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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应当热心于改革和开放,有艰苦奋斗的精神,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

在日常生活中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维护祖国的利益。

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

努力作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3.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4.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

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5.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不参与经商活动。

  7.发扬艰苦奋斗精神。

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8.注重个人品德修养。

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10.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结合的学风。

 11.维护教学秩序。

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12.维护公共秩序。

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在禁烟区吸烟。

  1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校外人员。

  14.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15.遵守外事纪律。

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国家教委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颁发》

 

成人教育学院脱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条例和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并在开学两周内办理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对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因疾病或其他重要原因不能入学者,需持相应的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于下学年开学前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已取得学籍的新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并编号入册,学院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凡在籍学生,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校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各门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进行考核,并记入学生档案;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查评定,并按期写出鉴定意见,存入档案。

第九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分为考核、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

学生所学课程的成绩应根据考试卷面和平时成绩(作业、实验、测验、到课率)综合评定,以期末卷面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成绩30%。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补考成绩在补考一栏中以“及格”、“不及格”的记分方式记入档案。

考试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考试。

重修考试一般随下一年级开设该课程学期的补考时间进行,在修业年限内,学生可多次申请重修考试。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持相应证明,事先向学校提出缓考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

缓考必须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成绩按正考记分,缓考无补考。

第十二条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可申请重修考试。

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完成作业、测验后,方可参加考试。

凡无故缺课、请假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其成绩按零分处理,并视具体情况由学校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或重修。

第十四条学生若已学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具体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免修:

(一)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教育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在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

(二)获得英语国家等级考试三级以上证书者;

申请免修者需在开学二周内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学院同意,方可免修。

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25%。

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学生修业年限两倍。

即专科专业不超过四年。

第四章升级

第十六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五章转学、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在不改变学历层次、科类的前提下,确有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转专业的,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省教委或其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学生申请转学,须经学校同意后,自行联系转入学校,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开具同意转入证明,由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证明需停学治疗,休养两个月以上者;

(二)有正当理由半年内不能坚持脱产学习者;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必须经学校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通知书。

一个学期内不办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办理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以一次为限。

确有特殊情况者,经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可办理两次休学,每次一年。

若学校无同专业后继班级,一般不办理休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持相关同意复学证明(因伤病休学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及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三)缺课超过总学时1/3经教育批评仍无悔改者;

(四)经医院诊断,患有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病症,不宜继续学习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因其他特殊原因劝其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报省教委备案。

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通知学生家长。

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生借用的公用仪器及工具,若丢失或损坏又不能修复者,应按原价赔偿,一般损坏需赔偿修理费。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中自学能力较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研究问题,在某一理论问题上有创见,并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在实践中创造出有较大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者,学校可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一学年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无补考,无旷课和其他违纪现象,可授予“优秀学生”称号,连续三年获此荣誉,毕业论文成绩“良”及以上者,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三十条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有不良行为者,应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二)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三)考试作弊达两次入以上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的各种奖励和处分均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品德鉴定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者,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的修业年限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对不及格课程进行重修考试,成绩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年限以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五条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中途退学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学课程的成绩证明。

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人教育学院函授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条例和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或学校指定的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或函授站请假,并在开学两周内办理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对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因疾病或其他重要原因不能入学者,需持相应的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于下学年开学前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已取得学籍的新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并编号入册,学院和函授站分别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到学校或所在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凡函授教育在籍学生,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校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各门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进行考核,并记入学生档案;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查评定,并按期写出鉴定意见,存入档案。

第九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分为考核、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

学生所学课程的成绩应根据考试卷面和平时成绩(作业、实验、测验、到课率)综合评定,以期末卷面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20%。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补考成绩在补考一栏中以“及格”、“不及格”的记分方式记入档案。

考试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考试。

重修考试一般随下一年级开设该课程学期的补考时间进行,在修业年限内,学生可多次申请重修考试。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持相应证明,事先向学校或所在函授站提出缓考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

缓考必须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成绩按正考记分,缓考无补考。

第十二条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可申请重修考试。

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应按《自学进度表》制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按时参加面授辅导。

完成作业、测验后,方可参加考试。

凡无故缺课、请假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其成绩按零分处理,并视具体情况由学校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或重修。

第十四条学生若已学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具体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免修:

(一)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教育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在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

(二)获得英语国家等级考试三级以上证书者;

申请免修者需填写免修申请表,在开学二周内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免修。

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25%。

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函授学生修业年限为学制的两倍,即不超过六年。

第四章升级

第十六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五章转学、转专业和转站

第十七条学生在不改变学历层次、科类的前提下,确有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转专业或转站的,应持所在的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省教委或其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学生申请转学,须经学校同意后,自行联系转入学校,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开具同意转入证明,由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转站学习,应由所在函授站出示证明,经转入函授站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并报有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若两函授站不同一年级相同专业,一般不得转站。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证明需停学治疗,休养两个月以上者;

(二)有正当理由半年内不能坚持函授学习者;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必须由函授站报经学校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通知书。

一个学期内不办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办理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以一次为限。

确有特殊情况者,经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可办理两次休学,每次一年。

若学生所在函授站无同专业后继班级,一般不办理休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持单位同意复学证明(因伤病休学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及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三)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函授站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经医院诊断,患有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病症,不宜继续学习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因其他特殊原因劝其退学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报省教委备案。

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及函授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和函授站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学生面授、实验、实习等均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或在一周内补假。

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八条学生借用的公用仪器及工具,若丢失或损坏又不能修复者,应按原价赔偿,一般损坏需赔偿修理费。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中自学能力较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研究问题,在某一理论问题上有创见,并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在实践中创造出有较大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者,学校可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一学年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无补考,无旷课和其他违纪现象,可授予“优秀函授学生”称号,连续三年获此荣誉,毕业论文成绩“良”及以上者,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三十一条学生装违反学校或函授站纪律、有不良行为者,应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五)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六)考试作弊达两次入以上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的各种奖励和处分均应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品德鉴定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者,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的修业年限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对不及格课程进行重修考试,成绩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年限以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六条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中途退学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学课程的成绩证明。

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人教育学院夜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健全和加强高等院校夜大学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其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人才。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夜大学具体情况,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凡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凡未经请假或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凡复查不符合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根据情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查处。

第四条新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入学者,需持相应证明,经本人申请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于下一学年开学前申请入学。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为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凡夜大学在籍学生,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学校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各门功课(包括实验、实习等)进行考核,并记入学生档案;操行方面,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在学习中的表现进行一次考查评定,并写出鉴定意见记入档案。

第八条学生成绩考核分为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作业、实验、测验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20%;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主要根据学生平时上课、完成作业、实习和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一般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记分。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补考成绩及格者注明“补考”字样记入档案。

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考试,重修考试一般随下一年级开设该课程学期的补考时间进行。

在修业年限业,学生可多次申请重修考试。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课程必须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考核、缓考成绩及格者按正常考核记,缓考无补考。

第十一条学生无故缺(包括参加考试未交卷者)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为“零”分,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记入档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可申请重修考试。

对考核作弊者,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学校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并完成作业、实验、实习和测验后,方可参加考核。

凡无故缺课、请假三分之一学时及以上者或缺作业、实验和实习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零分处理。

对补齐作业、实验和实习者,学校可视具体情况给以补考或重修的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若已学生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准予免修:

(一)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教育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证明(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在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考核中成绩及格以上者;

(二)英语课程的免修:

凡通过国家英语登记考试三级及以上者,均可持原始证件申请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基础英语课。

申请免修者均需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学院同意,方可免修。

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25%,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四条夜大学生修学年限为学制的两倍。

即文科专业不得超过六年,重修、休学时间均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学生的各课程成绩,每学期通知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毕业时与毕业鉴定表一并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存入档案。

第四章升级

第十六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如确有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需转学、转专业者,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由学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生申请转学须经学校同意后自行联系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批准并开具同意转入证明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

(二)学生申请转专业,经学校慎重研究后酌情办理。

转专业一般限于低年级学生。

学生转学、转专业不得改变学历层次和科类。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期占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统计,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一学期内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

学生所学专业下一届无后继班可供复学时,一般不予办理休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须持所有单位证明(因伤病休学的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于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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