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投资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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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投资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政策性投资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的质量,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参照《四川省地方电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实施细则》、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计基础[1999]383号),结合省水电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水电集团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验收工作分为:

各项目实施单位(县电力公司)对10千伏及以下单元工程、单项工程的验收和对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的初验收;省水电集团对35千伏及以上单项工程的投运验收和对各项目实施单位(县电力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的预验收;省发改委对省水电集团所属全省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的正式验收。

第三条 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要在完成后一个月内报请验收,不能按期报请验收的,要由省水电集团或项目实施单位写出报告,说明理由,明确推迟验收的时间,但推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章 验收管理

第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实行分级分批验收管理。

1、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单元工程投运验收、单项工程的验收。

10千伏及以下单元工程的投运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县电力公司)组织,县有关部门参加,省水电集团监督检查;35千伏及以上单项工程的投运验收由省水电集团组织或授权县电力公司组织。

宜宾七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单项工程由股份公司协助监督检查。

其中110千伏单项工程由省水电集团组织或授权股份公司组织投运验收,省水电集团监督检查。

单项工程分为:

110千伏、35千伏输变电工程和调度自动化、用电信息采集工程以每个项目为一单项工程(按省发改委下达的计划表);全县一个计划年度的10千伏及以下工程为一个单项工程,单项工程由多个单元工程组成,按线路(10千伏线、配变压器变台、低压配电网、户表工程)、或按供电所供电范围或按乡镇范围划分单元工程。

2、单项工程全部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县电力公司)组织对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的初步验收(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为打捆验收),邀请县发改委等部门参加,省水电集团监督检查。

或县公司与县发改委共同组织,或县发改委组织初验收。

股份公司协助省水电集团对宜宾七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初验收的监督检查。

3、在对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初步验收基础上,省水电集团分批组织对各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的预验收,邀请县、市发改委等部门参加,并接受省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或省水电集团与市发改委共同组织,或市发改委组织预验收。

宜宾七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由省水电集团组织或授权股份公司组织预验收,省水电集团监督检查。

4、完成各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预验收后,省水电集团作为项目法人报请省发改委对省水电集团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组织正式验收。

第五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所有存在问题,都要在报请省发改委验收前完成整改,正式验收后不遗留任何问题。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省水电集团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按省发改委批复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全部完成各县预验收后,可以报请省发改委验收。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省水电集团批准的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实施方案及省发改委批复的计划全部完成,各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后,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的初步验收完成后,可报请省水电集团验收。

 

第四章 验收依据

  

第八条 省发改委对省水电集团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进行验收的依据为:

1、省发改委批复的规划、年度计划;

2、省水电集团批复(报省发改委备案)的实施方案;

3、省发改委批准的计划(包括调整计划);

4、“农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国能新能[2010]306)及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5、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农网改造升级管理办法”;

6、工程预验收鉴定意见书;

7、省水电集团负责各县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相关图纸、资料、财务决算。

第九条对项目实施单位(县电力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预验收的依据为:

1、省发改委批复的各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规划方案;

2、“农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国能新能[2010]306)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省发改委批复的各县农网改造升级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

4、省发改委批复的各县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内容及概算调整的批准文件。

5、省水电集团农网改造升级管理办法及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6、单项工程验收鉴定意见书、工程初验收鉴定意见书。

第十条对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初验收的依据为:

1、省发改委批复的各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规划方案;

2、“农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国能新能[2010]306)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省发改委批复的各县农网改造升级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

4、省发改委批复的各县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内容及概算调整的批准文件;

5、省水电集团农网改造升级管理办法及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6、单元工程、单项工程验收鉴定意见书。

第十一条对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单元工程、单项工程验收的依据为:

1、省水电集团、省(市)发改委有关批复文件及工程实施方案;

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可研、初设、施设)及各专项评审及批复文件;

3、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图纸及文件资料;

4、施工记录及总结、监理记录及总结、质量监督报告、竣工图纸和财务决(结)算及资料;

5、设备技术说明书、出厂试验报告及合格证、试品试验报告;

6、合同文件;

7、“农村电网农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国能新能[2010]306)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按不同电压等级验收技术规范。

第五章 验收内容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对全省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省水电集团对所属全省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预验收报告及工程预验收鉴定意见书;

2、工程项目验收的相关报告、图纸、资料;

3、省水电集团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规划、计划实施情况及分析报告;

4、省水电集团对所属全省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财务和效果分析报告;

5、农网改造升级专家组对省水电集团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及工程验收鉴定意见书;

6、省水电集团所属全省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的审计报告及工程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对各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预验收的内容包括:

1、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单元工程、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图纸资料及单项工程验收鉴定意见书;

2、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初步验收报告、图纸资料及工程初验收鉴定意见书;

3、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规划、计划实施情况及分析报告;

4、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财务和效果分析报告;

5、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6、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对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初验收的内容包括:

1、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图纸资料及单项工程验收鉴定意见书;

2、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规划、计划实施情况及分析报告;

3、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财务和效果分析报告;

4、35千伏及以上工程项目审计报告;

5、全县35千伏及以上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主接线图;

6、全县10千伏供电网络图(分供区地理接线、主接线);

7、全县0.4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络图(配电区域地理接线、主接线示意图)。

第十五条对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单元工程、单项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单元工程、单项工程的竣工报告(含竣工图);

2、单项工程的建设管理报告(一个单项工程一个报告,全县一年一个年度报告,五年一个总报告);

3、单项工程的财务分析、财务决(结)算报告(一个单项工程一个报告,全县一年一个年度报告,五年一个总报告);

4、单项工程的质检报告(一个单项工程一个报告,全县一年一个年度报告,五年一个总报告);

5、参建单位的报告(一个单项工程一个报告,全县一年一个年度报告,五年一个总报告):

①设计部门的全部设计文件;

②施工部门的工程质量报告(含设备和安装质量);

③监理部门的工程监理报告。

第六章 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验收主管单位接到报请验收或预验收报告后要组织验收委员会,及时组织验收或预验收,验收委员会要制定具体的验收或预验收大纲。

第十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及无电项目工程验收或预验收工作均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各级验收委员会要重点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资金管理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要对其验收或预验收的工程或项目提出正式验收或预验收意见,验收或预验收结论由验收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七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中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在资金使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由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或设备、施工问题影响工程质量的,要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中发现程序不健全项目,以及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单项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

验收主管部门应随时了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单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千伏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100-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11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782-2001)。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水电集团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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