱、多结纱或乱纱等废料。

三、分拣等产生的废料及从洗涤池底或洗涤机的格栅上所收集的洗涤废料。

四、旧褥垫的毛、发等废毛。

这些废料中有一些是上机时浸有油渍,或带有尘土及其他杂质(例如,天然植物性杂质),这些废料可根据其类别及质量用于纺纱或作填塞料等。

碳化、漂白、染色等加工并不影响其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废马毛(税号05.03)。

(二)絮胎(税号30.05或56.01)。

(三)仅适于作肥料的废羊毛或废动物毛(第三十一章)。

(四)羊毛或动物粗、细毛的回收纤维(税号51.04)。

(五)已梳的废羊毛或废动物粗、细毛(税号51.05)。

(六)纺织纤维屑、粉末及球结(税号56.01)。

51.04羊毛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

本税号包括羊毛或动物粗、细毛的回收纤维。

这些回收纤维是将针织物、机织物等材料的废碎料拉松而得,或在纺纱、机织、针织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纱线拉松而得。

羊xx回收纤维(回用xx或再生xx)包括:

一、长弹毛(软再生毛)及短弹毛(硬再生毛),通过拉松粗纺或精纺毛纱或废碎毛料而得。

二、碳化再生毛,通常用酸处理混纺的废碎料,除去其中的植物纤维(例如,棉)或人造纤维短纤,然后将剩下的羊毛拉松而得。

本税号所列羊毛或动物粗、细毛的回收纤维通常单独地或与新纤维相混后纺成纱线,也可用于织造机织物或针织物,制毡或制衬垫及填塞料。

上述货品不论是否漂白或染色均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絮胎(税号30.05或56.01)。

(二)已梳的羊毛或动物粗、细毛的回收纤维(税号51.05)。

(三)纺织纤维屑、粉末及球结(税号56.01)。

(四)未拉松的新的或旧的碎织物(税号63.10)。

51.05已梳的羊毛及动物细毛或粗毛(包括精梳片毛):

10—粗梳羊毛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21——精梳片毛

29——其他

30—已梳动物细毛

40—已梳动物粗毛

本税号包括:

一、粗纺前粗梳的羊毛及动物粗、细毛(包括废料及回收纤维)。

二、预梳(针梳)或粗梳后精梳的羊毛及动物细毛。

粗梳工序(在特种梳棉机上进行)旨在清理纤维,使之大致平行并列,并把纤维中仍含有的杂质(大都是植物质的)全部或大部分清除。

粗梳后的纤维呈毛网状。

如果需要“粗纺”产品(即仅经粗梳的产品),可将纤维毛网纵向分为许多股,然后磨擦加捻成头道粗纱形状,以增加纤维的抱合力,使之便于纺成纱线。

头道粗纱卷绕在筒管上,无需进一步加工即可纺成粗纺毛纱。

反之,如果需要精梳产品(精纺),则采用以下两种工序之一:

(一)将粗梳毛网加以精梳;

(二)将羊毛或动物毛先不粗梳,在精梳前先预梳,即用针梳机(又称针梳盒)对纤维进行开松及伸直处理。

在紧接着的精梳工序中,短纤维被清除作为落毛,而留下的纤维平行排列呈梳条状。

任何残留的植物杂质也随落毛一道被除去。

然后为了保证长短不一的纤维完全混合,精梳毛条要进行牵伸和针梳加工。

所得的梳条卷绕成球状,人称为“毛条”。

不易绕成球状的材料,主要是动物毛发,经该工序加工后通常压为毛圈状,紧扎于两张纸之间,人称为“条筒打包毛条”。

精梳产品经过一系列的牵伸及并合工序,使纤维成为粗纱。

将这些产品绕于筒管上,可即供纺制精纺毛纱之用。

本税号包括以上所述的头道粗纱、粗梳毛条、精梳毛条及粗纱,还包括故意切断或拉断成长短一致的短梳条,即切断或拉断精梳毛条或粗梳毛条。

本税号还包括精梳片条,有时亦称“散装精梳羊毛”、“洗净除籽羊毛”或“开松毛条”。

这种羊毛一般是洗净的,它利用精纺用羊毛条生产线部分机器(粗梳机及精梳机)通过机械方法清除羊毛中的植物杂质。

从精梳机出来的长毛条经牵伸并拉断成不规则蓬松毛片,随即将毛片打成大包。

该产品为短纤维长度(平均纤维长度不到45毫米),适于纺制毛型纱或棉型纱,但不适于精纺。

因此,本品纺前必须重复梳理。

它在外观上类似于蓬松的洗净羊毛,不带有任何明显的植物杂质。

应注意到,某些粗纱可具有与税号51.06至51.10所列单纱几乎一样的直径,还可稍加搓捻,但由于该类粗纱仍未纺制,并未成为纱线,因而仍归入本税号。

漂白及染色等工序并不影响有关产品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絮胎(税号30.05或56.01)。

(二)加工后供制假发或类似品的羊毛(税号67.03)。

51.06粗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

10—按重量计羊毛含量在85%及以上

20—按重量计羊毛含量在85%以下

本税号包括单股或多股的粗纺毛纱,即用粗梳(但未精梳)羊毛纺制的头道粗纱。

本税号也包括称为精纺-粗梳纱线的产品,即将粗梳(但未精梳)条子用纺制精梳纱的方法纺成的纱线。

所有这些纱通常绕于筒管或锥形筒管上。

本税号还包括用税号51.05注释所述的精梳毛片制得的粗梳毛纱。

本税号不包括供零售用的纱线〔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3项〕。

归入本税号的纱线是由短纤纺制而成的,或由长纤和短纤混合纺制而成,这些纤维并不平行排列,而是交错着相互混合。

这类纱线不如精纺毛纱均匀,一般捻得较松。

这类纱线可以经过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1项所述的方法加工。

用几股粗梳毛纱和几股精梳毛纱纺制的多股纱线,应根据多股纱线中其所含两种毛纱中重量大的一种归入税号51.06或51.07。

51.07精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

10—按重量计羊毛含量在85%及以上

20—按重量计羊毛含量在85%以下

本税号包括单股或多股的精纺毛纱,即用精梳羊毛粗纱纺制的纱线。

本税号不包括供零售用的纱线〔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的第一部分第

(二)款3项〕。

精纺毛纱不同于粗纺毛纱,其外观平滑,截面规则;它的纤维是平行排列的,凡短纤、乱纤均在精梳过程中清理殆尽。

这类纱线可以经过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1项所述的方法加工。

本税号不包括用精梳毛片的粗梳羊毛纺成的纱线,以及称为精纺-粗梳纱线的产品(税号51.06)。

51.08动物细毛(粗梳或精梳)纱线,非供零售用:

10—粗梳

20—精梳

本税号包括用已梳动物细毛的粗纱纺成的单股或多股纱线(参见税号51.02对动物细毛含义的解释)。

本税号不包括供零售用的纱线〔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3项〕。

本税号的纱线主要用于纺造某些轻质衣着用的针织品或机织物(例如,羊驼毛织物)、大衣或毯子用针织品或机织物(例如,骆驼毛织物)以及丝绒织物或仿毛皮。

这类纱线可以经过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1项所述的方法加工。

51.09羊毛或动物细毛的纱线,供零售用:

10—按重量计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在85%及以上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供零售用的动物细毛粗纺或精纺毛纱,即制成符合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3项所规定的形状及条件的。

51.10动物粗毛或马毛的纱线(包括马毛粗松螺旋花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本税号包括:

一、用动物粗毛的粗纱纺制的单股或多股纱线(参见税号51.02对动物粗毛含义的解释)。

这些纱线用于生产某些机织物、中间衬料及技术上用的物品。

二、用税号05.03的马毛纺成的纱线。

它们是用短马毛(例如,马科动物鬃毛或牛科动物的尾毛)纺成的。

长马毛(例如,马的尾毛)是不能纺纱的,只能将其首尾相接结成长线。

马毛线也可以用以棉线或其他线螺旋缠绕(捆扎)平行排列的马毛制成的,这类捆扎或螺旋缠绕的纱线应归入本税号。

上述纱线可以经过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1项所述的方法加工。

51.11粗梳羊毛或粗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

—按重量计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在85%及以上:

11——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300xx

19——其他

20—其他,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长丝混纺

30—其他,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短纤混纺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用粗梳的羊毛或动物细毛纱线织成的机织物〔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三)款对机织物的定义〕。

这类机织物品种繁多,包括西服料、法兰绒、莫利通双面绒及衣着、毯子、家具布等用的其他织物。

本税号不包括:

(一)经过药物浸涂或供零售用的绷带(税号30.05)。

(二)税号59.11的技术上用的机织物。

51.12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

—按重量计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在85%及以上:

11——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xx

19——其他

20—其他,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长丝混纺

30—其他,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短纤混纺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用精梳的羊毛或动物细毛纱线织成的机织物〔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三)款〕。

这类织物品种繁多,包括西服料及其他衣料、家具布等。

本税号不包括:

(一)经过药物浸涂或供零售用的绷带(税号30.05)。

(二)税号59.11的技术上用的机织物。

51.13动物粗毛或马毛的机织物

本税号包括用税号51.02的动物粗毛或税号51.10的马毛纱线织成的机织物〔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三)款〕。

然而马毛机织物也可用税号05.03的单股马毛织成。

动物粗毛机织物用作家具或装饰衬料、衣着的衬里等。

单股马毛织成的机织物通常是手工在特种织机上织出来的。

由于马毛很短(20~70厘米),这些薄纱一般是小块的,主要用作筛网。

其他xxxxxx用作服装衬里。

本税号不包括税号59.11的技术上用的机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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