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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电子教案

 

人民交通出版社“十一五”

高职高专土建类专业规划教材

教辅产品——电子教案

建筑法规

整体策划:

人民交通出版社邵江

电话:

 

第一章绪论

【教学时数】4学时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等基本概念的区分,我国建筑法规的立法概况;掌握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作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建筑法规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以及建筑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基本法则。

【重点难点】

1.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的基本概念

2.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

3.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第一节建筑法规概述

一、建筑与建筑活动

“建筑”一词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于地上的、有一定造型和技术特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另一方面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营造过程,即建筑物或构筑物经过建筑主体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建筑活动和建筑行为。

我国《建筑法》中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活动。

建设一词与建筑密切相关,在古代建设有建立、设置的含义,也常指兴建营造。

在当代,建设的含义主要指国家或集体创建新事业或增加新设施。

二、我国建筑法规立法概况

我国建筑立法和其他法规一样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渐健全的过程。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的、纲领性的建设法规。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该法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为协调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三)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国际条约

四、建筑法规的作用

(一)规范指导建筑行为

(二)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三)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五、建筑法规的调整范围

《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1.装修、装饰活动问题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

3.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4.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5.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

六、建筑法规确立的基本制度

(一)建筑许可制度

(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

(三)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二节建筑法律关系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建筑法律关系,是指由建筑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工程管理和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建筑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在国家计划制约下的建筑活动管理、协作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

(三)建筑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强制措施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二、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一)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建筑法律规范,参与或监督管理建筑活动,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2)行政机关

3)司法机关

2、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它们可进一步分为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

1)建设单位

2)勘察、设计单位

3)施工企业

4)中介机构

3、自然人

自然人在建筑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建筑工人同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争议等,自然人成为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建筑法律关系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建筑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既有法律规范规定的,也有当事人依法设定的。

建筑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三)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

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自然存在和人工创造的物质财富。

2、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货币是以价值形态表现的资金。

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某种财产权的凭证。

3、行为

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包括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4、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能够为人们带来经济价值的独创的脑力劳动成果。

三、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变化。

法律关系的终止,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1、行为

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行为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合法行为

(1)行政管理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

(3)司法行为

2)违法行为

2、事件

事件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

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

事件还可以依照是否由人们的行为引起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第三节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反映了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是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保证。

一、立项决策阶段

立项决策阶段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对工程项目进行选择的阶段。

二、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立项、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建设用地申请、规划许可等前期准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对报建的文件、资料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

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并报建后,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将拟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择优选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施工单位在技术、物质方面的准备和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

施工阶段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将工程设计转化为建筑产品,是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

四、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依据一定的技术标准文件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施工生产活动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不得交付使用。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组通过查验后,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教学时数】2学时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行政许可的一般原理、建筑许可的基本含义;掌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掌握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要求和时间效力;熟悉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等级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从业条件和资质分类,建筑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法律规定。

【重点难点】

1.建筑许可的概念和特点

2.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要求和时间效力

 

第一节建筑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

我国于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思路和指导原则是:

1.合法与合理的原则;

2.效能与便民的原则;

3.监督与责任的原则。

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有如下几方面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对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管理,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都有重要作用。

二、建筑许可

(一)建筑许可的概念

许可:

准许或容许,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者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申请者的申请一旦获准,被批准者即依法获得了从事所申请行业活动的某种权利能力或从业资格。

建筑许可: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中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建筑许可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1、国家对基本建设的宏观调控,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总量控制;

2、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

3、保护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行政许可的特点

1、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的性质

2、建筑许可制度实施的目的

3、建筑许可制度的强制性

4、建筑许可制度实施的被动性

5、建筑许可制度是事前控制制度

(三)建筑工程许可的作用

1、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监督建设单位尽快实施和建成拟建项目,防止土地闲置,实现土地的有效集中利用,避免拟建工程可能出现的延期影响公众利益。

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后的顺利进行,避免由于不具备施工条件而盲目上马,给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避免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的失控。

 

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允许可以施工的证明。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两个主要手段之一。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都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大,结构复杂的工程才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和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必须是在开工日期之前。

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即获得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建筑工程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是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要符合施工要求。

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迁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由拆迁人对房屋及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房屋拆迁的程序,主要经过申请、审批、房屋拆迁行政公告、签订拆迁协议、实施拆迁等过程。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该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

(五)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审查。

施工图纸是实现工程建筑的最基本的技术文件,是施工的依据。

技术资料包括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资料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来源、水电供应和运输条件等技术经济条件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是施工准备工作的中心环节。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任务情况、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办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施工机械部署、施工组织技术措施、施工总平面图、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以及交叉施工的部署等。

施工组织设计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编制,按照隶属关系及工程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资金必须足额落实。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按照规定应该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已委托工程监理

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包括: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家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特别规定。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三、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根据《建筑法》第九条的规定,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条件和延期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起三个月内开工。

领证之日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交付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

(二)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申请延期的理由,应是指不可抗力或难以补救的现象。

(三)延期申请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许可证自行作废。

四、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报告制度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避免遭受损失,保证工程恢复施工时可以顺利进行。

在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后,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情况。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经发证机关审查认为具备施工条件的恢复施工。

2.经发证机关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三节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

一、从业单位的条件

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的执业资格许可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格制度: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相关业务的能力和范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执业资格制度: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考试、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

(一)建筑工程从业资格许可的法律依据

《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施行办法》、《工程勘察资格分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施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施行办法》、《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二)建筑工程从业许可的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2、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建筑工程从业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建筑工程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建筑工程从业许可的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符合以下四方面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业单位的资质

从业单位资质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以此确定其承担业务的范围,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允许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一种制度。

(一)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2)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3)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2、资质申请与审批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1)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6)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质、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二)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分类、分级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2、资质申请与审批

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转为正式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1)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2)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3)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7)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8)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9)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

10)转让资质证书的;

11)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12)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质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4、企业资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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