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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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辽宁省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合理布局、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二章区划界定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在林地范围内进行区划,并将森林(包括乔木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作为主要的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

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我省境内重要江河干流源头有大凌河,辽河一级支流源头有浑河、太子河和绕阳河。

(二)江河两岸:

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我省境内重要江河干流两岸有辽河、鸭绿江和大凌河;重要江河一级支流两岸有辽河流域的老哈河、招苏台河、清河、秀水河、柳河、绕阳河、浑河、太子河;鸭绿江流域的浑江、叆河、大洋河;大凌河一级支流两岸有小凌河、老虎山河、牤牛河、西河;滦河流域的青龙河。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仙人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老秃顶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石砬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章古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努鲁儿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青龙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楼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虹螺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五花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湿地和水库:

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

——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面积在8万公顷以上的湿地。

——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

——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

2.重要水库包括:

(1)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有:

建平白山水库、朝阳阎王鼻子水库、北票白石水库。

(2)年均降水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有:

抚顺市大伙房水库、锦州市锦凌水库、葫芦岛市乌金塘水库、葫芦岛市青山水库、辽阳市汤河水库、辽阳市参窝水库、铁岭县柴河水库、开原市清河水库、本溪县观音阁水库、桓仁县桓仁水库、大连市碧流河水库、庄河市朱家隈子水库、庄河市转角楼水库、普兰店市刘大水库、凤城市土门水库、绥中县大风口水库、绥中县龙屯水库、盖州市石门水库、彰武县闹德海水库、铁岭县榛子岭水库、开原市南城子水库、建昌县宫山咀水库、新城子区石佛寺水库、阜新县佛寺水库、瓦房店市松树水库、瓦房店市东风水库。

(3)年均降水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有:

宽甸县水丰水库。

(五)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我省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地区分布在鸭绿江沿岸的宽甸县、东港市、振安区、振兴区和元宝区等。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我省荒漠化严重地区分布在科尔沁沙地南缘的彰武县、康平县、昌图县。

涉及的乡镇有:

彰武县的阿尔乡镇、大德乡、大冷乡、东六镇、丰田乡、二道河子乡、冯家镇、哈尔套镇、后新秋镇、两家子乡、满堂红乡、平安乡、福兴地乡、双庙乡、四堡子乡、四合城乡、苇子沟乡、五峰镇、西六乡、兴隆堡乡、兴隆山乡、章古台镇。

康平县的北四家子乡、东关屯镇、东升乡、二牛镇、方家镇、海洲乡、郝关屯镇、两家子乡、柳树乡、沙金台乡、山东屯乡、西关屯乡、小城子镇、张强镇、胜利开发区、张家窑林场、孙家店林场、八家子苗圃、三台子畜牧场。

昌图县的付家镇、古榆树镇、后窑乡、七家子镇、三江口镇。

(七)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我省沿海县(市、区)有:

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东港市、凌海市、天桥区、鲅鱼圈区、盖州市、老边区、大洼县、盘山县、连山区、龙港区、兴城市、绥中县。

第七条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八条按照本细则第六条标准和区划界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两级。

(一)属于林地保护等级一级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

林地保护等级一级划分标准执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LY/T1956)。

(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划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明显位置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志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域范围、四至、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经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占补平衡,且补进小班应为完整小班。

第十三条国家级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四章经营利用

第十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经营利用主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以造林、补植、抚育和低效林改造为主。

通过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作为重要内容。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编制科学合理的森林经营方案,将国家级公益林的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其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措施。

第十六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关林业主管部门组织3名以上的森林经理、森林保护等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

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和辽宁省地方标准《森林经营技术规程》(DB21/T706-2013)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相关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二)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第十七条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六条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前款规定的森林经营活动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规划的要求,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五章资源调整

第十八条 对国家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但对已确权到户的苗圃地以及平原农区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调出。

(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调出。

第二十条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申请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补进,本行政区域内补进困难的,应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异地补进。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增减平衡的,原则上不得向省林业厅提出调整申请。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3名以上的森林保护、生态学等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林业专家对调出的国家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并且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调整所在地进行公示。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林业厅提出调整申请。

第二十二条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单位)上报省林业厅的调整申请文件应详细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地点、调整小班个数、调整总面积,且应包含以下附件。

(一)县级调整申请材料。

林权权利人的调整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调整申请文件、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以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调整申请文件。

(二)《林地调整小班序列表》和《林权权利人调整确认表》或《民主议定书》(见附件1和附件2)。

1.《林地调整小班序列表》应包含调整涉及的所有林地小班的详细因子,具体包括:

县、乡、村名称,林班、小班号,小班面积、地类、优势树种、龄组、蓄积、林木所有权和事权等级。

2.权属为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调整,应有林权权利人签字画押的《林权权利人调整确认表》;权属为集体的国家级公益林调整,应有《民主议定书》。

《林权权利人调整确认表》和《民主议定书》要加盖村民委员会、乡(镇)林业站和乡(镇)政府公章。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要充分尊重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补进的国家级公益林要符合区划范围和管理标准,应当属于对我省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关键作用的森林,单次申请调出和补进的国家级公益林不得超过1万亩。

第二十四条省林业厅负责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后,以省林业厅正式文件进行批复。

同意调整的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数据,每年8月由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结合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组织统一变更。

第六章界定成果

第二十五条省林业厅统一组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成果申报、资源调整和落界成图工作,并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在全省林地“一张图”建设和更新中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确保国家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成果齐全。

第二十六条省林业厅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以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和落界成果为基础,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

各级林业调查规划部门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数据档案,确保国家级公益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致、各级成果数据资料一致。

国家级公益林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区划错误情况,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管辖范围,逐级上报省林业厅,并由省林业厅组织核定。

省林业厅在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后,进行修正,并将修正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同时提交修正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省林业厅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年度监测和生态状况定期定点监测评价。

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对国家级公益林进行资源监测,及时掌握国家级公益林的资源、生态、经营和保护状况。

对照分析资源生长量及消耗量、地类变化、林分结构变化和森林生态功能等级综合评价等指标。

第二十八条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涵盖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使用、调出补进等方面内容的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以及调出、补进和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上述报告和统计表同时抄送专员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省林业厅、财政厅2009年印发的《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辽林字〔2009〕47号)同时废止,但按照辽林字〔2009〕47号文件和林地落界过程中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继续有效,纳入本细则管理。

 

林权权利人调整确认表

单位:

公顷

序号

林班

小班

面积

地类

树种

权属

现事权等级

现林种

调整后事权等级

调整后林种

林权权利人签字画押

1

 

 

 

 

 

 

 

 

 

 

 

 

 

2

 

 

 

 

 

 

 

 

 

 

 

 

 

3

 

 

 

 

 

 

 

 

 

 

 

 

 

4

 

 

 

 

 

 

 

 

 

 

 

 

 

5

 

 

 

 

 

 

 

 

 

 

 

 

 

备注:

村委会确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乡(镇)林业站确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乡(镇)政府确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注:

林权权利人必须签字画押,确认单位要经现地核实后方可签署确认意见。

附件1

民主议定书

年月日

议定事项

 

会议形式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应到会人数

 

实际到会人数

 

实际到户人数占应到会人数比例

 

主持人

 

职务

 

同意人数

 

占到会人数比例

 

决定内容

 

 

 

 

 

 

 

 

 

 

 

 

 

 

 

 

 

 

 

 

 

 

 

 

 

 

 

 

 

 

 

 

 

 

 

 

 

 

 

 

 

 

 

 

 

 

附件2

 

签 

 

 

 

 

 

 

 

 

 

 

 

 

 

 

 

 

 

 

 

 

 

 

 

 

 

 

 

 

 

 

 

 

 

 

 

 

 

 

 

 

 

 

 

 

 

 

鉴证人签字:

到场村干部签字:

村委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乡(镇)政府意见: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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