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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条例修改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考试管理条例

第一章组织与领导2

第二章考务工作3

第三章考试方式、试卷命题及管理4

第四章成绩评定与管理7

第五章监考职责9

第六章考场规则10

第七章违纪、作弊的处理12

第八章补考、补修考试及结业后返校考试13

附则14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考试管理条例

考试或考查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衡量学生是否合格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为了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特制定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考试管理条例。

第一章组织与领导

第一条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等)必须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必须进行考查。

学生参加课程的考试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查,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才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二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考务主管在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和教务处处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系部由系主任和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教务处考务主管和系部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要负责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前要开好“三会”:

1、院级考务工作会议。

由教务处召集各系部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和系教学秘书、学生处领导参加的院级考务工作会议,研究落实抓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教师工作会。

由各系部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召集各系全体教师参加的教师工作会,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等。

3、学生动员会。

由学生处安排辅导员召开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和考场纪律,把学风、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第二章考务工作

第四条考试日程

依据教学计划、每学期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的安排,确定考试课程和考试时间。

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一般在课程进行完后,由各系自己确定考查方式和安排时间,并报教务处备案。

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分为两种情况:

属于学校期末停课考试的课程,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一至二周,由教务处考务主管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非学校期末停课考试课程一般在该课程结束后下一周组织考试,也由教务处考务主管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

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未完成教学计划的课程不得提前考试。

第五条监考

所有考试都必须安排落实好监考教师。

作为教学任务的一个重要环节,任课教师都必须参与所任课程的监考工作。

为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他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均有义务参加监考工作。

1、由各系教学秘书书面通知监考教师,明确监考任务。

2、监考教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工作,应提前一天向系部办理请假手续,系部应及时作出更换人员安排,报教务处考务主管备案。

3、主监考须提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副主考须提前30分钟到考场,引导学生入坐并维持考场秩序。

第六条学生考试资格的认定

1、学生考试资格的认定,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细则执行。

2、教师在考试前两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报各系主管教学的副系主任审核确认,由系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考试方式、试卷命题及管理

第七条考试方式

1、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其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特点以及教学大纲要求确定。

可以是闭卷或开卷,可以是笔试或上机考试等。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法改革。

2、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以考查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知识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为主,其考试方式由各教研室确定并报各系主管教学的副系主任审核确认。

第八条试卷命题及管理

1、试卷命题原则

(1)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与内容。

命题必须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以全学期的教学内容为范围,命题中要体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突出对学生“加强基础、结合实际、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的要求;试题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生通过思考,融会贯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要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2)正确掌握题量与覆盖面。

命题时要有必要的题量并尽量扩大覆盖面,以利于引导学生广泛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

(3)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以便分辨学生学习掌握的情况。

试卷的难度层次应要求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部分占5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题占30%左右,要求较高并具有相当难度的占20%左右。

(4)凡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由两位以上教师同时任教的应根据课程的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各系在出题之前,由系指定有关教研室负责期末考试课程的出题,承担出题任务的教研室,应指定一名任课教师负责出某门课程的出题,该教师负责召集所有承担该课程讲课的教师共同研究出题事情,包括考试范围、题型、试题内容、出题分工、复习内容、复习方法等。

最后由试题负责人负责综合大家的意见或大家分别出的试题成三份难度、题量相当的试卷及其对应的答案和评分标准上报各系秘书统一保管,三份试卷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45%。

这三份试题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告诉任何人。

(5)坚持考试标准。

命题时要反复研究教学大纲,把握好教学基本要求,防止题目偏易或偏难,要使试卷的及格分数水平与教学基本要求相一致。

命题及制定评分标准的原则应能保证在采用该试卷后,学生的试卷成绩能够呈现正态分布,即一般情况下90分以上比例不大于15%,69分以下比例不小于10%。

不及格率不大于10%。

(6)逐步创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

(7)严格按照(4)条的规定,统一复习内容,要求按章节知识点进行复习,杜绝以考题为核心来组织复习,防止复习面过窄的问题。

2、试卷管理

(1)试卷格式要规范(符合学院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课程考试方式应在课程开课后两周内明确告示学生。

有特殊要求的课程还必须在试卷注明答题要求。

(2)作好试题保密工作。

系部确定命题教师并做记录。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事件,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经济责任。

为作好试题保密工作,以下并不限于以下保证试题机密之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并构成泄漏试题责任追究的依据:

纸质及电子文档试题在考试前只能由出题负责人和系秘书、教务处考务主管保有,其他人员不能保有;保有的试题,应当加密;禁止在办公网和邮箱上传送试题;禁止将试题考入U盘和其它可移动拷贝设备带入教室;禁止学生使用教师用机;严禁复习资料带有试题的痕迹。

如果出现试题泄密,首先追究试题保有人的责任。

(4)评阅后的试卷连同成绩单、标准答案和试卷分析由任课教师交系办公室装订封存,保存期限5年。

教务处、各系要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检。

3、对试题和试卷的具体要求

(1)每套试卷均应达到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达准确,标点无误的要求。

(2)认真按照命题原则出题。

每份试卷所考核的考核点,要力争遍及教学大纲每一章,并应体现出课程内容的重点。

(3)每份试卷均要有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两部分,总题型不少于4种,其中客观性试题的题型不少于2种,分值以文科不低于50%、理科不低于25%为宜。

试卷中各大小试题均要写明分值。

(4)试题题量的多少,以能使中等水平的学生在两小时答卷并留有30分钟复查时间为宜。

(5)试卷采用统一格式,要求文字端正,图表清晰,页码标注规范。

(6)每份试卷均需附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7)命题结束,全部试卷均需经各教研室主任审批,各系应于考试前2周交电子档案到教务处,由教务处派专人保管。

第四章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九条凡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

(毕业)论文、课程(毕业)设计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条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实验、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教师必须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的考核标准、方法和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在课程结束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含实验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不得视不同学生考试情况随意更改评分标准。

要做到试卷批阅标准明确、评判准确、统分和登分无误。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完整填报教务处规定格式的成绩单,签名后将成绩单交课程所在系办公室。

凡未参加考试的学生,由系办公室在查明原因后在成绩单备注栏中注明“缓考”或“缺考”。

成绩单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由教务处打印出每位学生的成绩,由学生处辅导员分别寄给学生家长。

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允许学生查阅试卷。

需要查阅试卷的学生须在开学初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根据评分标准组织人员核查试卷,但只限于查阅上学期考试的课程。

查卷后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须更正成绩,有关教师应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签名更正并承担误判责任,所在系部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签字后上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原始成绩档案由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和教务处学籍主管各保留一份。

双方应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评卷有改动的地方,评卷人必须签字,书面试卷评阅使用红色水笔。

统考的课程必须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流水作业)。

阅卷期间,不允许学生向教师询问成绩,若有违纪加分者,严肃处理。

教务处和学院要对试卷的评判进行随机抽查。

第五章监考职责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副监考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30分钟到指定的考场。

按隔位就座的原则在黑板上写出随机编排的座位号,学生按名册座位号对号入座。

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任课教师允许带入的计算器不能带存储功能)入座,其它任何物品(书本、书包、笔记、资料、纸张、电子辞典及通信、记忆录放工具(必须关机)等)在考试前5分钟必须集中放在考场前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参加开卷考试只准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用品入座,考试时,学生相互间不得借阅资料。

闭卷考试监考教师在开考5分钟内应逐个检查学生周围(如地面、座位旁、抽屉内、桌子上等位置)是否还有书本、书包、笔记、资料、纸张、电子辞典及通信、记忆录放工具等,若有,须令其放到指定地点,检查后,在考试过程中如有学生违反规定,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

开考后及时检查学生是否填好班级、姓名、学号,学生是否对号入座,并要求学生在名册上签名(英语考试核查签名应放在听力结束后),提醒学生检查试卷有否缺页无漏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当即查实,严禁代考。

第十六条监考人员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两人监考时保持一前一后;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严禁阅读书报、批阅试卷、聚集聊天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得向学生暗示答案。

考试纪律的维护,提倡监考人员防患于未然、主动制止为主。

第十七条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挥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

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并及时制止;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及时通知巡查人员,并将学生送至教务处。

第十八条考试开始,准时发卷;终场铃响后,立即制止考生答题,收齐试卷,点清试卷无误后,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对作弊的学生及作弊的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

第十九条各系部分管教学副主任负责组织本系巡考小组,检查本系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教务处。

教务处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监考职责,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迟到、或无故缺席、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或考试完毕未及时清点造成试卷丢失等,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

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入座,并自觉将本人有效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教师检查。

违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课程外,答卷只能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卷面整洁,不得使用红色笔和铅笔(除特殊规定外)答题。

违者,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1、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在考场内喧闹、吸烟。

开考后不得任意离开座位,不得擅自借用文具,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2、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监督和劝告。

3、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任课教师允许带入的计算器不能带存储功能)入座,其它任何物品(书本、书包、笔记、资料、纸张、电子辞典及通信、记忆录放工具(必须关机)等)在考试前5分钟必须集中放在考场前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开卷考试只准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用品入座,考试时,学生相互间不得借阅资料。

4、试卷下发,学生应在填写班级、姓名、学号后,才能开始答卷;考试时,学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放在桌面上。

5、学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外,交卷时不得相互交谈,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说笑。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1、事先将公式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等处,或夹带进入考场(不论看与否)。

2、处于开启状态的通信、记忆录放等工具或未经许可携带的电子辞典等在开考后仍在身上或身边(包括座位、抽屉、桌椅等)。

3、在闭卷考试开始5分钟后,仍未按要求将书本、资料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或未经许可放在座位、课桌上、课桌内以及课桌周围(不论看与否,包括迟到学生)。

4、偷看或让人偷看、抄袭或让人抄袭考试内容和答案,传递字条或利用其它工具传递考试内容和答案(经监考教师认定,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5、考试时因特殊情况虽经监考教师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6、考试时相互交谈,或向他人示意,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或在考场内出声阅读考试内容。

7、其它经监考教师认定的作弊行为。

8、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的严重作弊行为,按考试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论处。

第七章违纪、作弊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作弊学生连同试卷和证物应及时带至教务处。

巡查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查人员也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经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

经认定为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

第八章补考、补修考试及结业后返校考试

第二十八条补考

凡学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教学过程结束后,学校均安排课程期末考试或考查,对于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可安排一次课程补考(任意选修课除外)。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或考查和补考。

学生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时或考查(不含任意选修课),必须在考前向教务处提出缓考(参加下学期开学后补考)的书面申请(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同意缓考、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的补考者,其考试成绩可按期末考试处理,并记入学籍档案。

应参加补考的学生未按时参加补考者,按自动放弃补考论。

第二十九条补修及其考试

课程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学分制形式,通过课程补修并经考试及格后取得该课程成绩。

在下学年有开设相关课程时,学生可在开学一周内向教务处申请、办理补修手续。

教务处应以插班形式安排学生补修。

补修人数较多时,学校在条件许可下,还可以单班形式组织补修。

学生均应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毕业班在第六学期开学还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在学校教学资源条件许可时,均可申请补修该课程。

毕业学期补修的课程一般在4月底或5月初考试。

考试不及格者可以申请该课程在校的最后一次补考,在校最后一次的补考考试安排在7月上旬以使学生确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学习。

第三十条结业后返校考试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尚有不及格课程,未能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应办理结业手续,凡已办理结业手续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返校考试一次。

结业后返校考试由本人到教务处办理报名手续,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凭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结业后返校考试不及格者,学校不再为其安排任何考试。

附则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系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教务处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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