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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基本交易合同

供应商基本交易合同

 

甲方:

乙方:

 

本着相互尊重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适用范围

 

没有特殊约定,本合同对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关于物品以及服务项目(包括开发、

生产、维修等)的交易合同以及单项交易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交易资料的提交和通知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向甲方提交乙方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

身份证的复印件。

同时,还要填写《供应商登记表》,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接受甲

方的审核。

 

2、如果公司所在地、法人代表(股东或有 5%以上股份变动)以及前一项所提及的资

料内容发生了变更或销售状态变更,则乙方必须通知甲方并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向

我司报备。

 

第三条  签订单项交易合同

 

1、一旦乙方认可甲方提交的标注了订货日期、品名、规格、单价、数量、交货期、交

货地点、支付方法以及其他事项的订单,该单项交易合同就开始生效。

 

2、 乙方对甲方所提交的订单有疑义,请在收到订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提出疑义。

作日的计算方法以甲方为准。

乙方没提出任何疑义,表示乙方认可了订单中的内

容。

 

3、 本合同中所指的订单还包括通过网络发送的电子订单。

 

第四条变更单项交易合同

 

1、只有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之后才能变更单项交易合同的内容。

变更合同内容时需要修

改现有订单或者重新制作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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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因单项交易合同变更而产生了损失,则该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 如有甲方提供的模具或物品则应滞留部分保证金,待甲方提供的模具或物品归还后

2-3 周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材料供应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时,有时会向乙方提供加工所需材料、元器件、半成品、成品等

物品(简称“代加工物料”)。

乙方一旦同意委托加工,就必须用指定代加工物料进

行加工。

关于如何管理代加工物料,请以本条款和第八条的内容为基准。

 

1、原则上代加工物料分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提供。

2、如果是有偿提供,则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对单价、支付时间、支付方法以及其他事

项作另行规定。

 

3 如果是有偿提供,则一旦支付货款,代加工物料的所有权就自动从甲方转移到乙方;

如果是无偿提供,则所有权始终归甲方所有。

 

4、无偿提供的代加工物料以及用它加工的半成品、成品的所有权始终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代加工物料的签收

 

1、乙方收到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所提供的代加工物料之后,必须及时检查并向

甲方出具收货单。

 

2、甲方提供的高价值代加工物料需签《担保协议》,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人;

(2)、特约事项;(3)、担保费等。

此《担保协议》与该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收到前一项所提及的代加工物料后,如果发现代加工物料存在质量瑕疵、数量

不足等问题,则请及时通知甲方。

如果责任出自甲方,则由甲方追加该代加工物料

或提供替代品。

 

4、如果由于乙方忽视了前一项条款中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则该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模具、治具等物品的提供

 

1、根据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出租治具、工具、测量器具、模具、机械等物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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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提供物”)。

 

2、 关于提供方法、时间、费用、手续、维修费以及改造费等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

决定。

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可以签订租赁合同。

 

3、 甲方提供的是高价值代加工物料,须按第六条中规定的“担保协议”执行。

 

第八条代加工物料以及提供物的管理

 

1、乙方必须严格管理代加工物料以及提供物。

为了避免和其他物品发生混淆,在仓储

和账面上都必须严格区分。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代加工物料以及提供物转卖或转租给第三方。

3、 乙方在使用代加工物料以及提供物的过程中不得超越甲方所规定的使用范围。

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其用作他用以及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4、 如果第三方没收了归属权属甲方的代加工物料以及提供物,则乙方必须声明这些

物品归甲方所有。

与此同时,乙方还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5、 当甲方向乙方了解无偿提供的代加工物料的余量时,乙方必须及时给予答复,不

得无故拖延。

 

6、 如果代加工物料未用完,乙方必须将余数全数归还给甲方。

如果出现加工缺陷等

问题,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事。

 

7、 如果提供物的租赁期已满,则乙方必须立即无条件将其归还甲方。

8、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提供物:

需再签订一份《提供物保管协议》。

此协议与合同具

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代加工物料以及提供物的遗失、损毁

 

1、当代加工物料以及提供物出现遗失、损毁以及变质等情况时,乙方必须以甲方指定

的文书格式迅速通知甲方。

 

2、 如果是由于乙方的过失而造成了遗失、损毁以及变质等问题,则乙方必须按照甲

方的指示进行维修、代用品供应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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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提供的是高价值代加工物料,有担保协议的,应按《担保协议》执行。

 

第十条图纸等资料的管理

 

1、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管理从对方借来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规格书等有形物体

的信息,或电子邮件等电子媒体、程序、显示器上放映出来的图像数据等无形物体

的信息。

未经对方允许,不得擅自借给第三方或供其阅览。

 

2、如果对对方提交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规格书以及发出的指示存在疑义,则甲

乙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疑义。

不管最终接受哪方意见,图纸经双方认可后必须由

甲方重新发行最新版。

 

第十一条进度汇报

 

1、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对委托业务制定一个作业计划,则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制定完

成的作业计划必须得到甲方认可后方能付诸实施。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认可的作业计划。

如果作业内容、作业方法、日程等发生

了变更,则必须提前通知甲方。

 

3、当甲方提出汇报要求时,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汇报业务进度。

 

第十二条交货及验收

 

1、乙方必须按照单项交易合同的指定日期将产品送往指定地点。

送货时乙方必须添

附甲方指定的送货单和检查报告书。

 

2、如果乙方要求提前送货,则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3、如果乙方无法按期交货,则必须于约定交货期前 10 个工作日说明理由并向甲方通

报新的交货日期。

未经此环节擅自逾期交货,甲方有权取消订单,且不承担任何经

济损失。

视必要性,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为逾期交

货部分的货物价值的 0.1%/天。

4、如果甲方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则甲方必须跟乙方协商。

5、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有效检测数据。

6、甲方应在乙方交货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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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补充产品缺口或代用品

 

1、如果甲方检查产品后发现了数量不足以及次品等问题,则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指示

及时维修次品或补充产品缺口、代用品。

 

2、交付第一项所提及的产品时请参照第十二条的交货手续。

 

第十四条次品或多余的产品的处置方法

 

1、对乙方送来的产品进行检查后,如果发现次品或数量有多余,则请乙方在甲方指定

的期限内取走这些产品。

视情况紧急甲方可代乙方邮寄,但甲方不承担运输费用及

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丢失责任。

第十五条中规定的破格采用除外。

 

2、如果乙方没有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将次品或多余的产品取走,则甲方有权将这些产

品返送给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后自行处理这些产品。

出现这样的情况时,费用由乙

方承担。

 

3、在乙方取走次品和多余的产品前,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以上产品。

在此期间以上产品

出现了全部或部分遗失、损毁或变质等现象,并且不是因为甲方的故意所为或严重

过失而引起,则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确认若上述事项发生的,乙方有效通讯/邮寄地址为:

若该地址发生变更的,乙

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破格采用

 

1、 某批产品被认定为次品,由于问题不大且经由甲方处理后可以继续使用;那么经

过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可以收下这批产品。

经甲方处理的次品视处理方法和工时

向乙方收取双方协商认可的处理费。

 

2、 视次品情况,甲方要求:

(1)、乙方应书面回复甲方出具的避免以后类似再发的

“承诺书以及解决对策”。

(2)、用部分折扣来对冲甲方的处理费。

(3)、如果对产

品寿命等有疑义,乙方应出具书面的《承诺书》来保证使用后不存在风险隐患。

 

3、《承诺书》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产品的所有权风险责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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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某批产品进行验收后,这批产品(在第五条第 3 项中规定的原本属于甲方的物品

除外)的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就转移到甲方。

 

2、 当乙方符合第三十二条中的任何一项条款时,一旦甲方提出所有权转移的请求,

产品的所有权就归甲方所有(无论是成品还是半成品)。

乙方必须及时将这些产品

移交给甲方。

 

第十七条支付

货款付款条件:

验收入库后次月 25 之前对账,对账后开票,待收到发票后的次月底付款

 

订单产品一单一结,即一张订单全部交完方可结账。

已经结果账的产品发生不良(有可能

近期,也有可能较早期做的)如当月结账时有同款,则此款不予结账,待补回不良不欠后

方可结账。

付款条件并非一成不变,每年可根据上一年度乙方交货产品的良品率及准时交货率调整付

款条件一次。

新调整后的付款方式直接体现在订单上,以订单为准。

 

在交易过程中,收款方均应向付款方提供合法、足额的发票。

 

第十八条抵账

 

1、 当甲方对乙方拥有债权时,如果一旦该债权体现在账面上且甲方对乙方拥有同等

金额的债务,则该债权和债务可以抵账。

 

2、 虽然前一项的规定如此,但如果甲方对乙方拥有债权且该债权是由甲方向乙方提

供有偿的代加工物料而产生的,那么只有当乙方将产品交付给甲方并对乙方拥有

债务后才能抵账。

 

3、 甲方在盘点无偿提供的代加工物料以及提供物时发现了遗失现象,甲乙双方协商

确定遗失部分的金额并同产品货款进行抵账。

 

4、 甲方将明细告知乙方就可以实施上一条款中提及的抵账。

无需为了抵账而每次相

互交换收货单。

 

第十九条商品责任

 

1、因乙方的产品缺陷而造成第三方的生命、身体的伤害或经济损失后,如果第三方根

据商品责任制度对甲方提出索赔,则乙方必须承担己方的责任和相关费用以便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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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此问题,不得殃及甲方。

该缺陷是由甲方的设计或规格等因素引起而非乙方的

过失,此情况不适用本条款。

 

2、 征得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独自或与乙方共同处理上一条款所提及的索赔事件。

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等问题可以由甲乙双方根据上一条款中的责任认定机制协商确

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3、 当发生本条款第 1 项中的情况时,乙方必须公开甲方所要求的产品技术资料以便

查明原因。

 

第二十条品质保证

 

1、 本条款所定义的品质问题是指以下任何一项内容。

(1) 甲方明确了规格,乙方的产品没有达到该规格。

(2) 某产品采用的是乙方自行制定的规格,该产品没有满足乙方自行制定的规格

(该产品不是为特定客户而生产或销售)。

 

(3) 发现了将来有可能引发故障的缺陷。

(4) 外观存在明显缺陷。

缺陷的定义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

(5) 加工工艺、表面处理变更需得到甲方同意,且必须由甲方重新发行最新版图纸。

 

2、 乙方按照图纸要求的材料严格执行,有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即:

没有认证的

不符合图纸材质要求的材料,或者不符合 RoHS 的材料),被甲方查出在市场上导

致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害,乙方须承担甲方以及客户的损失。

 

3、 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某产品在所有权被转移后的 1 年之内(从乙方转移到甲方)

出现了品质问题,则甲方有权要求减少该产品的贷款并提出其他合理的索赔要求。

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维修服务、代用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

所有权的转移时

间超过 1 年的,造成品质问题的原因明显出自乙方,以前面的条款作为处理基准。

 

4、 品质问题的责任完全出自乙方,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赔偿成品报废、回

收、维修等费用以及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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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品质管理、调查、改善活动

 

1、乙方必须替产品建立一套从生产到交货的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努力提高产品的可

靠性和质量。

 

2、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到乙方的工厂等场所进行调查。

为了改善质量,调查后甲

方可以向乙方提出改善要求,向乙方拿出改善方案和建议,以及对乙方进行指导。

 

3、 甲方要求乙方改善现有产品的问题点,乙方必须提交改善方案和改善效果并附上

合理的依据。

 

4、 需要变更与产品相关的重大事项(例如:

征得甲方同意的加工工艺等),必须事先

征得甲方认可才行。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的归属

 

1、由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开发而取得的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简称“知识产权”

),必须通过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归属。

 

2、甲方或乙方在自己的产品中使用了对方的图纸、规格书或者生产工艺,则在申请注

册知识产权之前必须通过书面文件征得对方的同意。

甲乙双方需根据贡献度来决定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保护

 

1、甲方或乙方与第三方之间发生了知识产权纠纷或者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纠纷,双方都

必须及时通知对方。

 

2、乙方和第三方之间发生了知识产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3、不能因为第 2 项所提及的纠纷而影响甲方的生产和销售,甲方因纠纷而蒙受的损失,

乙方必须负责赔偿。

 

4、由于甲方的设计、规格等因素而引发了知识产权纠纷,不适用于第 2 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

 

1、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编写的著作物都将视作甲方的法人著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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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了第一项的规定之外,某著作物在法律上无法被认定为甲方的法人著作物,乙方

需将该著作权转让给甲方。

 

3、乙方不得为了妨碍甲方使用该著作物而宣示或行使自己的著作权。

 

第二十五条保密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都不得向第三方公开各自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单项合同

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技术以及营销信息(简称“机密信息”)。

原本就公开的信息除外。

 

2、为了达到某目的而公开的机密信息,仅限于达到该目的,不得用作他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复制从甲方获取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规格书以

及其他资料。

经甲方允许乙方可以复制资料,不过该复制资料也被视作机密信息。

 

4、如果甲乙双方各自要求对方废弃、归还机密信息,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

5、乙方应要求乙方的职工(包括获悉机密信息后退职的职工),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保

密义务,乙方职工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视为乙方违约。

 

6、未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甲方的客户进行直接交易或营业拜访。

 

第二十六条委托第三方加工

 

1、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委托第三方加工。

乙方可以向第三方公开从甲方获取的图纸、

文件、技术资料、规格书以及其他资料。

在使用过程中,第三方必须受到和乙方使

用时同样的约束。

 

2、 不管上一项的规定如何,乙方必须履行本合同和其他单项交易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甲方因第三方违反相关规定而蒙受损失,乙方必须替第三方向甲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禁止加工、销售

 

未经对方允许,甲乙双方都不得让第三方按照对方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规

格书加工产品,同时也不得向第三方销售该类产品。

 

第二十八条转让权利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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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都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出自本合同或其他单项交易

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包括债权和债务)。

同时也不得擅自将其用作担保。

 

第二十九条配件供应

 

1、 无论是甲方委托乙方的加工期内还是生产结束或中止后,乙方都必须尽可能继续向

甲方供应产品以及构成该产品的相关零部件。

 

2、 上一项中提及的配件供应年限、价格以及代用品等诸多条件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决

定。

 

3、 为了避免影响事后维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造、废弃或转让用于加工

的专用治具、工具、模具、测量器具等物品。

 

第三十条通知义务

 

发生以下情况后,甲乙双方都必须及时向对方通报该情况。

 

1、 符合第三十一条中的任何一项的内容。

2、 转让了己方的经营权或者获取了第三方的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解除合同

 

1、只要对方的情况符合下面 8 项中的任何一项或者违反了第三十二条第 1 项中的内容,

那么甲乙双方无需通报对方就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或其他单项交易合同的内

容。

 

(1) 受到了金融机构发出的交易停止处分。

(2) 甲方或乙方受到了监察机关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

(3) 受到临时没收、强制执行等处分后,甲方或乙方承认难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 甲方或乙方提出了破产、特别清算。

(5) 甲方或乙方表决通过了公司解散决议,或者与其他公司进行了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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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方或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或其他单项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或违反了合同约

定。

 

(7) 一方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信誉或者存在这种可能性。

(8) 严重行贿我方主管人员或挖取我方主管以上的人才。

2、甲方判断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或者即使获得相当长的延长时间也无法履行本合同或其

他单项交易合同,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这些合同。

 

第三十二条禁止与黑社会势力交易

 

1、乙方不得与暴力团伙、团伙成员、暴力团伙关联企业、团体、暴力团伙关系人以

及其他黑社会势力(简称“黑社会势力”)进行任何交易。

乙方必须向甲方承诺以

下各项约定。

 

(1)乙方或乙方的董事不管以前还是现在都不是黑社会势力。

(2)乙方或乙方的董事没有利用黑社会势力。

(3)乙方或乙方的董事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向黑社会势力提供资金等援助。

(4)乙方或乙方的董事与黑社会势力之间没有保持社会舆论所不允许的关系。

(5)乙方不得通过自身或者第三方对甲方施暴、欺诈、威胁,同时也不得损害甲方

的名誉、信誉或妨碍甲方的业务。

 

2、甲方在对上一项所提及的情况进行调查时,乙方必须积极配合。

3、乙方根据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第三方也必须严格遵守前面两

项的规定。

 

4、乙方发现第三方存在第 3 项所述的情况或有可能触及这样的情况,则必须及时通

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解除合同后的后续处理

 

1、如果甲乙双方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了本合同或其他单项交易合

同(简称“解除合同”),那么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必须及时归还来自对方的图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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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物以及无偿提供的代加工物料等物品。

 

2、解除合同时,甲方有权优先购买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半产品、有偿提供的代加工

物料、专用治具、工具、模具、测量器具等物品。

 

第三十四条索赔

 

如果甲方或乙方因发生了以下条款中所涉及的情况而蒙受了损失,则各自都可

以向对方索赔。

 

1、对方违反了本合同或单项交易合同的规定。

2、因对方身上发生了第三十二条中所涉及的情况而解除了合同。

 

第三十五条协商解决

甲乙双方必须通过协商消除针对本合同或单项交易合同的疑义并明确没有明文

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有效期

 

1、只要不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从签订日算起,甲乙双方之间的基本交易合同将持续

有效。

 

(1)甲乙双方之间签订了取代当前的基本交易合同的新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了当前的基本交易合同。

2、如果解除基本交易合同时某个单项交易合同还未履行完毕,那么基本交易合同直

到该单项交易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失效。

 

3、基本交易合同或单项交易合同期满或解约之后,甲乙双方必须承担以下各项的责

任。

 

(1)第十九条规定的商品责任。

(2)第二十条规定的品质保证。

(3)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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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保密。

 

第三十七条上诉法院

 

因本合同或其他单项交易合同而与对方产生法律纠纷时,应在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

诉;订单是发给国外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基本交易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各持一份。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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