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考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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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考评

陕西省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考评

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要求,规范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对财政科技支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的综合考核和评价。

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

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对该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根据我省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分类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评,按主要目标和项目内容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创新性研究类:

指推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战略性高技术及重大产品、装备的研究开发项目,以及重要的基础应用研究项目。

此类项目带有鲜明的自主创新特征,包含原始型、集成型和二次型(指引进、消化、吸收技术基础上再创新)创新技术。

主要包括科技攻关计划、高新技术研究计划、新产品研制鉴定计划和自然科学研究计划(基础应用研究计划)等。

科技产业化类:

指已转化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科技成果、已实现扩大化生产形成产业规模的项目以及科技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包括传统产业的高技术改造和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主要包括省重大科技产业化计划、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等。

创新能力建设类:

指提高科研开发能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化能力以及增强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必需的条件和环境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工程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高技术成果孵化基地和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四条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考评范围: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中重大、重点和特殊性的项目。

重大项目指投资规模大,周期较长,科技带动作用强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重点项目指以形成新兴产业、提升产业结构、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竞争力为目标的项目;特殊性项目指共性、关键性、公益性强的技术,体现“产学研”结合的资源整合型技术,有明确目标市场的产品和装备技术,以及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项目。

第五条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考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率优先的原则。

(二)贯彻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

(三)实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

(四)实行奖优罚劣制度。

第六条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考评指标

创新性研究类、科技产业化类、创新能力建设类三类项目考评指标均由一、二、三级指标组成。

一级和二级指标对三类项目考评具有通用性,一级指标由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组成。

二级指标由立项目标、内容、项目完成状态、项目管理状况、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资金到位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等8个指标组成。

三级指标是在二级指标基础上,按考评类型需要分解而成,构成如下:

创新性研究项目三级考评指标:

1、适应地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2、具有先进、可行、合理性;3、项目总体完成程度;4、成果的技术理论水平和创新程度;5、取得知识产权和科技资源储备建设状况;6、项目综合管理水平;7、对地区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8、对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作用;9、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情况;10、财政资金到位情况;11、配套资金到位情况;12、财务管理制度合规性、健全性;13、管理执行有效性。

科技产业化项目三级考评指标:

1、适应地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2、具有先进性、规模性和实施转化的要求性;3、合同完成程度;4、技术创新情况;5、工业产权的取得状况;6、技术质量管理情况;7、盈利和偿债能力;8、带动区域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9、保障区域社会经济持续发展;10、财政资金到位情况;11、配套资金到位情况;12、财务管理制度合规性、健全性;13、管理执行有效性。

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三级考评指标:

1、适应地方发展的重大技术研发和地方科技创新性建设需要;2、具备先进性、共享性和完整性的功能;3、合同完成状况;4、业务开展情况;5、项目保障体系的建设情况;6、业务运作管理;7、对区域发展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用;8、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9、财政资金到位情况;10、配套资金到位情况;11、财务管理制度合规性、健全性;12、管理执行有效性。

第七条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

(一)省财政厅是绩效考评的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设计考评指标体系,确定考评项目,对各部门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质量控制,审核各部门绩效考评报告,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考评。

授权有条件或有资质单位对重大项目和部分重点项目依照绩效考评要求进行项目全程监理。

专家组或中介组织机构具体实施绩效考评工作,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绩效报告。

(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协助绩效考评工作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绩效考评工作;及时纠正绩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负责项目绩效考评日常管理与监管工作,年终应向绩效考评管理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向专家组或中介机构提供项目立项合同书;预算执行和决算报告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项目取得知识产权和论文发表情况的相关材料,以及与绩效指标要求相关的其它资料数据;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四)建立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由省财政厅和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组成。

第八条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考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财政、科技及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相关学科知识和行业管理经验。

(三)具备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绩效考评专家的选择与确定:

根据条件要求,由相关单位组织推荐,建立数量足够的专家库。

专家的确定由每次考评工作需要随机抽取或由绩效考评工作领导组织集体研究指定。

专家评价小组人员采取流动制,每个专家不得连续从事该项工作三次。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的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考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五)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中介机构的选择与确定:

凡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申请注册,经认定后成为备选中介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由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承担某项绩效考评任务。

第十条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考评流程。

(一)委托受理。

考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收集考评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文档,明确考评的目标、要求等。

(二)方案设计。

专家组或中介机构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拟定具体考评方案,选择考评形式和方法,编制考评工作手册。

(三)专家评价。

采取现场考评或非现场考评两种形式。

现场考评是专家根据考评需要在现场进行勘察、问询、复核等,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做分类、整理、分析和记录。

非现场考评是专家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根据考评指标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评审。

对两种考评形式,考评专家均要独立提出书面考评意见。

(四)综合分析。

专家组或中介机构汇总多方面的资料信息,采取相应的考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考评中的重点、疑难点问题,组织与考评对象无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综合分析结论。

(五)撰写报告。

专家组负责人或中介机构根据考评汇总情况撰写项目绩效考评报告,报告内容必须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六)提交备案。

项目绩效考评报告经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提交财政部门,有关资料和工作记录妥善封存,以备查。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需考评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按时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考评专家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负有保密的义务。

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密内容及期限,协议中未规定的但应保密的事项,各方应主动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考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和要求,对确定考评项目实施绩效考核和评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四条考评专家必须严格根据项目各项指标评分标准,针对实际考核状况,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打分。

专家根据评分结果,将量化结果和定性等级挂钩,并对考评项目做出明确的综合性结论。

第十五条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考评结果直接反映项目承担单位执行项目和主管部门管理项目的水平,将作为确定以后年度计划项目和安排计划项目支出预算的依据。

政府部门根据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考评指标对立项、实施阶段的评价指标进行相应的规范。

第十六条建立奖优罚劣机制。

对按期完成项目计划、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将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下年度安排科技专项资金时适当予以倾斜;对未按期完成、造成资金浪费或存在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收回专项资金,今后三年内财政不再支持该单位的科技项目。

第十七条建立科技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追回项目资金,建议政府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奖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当事人的职称评定和职位升迁等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建立规范的考评行为制度。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项目委托、安排考评人员和选择考评专家时应坚持以下回避原则:

(一)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相应的考评委托。

(二)专家组和中介机构不得委派曾在项目单位任职或与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人员或项目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人员等。

考评人员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向所在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申明并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有违纪行为的,省财政厅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取消考评资格、终止委托关系等处理,并予以通报;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省财政厅以后不再委托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从事与财政事务相关的业务,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和相关信息,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及计划项目管理的措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陕西省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2、陕西省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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