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银司17号失职问责管理规定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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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银司17号失职问责管理规定定稿

 

 

重银司〔2018〕17号

关于执行《员工失职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制度建设,保证集团政令畅通、业务经营稳定,切实维护集团利益,促进各层级管理人员、员工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逐步完善内部约束和追责机制,现结合集团发展需要,制订《员工失职问责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员工失职问责管理办法》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员工失职管理办法

重庆银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中心2018年8月31日印制

附件:

员工失职问责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规定

1、为确保集团业务经营的稳定,维护集团利益,强化员工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促使集团政令畅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2、是指对集团及子公司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误、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问责和处罚。

3、本办法适用于重庆银福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4、集团实行问责制度,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5、集团及子公司员工受到问责,遵循行政责任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涉嫌犯罪的,集团将根据情况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问责事项综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对相关管理人员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1、管理工作或计划安排出现失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失责、疏于管理、不按责任或规定流程把关,有损集团利益的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失职等事故、事件、案件,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强令、授意下属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对集团业务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瞒报收入、贪污、挪用集团钱物,向业务关联单位或合作伙伴吃、拿、卡、要、收受回扣、礼金和虚报费用,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4、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给国家利益、公共财产、集团利益造成不同程度损失或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对集团会议决策拒不执行、消极执行或执行不力而导致工作滞后,影响正常工作进度或质量,给集团发展或计划进度造成不利影响的;

7、未严格要求并指导所负责部门或公司执行集团颁发的制度、流程和通知,导致工作不落实、工作质量不合格和效率延迟,并影响计划目标节点的。

三、岗位职责问责规定

1、集团及子公司负责行政或人事职能责任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1.1信息宣传审核把关工作失职失误,造成负面影响或集团利益受到损失的;

1.2公章、企业证照、行政类档案资料等遗失或使用不当的;

1.3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工作疏忽,造成数据丢失的;

1.4车辆管理混乱,出现机车损坏或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给公司和他人财产带来损失的;

1.5后勤服务和管理混乱,经多次反馈仍无改进措施和办法,员工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固定资产管理、处置不当造成损失的;

1.7人事档案管理不善,致使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泄露、销毁、涂改人事档案的;

1.8部门考评和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1.9劳动风险预防和管控措施不当,对集团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1.10其他应当问责的事项。

2、负责财务职责职能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2.1擅自违反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规定,公款私存、私借的;

2.2贪污、挪用公款的,瞒报收入的;

2.3擅自违反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2.4未严格遵守集团财务管理规定及财务核算管理要求,造成资产和资金帐实不符、漏记、少记等账务混乱的;

2.5在资金调度和安排上,寻私舞弊,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或不良影响的;

2.6因疏于管理,擅自执行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公司受到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经济或行政处罚,造成影响及损失的;

2.7未加强财务核算管理,造成核算项目错误,未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给领导提供错误的数据资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8未有效履行财务监督职能,造成公司应收款项未能收回,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9未有效履行财务审核职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10其他应当问责的事项。

3、负责成本控制及招投标采购岗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3.1在项目成本核算中,对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支出及盈余的核算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3.2在项目所需材料认质认价过程中,因未对材料或产品的性能、价格、适用度等因素进行充分的论证或调研,导致材料或产品不能满足项目需要,或明显成本高出正常市值,造成经济损失的;

3.3在工程建设、材料采购等招标环节中,发生吃、拿、卡、要等现象,泄漏招标内容和关键指标,对公司声誉和利益造成影响的;

3.4成本核算、分析工作未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从而造成项目决策或推进滞后,影响工作进程的;

3.5因合同签订不严谨,引起矛盾纠纷,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6其他应当问责的事项。

4、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4.1因工作安排不合理,工作计划不周全等人为因素,导致工程进度延迟,工期滞后,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4.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4.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返工或因管理疏忽,发生人为原因安全事故,对集团声誉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4.4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吃、拿、卡、要等现象,泄漏招标内容和关键指标的,对集团声誉和利益造成影响的;

4.5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向承包人或业务单位、客户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等行为的;不按实际收方收量、有虚报工作量或未按要求进行质量把控和验收的;

4.6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图施工且未经请示,导致工程建设与方案设计出现关键偏差,为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

4.7未与施工或劳务单位签订合同,导致劳务纠纷、责任推诿,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8其他应当问责的事项。

5、负责运营及设计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5.1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公司下达的研发设计任务,影响关键节点进度的;

5.2因设计缺陷,不能满足产品定位需求,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

5.3因设计缺陷,导致项目资料不能报批通过,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5.4其他应当问责的事项;

6、负责销售策划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6.1不能按时完成公司制定的营销推广及关联工作准备基础,导致公司项目营销滞后,给集团带来经济损失的;

6.2在项目营销推广过程中,因发表不当言论,对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6.3泄漏公司或项目营销方案或机密,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的;

6.4对客户服务态度恶劣,引发客户不满,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6.5通过虚假广告或承诺欺骗客户,对公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6恶意透露客户资料或出卖客户资料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7联合客户,套取公司信息,低价销售从中牟利的;

6.8其他应当问责的事项。

7、签订或赋有经营性经济指标部门或公司的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7.1因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对经营管理秩序造成影响且后果失控的;

7.2工作计划推动缓慢、团队纪律混乱的;

7.3以公司或集团的名义,擅自对外经营相似行业的;

7.4不合理的管理方式或经营方法,反复通知或提醒,屡次不改的或不及时执行集团安排的;

7.5其他员工存在上述事项或上述未包含事项和行为,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问责方式和适用

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时,遵循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遵循统一的档级标准。

1、行政处分档级标准分为:

第一档:

批评;

第二档:

通报;

第三档:

严重警告;

第四档:

降职或调岗;

第五档:

开除。

2、经济处罚档级标准分为:

第一档:

扣罚当月绩效奖金的10%;

第二档:

扣罚当月度绩效奖金的20%-30%;年度绩效奖10%—20%;

第三档:

扣罚当月绩效奖金的30%-50%;年度绩效的20%—50%

第四档:

扣罚原岗位当月绩效的50%—80%;原岗位年度绩效的50%。

第五档:

扣罚全部当月绩效和年度绩效

3、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合并处罚的标准为:

第一档行政处分给予第一至第二档的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

第二档行政处分给予第二至第三档的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

第三档行政处分给予第三至第四档的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

第四档行政处分给予第四至第五档的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

第五档给予开除处分的,给与第五档的经济处罚;

4、根据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问责事项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处罚标准。

5、情节轻微,后果危害和影响较小的,应当对被问责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并结合第一、二档行政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进行问责;

6、情节严重,后果危害和影响较大的,应当对被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降职或停职检查的方式,并结合第三、四档行政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进行问责;

7、情节特别严重,后果危害和影响重大的,应当对被问责人按照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并结合第五档行政处分和第五档经济处罚问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8.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8.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8.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8.4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9、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9.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9.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五、问责来源

1、问责事件来源,原则上将通过以下渠道反映,并经过集团董事长审批,开展执行问责行为。

2、集团领导安排调查的事项或中心部门、子公司上报的问责建议;

3、审计、巡视、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问题;

4、集团内部员工、客户、政府主管部门的投诉、检举等渠道;

5、集团领导或相关部门在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责情形;

6、其它途径反映。

六、失职问责处理权限

以上处罚根据具体失职事件的严重程度,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大小,将组成临时问责委员会(集团董事长指定行政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并由问责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罚意见,审批后执行。

1、责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问责的基本情况;

1.2调查核实的事实;

1.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责事项;

1.4处理建议。

2、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存在质疑的,可自收到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向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附则

1、本办法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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