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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笔录

如何做笔录

如何做笔录

一、什么是笔录?

1、证据规则

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证据三性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中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

2、笔录的种类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

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我们这里讲的笔录,主要包括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以及公证、律师、促裁等组织在进行诉讼和非诉讼的活动中如实记载的各种文字材料。

笔录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

因为它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故可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笔录也是制作重要法律文书的依据,并是检查执法情况,总结执法经验教训,加强业务建设、完善法制的参考资料。

因此,对笔录必须精心制作,妥善保存。

笔录种类繁多。

按性质分,有诉讼笔录(含刑事诉讼笔录、民事诉讼笔录和行政诉讼笔录)和非诉讼笔录之分;按机关分,有公安机关笔录、检察机关笔录、审判机关笔录和监狱等执法机关笔录,以及公证、律师和仲裁等组织的笔录。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对与犯罪有关的场、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被称为勘验、检查笔录(简称勘查笔录。

)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7种证据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的文字记载,称为现场勘查笔录。

讯问笔录写作

应注意的问题是:

(1)准确地、清楚地反映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

(2)笔录内容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3)法律手续

完备;(4)记录人员必须熟悉案情,注意与讯问人密切配合。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被称为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则称为询问笔录)。

调查笔录种类繁多,内容各异,效用不同,或具有法律效力,或具有法律意义。

其主要作用是:

首先,有的调查笔录能证明一定事实的存在,可作为定罪量刑、分清是非的重要证据;其次,有的调查笔录能提供有价值的情况,可作为分析判断案情的重要参考材料,有利于迅速地、准确地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

因此,必须认真制作调查笔录。

二、为什么要做笔录?

1、笔录是一种比较初级的取证方式

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字和视听记录。

一、标题。

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

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

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

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科技含量比较高的取证方式有哪些2、为什么还要通过笔录

首先,公司内部案件本身通常并不复杂,没有必要其次,现实条件不允许

三、怎么做笔录?

一、记笔录的方法第一种,录音式笔录法

刚开始接触办案调查承担做笔录的工作时,我有一种心理,生怕谈话内容没有记清、记全,所以基本上是主问人问什么我就赶快记什么,谈话对象说什么我也赶忙记什么,他们怎么说,我基本上就怎么记,依葫芦画瓢,几乎没有经过整理和综合,只是机械地记写。

这种记录只是起了一个录音机的作用,没有加入笔录人的思维和整理加

工。

所以叫做录音式笔录法。

这种笔录对记录人的书写速度要求很高,特别是当问者与答者的语速较快时,没有很快的书写速度,无法完整记录。

而且记录时一般会字迹潦草,页面不整洁,难免还会有漏记、错记一些内容;如果碰上谈话对象文化素质低,讲话语无伦次没有条理,东一句西一句时,这种说啥记啥的方法做出来的笔录也会显得杂乱无章,没有条理。

加上笔录人只顾机械地记写,没有时间参与调查问话,感觉就象只有主问人一个在与对方进行谈话,对被谈对象造不成较大的心理压力,不利于调查的顺利进行。

所以这种笔录方法并不是理想的记录方法。

第二种,先打草稿再抄正,素描式笔录法。

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笔录记多了,又经过领导、同事的指点和自己的细心揣摩,慢慢地有些心得了。

在谈话前,我就先着意了解有关案情,明确调查的内容和目的,做到心中有数。

在碰上谈话调查的问题单一,时间不紧急时,为了把笔录记得更整洁更完整,我就采取先打草稿,后抄正的记录方法。

我先与主问人一起,听谈话对象把话说完,边听边在草稿纸上简洁明了地记录下关键的词语,主要的情节,有关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待谈话对象谈完后有不清楚的我再问,或者边听边问,都清楚了之后再正式记录下来,这种记录方法叫做素描式笔录法。

它适用于:

一,调查时间不紧急,所要调查的问题不多;二,谈话对象情绪激动,语速极快,记录人一时难以记清记全;三,谈话对象说话没有条理、语无伦次、词不达意、思维杂乱,需要笔录人进行整理和综合;四,谈话对象有浓厚的方言,听懂其说话有一定困难,无法当场记好笔录;五,发现谈话对象在故意编造谎言,说话有漏洞,

需要谈话人予以斟别戳穿。

碰到这样几种情况我就先不着急正式记录,而是先打草稿进行草记,最后再正式记录。

这样的笔录整洁、清晰、完整、有条理,容易符合谈话对象的本意,几乎没有修改,但耗时相对而言较长。

第三种,边听边整理边记录,意记式笔录法。

这种笔录的方法就是笔录人边听谈话,边同步、快速地综合整理谈话内容,边进行文字记录,一般是问答完了,笔录也记完了。

这种笔录对记录人的要求最高,需要笔录人特别集中精力,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较快速的文字整理能力,随时根据问与答的情况,边仔细倾听边在脑中快速分析、整理、加工并边做记录。

它适用于这样几种情况:

一,所要谈话调查的问题比较多,时间比较紧;二,谈话对象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说话比较有条理,语言表达也较为流畅;三,谈话对象情绪稳定,语速不是太快等。

这种笔录要求记录人的综合素质要强,做出的笔录用时短,速度快,是一种理想的笔录方法。

这几种方法在实际制作笔录时可以同时采用,也可以分别采用,根据谈话时的具体情况和笔录人的经验及笔录人的个人素质,由笔录人自由掌握。

二、记好笔录对主问人和笔录人的要求要制作好笔录并不仅仅是笔录人一方的问题,而需要主问人与笔录人默契配合,共同努力;需要主问人与笔录人两者心有灵犀一点通,通过彼此的一个表情、一个眼神、一句不同一般的问话,相互心领神会,心照不宣。

因此对主问人和笔录人来说都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对主问人来说,有以下一些要求:

一要计划好问话的内容,明确问话的目的。

要对先问哪些人,后问哪些人;先问什么问题,后问什么问题;问一个问题是要单刀直入,

还是旁敲侧击;问关键性的问题要怎样引导证人回答等,在问话前事先考虑清楚,作好周密的计划,并与笔录人进行适当的沟通或交待,让彼此都做到心中有数。

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主问人自恃自己能力强,能够单打独斗,不需要笔录人配合,谈话前不与笔录人沟通,这样不利于记好笔录。

二要注意问话的节奏,把握好进度。

一般情况下,主问人要把一个问题问清楚问明了之后再接着问下一个问题,不要这个问题还没有问清楚明白,又忙着去问下应届生求职季宝典开启你的职场征途简历撰写笔试真题面试攻略专业技能指导公务员专区一个问题,这样记录下来的内容会没有条理。

同时问完一个问题后要注意观察或询问笔录人是否记完,不能只管问话而不顾记录是否跟得上,否则会让笔录人顾此失彼,旧问题记不好新问题也记不全。

三在碰上谈话对象讲述不清,说话无条理,特别是一些细节性的东西一时难听清和搞懂,笔录人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综合整理和书写,一时半会难记清记全,记录速度暂时跟不上问话速度的,主问人可帮助综合整理主要内容并复述一遍被谈对象讲话的要点和细节给笔录人听,方便笔录人记录准确并及时跟上问话进度。

四在碰到某些谈话对象说到有关问题的关键之处,由于感觉尴尬欲言又止或说不出口,或顾虑重重干脆不讲时,主问人要适时地替谈话对象把未讲的话叙述出来,然后再问对方的意见,要对方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就行了,可以避免谈话出现冷场而难以进行。

五要有驾驭谈话局面的能力。

由于谈话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有思维,有想法,更有应变能力,所以谈话方特别是主问人要善于与对方斗智斗勇。

如果碰到被谈对象说话言语粗鲁、态度

粗暴,拒不配合时,作为主问人一定要冷静,不要轻易动怒,避免出现僵局。

如果碰到谈话对象沉默不语,一幅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作为主问人对其既要“拍”又要“打”,该发火、该严肃的时候要发火、要表现出纪检干部的威严,造成对方的心理压力;该语重心长、和风细雨的时候要语重心长、做和风细雨的思想工作,为其分析利弊,权衡轻重,耐心劝说,循循善诱,促使交待,避免谈一场空话,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对笔录人来说,有以下一些要求:

一是在平常要苦练基本功,练就较好的文字功底,较强的语言综合能力,较快的书写速度,较广博的社会知识和专业知识,不能“书到用时方恨少”。

二是在做笔录前,要先着意了解有关案情,与主问人一样,明确谈话要问哪些问题,哪些是关键问题,该怎样问,准备达到怎样的目的等,做到心中有数。

三是在做笔录时,要集中精力,做到耳到(耳精)、脑到(脑灵)、手到(手快),思想不能开小差,要听得出哪些话是重要的,要详记;哪些话是次要的,可略记或一笔带过;哪些话是废话,或是不利案件定性的话,不能记。

这些需要笔录人在问话过程中根据情况自己作出快速反应,进行快速综合整理,予以迅速判断,在短时间内惦量出每句话的分量,并快速进行记录。

对于一些重要的情节没听清的一定要问清、听清、记清,不能放过。

切不可在谈话过程中思想开小差,心猿意马,将问话人巧妙设计的问话和被调查人的回答,疏忽大意或缺

乏敏感没有记录的,给后面的定性工作带来困难。

四是做笔录时,要注意记准人名、地名、时间、方位、专业术语。

谈话中涉及到的人名要记准确,如果有外号的,要一并记上。

地名尽量使用当地习惯的叫法。

具体时间记忆不清的,可通过节假日、当事人和当地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尽量搞准。

方位的记录要把握好参照物。

记录当地方言时要用合适的字或用同音字代替,没有合适的用字时用汉语拼音标注。

对专业性的术语一定要记录清楚、准确。

五是做笔录时,用于案件定性的关键问题的关键用词要记准。

对一个案件的定性关键性的用词可能就是几个字,几句话。

如果关系案件定性的关键词句没有记上或没有记清、记准,那这个证据就白取了。

例如在调查男女生活作风问题时,如果当事人谈到关键时刻,由于感觉尴尬只含糊其词地说“后来就与他(她)那个了”,或者只说“后来就上了床了”,这时虽然调查人和谈话对象都心领神会是怎样一回事,发生了什么事情,但记录时切不可仅仅按照他的原话记录就行了,而一定要在后面载明“发生了性关系”,这是相当关键的词句,如果不明确记录,那案件就难以定性。

一旦日后谈话对象翻供,那我们就相当被动。

还比如调查索贿与受贿的问题,如果谈话对象说的是“某某领导先主动开口说要一台空调,我就送了一台”,而笔录人缺乏对这个问题用词的敏感性,没有记上“某某领导主动开口要一台空调”的话,而只记录了“我送了一台空调给某某领导”,那定性的时候就变成单纯的受贿行为,而不是更为严重的索贿行为了。

所以关键性的词句、足以用来定性的词句,笔录人一定要咬文嚼字,字斟句酌,记

准记清。

六是在谈话时,笔录人要配合主问人唱好“红脸”和“黑脸”。

谈话过程中笔录人虽然应该以记录为主,但也不能做一个旁观者,只起录音机的作用,而是要根据情况参与谈话。

在碰到问话进入胶着状态,陷入僵局时,或者主问人与谈话对象都情绪激动时,笔录人要看准情形,与主问人唱好“合唱”,一人唱“红脸”,一人唱“黑脸”,张驰有度,恩威并重,默契配合。

当谈话比较轻松顺利,主问人完全有能力控制谈话局面时,笔录人一般不要随意乱问,以免出现与主问人问话不合拍的地方。

但当发现主问人还有未问及、问清的细节时,笔录人要及时提醒或进行提问,共同配合把整个谈话谈好、谈出成效。

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做出判断。

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

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警的民警了解情况。

如果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然后开始制作笔录,因为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一般而言优于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

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材料。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

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

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把想要问的东西写下来,才可能使“问”得有针对性。

3、一定遵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制作笔录。

依《人民警察法》,继续盘问应当留有盘问记录;依《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拘、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提纲里列出的问题,不管被询(讯)问人如何回答都应记录。

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作否定回答时,常常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录,这是十分不好的习惯。

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我们有无调查、某一问题有无问及是另一回事。

有的案子到了法制科,到了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往往就因为要补问一两个问题,而这一两个问题往往是问了只是没往笔录上记。

2、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

这关系到能否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系到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有关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要尽可能的详细记录。

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

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都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4、要注意使用法律用语。

在询(讯)问时要使用法律术语,如岁数,要用周岁发问,这一点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轻情节,是否构成犯罪。

5、区别不同对象确定笔录的语气和提问的侧重点。

制作犯罪嫌疑人笔录与制作证人笔录不同,制作证人笔录与制作被害人笔录不同。

笔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提高对笔录的综合判断能力。

主要是指民间纠纷引起的,双方有过错的治安案件,尤其是涉及多人,场面混乱的互殴案件。

抛开各执一词的当事人双方笔录,以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客观的鉴定结论为认定的依据;以此方的证词作为认定彼方行为的依据;对刑事案件,确实不能认定则不要勉强。

2、程序方面的要求绝对不能忽视。

笔录不仅要由被询问人签名、捺印,而且对涂改、增删、超出行高列宽、字间距不同、中间空白的地方也要捺指印确认。

笔录的询问(讯问)人、记录人必须分别签名,杜绝一人办案,交叉询问等违反程序的做法;规范填写笔录头,区分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区分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起止时间填写确切,采取候问措施的审批表上的带至时间要与笔录开始制作的时间一致;规范地进行笔录核对,由被询(讯)问人亲笔书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读给我听过),与我所说的相符”的字样;

提高笔录质量的根本途径

1、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笔录质量,充分认识笔录在刑事、行政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证明效力。

通过各种会议、文件对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提出具体要求,敦促和鼓励民警提高笔录质量,组织开展制作笔录的专项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将个人评优评先、晋职晋级与笔录质量、办案质量挂钩,集体评优评先与该单位的执法质量挂钩,从而在公安机关内部形成重视笔录质量的比、学、赶、超的氛围,增强民警对制作笔录工作的责任感、自豪感和成就感。

2、民警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制作好每一份笔录。

笔录反映的是办案民警的工作态度,体现办案民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克服简单粗糙、粗枝大叶、得过且过的不良工作作风。

办案民警要在平时注意学习,不断扩大词汇量,增强文字表达能力,不断提高文化水平;要配备必要的工具书,中学的语法书、《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新华字典》是常备的工具书。

3、所、队领导要把好审核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所、队领导在审批案件时要看笔录材料,对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的关键细节叙述不清、内容有遗漏的及时提醒承办人补充记录;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所、队领导在了解案件进展时不仅听承办人口头汇报,还要认真查看已完成的笔录材料,以便有针对性地指导下一步的调查(侦查);对新警要加强传帮带,说明制作笔录的要求和要领,对个别“硬

骨头”案件的关键嫌疑人或证人亲自记录示范。

4、对影响笔录质量的各种因素加强调研。

其中包括对笔录质量的专题调研,针对案件审核、执法考评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归纳总结和分析,研究解决方法和对策。

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笔录是固定多种证据的重要形式,但以笔录固定证据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一)、真实性欠缺。

由于办案民警的职业道德操守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使制作出的笔录反映的情况与客观事实迥然不同,加之刑讯逼供和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存在,这就为有些笔录的真实性打上了问号。

(二)、准确性欠缺。

一是由于语言文字本身的缺陷,如一些方言土语表达不准确;二是由于被询(讯)问人的文化水平低下,对事件的表述和笔录的核对出现误差;三是由于办案民警对叙述内容记录不准确,如动作的幅度频率、人物的表相特征等。

(三)、完整性欠缺。

笔录对叙述内容记录不够全面完整或因掺杂了记录人自己对案情的分析判断等主观因素,造成笔录的完整性欠缺。

(四)、法律依据欠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

“证据”中只有“勘验、检查笔录”是法律规定以笔录形式固定的,其它证据不必以笔录形式固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七种“证据”中只有“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法律规定以笔录形式固定的,其它证据不必以笔录形式固定。

作为证据的固定形式和发展前景。

在以笔录作为证据固定形式问题上,大家都习惯以笔录固定供述和证词,有的民警甚至错误地认为,只有警察制作的笔录才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力,而忽视了亲笔证(供)词的证明效力,《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程序规定》都有明文规定,“犯罪(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违法)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可以这样说,十份笔录比不上一份亲笔证(供)词,收集亲笔证(供)词,既可以增加证据的证明力,又可以减轻民警的工作强度,同时体现尊重****、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进步,传统的手工制作笔录也应增加科技含量,如通过电脑制作笔录和使用格式笔录,可以提高笔录的规范性,减轻办案民警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的方法录制的音像或图像等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将其规定为法定证据的一种,也是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和其他几种法定证据相比,

视听资料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直观性强,客观实在;二是准确性大,涉及面广;三是易于保存,传送方便;四是随着科技发展不断更新、变化。

在今后民警执法办案中,除制作笔录外,应增大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使用。

要点(侦查阶段)

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包括:

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等。

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主要事实包括: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

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包括:

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有证明无罪的证据,包括:

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

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如:

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10、关于此次调查了解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

11、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12、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

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14、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15、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第一次)

时间:

19××年×月××日上午×时×分至×时××分

地点:

××市郊看守所第×会见室

会见人:

A,B(××律师事务所)

被会见人:

犯罪嫌疑人C

涉嫌罪名:

盗窃

记录人:

B

笔录内容:

问:

你叫C?

答:

是。

问:

我们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你父亲××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为你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我们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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