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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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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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与竣工验收、合同价款与支付、勘察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等共计17条。
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察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作为技术服务合同系列之一,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检测监测及工程物探等活动,岩土工程设计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勘察范围、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勘察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成果提交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合同价款形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文件及附件(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
八、词语定义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定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勘察人执份。
发包人:
(印章)勘察人:
(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勘察任务书、技术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合同协议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通用合同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条款。
1.1.4专用合同条款:
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或修改。
1.1.5发包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勘察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工程:
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勘察任务书:
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
1.1.9合同价款:
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和勘察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1.1.11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且应由发包人或勘察人承担的合理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12工期:
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3天: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4开工日期:
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成果提交日期:
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6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或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7作业场地:
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18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9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20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2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2不利物质条件:
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1.1.23后期服务:
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基槽检验、技术交底和测量成果交桩等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性工作。
1.2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3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1.3.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其他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适用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标准和规范。
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并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
1.4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4.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4.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联络
1.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
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当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6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权利
2.1.1发包人对勘察实施全面监督管理,有权对勘察人进行履约考核和成果审查。
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等。
2.2发包人义务
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2.3发包人应提供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掘路许可和占用道路许可等。
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提供水电接口、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
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保证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若勘察工作需要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监督工作。
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别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3条勘察人
3.1勘察人权利
3.1.1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勘察人可在法律法规、规定所允许范围内对所承担的部分专项工作进行分包,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勘察人义务
3.2.1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3.2.4勘察人在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勘察人开展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勘察人应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限制作业污染和噪音,使其作业符合环保要求。
3.2.8勘察人应承担发包人要求的资料保密义务。
3.3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4条工期
4.1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勘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进行合理补偿: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改变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4勘察人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的;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的;
(3)因弥补质量缺陷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天气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第5条成果资料
5.1成果质量
5.1.1成果质量应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5.1.2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若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6条后期服务
6.1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7.1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
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1.2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合同一方应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者减少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2定金或预付款
7.2.1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进度款支付
7.3.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通用合同条款第7.1条【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条【变更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7天内,依据通用合同条款第7.1条【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条【变更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8条勘察变更与调整
8.1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变更范围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按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其他变更。
8.1.2变更方案确认
变更发生后,勘察人在14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变更价款确定
8.2.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一方应当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一方应当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经发包人和勘察人确认的勘察变更价款作为追加或者减少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8.2.5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价款变更,按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6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勘察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知识产权
9.1使用规定
9.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勘察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