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全员考试复习题附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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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全员考试复习题附答案
关于下发《安全生产法》全员考试复习题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开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题活动的通知》和职教中心《“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题活动”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要求,现将《安全生产法》全员考试复习题下发给你们。
请按照规定范围,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职工学习,并遵循以下要求:
1、学习时间为2006年6月14日—7月14日,7月15日统一组织职工参加职教中心统一命题、制卷、阅卷并组织人员巡视检查的《安全生产法》知识考试答题活动。
2、接到全员考试复习题后,根据本单位职工在册人数,自行复印后下发到所属各个部门,做到全体职工人手一份。
3、采取单位组织辅导和职工对照自学的办法,利用周三业余培训时间,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全员考试复习题,使职工全面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法》的实质内容,并能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很好地贯彻落实。
4、考试答题试卷分管理人员和工人两种。
各单位7月1日前将本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人数分别统计,上报职教中心,以便统一安排印制试卷。
5、以队组、车间、部门为单位组织考试,要求参考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85%以上。
6、详细制定全员《安全生产法》复习、考试的组织实施细则,确保考试答题活动严肃,周密、圆满地完成;结束后全面总结本单位《安全生产法》学习组织、开展情况,书面报职工培训教育中心。
7、活动结束后,职教中心将按照集团公司主题活动奖惩规定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奖罚。
对组织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标准全额给予奖励;对参考率、参培率、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及考试不合格人员在全集团公司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处罚;对没有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法》知识考试答题活动的单位,取消一个月的安全绩效奖励。
附:
《安全生产法》全员考试复习题
《安全生产法》全员考试复习题
第一章总则
1、《安全生产法》是由我国什么机关,在什么时候审议通过的?
什么时候、以什么形式公布的?
《安全生产法》是由我国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在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
同时,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0号令公布。
2、《安全生产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安全生产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7条的规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3、请简要说明《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
从历史上看,全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都是现代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安全生产问题实际上就是人类在生产活动中如何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因此它是伴随着人类生产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离开了人类的生产活动也就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二者的关系如影随形。
长期以来,人类为实现安全生产,在和各种灾害,事故作斗争的生产过程中,通过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在防止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掌握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通过严格的安全生产立法来保证这些措施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得以实施,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因此,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工作已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4、《安全生产法》所确定的7项基本制度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所确定的7项基本制度分别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5、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它们是如何划分的?
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凡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均属强制性标准。
其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6、《安全生产法》第十条中所说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属于强制性标准吗?
为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中所说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属于强制性标准,因为它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标准。
同时,《安全生产法》也规定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
7、为什么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
人民群众的需要,第一位的莫过于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但是,在人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不确定状态,如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者忽视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往往很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
这不仅给劳动者和他们的家庭造成很大痛苦,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且也因此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很大危害。
如果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对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威胁长期得不到解决,将会使广大劳动者感到不满,严重时还可能使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对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乃至对改革的目标产生疑虑和动摇。
当劳动者基本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矛盾激化时甚至有可能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
因此,保障劳动者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就成为《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
8、请简要说明《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就是法律在哪些范围内有效。
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的适用范围,对于正确执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由该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的,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9、如何理解《安全生产法》中所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
由于一般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统称产业,我们就试着按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实际来划分一下,看看《安全生产法》中所说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个范围有多大。
第一产业,其划分范围各国不尽相同,一般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狩猎。
至于矿业,有的国家列入第一产业,有的国家列入第二产业。
按照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第一产业仅指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
第二产业,各国的划分范围也不尽相同,一般指以第一产业的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制造或精炼的产业部门。
按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第二产业指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等)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为“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发展提供基本服务的部门,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这个概念由新西兰经济学家费希尔和英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在20世纪30年代和50年代先后提出,即被广泛采用。
按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参与第三产业产值和国民生产总值计算的第三产业,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质供销和仓储业。
第二层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等。
第三层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科学研究等事业。
以上就是三次产业所包括的范围,也可以理解为“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
10、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中的原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中的这些条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可以归结为以下5条:
(1)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5)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1、《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职工应迅速抢救伤员,并相互协助撤离到安全地带。
如有可能,要尽力抢救国家财产,以免造成太大的损失。
(8)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12、在《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中,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有哪些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6个方面:
(1)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安全生产意识;
(4)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5)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依法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制定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适时修订。
在《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对政府的职责,特别是对政府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行政执法时具有哪些特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具有法律形式的监督管理,这种监督管理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1)权威性;(2)强制性;(3)普遍约束性。
14、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现阶段,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的是哪个部门?
在现阶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5、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什么?
请简要加以说明。
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通过《安全生产法》确立的这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我国广大劳动者,包括众多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者在长期生产和工作实践中总结、提炼出来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既是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绝不能在劳动者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而强迫或诱使他们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
“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
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一定要摆正并处理好安全和生产的关系,切不可为了赶任务或追求高额利润而置劳动者人身安全于不顾,或心存侥幸、违章指挥。
广大劳动者也要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不仅自己不要冒险作业,还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使“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能真正落到实处,有许多工作要做,事后的追究(包括对违章者的追究和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肯定是必要的。
但是,相比较而言,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当然是最理想的。
因为事故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是很难挽回的,许多情况下是根本无法挽回的。
因此,做好预防工作就是落实“安全第一”思想的最主要的工作。
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也是一句空话。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方针不仅是《安全生产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贯穿在整个《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当中。
不仅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都应遵循这一方针,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6、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哪些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与技术措施,应能满足生产经营的安全需要,不能导致人员伤亡,发生疾病死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或损失。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并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了如下规定:
(1)生产经营者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第二十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第二十九条)。
(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条)。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六条)。
(5)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第三十一条)。
(6)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设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四条)。
17、矿山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什么?
《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总结我国矿山安全工作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矿山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矿山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有以下21项:
(1)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近。
(2)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但是,小型非沼气矿井在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采用自然通风。
(3)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需要。
(4)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
(5)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
矿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够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矿柱或者岩柱。
(6)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船采沙矿的采池边界与地面建筑物、设备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7)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场的措施。
(8)溜矿井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措施。
(9)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
(10)矿山地面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的规定。
矿井有防灭火设施和器材。
(11)地面及井下供配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①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以及保险链有足够的安全系数;②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之间及两个提升容器之间有足够的间隙;③提升绞车和提升容器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④电机车、架线、轨道的选型能满足安全要求;⑤运送人员的机械设备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⑥提升运输设备有灵敏可靠的信号装置。
(13)每个矿井有防尘供水系统。
地面和井下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有综合防尘措施。
(14)有瓦斯、矿尘爆炸可能性的矿井,采用防爆电器设备,并采取防尘和隔爆措施。
(15)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矿井进风量和风质能满足降氡的需要,避免串联通风和污风循环;②主要进风道开在矿脉之外,穿矿脉或者岩体裂隙发育的进风巷道有防止氡析出的措施;③采用后退或回采;④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16)矿山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7)排土场、矸石山有防止发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尾矿库有防止溃坝等事故的安全设施。
(18)有防止山体滑坡和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塌陷造成危害的预防措施。
(19)每个矿井配制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表和有毒有害气体与井下环境检测仪器。
开采有瓦斯突出的矿井,应装备监测系统或者检测仪器。
(20)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
(21)有更衣室、浴室等设施。
18、《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有什么要求?
对其教育培训的内容是什么?
1)安全资质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
据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接受教育培训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标准;
(2)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3)能够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者,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给任职资格书,方能上岗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
2)教育培训的内容
(1)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19、《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有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0、什么是从业人员的三级教育?
1995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1)厂级安全教育
对企业新员工或调动工作的员工(包括到企业参加生产实习的人员和参加劳动的学生),在没有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地点之前,必须进行初步厂级安全教育。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解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2)介绍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厂区布局及特殊危险场所(地点)的位置;
(3)通用安全技术(主要是电气和机械安全技术)知识;
(4)安全生产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5)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6)有关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2)车间级安全教育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由车间专职和兼职安全员协助。
车间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车间的概况、生产性质、生产任务、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特点,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2)本车间的危险区域、有毒有害因素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3)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班组级安全教育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2)遵章守纪教育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所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性能、作用和维护方法;
(4)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5)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其正确使用方法。
企业新员工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是什么?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
(2)新工艺的操作技能和新材料的特性;
(3)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22、什么是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质和教育培训有何要求?
1、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国家经贸委1999年7月12日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3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作了具体规定。
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⑾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常委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
这种培训教育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放在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上。
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基本培训教材和统一证件的制度。
培训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