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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银行保函的内容

三、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根据uRIx3458第3条规定,银行保函内容废清楚、准确,避免列入过多细节c其丰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当事人

保函中冲详列卞要当书人,即申庸人/委托入、受益人、扭保人的名称和地址。

保丙如涉及通知行、保兑行或转开行,还府列明通知行、保兑行或转外行的41称和地址。

(二)开立保函的依据

保函开立的依据是基础合同。

保由通常在开头或序言中,与址础合同的标题结合在一起,如投标保网、履约保函、付款保函等。

在保函,r1提小开立保凶依据的基础合同,月的主要是为了说明提供保颅的日的及防范的风险,而且也意味着根据何种基础关系对担保提出要求。

关于基础合同的文字一般都很简明扼要,除丁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还包括基础合同签订或标书提交的日期、含同或标书的编号,有时也包括对标的的简短陈述.例如货物供应等等。

保函里指出某础合同并不会把一个独立性保函变成一个从属性保函。

(三)担保金额及金额递减条款

银行作为担保人的责任仅限于当中请人不履行基础合同时负责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因此,扔保合同中都必须明确规定一个确定的金额和币种(姐保的金额可以用与基础合同不同的币种表水)。

对厂拉保人来说,明确保函项下的特定债务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将遭受难以承担的风险。

一般情形下,扒保金额只是担保债务的少量百分LL.受益人的要求不能超过把保的最大致额.即使他能证叫他所遭受的损害或应得的利息远远超过这个数额。

也就是说,扔保人仅依据保函所规定的金额向受益人负责,具责任下超过保函所规定的金额、

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作用石:

十随着基础合同的逐步履行,拉保的最大数额也随之减少。

在预付金退还保两中,该条款普遍使旧v例如,申请人的上程进度已实现了预付余的价位时,把保金额就递减到零,保函小一般都会规定金额递减的方法c钉时,保函中没有规定招保金额递减的方法,而在反招保中作了规定。

在货物供应合同中,指定出口商提交接些单据,例如以他内已为受益人的服淖信用证;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机器设备安装合同中,当小请人提交运输单据或第二方提交单据证实货物已经到达或项目的前期阶段已经完成时,拟保的金额相印减少。

在履约保函中,扒保金额递减条款并不常见,因为履约保函的数额通常只是整个合同价值的一个百分比。

(四)先决条件条款

保函生效的先决条件是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先决条件条款是担保在先决条件满足后小能生效,而不是自保画开立之日起生效。

因此,只有先满足了与基础合同有关的某些重要的先决条件时,受益人才铝对担保提出要求。

例如,在最终的合同订立之前先开立履约保函的做法在实践中为数不少。

山口商认为在合同订立前开立履约保函可以表明其生意伙伴是慎重的,其财务状况是值得信赖的。

但是对进口商来说,尽管这样做可以加强其谈判实力,他也不愿意在这个阶段就提供履约保由。

在这种情况下,折衷的办法是进口商虽然按照出口商的要求开立履约保函,但是在保酌中加入‘个条款规定:

“合同缔结时本保函才生效”或者“合同中的先决条rf已经满足时,本保函才能生效。

”有些保函甚至使用上述两种方法,如“个保函在我方(担保银行)收到账户方的书面确

认、经状斤签发书页临企持后/t效。

银行并不愿怠接受这样的条件.因为它很难判断先决条件是否已经满足,这容易导致银行、受益人和申请人在这一点t:

不能形成一致意LA‘☆解决这—们题有两种方法。

第—钟方法是在申请人提供的反拙保小强调银行审查先决条件是否满足的责任仅限十尽到合理的注意,或者在银行与债务人的关系方面免除银行的审查义分。

第—:

种入祛时银行来说是最满意的解决方法,即提交某些单据来证pd先决条件已经满足*最适合氏最常用的单据就是来自于小涛Jt的声明u对受益人来说,他面临着在先决条件已经满足时中情人却拒绝提交声明的风险。

但是这种风险在实践中很少出现,因为一民巾请人拒绝提交这样的声明,也就剥夺了他自己在基础合同‘r1的利益,因为这时基础合同也不能生效。

当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受益人应先支付…笔预付金或开立服单信用狈队中请人就应将这项义务的履行作为履约保函生效的先决条件。

在预付金保函和留置金保函中,一般都要规定在收到顶付金或留笆余以后保函才能生效。

有时预付金保函或留监金保函中明确规定须付金或留设金要转到申请人在担保银行的账户1:

.以保持中请人账户的收支平衡,为银行提供附属抱保品。

(五)要求什款的条件

扭保人在收到书面索赔书,或书面索赔书与保函,户规定的其他文件(如上艺师或工程帅出具的证明书,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后、认为这些文件表面上与保两条款一致时,即支付保函中规定的款项。

如果这些文件表面上不符合保函条款要求,或文件之间表面上不一致日f,担保人可以拒受这些文件。

保函项下的仟何付款条款均应以书面作出,保函规定的其他文件也应是书面的‘,

(六)有效期条款有效期条款内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保函少效日期

除非保函Ll’有不同的规定,否则保函自开立之R起生效c在顶刊金倪函、履约保函相付款保丙巾,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根据基础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尚未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对担保提出要求。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可以将保颅的生效与扭保的先决条件联系起来.或在保而中对保困的生效作出专、1规定。

例如,保函规定:

保困白开立之R起x天后牛效或者保函开立之日起x天内不得对扔保提出索款要求。

住履约保函、维修和/或留谨余保函中,在后一保函小加入生效条款,可以避免受益人间时就两个保函提出家款要求。

例如,维修课函,f‘规定解除履约保函时维修保函才牛效。

2.保函大效口期

在保函中应规定保凶失效日期。

在保函中规定失效期有二种方法;第一种最常RJ的方法就是规定一个具体的RJ万日期。

第二种方法是保困的有效期直接与基础合同联系起来。

如将失效期和基础合同的履行或投林的期限协调起来,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或投际的期限加上苦下个月为保函的失效期(根据基础合同的什质可以加L3—12月不等)‘,有时保函小也规定从开立之R起x个月内行效*这种方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日历日期明确,容易对保函的开始和终II:

产生争议。

第二种方法是将前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如规定保函在基础合同履行完毕再过x个月终卜但最迟不迟于某一具体的日历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对于那些仅仅规定在申请人履行了合约义务后保函失效的条款应避免使用。

因为存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内十受益人方面的原因(如破产、倒闭等)使得

尔诗人无法履约,而担保人的拉保责任却无法得以解除的情况。

不管银行保函中是否规定失效条款,当保西退还给旭保人,或受益人书面声明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则不管是否已将保函及其修改书还给担保人,都认为该保函已被取消。

3.延期

投标保函与履约保内往往赋予受益人格保函延期的权利,即经受益人要求,保函的有效期可以延长。

在评标的日期或最后完成的期限难以预先确定时,或音受益人和申请人、拉保人在保炳的有救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往往会使用延期条款”勺受益人企图要求的无期限保函相比,延期条款有利十银行和申请人。

但是,延期条款也可能使申请人处十一种危险境地.冈为受益人经过请求可以使化函无数次地延长。

亦见索即付保函个虽然没有延期条款,佃申请人仍然uJ能出为受益人提11“付款或延期”的要求而面临相问的风险。

4退还保凶

保函中应规定,保西到期后,受益人应将保由退刚R保人c达详,一方面是为了便了担保人心、9注销手续,另—“方面也是为厂避免pJ能出现的不必要的纠纷。

但在实践中,不论退还保函是法律上还是合同上的义务,都不存在行得通的、能使受益人放弃保凶的做法。

冈此,退还保的的条款有时难以奏效。

如果在保西中有这样的条款,也府明确规定该条款与受益人的权利无关。

例1“UponitscxNrauon?

thi5L/Gsh811benull3nd侧d.3nJP1毗皿mediotclyMumitto皿fofcancGllatZon”(保函一日到期即告失效,请将其立即退回我行注销)o

例2“U俏比『eiw皿claimf删小ebenfftciary加orb9fou(d欧e),thenth5s8u肚ant田shdlbe删aut帅tz吩1Iynul[andmdl,.[如果在x日期或该日以前,我们没有收到来自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本保函将自动失效)o

5.失效期条款的欠缺

当保函中未规定失效期时,除了例女情况.这并不意味着保函是无期限的。

在某些持定情况下,保函没有失效期是实践中很常见的现象。

这些特殊情况是:

以提交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为付款条件的保函在jr立时通常都不提及失效期*这是司法保函中—‘般的实践似税收机构和提供政府补助的机构为受益人的付款保朗.以及为扩大信贷便利以其他银行为受益人的十;f款保函也可以是无期限的。

在后·神情况下.保函中通常规定,担保银行在向受益人发出通知后,经过—段合理的时间.可以撤销保函。

这时.如果主债务人不能安排新的保函,受益人将不再继续给予先前授予主债务人的信贷便利。

除/上述两钟情况外,无期限的见索即付保胡已经很少见了。

这是出为受益人可以提出“付款或延期”的要求或者在课函个直接加入延期条款.这就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人

[案例分析5—t1

某电十公司(记为D公司)通过其在M国的代理向M国出[7黑白电视扒,双方签订了合同,按合同规定,M国进口商3r立厂以r)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该信用证4t效的条件是M国进E—r商收到M因乙银行汗立的以M国进口商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雨,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o

为此,u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入此项履约保函。

甲银行经过审查D公司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迟,以及各种相关的文件后,向M同乙银行开出丁上述履约保函,请乙银行以甲银行的保函为反担保,向M国进口商开支履约保函,并规定了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兵的“申请人未能证明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

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阳B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展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

后经多方协商,甲银行发出修改电,主要内容是:

〔1)同意展期3个月;

(2)将索赔条款改为“凭人烟检验证;B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赔付”。

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展期,并向小银行收取丁修改费,但避而不谈对索赔条款修改一半。

在展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展期,否则索赔。

对此申请人不予接受,理由是中请人已履行了合约.因而其在保函项下的责任已可解除,保函没有必要再次展期。

甲银行根据中请人的要求,对乙银行的展期要求予以拒绝,并向乙银行提供了能证实D公司履约的提单等彩印件,同时提醒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

乙银行村甲银行的拒绝电没有答复。

过了几个月,乙银行忽然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

(1)受益人已提交厂一系列证明并已亲自赶往甲银行;

(2)乙银行不同意g5目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3)中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所以乙银行认为履约保颇仍然有效,而已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故中银行必须赔付乙银卜

甲银行立即去电拒付索赔款,并逐条驳斥了乙银行的索赔理由。

具体如下:

(1)此保函D于xx年x月xg5U期(即展期后的新有效期),族行已将此保函视作)6效。

(2)根据我行xX4rx月x日的修改,索赔条件也进行了修改。

当H十责行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我行一直视作此修改已被责行接受。

并且,贵行还向我行收取了xx美元作为修改费、更表明责行接受了我行的修改,冉者,一家银行又何以能够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内容作部分接受?

(3)在保函效期内,受益人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索赔单据。

(4)退一步讲,即使贵行拒不接受修改条件,那么我行亦未在原效期内收到任何书面索赔、

在电报,1r.甲银行还委婉地规劝乙银行作为一家大银行不J、V该将维护客户利益优于其注保西条款行李。

此后,乙银行五木再索赔,此保函业务顺利结束。

丹析

(1)本案涉反的保由是个较力简单的进u贸易项下的履约保函v焦从足效期问题,作为转Jr行的M国乙银行,它希望效期重复展期,元限期延长,那么就pJ“以随时提出索赔。

对于甲银行来讲,它要担保中请人齐一定的效期内按合同履约,只要申请人屈行了含约或者1n保的效期一世,v5B行就可解除担保贞4:

[c仪面不能人限制地扣保下方,似保责任不pf能也不府该没仑期限。

保函作为担保银行的—种或仑负债,是纳入银行风险资产统计中去的,保凶的余额越大、期限越长,反映的风险资产数额也就越大。

保凶的效期越氏,银行世负的风险也就越大。

因而、甲银行十分反感乙银行没完没厂地要求展期,将保呐“敞口”,所以,甲银行下方行计地寻机拒绝,并抓住了乙银行只接受部分修改,丘对lt啪行的第一次拒I‘f电没仑答复这两个切入u,驳斥乙银行,最终取得了胜利。

(2)修改前的索赔条款容易被M同银行利用,如果中请人巳完全履约,YR只要申请人没有能证明其履约,受益人一样呵以索赔,这对中请人很个公平c幸好中银行及时加以修改,使其后来得以以此修改同乙银行据理力予。

启川.

从该案例我们pf以得到以下启示:

(1)“不展期则赔款”构成了保画效期的不稳定性。

实际上,达使得保函的到期时间名存实亡,使保朗本身变成广效期“敞口”的无期限棚保q,因而它对申请人来说风险很大,在实务中有关个亨人应想方设法子以避免。

(2)保函业务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又没有像<跟单信用证统“惯例>那样的国际公认的业务规则和标准格式作为依据c虽然国际商会也有关于保函统规则的文件,如uRb3251Lr删58,但至今仍未被接受力真正的统“规则。

因此,银行处理保函业务要灵活掌振,该册理力争的决不退缩。

[案例分析5—23

1983年1月,我国F公司(以下简称头方)受创户委托向J国w公司订购精密仪器—“台,价值15〔]万关入,交货期为次午3月份。

按合同规定,签约后—个均内,义方在收到卖方银行出具的个可撤销的履约保函(1rrc叩四1)lelduerofLun舱n比e)后必须支付20%的定金(bwn抡ly毗nt)。

由十种种原因,交货期多次推迟,在此期间w公司宣布破产倒闭,具财产被法院指定的财产清算委员会拍亥,由于我方信息不灵及上作差错,导致无法迫祟走金。

买方LT购的仪器技术较先进,需经巴黎统筹委员会(〔:

()—mMM)批准方能山口。

合同规定,支付方式为:

答约‘个刘后凭卖力报行出具的体函支付20%.系合同定金;凭买力‘外出的信JV证支付7〔〕%;凭买方在安装调试后出真的验收报告支付最后的10%。

关于卖力银行出具的保曲效期.头卖双方经过多次商谈,最后同意如下:

“1’hiRJjUGrofGuH珊tePiin3nvcvGnttobcco毗nuU皿dWidont]1PendofAprill984,unlesswe511311h3vemlhtm?

3nli毗ag肥ed比ex舵ndmKhexplVd血。

”据此,该保函到1984年4月底失效,即交货期店‘个月。

台向执行情况如下:

1983年2月,卖方银行出具保丙。

3月初,买方审核无误支付20%走金计30万美元。

7月,卖方按合同规定向出黎统筹委员会提出申请出u许可证。

11月,买方开出了银行信用证。

1984牛1均,卖方通知货已备妥,请买方合订舱情况;买方通切卖方,因厂房尚未竣I要求推迟到4月底发运;卖方确认同意.买方作Vc变更,交货期延至4月份。

2月,卖方电告,因手续等原因,出口许可尚未得到批准,要求买方速寄最终用户用途tU保。

3月初,交方电台.货物被对方海关1n留,买方速寄最终qi广用途姐保。

4月,卖方电杆、围手续等原因无法及时装运,要求推迟至5月底发运,买方同意,并相应修改I,化装运期,I/C效期至6月21口

6月初*w公司穴布破产,当地法院指定财产清贫委员会进行清算,全部资产被冻结,对此,我方一无所知。

7月,B公司来华通知,w公司被拍卖书:

巳被B公司买进,B公司负责w公司合同履约等事项。

为此,我方立即通知银行拒付任何以付单据,经查此时I/c及卖方银行出具的保函(I/G)已失效。

买方与卖方就20%的定金进行厂协商,买方要求卖方协助退还20%的走命。

但B公司坚持由J:

拍卖道授中未得到该笔款项、不承担义务。

买力—R1J坚持己见,权力福持不下。

后冈用户要货念,双方商定协肋n下:

“TheBLlyfr5h:

11incM咒t1汇吁tur胶遏down123yme川3nloullti吧toXXxlm01hfn州lyoPenedI/Cupngct—tingthcK.fL]ndtddlp“np9ymGmfr(,mtkexxxBonk”(aP——候尖/J从xx银行得到上述款项,该款项将追加到新开设的信用证金额中去。

)齐此情况下、双方签订厂合同变更协议,即供货方61w公刘变为Ij公司,合同其他条款照旧。

与此同时买方急告使馆商务处,并与w公司所在国驻华领馆联系,迫索20呢定金。

9月,fh舶十w公司所在国破产法等不其了解,几经周折.买方将追素对象转向财产清算委员会,要求将买方列入债权人,但该委员会迟迟未复。

门月,该委员会征买方几番催促下,同意将买方列入普通权人,而非第一债权人,为此,买方一面聘请律师,寻找法律根据.革拟索款方案i另一方面与其驻华使馆联系.以求协助,在得到有关部门同意后,迅速派出以买方、银行、律师、用户四方组成的索款小组赴J国索款,当时拟定索款对象如下:

(1)财产清贫委员会:

(2)J国国家银行;(3)B公司。

索款途径为:

派员交涉;请求银行协助;通过使馆做工作;诉诸法律。

向财产清算委员会素款的理由是,该委员会末发任何通知给买方.而买方应为w公司的债权人之‘,在买方提出要求后.将买方列入普通债权人,没有其许可,J国国家银行不会将款项退还买方;共次,该合同货物已在码头,该委员会将该笔货物拍卖给E公司,实际L该笔货物20%所有权应届买方。

在与该委员会交沙个,该委员会不得不承认没有通知买方是其[作不够完善,声称买方呵上诉。

但经买方多方了解得知,虽然可上诉,但按J回诉讼法规定,向法院上诉要聘15地律师;其次w公司财产已按债权人JE陌序摘卖完毕,财产清算委51会并无偿付能力,虽有来自保险金的款项,但救星甚微、即使肚诉,意义也不大;第三,它是法院指定的代理人,法院一定会尽力保护它,因此向兵索款无理。

向J回国家银行京款的理由是,I/c与I/G(保函)均通过该银行。

尽管在我得知w公司破产:

时UG巳失效,但其破产时我IJ(:

仍有效(失效期为1984年6月21日),在此期间,该行末向买方提供w公司的任何消息,对此该行承认术及时将w公司财务资4言情况通知买方,冈然有‘定的责任,但又休并非法定责任,强调I/c效期的延展并不意味着1/G的把保效期的相应延展,I/G的担保期是该行对该货物预ff款承把责任的界线,该行J\走有效朗巳道,不内负有仟何退款责任,买方向该行索款无法律依据c

向t3公司索赔理由力,13公司在拍卖中买进厂w公司,斤承担继续履约的百仕,而该货的物权小书实k已包括买方20%预付款,侗B公司认为是技100%的货价向财产清算委员会买进的,在变更合同的供货方时,又末汀明双方索款责任,我末将索款作为变电合同的先决条件.因此,向B公司索款理由亦难成立。

分析:

(1)本案对手,液财产清算委员会及J国银行,均分别承认其:

工作有不够完善之处,有一定责任等等,但事实上他们均拒不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前有是法院指定的从事该破产公司清算卑宜的棚劝,既不负经济责任,又再无款项可资分配,后者则以其所开保函的有效期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界线,有效期已过,再无付款责任可百。

反之,在买力,则对有关法律方面的重要命项,未能切实事棍,对卖方的:

宣告破产,一无所知,以致失去了依法向清算委员会申请的有利时机:

对用户所开保函的有效期缺乏监控。

在买方一再延长自己所开治川t6的到期Bgt,末相应地要求卖方延K其通过银行所开保函的音效期,而在当时只是举手之劳。

d1此可见,在进出口企业中,加强有关人员的法榨意识,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十分必要。

此外,设肖内部的法律部门或专职法律人员,规定其职责和办事制度,也J”2提上议事日程。

(2)在合同变更时,本来uT能将索款与合同变更捆在一起.即阳f5公司不答应向j国家银行或财产清算委员会索款的条件、头万bf不同意变更合同c尽管并没有把握使B公司就范,但毕竟是买方可能由被动转为丰动的—“次机会,然而出:

厂用户急十要货,买方未能坚持下去。

(3)对J国法律下熟悉.在扶悉w公司例闭后除了通知买方银行拒付外,不知如何着手索款。

通过各种渠道打听款项在何处.确定案款对象花厂大量时间,丧失了宝贵的时间。

(4)x十交扩资信变化缺乏及时的了解,本案合同交货期较氏,因此对外商资信j、V经常了解,不仅废在合同签约前,而且在合同执行IP也应经常了解。

(七)关于基础合同的修改与变更条款

未经担保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基础合同进行修改与变受是否可以解除担保人责任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广说。

是一个涉及到银行保函勺教础合同之间关系的习题”如果保函是从属于基础合同的.则一旦基础合同有所变更,特别是作了重大修改时,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就因此解除。

英国判例法即遵循这一原则。

但英国判例法也承认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放弃权利的条款的效力,从而在基础合同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保函不会受到影响。

国际商会制定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对这个问题规定,关于投标保函,原则上只按原来的投标书和保函k规定的期限生效。

但担保人得通知受益人.他同意即使原来的投标书有所修改或期限有所延长.保函仍然有效。

并且规定,对于履约保函、原则亡除保函有相反的规定外.担保人承认基础合同的—切修改,但除经担保人同意外,不包括高于原基础合同价格或超过原基础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限的修改。

如果保函是独立保函,则基础合同的修改与变更不影响保函的效力和担保人的义务。

(八)银行保函司法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刘于独企欧保两,若发生诉讼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国家,其R1法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解决如下:

如果银行保陶条款中有协议管辖法院,则根据协议决定国际管辖权i如果保丙小当车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根据UB灿58第28条,担保行或指尔行营业地国家的法院是恰当的法院;如果扔保人营业地不止一个,则内开立保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院管辖。

当穷人可以在保函中自内选择适用于仪丙的准据法,包括:

(1)国内法。

这可能是当争人双方任何一方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也uJ能是第三国的法律b

(2)国际惯例。

AIf国际商会的《合同担保统—规则>、<见索即付保曲统一规则>。

(3)国际公约*国际公约—船只适用于缔约园反其国民。

但是,有时非缔约国的合同当来人可能选择某一国际公约作为兵合同的准据法。

例如,联合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

“本公约适用乒第2条所述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承保:

(a)担保人/开证人出具该承保的地点是位十一个缔约国之内,或(b)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嘴约国的法律。

”这一规定表明,如果营业地不在缔约国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选择一缔约国的法律为准据法,这个公约就可以适用于该当穷人之间的银行担保合同。

不过,当华人这种自治的选择可能会受到—定的限制。

第一个限制是:

5少人选择的准据法需要与保函有一定的联系。

如美国坚持有限地接受当农人的自由选择。

根据<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只有在所选择的法律与当卓人或交易有“重大关系”(sMb—KMnialRel小onshp)或有其他合理依据(Rea印nable肋is)时,当各人的选择1会得到确认。

<美国统一商法典>也提出了同样的主张,即当争加J以选择与交易有合理联系的某州或菜园法律作为确定他fII权利都义务的法律c在其他的普通法系国家也有类似规定cJR是,新近的较为普遍的态度是赞成对当求人的意思自治不作限制*至少企欧洲大陆国家有这种明显的趋势,5Ij接受当家人完全内出的选择,第一个限制是当书人不得排除强制性法律的适用,也不得违反公共政策;尽管法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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