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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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
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联邦法调节的关系
1、本法对签订、履行及终止产品分成协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及关系进行调节,并确定产品分成协议的主要法律条款。
2、矿物原料的普查、勘探和开采产品的分成及其运输、处理、储藏、加工、利用、销售等过
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均应根据本法签订的协议进行调节。
第二条产品分成协议
1、产品分成协议是俄罗斯联邦按有偿原则和在一定期限内向企业活动的主体(投资者)提供在协议指定的矿产区块区拥有普查、勘探和开采矿物原料特权的一种合同。
投资者有权按协议实施上述工作,并且自己承担费用和风险。
协议确定了与使用矿产有关的所有必要条款,其中包括根据本联邦之规定产品分成的条件和办法。
2、协议中规定的矿产使用条款不应与《俄罗斯联邦矿产法》的要求相抵触。
3、俄罗斯联邦主体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确定的职权范围内。
对本地区矿产区块利用中俄方参与产品分成协议的情况进行法律调节。
第三条协议双方
1、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国家”):
在协议中,以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矿产区块所在地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或者由它们授权的机构作为国家的代表;
投资者:
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法人和通过签订共同活动合同成立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法人联合体,按产品分成协议规定的条件投入自有资金、借贷资金或引进的资金(财产和/或产权),对矿物原料进行普查、勘探和开采,并且根据协议条款规定为矿产使用者。
2、如果协议投资方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联合体,则该联合体参加者享有协议产生的共同
权利,同时承担协议产生的连带义务。
第四条在产品分成条件下矿产区块的使用
1、根据本联邦法签订的协议,投资者享有产品分成条件下矿产区块的使用权。
2、根据协议条款之规定,矿产区块使用权的证明,由相应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和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式其在地方的分支机构。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30天内颁发给投资者。
许可证按协议有效期颁发,并根据协议条款规定,可以延长,可以重新办理或失效。
3、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联合体作为投资者时,上述许可证可颁发给该联合体中的某一参加者,并在许可证中注明该参加者代表该联合体,同时还要注明其他参加者。
第五条协议有效期
1、协议各方根据协议签订果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来确定协议有效期。
2、在投资者完成其承担的任务的情况下,根据投资者的提议,协议有效期可以延长至足以保证矿物原料经济合理地开采和地下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办法由协议确定。
在延长协议有效期时,应由许可证发证机关按协议有效期重新办理地下矿产使用许可证。
二、协议的签订与执行
第六条协议签订的程序
1、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由国家与按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竞标或拍卖的优胜者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签订协议,但自宣布竞标或拍卖结果之日起不迟于1年时间内签订协议。
要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签订协议。
与利用大陆架、经济特区和具有国家战略意义地区的矿产区块有关的协议,以及签订使用未经过竞标或拍卖的矿产区块的协议要由联邦法予以确认。
2、在下列个别情况下,根据俄联邦政府和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的共同决议,可以在不采取竞标或拍卖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国防和国家安全利益要求同某一具体投资者签订协议(如果联邦法律有相应规定,并列明矿产区块名录);
在只有一个投资者参加竞标或拍卖而使得竞标或拍卖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可以与竞标或拍卖的这一参加者按竞标或拍卖的条件签订协议:
在本联邦法生效之日,投资者已经是勘探和开采有用矿物的矿产使用者,其法律依据又有别于本法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可使用者参加的法人联合体签订产品分成协议
本联邦法生效之前,在征得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有关主体执行权力机构的同意后,已开始与投资者进行有关协议草案的谈判;
在上述情况下,可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但不得迟于自联邦政府与俄联邦有关主体执行权力机构通过共同决议起1年的时间内签订协议。
3、每个项目的矿产使用条件和协议文本的草拟工作,由俄联邦政府和联邦相应主体的执行权力机构协商建立的委员会负责。
该委员会由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的代表,其中包括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和(或)其地方分支机构的代表,相应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的代表。
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吸收生产科研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和顾问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
4、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执行权力机构代表国家签订协议。
俄联邦相应主体执行权力机构可以将自己签订协议的全权转交给俄罗斯联邦政府,而俄罗斯联邦政府也可以将自己签订协议的全权转交给相应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
如果提供使用的矿产区块位于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或)经济特区,则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与矿产区块所在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协商后,代表国家签订协议。
5、双方全权代表团就协议中各条款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在双方商定的日期签订协议。
协议条款不得与竞标或拍卖的必要条件相矛盾。
6、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相应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共同决定签订协议,或在本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由俄联邦政府在与矿产区块所在地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协商后,代表国家签订协议。
第七条完成工程条款
1、协议确定的各项工程和各种活动均应按协议规定的程序所核准的规划、设计、计划和预算来完成。
2、完成协议确定的工程时,应遵守俄联邦法律规定,对及按规定程序核准的安全施工、保护矿产区周围自然环境和居民健康的标准(指标、条例)。
在此,协议规定投资者必须做到:
在相同条件下,俄罗斯法人按与投资者所签契约(合同),享有作为承包人、供货人、承运人等参与协议工程项目的优先权:
采取旨在预防上述工程对周围自然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措施,并消除有害影响的后果:
要为发生事故及对周围自然环境造成有害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进行担保;
协议确定的工程竣工后,要拆除所有施工设施、装置和其他所有器材,清除施工用地上的垃圾:
在预先征得俄罗斯联邦相应国家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采用在矿物原料勘探和开采方面有关安全施工、自然环境和居民健康保护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指标、条例):
双方应在协议中规定,如投资者所购矿产采掘和加工技术设备以后要用产品偿还(如果协议做此规定),则这些设备的多数部分应在俄罗斯境内生产。
3、在少数民族传统居民住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地区进行协议规定的工程项目时,投资者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其原有的生活环境和传统生活方式。
6、协议规定工程项目和开采矿物原料所用地质和经济技术信息资料应按俄联邦现行法律有关规定,提交国家有关部门予以鉴定。
7、为了协调与完成协议规定工程有关的活动,协议各方可按对等原则派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多少人组成,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程序等均应在协议中有所规定。
在组建管委会时应规定,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代表与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代表在代表国家加管委会时具有同等的权力。
第八条产品分成
国家与投资者应按协议规定的产品分成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的产品进行分成;
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的总量及其价值;
确定交付给投资者产品部分(其中包括确定最高限量),以偿还其为完成协议规定工程所支付的费用。
偿付给投资者的产品构成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规定在协议中予以确定。
确定国家与投资者之间如何分配属于利润部分和产品,即扣除按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矿产使用费和投资补偿费后所剩余的产品;
根据协议的规定,把属于国家的那部分产品或其等价物转交给国家;
投资者按协议条款的规定,取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品。
第九条投资者对所生产的产品的所有权
1、补偿产品,以及按协议规定属于投资者利润部分的产品均属投资者所有。
2、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投资者可将按协议规定属于自己的矿物原料按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出俄罗斯关境,没出口数量限制。
第十条国家产品部分的分配与销售
1、 产品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国家所得产品部分或其等价物,按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与相应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所签合同,在俄罗斯联邦与矿产区块及大陆架所在联邦主体之间进行分配。
…………….
上述合同规定:
国家产品部分分配的比例。
在确定分配比例时,要考虑到矿区所在位置、开采矿物原料的种类及可采储量规模、上交俄罗斯联邦、俄联邦相应主体和地方预算的税款额、协议工程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态风险程度;
上述产品或其等价物按协商的比例划归俄罗斯联邦和相应俄联邦主体所有的条件和程序。
2、俄罗斯联邦所得部分按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用于联邦的需要,其销售所得收入列入联邦
3、相应联邦主体所得产品部分,由其按主体法律规定的程序自行支配。
第十一条财产和信息的所有权
1、除协议另有规定外,投资者重新创造或购置,并被用于完成协议工程的资产均为投资者所有.
上述资产所有权可以在这些资产价值完全得以补偿之时,或在协议终止日,.以及双方商定的日期,按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俄罗斯国家。
同时,在协议有效期内,应赋予投资者无偿使用这些财产的特权,以便完成协议规定的工程。
投资者应承担所使用财产的维修费用和财产遭到意外损坏或灭失的风险。
2、投资者为完成协议规定的工程项目所得到的原始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其他信息资料,其解释性资料和派生数据,以及岩石样品,其中包括岩心,地层的液体等样品均属于国家所有。
在遵守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的条件下,投资者为完成协议拟定的工作,享有自由、无偿利用这些信息、资料和化样品的权利。
利用这些信息、资料和样品的办法,以及将其带出俄罗斯境外的程序,应根据俄罗斯法律在协议中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矿物原料的运输、储藏和加工
1、投资者在合同基础上,有权自由使用管线,有权自由利用管线运输和其他形式的运输,权利用矿物原料储存和加工设施,无任何歧视条件。
2、投资者有权在协议规定工程范围内兴建矿物原料储存、加工和运输设施。
这些设施的有权由根据本法第11条签订的协议条款采确定。
第十三条协议执行过程中的纳税和付费
1、 除利润税和矿产使用外,根据本条3款(略)之规定,投资者在协议有效期内免交各种税、捐、消费税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税赋(本条第6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根据本法签订的协议条款,上述捐税款以产品分成来代替。
………….
2、投资者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并考虑到下述特点交纳利润税:
按协议条款确定的作为投投资者利润的那部分产品的价值应为片收该税的对象;……
在投资者完成协议工程时,对其利润税的征收应与其他种类活动的利润税分开单独进行,并应采用协议签订日所实行的税率:
在征收利润税时,不采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利润税优惠条款,对劳动报酬超额部分也不征税;
按计入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的利润税税率征收的利润税,不论纳税人在何处注册,均应上交给矿产区块所在的那个联邦主体预算:
经双方商定,投资者可以以实物形式价值形式缴纳利润税。
……………….
4、投资者向国家支付的矿产使用费如下:
一次性支付(定金):
在签订协议时和(或)根据协议条款规定,每当工程取得碇结果时进行支付;
每年支付:
根据矿产区块的经济—地理条件、矿区面积、矿产种类、普查和勘探持续的时间、地质研究的程度和风险的大小,第年按矿区单位面积支付矿产使用费:
定期支付:
按矿物原料采掘量或生产产品价值的百分比,投资者经货币形式或以一部分采掘的矿物原料定期支付矿产使用费。
投资者免征使用矿产方面的其他税赋。
5、投资者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在合同基础上缴纳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费。
6、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投资者必须为自己的俄罗斯员缴纳社会和医疗保险金及俄罗斯联邦国家就业基金。
7、根据与投资者所签合同,参与本协议工程的作业方以及法人实体(承包商、供货者、承运人等)按工程设计图纸进口的商品和服务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将根据协议条款之规定属于投资者的那部分矿物原料及其加工晶运出俄罗斯关境时,同样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四条统计与报表
1、投资者完成协议工程财政—经营活动统计工作应按每个协议单独进行,与完成本协议无关的活动不要计入在内。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签订的协议条款确定统计办法(其中包括投资者所花费用如何偿还,利润税如何征收)。
2、完成协议工程的统计、报表工作以俄罗斯联邦货币(卢布)或外币进行。
如果向国家机构提供的报表是以外币进行的,应既有用外币统计的数字者应按填写报表当日俄罗斯银行的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卢布。
第十五条银行账户与外汇调节
1、为了完成协议工程,投资者应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和(或)境外的银行开立专门用于完成协议工程的专门卢布和(或)外汇账户。
2、投资者有权在专门账户上提取和储存由销售属于他的产品部分所得的外汇款项,有权从这些账户上支付与完成协议工程有关的任何费用及矿产使用费和利润税,有权自由支配这些账户上剩余的资金。
3、不要求投资者,以及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契约(合同)参与本工程的作业公司、承包商、供货者、承运人等在俄罗斯联邦外汇市场上必须出售其完成协议工程时所获得的部分外汇收人。
第十六条协议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在征得国家同意的情况下,投资者有权将其协议产生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一个法人或公民(自然人),其条件是,这些人拥有完成协议工程所必需的足够的财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管理经验。
2、投资者按协议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通过草拟专门文件这一书面形式转让协议权利和义务。
自转让权利和义务专门文件签字之日起,30天内要重新办理矿产使用许可证。
3、在征得国家同意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利用属于自己的财产和产权抵押,保证履行为完成协议而签订的合同产生的义务遵守俄罗斯联邦民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协议条款的稳定性
1、协议条款在其生效的整个期限内有效。
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修改协议条款。
在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之规定,双方义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根据一方的要求修改协议。
……
2、如在协议有效期内,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地方自治权力机构的法律文件的规定使用得投资者在协议范围内的商业效益下降,为保证投资者的商业利益,经双方同意,可对协议进行修改,使其仍能获得协议签订时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地方自治权力机构法律文件规定的标准。
进行这种修改的程序由协议做出规定。
有关修改协议条款的上述原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修改了涉及安全施工、保护矿产资源、周围自然环境和居民健康的标准(指标、条例),其中包括为了与国际上通用的同类标准(指标、条例)接轨而进行的修改。
第十八条对投资者权利的国家担保
1、保证投资者按协议所获得和使用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2、如果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的标准文件,联邦主体的法律文件和其他标准法规及地方自治机构的法律文件限制了投资者根据本法签订的协议所获得使用的权利,这些文件对投资者无效。
但根据联邦法律颁发的旨在确保安全施工、保护矿产资源和周围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以及保证社会和国家安全的有关监督机构的指令除外。
第十九条对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
1、国家对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会同相应的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一起来执行。
2、上述机构监督协议执行情况的全权代表有权不受阻碍地进入协议工程现场,以及查看与实施这些工程有关的文件,以行使其监督协议执行情况的职能。
第二十条协议双方的责任
1、双方对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负俄罗斯联邦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2、在国家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协议中的义务时,俄罗斯联邦和相应联邦主体应分担投资者提出的赔偿其损失的要求。
……
第二十一条终止协议
协议有效期期满可终止协议,经双方同意也可以提前终止协议,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也可以按俄罗斯联邦在签订时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双方办理终止协议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解决争议
国家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与协议签订、执行、终止和失效有关的争议按协议条款规定,提交法庭或仲裁庭(其中包括国际仲裁机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