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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维权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农民工维权问题的若干思考

【摘要】: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农民工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然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他们的维权之路也步履维艰。

本文主要就农民工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方面加以阐述。

【关键词】:

农民工维权问题对策

【正文】:

一、农民工问题的产生

农民工问题是现代化、城市化的必然结果。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技术的进步,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

同时,东南沿海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劳动力的需求急剧增加,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入城市,形成一个特殊的团体———农民工。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进一步加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农村的主要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改变了城市工业化劳动力欠缺的现象,他们的来临为第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廉价的劳动力,从而加快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然而,他们在到城市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没有摆脱“农民的帽子”。

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劳动就业权、子女的受教育权等仍然没有脱离二元城乡体制的束缚,而使农民工处于农村与城市的边缘、社会的边缘。

二、农民工维权的意义

(一)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使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也解决好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题中之义。

只有妥善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就业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合法权益,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友好和谐的社会局面。

(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是科学发展重要内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一贯的宗旨,特别要注重“人文关怀”,使农民工享有与市民相同的权利,充分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共享改革开放发展的成果,实现共同富裕是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

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过程中,要逐步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农民工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资源压力转化为资源优势和社会财富,使农民收入增加,同时通过带动效应和信息传递回馈农村,创造性的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共同繁荣。

(三)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推动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的重要手段。

农民工是经济发展的推动者、城市化的建设者,城市里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种,大部分由他们承担。

如果他们合法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就会影响城市化的进程及经济的发展。

在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广大的农民工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廉价的劳动力,为未来经济的发展集聚了资本,促进了社会再生产;也为城市提供了巨大的消费市场,促进消费,最终推动经济的发展。

与此同时,农民工进城将信息、技术、资本带回农村也将推动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从根本上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因此,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会提高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积极性,积极地为城市化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供大于求造成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

城乡二元体制造成城乡经济的巨大差距,而城乡经济的巨大差距正是产生农民工的根本原因。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大批农民离开世代居住的农村涌向经济发达的沿海经济发达区。

这就造成了劳动力的过于集中,劳动力供大于求这就直接造成了劳资双方的地位不平等。

(二)法律保护的缺失

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依据,法律保护的缺失,使农民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1、立法技术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立法日趋完善,但迄今为止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适用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

现行的《劳动法》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太过笼统、抽象并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惩罚办法,并且存在很多漏洞,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不够。

这使得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经常经常因缺少法律依据而增加了工作难度,这也给不法的用工单位以可乘之机,损害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如:

农民工相对于用工单位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劳动法并没有向劳动者采取倾斜保护,无法与之抗衡,从而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执行力度不够,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

劳动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执法不严而难以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维护。

或地方政府为了搞形象工程,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放弃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劳动法》不能得以有效实施,根本不想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

即使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维护。

3、司法程序繁杂、成本过高。

体制的滞后性与不完善性使得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过低,而繁杂的司法程序,处理期限过长使得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太高,即便胜诉,也经常会出现用工单位故意不执行的情况,因此,农民工宁可放弃现有利益或采取其他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而不采取诉讼的方式。

这不仅侵害了农民工自身利益,还有可能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等,破坏社会和谐。

(三)制度的滞后性、不完善性

1、户籍制度是农民工问题的根源所在。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城乡二元结构,以明确划分城市与乡村的界限,最具代表意义的便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坚持“以农养城”的方针。

但是,这导致了大城市与小农村的贫富差距,农民地位低下。

户籍制度使国民产生了农村户口、城市户口之分,这使得农民被牢牢的控制在土地上而无法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由迁徙。

户籍制度成为农民进城务工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

在进城之后,农民工的权利也因此而得不到的切实的保障,无法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相反是无尽的歧视。

因此,城里人对农村人的歧视偏见,农民工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低下,以及企业主能够肆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政府监管缺失或不力,均源自于计划经济下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及由此派生的户籍制。

2、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中,企业、农民工、政府各有所想。

在调查中发现,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占有工资的比例过高,农民工和企业都抱怨甚深,而国家出于从全局考虑,不得不要求交纳相对较高的各种社会保险金。

除此之外,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违反劳动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企业在用工的时候不为农民工缴各类保险基金,也不给农民工节假日。

劳动条件及工作环境差,安全生产缺乏防范措施欠缺,劳保福利待遇差,生老病死保障少等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

在发生危险和困难的时候,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最后,农民工自身意识淡薄,不乐意拿出一部分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最重要的原因是怕政府、企业不予兑现。

(四)农民工自身原因。

1、教育水平虽有提高,但仍普遍较低。

调查表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为:

初中以下的占11.6%,初中程度的占48.6%,高中及中专程度的占35.9%,大专及以上程度的占3.9%。

而根据调查资料,1996年以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是初中以下的占17.9%、初中程度的占57.7%、高中或中专程度的占22.7%、大专及以上占1.7%,1996~1999年该组指标分别为9.5%、51.1%、36.9%、2.5%,2000~2003年分别为8.6%、42.8%、44.1%、4.6%,反映了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在逐年提高。

但大部分农民工的教育水平仍处在初级教育水平。

2、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极其缺乏,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这也使国家颁布的关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经济原因:

 以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的金场村和与其相邻的韩家庄村为例。

金场村由于水资源比较缺乏,村民只能从事一些传统的农业作物种植,经济收入低,所以全村有30%的人口进城打工;与其相邻的韩家庄因为水资源比较丰富,村民大都种植大棚蔬菜,收入多,全村只有10℅左右的人口进城打工。

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原本就是来自农村的贫困阶层或较为贫困的农村。

他们一般都是带着对城市文明的向往和改变眼下生活状况的渴望,到城市打工谋生的。

但是由于他们知识水平较低,劳动技能不高,往往只能从事劳动量强度大、技术性差、危险性高的工作,收入很低,只能生活在城市的最下层。

农民工在经济上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维护自身的权益。

4、农民工自身认识存在缺陷,很多人都是只关注短期的利益,有些人怕签订劳动合同,会将自己束缚住,影响自己转换工作而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这也会给一些不法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

(五)社会成员的偏见。

 

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低,语言差异,长期从事脏、累、差的工作,受到城市的漠视、歧视。

主要有以下集中表现:

1、一些城市居民无视农民工对城市发展的巨大作用,歧视农民工,唯恐避之不及。

2、用人单位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增加他们的劳动强度,拖延甚至克扣工资,对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

3、新闻舆论对其存在很大的偏见:

一方面表现在新闻媒体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度不够,对农民工高强度、高危险的工作、恶劣的生活环境、低廉的工资待遇熟视无睹;另一方面,经常怀有一种不正常的心态,热衷于报道农民工的犯罪问题,以一些各例代表整个农民工整体,批评其对城市治安、城市环境等方面带来了问题。

四、农民的工维权对策

(一)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秩序。

通过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秩序,提高劳方的地位,从源头上减少农民工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

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劳动力市场:

1、积极建立基层劳动力市场。

由当地地方政府,具体为县劳动局定期举行农民工就业招聘会,多方联系本地、外地信誉好的企业,引导劳动力的流向,从而避免劳动力的盲目流动。

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一个地区劳动力过于密集导致市场供求部平衡,加剧劳资双方的地位不平等。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避免“民工荒”现象的出现。

2、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

农民工需求的下降,导致农民工就业困难、增收困难。

此时,鼓励、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不失为一种不错的选择。

对积累了一定资金和经验、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政府应帮助他们创办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搞好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在政策咨询、经营场地、工商登记、税收优惠等方面提供帮助。

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拓宽农村抵押物范围,并给予必要的财政贴息,帮助返乡农民工解决创业资金问题。

3、坚持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加快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企业自主用工的要求,取消针对农民工的各种准入限制,将城乡劳动力纳入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为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劳资纠纷协调机制,为劳资双方搭建平等谈判的平台,引导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二)法律保护的完善

1、完善立法、健全法律法规。

鉴于《劳动法》缺乏有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条款,立法部门应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形成配套法律。

这样才能才能为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提供真切的法律保障和社会保障。

除此之外,针对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制定相关的如何如支付工资的法规、最低工资保护制度、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等,同时要加大对用工单位故意克扣、拖欠工资的惩处力度,以确保农民工与正式工人同工同酬、同工同权,工资得到及时、足额发放。

(2)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制止不法行为。

劳动监察部门要积极主动、相互配合,不得相互扯皮、推诿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劳动监察部门要及时、有效地督促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合同要遵循意思自治、平等互利的原则,防止用工单位,恶意撤销、撕毁合同等。

除此之外,执法部门还要对农民工的生活、工作环境进行严格检查,督促单位增加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改善安全防范和劳动保护措施。

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公事公办,不得徇私枉法、官商勾结,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简化诉讼程序,为农民工建立维权绿色通道。

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要有前置程序即:

“先裁后审,一裁两审”。

从实践上看来此规定,不仅没有达到及早解决劳动争议的初衷,反而适得其反,是的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更加繁琐、复杂,加大了劳动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鉴于此,“裁审分离,各自终局”模式更颇受信赖。

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力度,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理等。

(三)制度的完善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城乡劳动力的对立

政府要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打破二元户籍体制,实行大户籍制度,消除农民工进城务工的障碍,为农民工的自由迁徙创造良好的条件。

从户籍制度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利,让他们享受市民待遇,因此,必须进行社会结构调整,加大户籍制度的改革力度,加速城市化进程,使更多的农民变为居民,摘掉农民工的帽子,尽快使社会结构的多元状态向一元转化;必须改革现有就业制度,构造城乡统一的就业市场,采取一体化的就业管理政策,清除一系列阻碍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法规,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和谐的劳动力就业市场环境。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1)、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

农民工经常从事一些高危险的行业,这些工作场所的安全措施往往不够完善导致工伤事件时有发生。

以前一旦发生工伤事件,农民工只能得到很少的一点补偿金,却留下了永久的残疾,这对农民工自身和家庭带来了永久的伤害,造成了下一代继续贫穷的恶性循环。

(2)、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一些对人体有巨大伤害害的工种,如喷漆工等大多由农民工组成,农民工中的很多人都患有不同程度的职业病。

一方面职业病大多有一个潜伏期;另一方面,农民工工作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这就给农民工取证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形成了“年轻时用健康换金钱,年老时用更多的金钱换健康”,这就会使农民工在晚年忍受着巨大的病痛折磨,对其家庭带来了阴影。

(3)、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不仅给农民工本身的带来经济压力,而且也带来了社会治安的不稳定。

所以说建立健全失业保障制度,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长期的劳工合同,既可以改善农民工的经济地位,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环境,提高用人单位的效益,而且可以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4)、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要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作为养老保险费用,给予在其内部工作符合法定年限的农民工。

从而避免加重农村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农民工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法律意识,转变思路,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要提高自身的知识,特别是法律基本知识。

工休时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

2、要转变思想观念。

一方面,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要积极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另一方面,要有长远意识充分考虑工作的持续性、稳定性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问题,主动要求与资方签订劳动合同。

(五)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关注度。

1、加强社会舆论宣传,改变对农民工的认识。

新闻媒体要起到一个主导作用,正确认识农民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巨大作用,宣传一些先进事例,引导社会舆论的方向。

2、城市居民要学会理解、尊重农民工。

农民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建设、保洁等方面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为社会进步提供了动力。

城市居民应设身处地的为农民工着想,给他们以尊重、理解、支持。

3、社会上已不断成立了许多法律援助机构,一些大学也已成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这必将促进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

综上所述,农民工维权之路依旧漫长,但通过党和政府的领导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切实的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丽娟农民工问题成因与解决对策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3

(2)安广实杨山鹰当前农民工“维权难”原因及对策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07(6)

(3)农民工维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田寿梅桂工运理论2007

(4)孙丽艳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2006

(5)王曦晨“农民工”权利现状与权利保护决策参考2003(5)

(6)田景丽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途径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4)

(7)佚名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研究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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