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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型企业供应品质合同范本

供应品质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

重庆XX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供方:

签署地点:

XX

生效日期:

2020/01/01

供应品质合同

合同编号:

本品质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20年01月01日(以下称“生效日”)在需方所在地签署。

需方:

【重庆XX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

注册地址:

供方:

【填写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供方”)

注册地址:

上述需方和供方统称为“双方”。

鉴于,供方愿向需方提供需方订单中列明的所有产品(以下称“产品”)供需方制造显示产品使用;且供方具备按照合同约定向需方持续稳定供货的能力。

因此,双方就产品品质保证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

第1条目的

本合同签署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供方向需方提供的产品应达到的品质要求,明确品质保证活动的有关事项,持续提高品质问题的预防能力及应对解决能力,确保供方向需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双方在材料采购基本合同、本合同及相关协议中的约定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本合同构成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的一部分。

第2条品质保证

2.1品质保证体系

2.1.1供方应建立、管理及维护品质保证体系,以保证产品及其部件能达到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质量水平、可靠性和安全性。

2.1.2供方需依据法律法规、国际国内的行业标准及需方要求,改进和完善品质保证体系。

2.1.3需方为了确认供方的品质保证体系是否完善,有权对供方进行审核或要求供方提供资料,供方应全力协助。

2.1.4供方的产品的部分部件或产品的生产工艺由第三方提供时,供方应对该等第三方提供的产品部件或生产工艺承担完全的责任,并确保该等第三方建立并维护管理适当的质量保证体系。

2.1.5供方应通过适当的产品标识等以确保所有材料、制造过程和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和质量的一致性。

2.2品质审核

2.2.1供方需积极配合需方定期或非定期对供方的品质审核。

定期品质审核一般为1次/年;非定期审核时机为:

供方发生事故性不良或供方连续3个月未达成品质目标及其他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品质审核的情形。

2.2.2供方需在接收到需方发送的品质审核结果及不符项改善要求后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将改善结果以报告形式回复给需方;必要时需方可对供方改善效果进行现场确认。

2.3检查

2.3.1供方应按照双方事先确定的书面检查基准实施出货检查,并向需方提供其每批出货产品的出货成绩书。

供方应对其出货成绩书的真实性负责。

2.3.2供方应对产品实施定期信赖性试验。

需方有权指定信赖性试验的周期。

如需方要求,供方应将信赖性试验报告提供给需方。

2.3.3需方按自己的规定实施进货检查。

若检查结果不符合需方的要求,供方应当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及时处理并反馈。

2.4新产品开发及认证

2.4.1在新产品开发阶段,供方需积极参与需方召开的设计验证及品质相关会议,并积极提出制程/品质/成本的最优化建议。

2.4.2供方新产品制作时,需实施有效的产品测试及验证程序。

2.4.3供方新产品认证时,需根据需方要求提供认证用的样品及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4.4供方新产品认证前,进行认证用的样品制作时,需根据需方要求,配合需方实施新品认可,并提交新品承认书。

2.4.5供方新产品量产前,需根据需方要求,制定针对该产品的《质量管控计划》,并于开始向需方交货前取得需方认可。

2.5产品变更点管理

2.5.1产品包装、规格、工程、厂家、设计、材料、设备及生产地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得到承认后再适用。

供方应向需方提供样品、测试文件和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供需方承认变更后的产品。

2.5.2供方对重要变更点以外的其他变更无须通过需方的承认,但必须事先通知需方变更事项内容。

详细变更点项目和相关管理要求详见“变更管理基准”【见附件1】。

2.5.3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按照其要求变更产品包装、规格、工程、厂家、设计、材料、设备及生产地等。

对于需方的变更要求,供方应进行充分的评估并对变更可能给需方造成的影响和损害承担责任。

2.5.4对于依据本合同2.4条生产的新产品及变更后的产品,供方应当在最初连续3批产品的包装上贴上“初品”标签。

2.5.5供方未按【附件1】“变更点管理基准”的约定事先通知需方或得到需方承认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一经需方发现,需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理方式:

(1)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民币;

(2)停止或者减少供方的产品供应;

(3)降级供应商资格;

(4)取消供应商资格。

同时,供方还应赔偿需方或需方的客户、代理、管理人员、董事、员工或代表人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4.3条中界定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及间接损失和费用)。

2.6过程管理和持续品质改善

2.6.1供方应对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良,持续进行不良分析及改善,并按日、按月、按线、按机种进行记录管理。

2.6.2供方应组成品质改善机构持续实施改善活动,将结果报告给其最高管理者,并对其进行履历管理。

需方提出要求时,供方应把改善活动结果通报给需方,供需方审核改善进展情况。

2.6.3为管理生产工艺及保证产品的品质,供方应定期向需方提交相关品质记录资料。

详细品质记录资料参考“量产时品质记录提交目录”【见附件2】。

2.7品质目标

2.7.1对于进行品质目标管理的产品,除应适用本合同其他条款外,还应适用本条及双方签署的“品质目标协议书”的规定(参考格式见【附件3】)。

品质目标协议书一经供方品质担当签署即对供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2.7.2双方在供方首次供货前协商确定产品品质目标,并且按照本条约定定期更新品质目标。

每年年初双方检讨前一年度需方产品品质的实绩,并协议本年度品质目标,协议后的内容记录在“品质目标协议书”,每年进行更新。

双方在每一年度品质目标设定后,双方将按照本合同【2.8条】的规定定期进行品质实绩的检讨。

2.7.3目标项目:

进货检查不良率(单位:

ppm),产品在线不良率(包括客户端发生的不良)(单位:

ppm),品质issue次数。

2.7.4计算时间:

按日、周、月、季度、年度进行计算;每月综合的品质实绩反映在供应商等级评价上(见本合同【2.9条】的约定)。

2.7.5计算公式:

(计算时间内累计不良数÷计算期间内累计投入/检查数量)×1,000,000[ppm]

2.7.6关于品质目标的具体项目、计算时间、计算公式等,以双方实际签署的品质目标为准。

2.7.7供方有义务达到约定的品质目标。

未达到品质目标时,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降级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处理。

如果供方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约定的品质目标或其他严重违反本条的情形,需方有权利停止或者减少供方的产品供应。

2.8定期品质会议

2.8.1为了检讨供方产品的品质状况,以便更好的改善品质,双方相关人员定期召开品质会议。

2.8.2原则上,定期品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但需方也可根据质量状况调整定期品质会议的时间和频次,供方应予以配合。

2.9供应商等级评价

2.9.1需方根据供方产品品质状况、对应度、技术分析及持续改善能力等对供方进行综合打分并评定出等级结果,并把结果在定期品质会议时通报给供方。

需方将根据供应商等级评价结果调整产品的采购物量。

2.9.2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评定,由需方根据“供应商等级评价规则”【见附件4】的规定进行。

2.10有害物质管理

供方产品需符合需方及国内外关于有害物质的管控标准和规格。

其中需方特有的有害物质管控要求,以需方最新通知的为准;国内外关于有害物质管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产品交付时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3条发生品质问题的处理

3.1供方产品在需方入库、生产过程、出货、客户处或终端市场中出现品质问题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方在材料采购框架协议和品质协议等相关协议中的要求的批次,需方将其定义为不良LOT或不良品。

需方应将不良LOT或不良品内容通报给供方。

3.2需方将不良LOT或不良品的内容通报给供方后,若供方在其收到通报之时起【24小时】内无回应,视为供方对需方的通报内容无异议。

3.3需方判定为不良LOT或不良品,供方应采取需方自行确定的以下补救措施:

(1)自负费用为需方换货;

(2)自负费用对不良LOT或不良品进行修理;

(3)对不良LOT或不良品进行折价处理;或

(4)退货返款。

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国外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立即对前述不良LOT或不良品进行更换或修理或折价或办理退货。

3.4如果需方同意供方挑选,则供方应在需方要求的期限内到需方指定的地点进行挑选;如果情况紧急或供方未按需方要求实施挑选时,需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挑选,但无论如何,挑选相关的费用和对不良品的处理按照第4条的约定进行。

3.5供方在处理该等不良LOT或不良品时,应及时提供给需方能保证生产线正常运行且品质合格的备品。

3.6供方应把有关不良分析及改善对策的报告提供给需方。

该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不良原因分析、对策、改善效果(改善前/后比较分析内容)及防止再发生的事后管理方案。

供方应在提供与不良LOT或不良品相同型号的下一批产品时提供给需方不良分析和不良改善措施采取的证明数据,否则,需方有权拒收产品,同时供方应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包括4.3条中界定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及间接损失和费用)。

3.7除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对不合格LOT或不合格品在【8小时】内提供临时对策,【24小时】内制定初期原因分析及短期对策(确认不良现象,供方公司内确认产品,履历追溯,返送措施),【7日内】制定原因分析及长期改善对策。

如需方要求,供方应提供现场支持。

3.8如果供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或需方另行要求的时间内响应或完成应对,需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理方式:

(1)供方每违约一次需支付需方违约金【3万元】人民币;

(2)降级供应商资格;

(3)取消供应商资格。

同时,供方还应赔偿需方或需方的客户、代理、管理人员、员工或代表人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4.3条中界定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及间接损失和费用)。

第4条发生品质问题的赔偿

4.1一般约定

4.1.1供方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及双方确认的图纸、规格书及其他品质方面的约定向需方提供产品。

但无论如何,产品的品质要求应不低于产品所在行业的技术标准和基本质量要求。

双方如另有其他协议标准,应适用对需方最为有利的标准。

如产品有不符合前述品质要求的情形,供方应视不良情形充分赔偿需方损失。

4.1.2发生品质问题后,经调查仍不能确定责任承担方时,双方原则上各承担一半因该等问题所导致的、需方要求的损失和费用。

4.1.3赔偿方案一经供方相关业务担当签署后即对供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4.1.4所有损失和费用原则上应在需方索赔之日起【1】个月内结清。

否则,需方有权取消所有的已签署但未发货的订单或合同,并有权停止采购供方的产品。

4.2不良类型

4.2.1根据产品不良发生或发现的阶段,将不良划分为进货检查不良、产品在线不良、客户端不良、市场端不良。

进货检查不良是指产品在需方来料检查阶段发现的不良。

产品在线不良是指在需方产线上发现或发生的供方产品不良。

客户端不良是指在需方的直接客户端发现或发生的供方产品不良。

市场端不良是指在终端市场发现或发生的供方产品不良。

4.2.2根据品质不良的严重程度,将不良划分为一般性不良和事故性不良,除事故性不良的情形外,均为一般性不良。

事故性不良是指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

(1)在需方或需方的客户端发生信赖性、安全、RoHS等相关不良;

(2)在需方或需方的客户端发生【1】%及以上的、因同一根本原因导致的不良;或

(3)因供方的原因,导致需方或需方的客户端停线或停止出货。

4.3不良的赔偿处理

对于各种不良类型的赔偿范围及方式以下表为准:

前述所称“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方赔偿客户的损失、产线停产的损失、材料成本、修理费用、营业损失、人工费用、设备折旧费用、运输费用、挑选费用等全部费用和损失。

第5条质量保证期限及库存期

5.1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产品到达需方入库后【36个月】。

供方应保证,在产品交付需方时及在前述质量保证期内,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5.2产品如有退换或修理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自退换货或修理的产品被需方入库之日起【36个月】。

5.3供方不得将库存期限(自产品的LOTNo.标明的日期起算)超过【1个月(含)】,或超过产品寿命期一半的产品提供给需方。

产品的库存期限是指产品自LOTNo.标明的日期至需方入库日期的期限。

否则,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应当换货,并赔偿需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4.3条中界定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及间接损失和费用)。

如果需方对库存期限另有要求,则以有利于需方的期限为准。

第6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冲突规则除外)。

6.2双方就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争端、索赔或者违约行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依据其当时有效的规则在当地进行仲裁。

仲裁不影响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未受仲裁争议事项影响的合同内容。

第7条合同效力

7.1本合同自上述约定的生效日开始生效,除非双方以书面方式另行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将持续有效。

7.2本合同适用于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所有产品。

第8条其他

8.1为免生疑义,任何需方根据本合同及双方的其他相关协议对产品所进行的样品认证与承认、检查、生产使用、出入库、出货、付款等或对任何产品变更的提出或同意等,并不免除供方在本合同及双方的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供方任何义务,也不构成需方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的放弃。

8.2供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事项,应对需方承担赔偿责任。

供方如有严重违反本合同的情形,除应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外,需方有权利停止或者减少采购供方的产品,取消已经下单但尚未发货的产品订单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8.3本合同及其他文件中约定的需方的任何权利及获得赔偿方面的约定,是非排他性的、可累加适用的。

8.4任何供方或供方的关联方对需方或需方的关联方有任何应付款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限度内,需方或需方关联方有权从需方或需方关联方对供方或供方的关联方的任何应付款项中直接任意抵销。

8.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9条附件

需方有权单方对本合同附件内容进行更新、修订,最新更新、修订的版本具有优先效力。

附件1“变更管理基准”

附件2“量产时品质记录提出目录”

附件3“品质目标协议书(格式)”

附件4“供应商等级评价规则”

以下无正文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打印名字:

打印名字:

职务:

总经理职务:

 

【附件1】变更管理基准

序号

类别

变更项

管理区分

ECR/PCR通报

告知(邮件/书面)

1

人员

公司管理者变更;与接口人员变更;组织结构及人员职责调整

2

材料

在产品规格书中有规定和描述的定制材料变更

3

产品规格书中规定和描述的定制材料二级供应商(已登录过的合格供应商)变更

4

未得到赤晨承认的二级材料供应商导入

5

新增外包业务及外协厂家导入

6

供应商新建工厂及产线迁移

7

过程

工艺流程图变更

8

追加和变更设备

9

过程的顺序、布局、添加或删除等变更

10

检查和操作的SPEC变更

11

运输或包装方式变更

12

设备

主要工艺设备(直接作用于产品或材料,对产品特性影响较大的设备)或检查设备的追加、停用、变更

13

辅助设备(辅助管理的设备,不直接作用于产品,对产品无直接影响)的追加、停用、变更

14

其他

除以上所列各项变更事项外,供应商自行评估对需方产品品质可能造成影响的所有变更内容

备注:

1、量产品4M变更接口部门为SQE,对以上要求的4M变更通报项目,要以正式的ECR/PCR形式提出,必要时提供样品供需方进行测试(ECR/PCR样式和变更流程见【附件1-1】和【附件1-2】)。

2、以上表格未列出的变更项目,会对材料及产品品质产生影响的变更内容供方均需要提前通报,并征得需方认可后方可进行;如告知事项需方认为对材料品质影响大,需要进行ECR通报和样品测试,以需方要求进行。

3、新产品认证通过后,量产6个月以内如供方单方面提出变更申请,供方需支付需方15万人民币/次的测试认证费用。

4、所有变更项目均需提前通报,可能会引起材料停产或供应问题的变更,需要至少提前6个月通报;需要进行测试认证的变更,需要至少提前3个月通报;其他变更需要至少提前1个月通报。

 

【附件1-2】变更流程

流程

负责部门

供应商

 

品质工程采购制造

 

供应商

 

工程采购品质制造

 

供应商

 

工程

 

工程采购

 

品质

【附件2】量产时品质记录提出目录

No

Catalog

Periodic

Remark(SPC/Trend)

1

出货检查数据

每LOT

外观、特性、尺寸、厚度等

2

SPC数据

每月

SPC:

所有CTQ项目

3

信赖性ORT测试

每季度

高温、高湿/高湿、热冲击、低温等

4

FQC&OQC数据

每月

出厂检查和QA抽检数据

5

出货检查Top3不良

每月

Top3不良改善情况

6

材质保证

每Lot

依据UL相关规定,提供部品材质清单(包含阻燃等级),需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7

设备校正

每年

需要时厂家提供样品

8

供应商等级评估

每半年

评分提升方案提供

9

MSA分析

每年

Transmittance,Color,Axis,ESD,Haze

10

二级部品质量数据

每季度

重要二级部品的进货及工艺实绩数据,及对其进行的管理评价报告

 

【附件3】品质目标协议书

1、来料检验不合格率:

目标(PPM)

有效期

全年

1Q

2Q

3Q

4Q

2018.01.01

~

2018.12.31

 

2、过程不合格率:

目标(PPM)

有效期

全年

1Q

2Q

3Q

4Q

2018.01.01

~

2018.12.31

 

3、关重质量特性

项目

目标

评价

有效期

2018.01.01

~

2018.12.31

【附件4】供应商等级评价规则

 

需方:

有限公司供方:

品质管理部长品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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