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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笔记14

额外补充内容:

流转税概述

(一)流转税的概念

流转税,国际上通称“商品和劳务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商品流转额是指因销售或购进商品而发生的货币金额,既可以是指销售收入额,也可以是购进商品支付金额。

非商品流转额市直各种劳务收入或服务型业务收入金额,通常称营业收入。

流转税是指调整因流转税的征纳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流转税法属于实体法,通常由调整流转税的各种单行税种法组成。

(二)流转税的特征

流转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主要税类,来源于该水雷的税收一直占税收总收入和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

1.课征普遍性:

流转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是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流转税收入随着经济的自然增长而增长,是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流转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一般为商品交易或劳务发生的当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2.计征简便性:

流转税规定的税率一般为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流转的商品数*商品价格*税率;流转税的纳税人较为固定,征收成本较低。

3.税负具有转嫁性:

流转税的税款通常包含在价金内或随同价金通过前传或后转的方式专家商品的购买者或生产要素的供应者,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4.税收收入具有稳定性:

流转税的税额只与流转额的大小有关——激励纳税人加强企业管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

5.流转税具有经济调节性:

流转税法对商品瞌睡,直接影响消费,调节消费与储蓄的比例。

第一编税法总论

第一章税收概述

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概述

(一)财政的概念

1.马克思主义“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直接参与对社会产品或国家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而形成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强调国家财政的历史属性和国家作为财政主体的地位。

“公共财政论”则认为,财政是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发展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强调财政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特性,强调对国家财政权利的制约和纳税人作为财政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财政是与私人经济相对应的公共经济部门)。

2.财政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财政——经济范畴——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关系——分配范畴

财政——经济活动——国家(政府)的公共经济行为——国家整体活动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代表

财政——经济机制——以国家(政府)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分配关系的实现方式

财政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或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保障,市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在宏观调控和保证社会稳定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财政的基本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

一方必须是国家,国家在财政分配活动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起决定性作用;财政的存在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财政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2.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

3.分配的客体是社会总产品,主要是以剩余产品为重点的国民收入。

4.分配的形式是货币或者实物,为各种价值形态或使用价值形态的资源。

5.分配的强制性:

国家参与财政分配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利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的;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满足公共需要,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财政分配是国家为维护国家的生存和发展,为提供国家实现其公共职能所需的财力物力,凭借国家的公共权力,强只占有一部分社会产品。

6.分配活动的非营利性和无偿性——社会产品和财产价值的单方面转移。

(三)财政的职能

1.收入分配的职能:

收入分配是财政最原始最基本的职能。

在整个社会分配体系中,财政分配占有重要地位包括公共经济领域以及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之间的分配(效率与公平的二者兼顾)

2.资源配置的职能:

资源的高效率配置是市场经济最核心的问题。

财政与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

财政资源配置职能是指财政通过收支活动,调节和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向和数量,使社会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以满足社会成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

财政的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总资源的平衡,财政通过收支活动,使社会总资产在政府部门之间的配置达到均衡;二是把满足政府需要的资源,在政府各部门之间进行最合理的配置,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选择填空:

财政配置资源的手段主要有预算,税收,国债,转移支付,投资支出,政府采购,财政补贴】

3.宏观调控的职能:

主要体现为间接调控并以规范合法和注重效率为原则,侧重于政策调节和宏观管理,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

概念:

国家财政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时,由于引起有关各方在生产要素分布和国民受占有份额上发生变化,从而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引导调节和控制,在维护社会经济为定基础上促进其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财政和税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编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统筹安排各项财政支出。

4.监督职能:

财政再分配与调节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过程中,对国家财政管理相对人的财政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全面的信息控制,以及对社会经济各个方面有效制约。

(四)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

1.财政收入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表现为组织收入筹集资金的过程,其目的使用硅满足社会各方面支出的需要为了更好的执行国家职能。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填空选择:

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有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国债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

2.财政支出是国家对财政资金进行分配的过程,具体表现为财政资金的安排供应和监督使用的过程,反映了财政资金的去向和用途。

【填空选择:

财政支出的渠道有财政拨款与补贴,财政投资,财政采购,转移支付】

3.财政管理是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二.财政法的概述

(一)财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分配过程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财政关系,是在国家财政分配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国家财政关系,是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及其价值分配,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一部分社会资财,以保障国家行使职能,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形成的分配关系。

2.根据国家财政活动的范围,国家财政关系可分为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

1)因筹集和取得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而在国家与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国家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

财政收支管理关系包括在筹集与取得财政资金过程中形成的财政收入管理关系和在分配与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所形成的财政支出管理关系以及在管理财政资金过程中所形成的财政管理关系。

这是财政法调整的主要方面。

2)依据宪法的原则规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财政管理权限,从而形成财政管理权限关系,也属于国家财政关系,也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3)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财政活动程序关系,是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3.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财政关系分为

1)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是在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使财政管理权限时发生的财政关系。

2)预算管理关系:

国家各级机关在进行预算活动和预算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中央与地方,总预算和单位预算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收支分配关系及其预算活动程序关系。

与预算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关系和国家金库管理关系,也属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3)财政收入关系:

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取得财政收入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

4)财政支出关系:

国家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

5)财政监督管理关系:

在国家对国民经济部门和各单位的财政活动和财政收支等进行监督制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关系。

(二)财政法的特征

1.财政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保证实施,通过规定主题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财政活动或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是属于公法性质的部门法。

2)是强制性规范为主的制定法,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国家的干预,还表现在违反财政法师的严格的法律责任上;财政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即成文法。

3)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的行为法,其调整对象是国家财政关系,他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利益分配关系是财政的特定调整对象;财政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各财政主体的各种行为或活动。

4)运用综合性调整手段的综合部门法。

(三)财政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由部门法所构成,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的标准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财政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的核心内容。

财政法体系是指由不同层次的财政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财政法的体系,是在宪法的统帅之下,以财政基本法为基础,以财政管理体制法,预算法,税法,国债法,财政注意支出法,政府采购法,财政监督法等为骨干,由以上各个部门法相互协调,互相配合而形成的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第二节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历史上也称赋税,捐税或租税,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向纳税人征收一定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分配关系。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最可靠,最有效)——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体现国家意志。

任何一种国民收入的分配都必须凭借一定的权力(权利)【税收分配也是】。

地租是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取得的收入,利润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取得的收入,利息是凭借对资金的占有而取得的收入。

国家的本质属性:

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征税是一切国家税收的共性。

3.税收的形式是货币或实物。

注:

现代各国税收的形式主要是货币资金其价值实体是剩余产品。

4.税收体现特定的分配关系。

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强制无常的方式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从社会成员手中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分配过程。

本质上,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社会声誉产品进行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1.强制性:

税收是以国家的政治权利为依托,依法强制征收,不以纳税人是否同意为征税的要求条件(赋予征税机关征税权);法律的强制力是导致税收的强制性特征的最直接的原因,根本原因仍然是国家为了满足实现其各项职能所需要的财政收入的需要。

【国有资产收益和国债收入的财政收入是非强制性的的分配方式】

2.无偿性(关键特征):

税收是国家向纳税人进行的无需偿还的征收;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是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无偿性是国家的政治权利在税收上的经济体现,它是国家运用,支配税收收入的根本前提。

【一经征收就成为国家当年的市级财政收入】

3.固定性:

国家是按照预先制定的税收法律进行征税的,且税法对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等基本课税要素均作了明确规定;税收的固定性来源于课税要素的规范,明确性和税法的稳定性;基于法律的税收固定性始终是税收的固有形式特征。

4.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统一整体。

税收的强制性是前提,是征税的直接依据,它解决了“征之有保”的问题;税收的无偿性(以法律作为保证)是征收的目的——体现其为国家区的财政收入的特殊作用,使税收促进经济的作用发挥实质性的效力,它解决了“征之有用”的问题;税收的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要求和必然结果,它是解决了“征之有度”的问题。

在税收“三性”当中,无偿性是核心。

税收的三性是一切税收的共性,是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区别的根本标志。

注:

1.交换的动因是使用价值,除非不等价交换,交换双方的利益是均等的,不存在国家强制的问题。

2.社会产品的分配是解决社会产品归谁占有和支配的数量问题,分配结果必然发生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

——社会产品的分配总是要依据一定的权力,税收就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

3.税收涉及国家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4.社会主义税收在本质上具有返还性,是无常形和有偿性的统一。

三.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区别——有助于国家正确运用税收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

注:

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区别的基本标志是税收的“三性”

1.税收与规费的区别

规费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向特定的市场主体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或便利或批准使用国家某种权利,资源等而按法律或政策收取的成本补偿或规定的费用。

规费收入一般是按有偿原则收取的。

国家之所以收取规费,是因为向特定的对象提供了特殊的服务和便利。

(1)征收主体不同:

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特定的主体而规费的征收主体是拥有一定行政权利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征收主体的范围广得多)。

(2)是否有偿不同:

无偿课征的是税收,有偿收取的是规费。

(3)固定与否不同:

税收具有固定性而规费政策性较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容易调整和变化。

(4)强制性有别:

税收具有强制性;规费也按法律和政策收取,具有一定的刚性(远远不如)

(5)是否列入预算,是否专款专用不同:

税款一般是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收支,用于全社会的需要,不采取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项收费多用于满足本身业务支出的需要,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2.税收与国债的区别

国债是国家举借的债务,可分为内债和外债。

内债是国家在国内举借的债,通常以发行公债的方式募集,或由政府委托银行代募。

外债是国家在国外举借的债,包括以国外发行或推销的公债和向外国政府,经济组织和私人的借款。

国债一般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因为它属于一种信用关系,是自愿认购,不能强迫推销,有借有还,必须按时支付利息;在发行国债的年份,表现为财政收入(有限度有节制);而在还本付息的年份,则表现为财政支出。

(1)强制性不同

(2)无偿性不同

(3)固定性不同

(4)产生的历史条件和时间也各不相同:

税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国债则世道中世纪才在欧洲出现的。

国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是国家在在一定条件下对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的适度补充。

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债虽然可以作为财政收入形式,但不宜作为经常性的财政手段,只能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和补充手段。

向国外借款,必须注意经济效益,要和偿还能力相适应。

3.税收与财政发行的区别

财政发行是国家为弥补财政赤字或财政透支而增加的纸币发行。

国家通过财政发行能够取得财政收入。

财政发行具有无偿性,人们叫它“发行税”或“隐蔽的税收”。

其强制性表面不明显,实际上由于货币是国家规定流通和使用的,所以财政发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国家货币发行应遵循经济发行的原则,反对财政发行。

财政发行与税收的最大区别,在与税收是以社会总产品为基础,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有物质保证,一般不会引起物价上涨和经济紊乱,导致通货膨胀。

而财政发行,则没有相应的社会产品作为基础。

在商品数量和货币流通速度不变的情况下,物价高低通货币多少成正比例,滥发纸币造成虚假的购买力,这样就会引起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社会经济紊乱,导致通货膨胀。

【财政发行不宜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

4.税收与罚没收入的区别

罚没收入即罚款和没收取得的收入的总称,也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由于罚没收入比水货搜具有更明显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因此在特定的条件下,它可以发挥其独特的政治经济作用。

但是,罚没收入缺乏税收固定性的特征。

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由于罚没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性处分,不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对象上的固定性,收入缺乏保障,因此,它不能作为财政的经济性手段和主要手段,只能作为行政管理和财政管理的辅助手段。

但在保证财政收入及时,稳妥,可靠方面,罚没远比税收差。

税收和罚没不能相互替代。

5.税收与摊牌的区别

摊派时地方有关部门在没有法律规律的情况下,采用分摊派定的方法向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的一种手段。

目的是为满足某些特定的,临时性的地方需要。

摊派和税收存在严格的区别。

强制性方面,税收的强制性是以法律作为依据的,而税收实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行政权利或政策作为依据。

另外,税收具有固定性,而摊牌一般不具备。

无偿性方面,税收和摊派都是不再偿还的。

任何缺乏法律依据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要求均属摊派,我国禁止用摊派的方法取得财政收入,以防止增加人民的额外负担。

6.税收与专卖的区别

专卖是国家对某些特定产品的生产,运销实行垄断经营的制度。

这种垄断经营所获得的高额利润,就是专卖收入。

专卖反应商品交易中通常所奉行的买卖的关系,并不具备税收的强制性。

在专卖中,国家得到收入,但要售出商品,因此专卖是有偿的;而在课税中,国家只得到收入,并不付出任何东西,它是无偿的。

在固定性上,专卖虽然可以取得高额利润,但它要收到专卖物品种类以及成本的限制,并不想税收那样急于法律可以固定的取得财政收入。

另外,由于专卖商品一般都是高价出售,可以说是“寓税于价”,但是,专卖和税收毕竟存在严格的区别,国家对专卖应有目的地采用。

7.税收与国有资产收益的区别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家凭借国有资产所有权获得的各种不同形式收益的总称。

(1)两种分配形式所依据的权利不同,强制性也就不同。

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利为依据的分配,而国有资产收益是国家财产权利为依据的分配。

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者之的差别。

由于分配依据的权利不同,两者使用的范围也就各不相同。

税收分配凭借的是政治权利,直接表现在他以国家法律为后盾,因此,只要是国家财政权力所能涉及的分配范围,都可以征税,它适用于社会的一切经济成分。

国有资产收益凭借的是国家财政权力,国家就只能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

由于税收分配凭借政治权利,税收就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就要加收滞纳金,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国有资产收益是国家凭借财产权利的分配,故不具备税收强制性的特征。

(2)从固定性特征看,由于税收是按预定标准进行征收,具有明显的固定性特征,。

而国有资产收益是以国有资产经营的好坏为前提,使得国家对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的分配不稳定,难以及时均衡的取得财政收入。

第三节税收的分类

税收分类,是按照一定标准对税收制度中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进行的归并和综合。

一.按征税对象分类(最重要,最基本)

1.流转税:

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

商品流转额是指商品销售收入额,非商品流转额指各种劳务收入和服务性收入额。

流转税类都具有一个基本特点,即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

流转税的征税对象非常广泛,设计的税种也很多。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等都属于这类税收。

2.所得税:

是以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额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种,也称为收益税。

其特点是:

所得税时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种,其税额的多少取决于那谁有无所得和所得的多少。

征税对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总收入减除各种成本费用及其它扣除项目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数额受成本,费用,利润高低的影响较大。

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调节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科学合理的所得税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和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也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拟征)等就属于这类税收。

3.财产税:

是以纳税人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种。

对财产课税,更多地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有利于公平附属和缓解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有利于发展生产,限制消费合理和利用资源。

这类税收的特点是:

税收负担与财产价值,数量关系密切,能体现量能负担,合理分配税负的原则。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船舶吨税,遗产与赠与税(拟征)等都属于这类税收。

4.行为税:

也称为特定行为目的税,是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主要目的在于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限制某些特定的行为。

特点是:

征税的选择性较为明显,税种较多,并有着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

我国现行的印花税,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停征)等都属于这类税收。

注:

有些税收的分类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二.按计税标准分类

1.从价税:

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的税种。

如增值税,营业税等。

特点是必须将征税对象的价值换算为可以直接衡量的货币单位,其税额可随价格的上涨而增加,收入弹性大,能适应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便于贯彻税收政策和增加税收收入,故在商品流通领域被多数税种所采取。

相应的税种被大多数国家选择作为主体税种。

2.从量税:

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面积,数量等计量单位作为计税依据,按固定税额计算的税种。

如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

比较简单,只受征税对象数量多少的影响,一般针对价值较为稳定的特殊商品在特定的环节开征。

一般不宜作为主体税种。

三.按税收收入的归属不同分类

1.中央税:

税种的设置权,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为中央的税收,又称为国税。

一般是把那些宏观调控力度较大并具有全国意义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2.地方税:

是指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为地方的税收。

一般是把同地方经济建设关系密切,税源零星呢,分散,具有地方意义的税种列为地方税。

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主要包括营业税(不包括银行总行,铁道,保险公司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

3.中央地方税共享税:

是指税种的设置权归属中央,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按法定方式共同享有的一类税收。

各国一般把收入数额大,能够调动中央,地方积极性的税种列为共享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资源税等都是。

四.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国际上普遍采用)

1.直接税:

一般是指税收负担直接由纳税人负担,税负不能转嫁或不容易转嫁的税种。

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

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本质上属于“对人的征税”,严格的说,应是“对所得或财产的拥有者征税”,即对人税。

其税款不进入商品与劳务的销售价格中。

2.间接税:

一般是指税负担可以转嫁或容易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

如消费税呢,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是“对物的征税”,是要进入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中。

五.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1.价内税:

是指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必须以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种,如消费税,营业税。

负担较为隐蔽。

2.价外税:

是指税金是价格之外的一个附加额,必须以不含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种,如增值税,车辆购置税。

负担较为明显。

注:

我国的增值税在零售以前各环节采取价外税,在零售环节采取价内税。

第四节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一.税收的职能:

是指税收分配手段本身固有的职责和功能。

税收的职能使税收内在和固有的,且不易人们的意志和客观经济条件为转移的本质属性,是自税收产生出以来就具有的。

1.财政职能:

税收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的职能,是税收原始的,首要的,基本的,最重要的职能。

(1)税收以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能保证国家及时,稳定和可靠的取得财政收入,成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并因此成为当前各国财政收入的支柱。

(2)税收的财政职能及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是要保证国家的存续,国家机器的运转及国家职能的实现。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通过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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